定金制度
——是“定金”还是“订金”
如以定金约定买卖时,缔约当事人得以下列方式解除约定:交付定金者,失去定金;接受定金者,加倍返还定金。
——《法国民法典》
一般人对“定金”和“订金”这两个词比较熟悉,我们也感觉这两个词的意思差不多,从而在我们的买卖交易中常常混用。有时候也会出现一些商家以错误的理解诱导消费者签约的恶意行为,其实际结果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对于这种鱼目混珠的行为,消费者一定要看清楚,两个词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产生的法律效果确是大相径庭。
案例解说
芮小姐新买的房子正在装修,为了健康安全,她准备所有的家具都用原木的,并且开始跑家具店、物色目标。跑了两个多月,总算有了点眉目。但是,芮小姐和丈夫的眼光不一致,于是,芮小姐瞒着丈夫,把自己看中的一套家具给定了下来,营业员表示芮小姐看中的这套家具需要一个半月后交货,但是要先付5000元“定金”。芮小姐当即就同意了,随后,营业员在合同上写下了芮小姐支付“定金”5000元,芮小姐也没在意,拿了收据就回家了。
当芮小姐将看中的那套家具告诉丈夫之后,芮小姐的丈夫是一百个不同意,不是说样式不好看,就是说颜色不协调。无奈之下,夫妻商量之后提出了退还“订金”。但是商家表示,这笔钱属于,“定金”就是客户同意购买的家具的其中一部分款项,不能予以退还。双方发生争执,营业员坚持称“肯定不能退,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是‘定金’! ”这个时候,芮小姐茫然了,不知道能不能要回这5000元钱。
本案涉及合同法中的定金制度。定金,即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有时候定金也被称为保证金。定金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关于定金设定、定金罚则、定金效力等在内的一整套规则。总的来说,定金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第二,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第三,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担保法》的立法精神、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缴纳定金,总的来说是对履行合同的一种保证,我国《合同法》有这样的规定: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来确定定金,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
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常看到合同中将“定金”写为“订金”甚至“押金”等词。其实“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不一样。“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订金”只能看作是一种预付款,当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应予以返还,但不适用双倍返还原则,给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芮小姐支付的5000元是“定金”,如果其不履行合同,那么商家是可以不予返还的。所以我们在和商家进行交易的时候一定要分清预缴的钱款是“定金”还是“订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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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斋志异》里有一则名为《田七郎》的故事,说的是今天辽宁辽阳地区,曾有个叫武承休的富人,仰慕古代的孟尝君,喜欢仗义疏财,结交宾客。一天他梦见有人说,你结交的这些都是庸人啊,只有一个人真正值得你结交,可以共患难。他叫田七郎。
于是武承休就到处打听这位田七郎,终于在东边一个小村见到了。田七郎是个二十多岁的壮士,以打猎为生,家境很一般,穿的衣服都有许多补丁。武承休却不见怪,席地而坐,和田七郎随意攀谈。田七郎言语质朴,武承休非常喜欢,觉得果然值得结交。
两人谈得投缘,武承休就拿出钱送给田七郎。田七郎再三推辞,武承休再四相让。后武承休以“买虎皮”为由,付给田七郎一笔“定金”。田七郎这才接受。
出乎武承休的意料,他原本以为,通过“定金”的形式,就达成了赠送田七郎金钱的目的。谁知道田七郎却认认真真按照约定,去准备虎皮。家里的皮货不够,他就再去打虎。由于运气不佳,田七郎一时没有猎到老虎;雪上加霜,他的妻子又得了重病去世。这样连医治带殡葬,武承休给的“定金”花光了,而先前家里的旧皮货,也因为保管不善而脱毛变质。
武承休很义气地说,就拿这些皮子来抵债好了,我又不是真为这些皮毛;田七郎却坚决不领他的情。在凑够与定金等价的虎皮前,他甚至拒绝再到武承休家做客。武承休看着自己的“定金”反而成为结交田七郎的累赘,真是苦不堪言。
后来,武承休的一个仇人勾结地方官,利用武家的一个奴仆,在公堂上陷害武家,不但诬蔑武承休和儿媳妇通奸,而且还打死了武承休的叔叔。武承休遭此陷害,几乎要气绝。
田七郎拔刀而出。他神出鬼没,先将奴仆杀死;又扮成樵夫,砍死武承休的宿仇;最后自刎而死。
田七郎为了还武承休“定金”的人情,最后舍命为武承休报了大仇。从这个故事我们看到了古人的质朴和诚信。当然在现代社会,我们无法以这样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世人,更不能用非法手段来申冤,但是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创设一项定金制度来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督促人们遵守契约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