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承包地在企业生产建设中被破坏怎么办?

情景再现

某村地处山麓,原本土地肥沃,风景优美。20世纪80年代,地质队在该村的几座山里勘探出丰富的煤炭资源。随后十来家采矿企业陆续入驻,铁路、高速公路也相继开通。煤炭开采虽然大大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让村民们迅速富裕了起来,但经年累月的采矿活动致使许多地方山体塌陷,地面沉降,石砾遍野,地下水断流,田地里到处覆盖着厚厚的一层煤灰。该村本有2000多亩耕地,但经过几十年采矿,矿山周围几十亩土地已经被严重破坏,基本上无法复垦为耕地。承包被毁损土地的村民们要求采矿公司给予赔偿,但被拒绝,理由是公司是经国家允许在山里采矿,并没有占用村民的土地。

案例解读

在露天采矿、挖沙取土、烧砖制瓦、基础设施建设等生产建设活动中,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往往滥开滥采,乱堆乱倒,极容易造成土地毁损。为了防止生产建设过度破坏土地,《土地复垦条例》第3条对造成土地毁损的责任人规定了土地复垦义务,即对于生产建设活动毁损的土地,按照“谁毁损,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的目的是使被毁损土地恢复到可以利用的状态,关系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意义重大。

对于因土地毁损而所受损失的弥补,《土地复垦规定》(已废止)第12条主要是通过国家征收的方式解决,即对于不能恢复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土地,由国家征收;但如果土地不能恢复用途,而集体经济又愿意保留,可以不实行国家征收。这一规定有不合理之处:如果集体经济组织出于各种原因需要继续保留该片土地,则只能放弃通过国家征收获得征地补偿这一途径。其结果是土地被毁损了,承包者却得不到任何补偿或赔偿,这未免有失公平。因此,2011年国务院新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废除了上述第12条的规定,代之以第19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负责复垦的同时,以支付损失补偿费的方式弥补单位或个人因生产建设造成土地毁损的损失(《土地复垦规定》第14条只规定了向受损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因此,本案中,矿山周围的土地因采矿活动被毁损,丧失耕种价值,承包这些土地的村民有权要求采矿公司支付损失补偿费。

维权提示

上文提及的损失补偿费,是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寻求补偿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存留证据,为计算自己的实际损失做好充足的准备。

法律链接

《土地复垦条例》

第3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10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19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