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动了我的权利?拆迁补偿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
-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 1446字
- 2020-08-26 14:00:23
5.面对强拆,怎样保留证据?
情景再现
2012年5月27日,家住某市开发区的高某收到了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的强制执行通知,该分局于5月30日对高某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迁。当天来高某家进行强制拆迁的工作人员未充分告知强拆的理由和依据,就径行拆迁,并与高某之妻发生推搡、扭打,造成高某之妻的金项链以及部分农具和生活用品的损坏。最后在高某及家人的强烈反对下,拆迁人员才撤离现场。高某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法庭上,高某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执法局某分局2012年5月27日作出的强制执行通知;证据二:房屋所有权证;证据三:某某国用(2002)宅字第0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据四:2012年5月31日时代商报、华商晨报的报道,证明某拆迁办参与了强迁;证据五:拆迁人某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被拆迁人高某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
法院支持了高某诉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强制拆迁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而关于高某的赔偿请求,因高某未能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证据,故不予支持。
案例解读
在遭遇违法强拆时,公民除了要懂得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外,也要学会保留证据,以便在权利救济程序中以理服人,有理有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根据高某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可证明某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及某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对高某的房屋强制拆除;证据四证明某拆迁办参与了强迁;证据五证明高某只收到补偿款,并未收到赔偿款。法院由此认定某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强制拆迁行为违法,但高某对于自己赔偿的请求未能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证据,所以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高某需要针对赔偿请求,证明存在损失后果。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知道,面对强制拆迁,我们需要保留的证据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证明所居住房屋合法性的证据;第二,证明存在拆迁人和强制拆迁行为的证据;第三,证明本人所遭受损失的证据,如可以通过邀请见证人、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证明本人所遭受的损失。
维权提示
公民应当注意以拍照等方式保存被强拆证据,并对家中诸如电器、家具等价值较高物品进行登记,如有购买单据和发票,应当注意留存,并对家中装修、房屋结构等以照片或视频等方式予以记录。
只有留存相关材料,掌握好证据,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才能在后续的权利救济程序中合法合理地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诉讼的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4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6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