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史料的墓志

唐代的墓志(Tomb epitaph)由正方形板状岩石(也有砖块乃至瓷器的例子)制成,通常一英尺半至两英尺宽,刻有长度为数百至数千字不等的死者传记。[33]这些墓志被平放于墓室地面上,周围是死者棺椁和其他随葬品。刻字则通常被充满装饰性刻纹的墓志盖给保护着。因为在九世纪,墓志铭被视为一种文学体裁,在晚唐人的文集中现存大约200篇。[34]近数十年来,考古学家和盗墓贼让上千方唐代墓志重见天日。[35]图0-1即一方墓志的拓片。此外,还有其他数量有限的碑志,特别是数十方神道碑和竖于墓外的其他纪念碑。正是这一大量的新出传记材料,为全面地重新审视唐代贵族及其消逝提供了可能。

墓刻文本包含了历史学者感兴趣的丰富信息,常常包括无法从其他史料中得到的信息。其中包括长篇谀辞,展示了那个时代的价值与理想。也记录了死者的卒、葬地和时间,以及父亲、祖父、曾祖父、丈夫/妻子,乃至外祖父、岳父和女婿等信息。在本书第二、三章,笔者将利用这些信息分析精英的地理变迁,并还原家族和婚姻网络。墓志还提供了大量有用的数据,得以分析人口模式,包括成婚年龄和死亡年龄、子女数量和迁移信息。墓志经常详细地叙述了死者(或其丈夫)的仕宦经历。最后,墓志包含了很多引人入胜的逸闻,使得墓主人在千年之下宛如目前。

在本项研究语境下,墓碑的一项特殊作用是作为社会富裕阶层的标记。墓志是精英墓葬的必需品,且局限于那些能够负担详备葬礼的家族。[36]许多这类墓碑清晰地表达了一种墓葬地将湮没无闻的忧虑。如一段简短的铭文所述,万古之下,大地的力量将把山河改换,正所谓“陵谷恐平”,“松柏摧为拆薪”。[37]根据一方墓志所刻:

山作田兮田作海,万古存兮谁不改。

青松新陇晓无年,千载惟留铭记在。[38]

图0-1 李皋(733~792)墓志的拓片

正如笔记小说所示,唐代时期的许多古墓因一些事故而被偶然发现,类似于如今许多古墓因为农民犁地或打井挖窖而被打开。[39]墓主人家如何知道遥远的将来没有人会发现他们的墓葬呢?为预防这种可能性,有必要向未来的人解释墓主人值得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因此,这些家族有充足的理由确保将记录了去世者生平“事实”的文字,刻在被认为永不消逝的载体——石头上。[40]有一方墓志的作者解释道:“今斯记者,欲异代识焉。”[41]另一方墓志则写道:“墓宜有志,岂他人可以详先君之德之行?”[42]

然而准备一方墓志仅仅是一场典型葬礼中的一个步骤,完成所有这些步骤需要花费大量资金。人们需要雇请占卜师选择一个进行葬礼的吉日。[43]如果找不到吉日,将去世者权厝于靠近祖茔的临时坟墓中,以等待更合适的时机,也不少见。[44]在这样的情况下,即需要重新择定另一个葬日。人们还需要雇请堪舆师选择一处合适的位置下葬,以确保去世者的灵魂得到安息。[45]如果墓地选址不佳,去世者家属随后会发现“风水失衡”(the fengshui was not balanced),墓地“不福遗嗣”,需要立即破费迁葬。[46]定下墓址之后,去世者家属有时尚需买下那块土地。特别是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墓志里时常提及购买墓地,行文与当时的土地契约相似。[47]

就开支而言,这才刚刚开始。精英的墓葬并不仅仅是一个存放棺椁的坑,它包括一个通常由砖石砌成,用石门封闭的地下墓室,在其上则封起一个大土堆。各种随葬品被摆放于墓室中,包括青铜镜、观赏用的玉器和漆器以及上釉的陶瓷,其中不少价值不菲。[48]其中一部分随葬品仅具象征性,其他部分则用于去世者的死后世界,正如一方墓志所说:“今于兆中,皆取夫人平昔服玩之物样制,致于其内,神道固当喜用之。”[49]除了准备墓葬,在葬礼方面也需要花销,包括收殓仪式和送葬队伍。[50]这两项内容,都需要雇用挽郎和祭司,包括朗诵墓志铭的人。[51]

最后,关于墓志本身的问题。首先,需要购买两块厚岩石,一块用作志石,一块用作志盖。这些石头开采于帝国境内某处的一座名山,并且花费相当多的资金运至墓地。[52]随后,需要请人撰写墓志铭,(先用笔墨)书写,最后将墨迹刻到石头上。特别是在地方上,有特殊的加工作坊专门负责这些事。在一些制作粗糙的墓志上,有暗示其出自加工作坊的明显痕迹。这类墓志很少记载撰者和书者,但有时会注意总体字数,毋庸置疑,这是一种计算最后工作报酬的记账手段。[53]甚至有一些例子表明,两方墓志出自同一人的加工。比如郑恕己(去世于851年)*和吕建初(826~869)*的墓志中重要的内容逐字逐句地相似。[54]甚至笔迹也可能出自同一人之手。[55]

在洛阳、长安两京地区,家族成员之间会分摊这些开销。撰者和书者通常是同族、姻亲或志主的门生故吏。[56]例如,当崔元立(806~826)*年纪轻轻即去世时,他的长兄购买了石材,并请另一位从兄撰写了墓志铭。【译按:原文生卒年作“(806~86)”,今据原墓志更正。】在孙备(832~870)*的例子中,他的母亲八百里外发信,请了孙备最友爱的堂兄弟来撰写墓志铭。【译按:原文作孙备母亲本人“traveled four hundred kilometers”,然据原墓志,当是“以书走八百里”。】[57]在这些例子中,撰者和书者的署名——大体包含了他们的全部官衔——部分提升了志主的社交声望。[58]因为这些原因,当卢初(732~775)*在他去世五十四年后改葬时,他的后人并未替换由他身居宰相的叔父撰写的旧墓志,而仅仅简单地加了一段补遗文字。[59]但是,即便两京精英很少雇请撰者和书者,他们也需要请人把墓志铭文本刻于志石上,刻工通常需要负责填满书者留下的空白。[60]这些刻工身份低微,他们属于工匠而非有教养的文人,也与志主毫无关系。[61]他们很少署名,除非是朝廷所属的石工,会有低级的职务。[62]有趣的是,许多刻工的署名显示他们来自一个小家族。[63]这些家族因为在雕刻质量方面负有盛名,故而被请求在志石上署他们的名字,以示已为镌刻付出了酬劳。

我们无法弄清丧葬过程的每一步需要花费多少钱,然而一些墓志披露了土地的价格,如宦官同国政(787~851)*家族花费了113.35贯钱在长安郊区购买了7.56亩墓地。[64]这一首都附近的真实价格(15贯每亩),比长三角地区扬州郊区的土地价格贵了两倍。[65]但是关于其他葬礼内容的花费,并无相关信息。然而,对于历史学家来说幸运的是,少数墓志揭示了整个殡葬过程的价格。事实上,价格随时在变动。当冯审中(810~852)*在河东节度押衙(chief of staff)任上去世时,节度使派了一位下属护送其遗体返回长安家中,并向家属额外提供了200贯钱,用以资助开销。[66]卫景弘的兄弟揭示了类似的价格,当时卫景弘客死他乡;而在这个例子中,钱财还有资助去世者遗孀和遗孤的用途。一些葬礼据说花费更多。当李浔(803~860)*在汉水流域去世时,一位朋友资助了300贯,用以购置棺木和返葬长安。而当张氏(761~817)*的大女儿就其母亲的遗体从长安返葬洛阳而四处求助时,一位女婿觉得必须捐献300贯钱。由此可见,这些花费中的一部分涉及远距离返葬的支出,这一过程中,一些特殊的仪式是必要的步骤,以确保去世者的灵魂与身体不致分离。当然,返葬的花费还不是唯一的大笔开支。一位节度使帐下的军将去世于当地,又欲葬在当地,其节度使提供了500贯钱和50匹布。[67]相较而言,200~500贯钱已经足够50~100位成年男子生活一整年。[68]不过其家属还经常抱怨,说他们“罄家内之资财,备迁葬同礼”。[69]

当然,有很多途径节约成本,比如租赁而非购买墓地[70],或者将自己家的田地改为家族葬地[71]。在购买用于墓志的新石块的地方,甚至可以使用旧石料。比如,王时邕(799~845)*的墓志铭即刻在了一块从一个世纪前的佛教石碑上切割下来的石头上。赵公亮(842~884)*的墓志上则能追溯到一位此前去世的人,名为杨希适,后者的志文已经部分被磨平。[72]另一种常见的省钱方法是不为志主的夫人另写一方墓志。在傅存(801~860)*的墓志中,即在志题和正文第一行之间笨拙地加入了一行告示其夫人去世的附言。[73]另一位夭折的男孩则被埋入他父亲的墓中,并在他父亲的墓志边上刻写了一段简短的文字。[74]

然而,即便有节约成本的途径,晚唐上层社会的葬礼无疑是昂贵的。史料表明,墓志仅存在于复杂的墓穴中,且局限于有财力担负精致葬礼的家庭。[75]禁止奢侈的律令虽能影响丧礼的部分内容,但对墓志本身并不有效。[76]由此,可以公正地说,任何拥有墓志的个人很明显来自社会富裕阶层。这并不是说这些人来自一个平均水平的社会经济阶层。再者,任何地方发现的出土墓志,只能单独地粗略地随机展示当地的精英社会之侧面。[77]相比于断代史,墓志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精英史料,从最有权力的朝廷官员到颇为谦逊的土地所有者。因此,镇江(位于江苏省)周围发掘的一系列晚唐墓葬中,简易的墓葬仅有砖志,复杂的墓葬才有石志。[78]据此可以推测,这种差异反映出存在两个截然不同的社会经济人群。墓志也对社会史学家更加有用,因为可以据此制定精英阶层的经济水平线。

本书分五章:

第一章讨论唐代世族的姓氏,如今学者普遍以此区别世族成员,但有其便利和局限。大量材料表明,在当时,姓氏和郡望经常被用来指定“大姓”(great clan)。然而,虽然这些家族保持着重要的身份集团,笔者认为,他们的境况在九世纪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其中大部分重要家族(除了居住于东南边缘地带的那些家族)与他们的祖籍地早已经没有联系。进一步说,这些家族的繁衍能力——得益于纳妾行为的存在——导致大量的人都能自称出自名门望族,从而导致姓氏的声望被大幅降低。因此,很明显,在朝廷身居高官的九世纪政治精英中,仅有一小部分属于这些旧时家族的真正后裔。

如果姓氏不足以区别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社会精英成员,历史学家将如何呢?接下来的两章将先后讨论居住形态和婚姻网络,用以替代区别和描述这些成员的标杆。在第二章,将对比居住于帝国不同地方的富裕家族(以出土墓志为依据)结构。这一对比清楚地区分了居住于长安、洛阳两京地区(及周围)的国家精英,和居住于藩镇的地方精英。笔者认为,这种居住形态在中心与边缘之间创造了一种“殖民”关系,从而明确地将唐帝国与晚期中华帝国相区别。

第三章论述了通过紧密编织并高度设限婚姻圈的手段,居住地十分集中的两京地区主流政治精英,包括先唐时期的小部分大族,如何得到强化和被强化。这一婚姻圈分为两个联姻群体:一个群体围绕皇室家族,另一个群体围绕最有名的旧时门阀。在晚唐,正是这两个群体的成员构成了垄断权力的主要政治精英。被纳入京城精英婚姻网络的社会资本,也为这些精英控制官员的选拔和向更高级的职位升迁提供了便利。

在随后的第四章,笔者重新评价了八世纪中叶安史之乱后建立起来的藩镇组织和官僚结构,正是它们取代了很大部分曾经由中央政府控制的行政责任。历史学家经常说,这些藩镇使府,同时构筑了一个隔绝中央政府权力的离心势力和一条重要的新路,以确保向上的社会流动。事实上,笔者指出,中央政府和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官僚精英皆能很好地适应新的环境,并极大程度上保持对权力的掌握。九世纪的后半期,国家精英的京城社会网络很好地接合了所有潜在的向上流动道路。

但是这些——经过此前数次改朝换代和叛乱依然存续的——精英如何随着唐朝的崩溃突然完全消逝了呢?这一问题将在第五章得到解决。虽然安史之乱吸引了更多的中国历史学家的注意,但第五章将要展示九世纪晚期的黄巢之乱对于旧族而言更具破坏性。当叛军占领长安和洛阳这两京后,他们从肉体上消灭了大部分京城精英,包括集中于两京的祖屋和财富。正是这一肉体消灭——而非其他任何因素——近乎全部消灭了他们。


[1] 对卢氏(818~881)及其丈夫李杼(802~850)的生平信息,能够通过出土于卢氏墓中的三方墓志予以还原。对墓志文本的著录和墓葬的描述(在考古报告中被编号为“M9112”),参见《偃师杏园唐墓》,第168~252、361~369页。对于范阳卢氏中卢氏这一支谱系的还原,参见《新唐书》卷73上,第2885~2912页;她的曾祖父见于表格的第2907页。本书第三章提供了她这一家族的更多信息,笔者标之为“父系5485”。葬于洛阳最早的祖先是卢赤松(569~625),其墓志拓片见《邙洛碑志三百种》,第67页。正文所指宰相是崔沆(死于880年)。

[2] 参见出土于卢氏墓的墓志。关于黄巢之乱的更多信息,参见第五章。

[3] 对于黄巢之乱后北方地区的军阀为取得优胜地位而互相征伐的描述,参见第四章以及Wang Gungwu(王赓武),The Structure of Power in North China during the Five Dynasties,pp.6-84。

[4] 日本记者和历史学家内藤虎次郎(1866~1934)被认为首论述了这一巨大的变革。内藤氏的理论在二十世纪中叶日本中国史学者和1960和1970年代的美国中国史学者之间颇为流行,不过内藤氏所宣称的宋朝标志着“近世”(early modern period)的开始,则并未被美国中国史学者真正接受。对这一理论的概述和最新的评论,参见Miyakawa Hisayuki(宮川尚志),“An Outline of the Naito Hypothesis and Its Effects on Japanese Studies of China”;柳立言的《何为“唐宋变革”?》。最近,在中国大陆对这一理论出现了一股迅疾的出版风潮,比如李华瑞的《二十世纪中日“唐宋变革”观研究述评》;《唐研究》第十一卷(2005),特别是张广达的专稿《内藤湖南的唐宋变革说及其影响》;李华瑞主编的《“唐宋变革”论的由来与发展》。

[5] Shiba Yoshinobu(斯波义信),“Urbaniz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s in the Lower Yangtze Valley”;同氏,Commerce and Society in Sung China;Denis Twitchett(杜希德),“The Tang Market System”;同氏,“Merchant,Trade,and Government in Late Tang”;G.William Skinner(施坚雅),“Introduction:Urban Development in Imperial China”;斯波义信:《宋代の都市化を考える》。

[6] Robert M.Hartwell(郝若贝),“Demographic,Political,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s of China,750-1550”,pp.365-394。

[7] Mark Elvin(伊懋可),The Pattern of the Chinese Past;Susan Cherniack,“Book Culture and Textual Transmission in Sung China”。

[8] Peter Bol(包弼德),“This Culture of Ours”:Intellectual Transitions in T’ang and Sung China;Valerie Hansen(韩森),Changing Gods in Medieval China,1127-1276

[9] 陈邦瞻:《宋史纪事本末》,第1191~1192页。陈氏认为,唐宋之间的变革是第三次重要的历史变革,前两次变革,包括古代文明的最初成型,和随之而来的公元前三世纪统一帝国的建立。

[10] 郑樵:《通志》卷25,第439页。沈括(1031~1095)也有同样的观察,他在一篇文章中描述了中古上层家族的风俗,并指出:“其俗至唐末方渐衰息。”见沈括《梦溪笔谈》,第772~773页。

[11] Patricia Ebrey(伊沛霞),The Aristocratic Families of Early Imperial China:A Case Study of the Po-ling Ts’ui Family;David Johnson(姜士彬),The Medieval Chinese Oligarchy;同氏,“The Last Years of a Great Clan:The Li Family of Chao chun in Late T’ang and Early Sung”;毛汉光:《唐代统治阶层社会变动:从官吏家庭背景看社会流动》;孙国栋:《唐宋之际社会门第之消融:唐宋之际社会转变研究之一》。

[12] Robert M.Hartwell(郝若贝),“Demographic,Political,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s of China,750-1550”,pp.405-425;Robert Hymes(韩明士),Statesmen and Gentlemen:The Elite of Fu-chou,Chiang-hsi,in Northern and Southern Sung;Peter Bol(包弼德),“This Culture of Ours”:Intellectual Transitions in T’ang and Sung China,pp.32-75;Beverly Bossler(柏文莉),Powerful Relations:Kinship,Status,and the State in Sung China,960-1279

[13] 杨筠如:《九品中正与六朝门阀》;唐长孺:《门阀的形成及其衰落》,特别是第11~20页。关于六朝世族的兴衰,更新的研究参见陈爽《近二十年中国大陆地区六朝士族研究概观》,第17~18页。

[14] 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特别是第20~24页。吉岡真有类似的观点,认为“新精英”(new elite)来自重要的地方精英家族,参见吉冈真《八世紀前半における唐朝官僚機構の人的構成》。

[15] Denis Twitchett(杜希德),“Introduction”,特别是pp.20-21、24-31;同氏,“Merchant,Trade,and Government in Late Tang”,特别是p.93;同氏,“The Composition of the T’ang Ruling Class:New Evidence from Tunhuang”,特别是p.79;砺波护:《宋代士大夫の成立》,第193~203页;砺波护:《中世貴族制の崩壊と辟召制》。同时参见爱宕元《唐代後半における社会変質の一考察》,此文认为科举和安史之乱后的藩镇秩序同时刺激了新精英的诞生。

[16] David Johnson(姜士彬),The Medieval Chinese Oligarchy,pp.131-141.

[17] 孙国栋:《唐宋之际社会门第之消融:唐宋之际社会转变研究之一》,第213~218页。对于孙氏统计范围之定义和分类的批评意见,见David Johnson(姜士彬),The Medieval Chinese Oligarchy,pp.145-146。

[18] 毛汉光:《唐代统治阶层社会变动:从官吏家庭背景看社会流动》,第223~224页;Nicolas Tackett(谭凯),“The Transformation of Medieval Chinese Elites,850-1000 C.E.”,pp.63、101。

[19] 关于唐朝灭亡后旧时贵族全部消逝的记载,参见David Johnson(姜士彬),“The Last Years of a Great Clan:The Li Family of Chao chun in Late T’ang and Early Sung”,pp.48-59;同氏,The Medieval Chinese Oligarchy,pp.141-148;Patricia Ebrey(伊沛霞),The Aristocratic Families of Early Imperial China:A Case Study of the Po-ling Ts’ui Family,pp.112-113。

[20] David Johnson(姜士彬),“The Last Years of a Great Clan:The Li Family of Chao chun in Late T’ang and Early Sung”,pp.68、100.

[21] David Johnson(姜士彬),The Medieval Chinese Oligarchy,p.48.

[22] Patricia Ebrey(伊沛霞),The Aristocratic Families of Early Imperial China:A Case Study of the Po-ling Ts’ui Family,pp.32、113-114。【译按:此处对“身份集团”(status group)、“微妙的平衡”(precarious balance)的翻译使用了范兆飞的译词,见《早期中华帝国的贵族家庭:博陵崔氏个案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第112、137页。】

[23] 日本学者在唐宋变革期土地占有制度方面的研究综述,参见Joseph P.McDermott(周绍明),“Charting Blank Spaces and Disputed Regions:The Problem of Sung Land Tenure”,pp.13-16。

[24] 关于精英努力适应已经改变了的政治环境的另一个例子,也许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元老贵族和爱琴、安纳托利亚地区的土地所有者,他们在罗马帝国灭亡后只是“转换了认同”,而非“渐趋消逝”。参见Chris.Wickham,Framing the Early Middle Ages:Europe and the Mediterranean,400-800,pp.206-207、238-239。

[25] Howard J.Wechsler(魏侯玮),“Factionalism in Early T’ang Government”;Michael T.Dalby,“Court Politics in Late T’ang Times”,pp.652-654;砺波护:《中世貴族制の崩壊と辟召制》。

[26] Robert Hymes(韩明士),Statesmen and Gentlemen:The Elite of Fu-chou,Chiang-hsi,in Northern and Southern Sung,pp.35-38.

[27] Pierre Bourdieu,“Le capital social”.

[28] 西方学者通常在一个宽泛的意义上使用“贵族”(aristocracy)这一概念。见Chris.Wickham,Framing the Early Middle Ages:Europe and the Mediterranean,400-800,pp.153-154。Wickham在比较罗马帝国崩溃后的起源于欧洲和地中海的不同社会时,也使用了类似的包含性概念。【译者按:相比于中文“贵族”一词而言,西文中aristocracy一词的含义其实更为宽泛。之后的译文中,当作者以aristocracy指称中国家族的时候,一律译为门阀世族或世族;而贵族一词出现的时候,都特指欧洲的贵族。】

[29] David Johnson(姜士彬),The Medieval Chinese Oligarchy,p.5-17.

[30] 关于罗马元老院贵族,参见Chris.Wickham,Framing the Early Middle Ages:Europe and the Mediterranean,400-800,pp.155-165。类似于唐代的世家大族,罗马元老院精英的声望来自他们的官衔和文明、风雅的生活方式。然而,与唐代的世家大族不同的是,罗马元老的身份也取决于他们广大的土地财富。

[31] 对于为何土地所有权在定义唐代贵族时起的作用不大,参见第一章题为“大家族后裔的地理分布”的部分。

[32] 基于良好婚姻在保持贵族地位中的重要性,很难理解庶子经常与嫡子拥有相同的身份。对此的解释是,除了传承父亲的血统,庶子通常会由嫡妻教育和抚养。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抚养关系与血缘关系同样重要。参见Francesca Bray(白馥兰),Technology and Gender:Fabrics of Power in Late Imperial China,pp.353-354;Patricia Buckley Ebrey(伊沛霞),The Inner Quarters:Marriage and the Lives of Chinese Women in the Sung Period,pp.230-231。

[33] 墓志铭中包含着丰富的文献。由中国的唐代墓志权威学者撰写的全面概述,参见赵超《古代墓志通论》。关于墓志作为宗教对象及其文体发展,参见Timothy M.Davis,“Potent Stone:Entombed Epigraphy and Memorial Culture in Early Medieval China”。

[34] 所有传世文献中的墓志铭都被收录于清朝编的《全唐文》(Complete Tang prose)中。一部分事实上并不是为下葬而准备的,比如韩愈(768~824)为李于(776~823)所撰写的墓志铭,更多是一种反对服食药石的宣言,而非死者之铭。关于这篇墓志铭的讨论,参见Timothy M.Davis,“Entombed Epigraphy in Early Medieval Commemorative Culture and the Rise of Muzhiming as a Literary Genre”。

[35] 关于出土墓志的更多著录信息,参见附录C。

[36] 关于宋代墓志的类似讨论,参见Beverly Bossler(柏文莉),Powerful Relations:Kinship,Status,and the State in Sung China,960-1279,p.10。

[37] 分别引自王岐(747~803)和傅存(去世于860年)的墓志。

[38] 引自陈环(780~842)的墓志。类似的例子,参见Nicolas Tackett(谭凯),“The Transformation of Medieval Chinese Elites,850-1000 C.E.”,p.12。

[39] Timothy M.Davis,“Potent Stone:Entombed Epigraphy and Memorial Culture in Early Medieval China”,p.266;李昉:《太平广记》卷369,第2937页;同书卷386,第3083页;同书卷390,第3119页;同书卷391,第3124页;同书卷391,第3126页。

[40] 引自陈师上(779~839)的墓志。无数墓志皆明确表示石头是一种不会消逝的材质。比如王振(768~833)的墓志写道:“石可不朽。”

[41] 引自范孟容(791~831)的墓志。数方墓志皆自认为是对志主一生的“实录”(veritable records)。

[42] 引自李公度(784~852)的墓志。对此观念的另一种表述是“葬宜有铭”,见韩愈为杜兼(750~809)所撰墓志。

[43] 关于占卜师具体工作的一个有趣例子,参见骆氏(746~808)的墓志。这些占卜十分认真,因为一些特定的葬日很明显更受欢迎。比如,根据笔者整理的数据,834年的37方墓志中有12方(占32%)的葬日集中于三个日子:八月二十四日、十一月十四日和二十日。一些证据表明,日期的选择部分取决于志主的姓氏。参见韦輍(去世于859年)的墓志。

[44] 参见崔植(791~822)、崔氏(784~858)、于汝锡(791~847)和李氏(771~822)的墓志。又参张观(803~863)的墓志,祔葬于其叔父张信(782~850),从而确信其地方为家族墓地。

[45] 大量墓志,特别是潞州和河朔北部地区的墓志,描述了墓葬周围四个方向的风水和景观。

[46] 引自李皋(733~792)及其妻崔氏(742~797)的墓志,他们被迁葬于距离旧茔103步远的地方。又参柳耸(751~813)和郑氏(780~838)的墓志。

[47] 相关的十三方墓志,参见Nicolas Tackett(谭凯),“The Transformation of Medieval Chinese Elites,850-1000 C.E.”,p.52。另外参见龚氏(744~804)、刘公制(792~836)、王希庭(762~841)、龚祖真(772~847)、申宪(约去世于850年)、石氏(774~853)、许太清(770~857)和牛延宗(834~877)的墓志。另两个例子可参考Valerie Hansen(韩森),Negotiating Daily Life in Traditional China:How Ordinary People Used Contracts,600-1400,pp.57.58。

[48] 关于洛阳附近一处精英墓地的营修和随葬品花费,参见Ye Wa,“Mortuary Practice in Medieval China:A Study of the Xingyuan Tang Cemetery”,特别是pp.109-277。虽然聚焦于中国历史上早期时段,巫鸿对中国墓葬的整体文化宇宙观依然值得参考,见Wu Hung,Art of Yellow Springs:Understanding Chinese Tombs

[49] 引自王太真(840~862)(女)的墓志。

[50] 叶娃(Ye Wa)描述了考古学家如何将用于收殓仪式的随葬品和下葬过程中的随葬品区分开来,参见Ye Wa(叶娃),“Mortuary Practice in Medieval China:A Study of the Xingyuan Tang Cemetery”,p.153。

[51] 对于墓志铭被大声朗诵的情况,得知于作为嵌入说明而刻在墓志上的注音。参见崔成简(753~819)(女)、杜氏(752~829)、李氏(774~839)、赵文信(763~845)、王恽(789~845)、李眈(去世于857年)、刘冰(826~868)(女)和裴氏(852~877)的墓志。在这八方【译注:原文为“九”,今正之】墓志中的五方,注音出现于志末的铭文,也许暗示了这部分内容会在葬礼上被吟诵。需要指出的一件事是,有较高文化修养的京城文人——本研究中大部分墓志的墓主——并不需要音注,这说明通常由被雇用的祭司而非志主家属来大声朗诵墓志铭。

[52] 关于购买墓志用石的明确参照,可见施士丐(734~802)、赵氏(去世于819年)、崔元立(806~826)和郭翁归(784~845)的墓志。关于墓志用石开采自名山的记载,参见雷况(去世于870年)的墓志。

[53] 相关例子参见张氏(795~855)、宋氏(759~819)、来佐本(约去世于873年)、杨釼(833~879)和费俯(856~877)的墓志。关于汉字数量被刻于志石上的情况,参见Nicolas Tackett(谭凯),“The Transformation of Medieval Chinese Elites,850-1000 C.E.”,p.22。

[54] 特别是,两方墓志中的那些谀辞在本质上相同的;然而,相关的时间和名字则随个人别为制定。

[55] 另外的例子参见Nicolas Tackett(谭凯),“The Transformation of Medieval Chinese Elites,850-1000 C.E.”,pp.14-15、24;荀氏(809~854)和苏氏(824~878)的墓志各自最后三段需要特别留意;另见贾公(779~817)和吕氏(764~816)的墓志。

[56] 撰者和书者之间的血缘或婚姻关系,通常体现在他们的署名栏上。门生故吏关系则相对难以区别。以卢占(去世于866年)的墓志为例,其中并未解释志主与撰者源蔚之间的关系。然而,在卢占的兄弟卢盘(去世于879年)的墓志中,则能够发现卢盘是源蔚的上司。因此,可以推测源蔚是基于与卢盘的关系,撰写了卢占的墓志铭。

[57] 在另一个例子中,志主的兄弟撰写了墓志铭,并请他的下属书丹;也有儿子在家中长辈的指挥下为自己父亲的墓志铭书丹者。分别参见魏舟济(790~849)和马儆(去世于832年)的墓志。

[58] 韩愈在他给石洪(771~812)所写的墓志铭中揭示了撰者对志主声望的提升,并更进一步指明了为石洪的父亲撰写墓志铭的知名人物。

[59] 最初的书迹似乎用处不大,其叔父所撰的墓志铭文,以及附加的补遗文字,已经被重刻于新的志石上。

[60] 许多墓志铭会留出空格,用以填写志主的祖先名字,由此可知,这些名字通常是后来补充上去的。在一些例子中,这些名字甚至由另一人之手所刻。比如崔侮(795~871)的墓志中志主及其父亲的名字和马直令(831~874)墓志中志主父亲的名字,都需要特别观察其字迹。另一些例子中,卒日、葬日的字并不契合于其他墓志文字所预留的间距,可知这些日期也是后来补刻的。比如张婧(825~866)(女)的墓志。通过刻工在最后一行留下的署名,我们经常能推测这些信息为刻工所加,比如苗缜(786~844)的墓志。

[61] 有一个例外,笔者注意到,由外甥韩师复撰写的郭良(770~841)的墓志,韩师复正是来自于洛阳的一个刻工家族。这是一个有趣的例子,因为郭良是一个低级武官,属于那类很少出现于洛阳墓志中的群体。而且,其家族恐怕也没有财力负担墓志的制作。因此,很有可能是通过韩师复的介入而确定价格。

[62] 一些人拥有镌玉册官(Carver of the Jade Slips)的头衔,这属于朝廷政务部门(Department of State Affairs)。

[63] 很特别的是,根据笔者的数据库,在洛阳出土墓志中,有刻工署名的三分之一(15/45)墓志,由韩姓刻工所刻;在长安出土墓志中,有刻工署名的相同比例(24/65)墓志,由邵姓或强姓刻工所刻。一个事实是,其中许多人属于朝廷政务部门,由此可知他们的高水平。

[64] 这片土地大约包括“营一所”和1.56亩的支撑营所的管地。计算亩的大小时,笔者使用了近似的转换单位,即1亩等于240步长度的平方,而一贯钱则等于1000文。

[65] 两方扬州出土的徐及(751~834)、张公(789~859)的墓志分别提示了当地的土地价格为每亩4.1贯和6.4贯。

[66] 由于返葬家乡需要额外的花费,还有其他一些节度使安排和资助僚佐归葬两京的例子。比如元衮(758~809)的墓志。

[67] 参见王大剑(743~809)的墓志。

[68] 一位成年男人一整年的花费需要4贯钱,参见黄正建《韩愈日常生活研究——唐贞元长庆间文人型官员日常生活研究之一》,第256页。

[69] 引自刘惠(772~848)的墓志。另外一些寡妇为其亡夫的葬礼向朋友和亲戚请求资助的例子,参见李氏(812~869)和孟郊(751~814)的墓志。

[70] 参见王氏(836~849)和朱四娘(去世于850年)的墓志。

[71] 参见蔡质(807~845)的墓志。在土地登记制度崩溃之前,墓地多位于桑田(与稻田不同,桑田会世代相传);墓志铭文末的铭(statement of purpose)经常引用到“桑田”二字。

[72] 关于赵公亮墓志一角的拓片,参见Nicolas Tackett(谭凯),“The Transformation of Medieval Chinese Elites,850-1000 C.E.”,p.23。更多类似的例子,参见于偃(710~750)、乔师锡(785~848)、李氏(823~856)和王询(约808~877)的墓志。

[73] 关于这方墓志的拓片,参见Nicolas Tackett(谭凯),“The Transformation of Medieval Chinese Elites,850-1000 C.E.”,p.23。

[74] 参见顾崇僖(765~847)的墓志。

[75] 一些区域性的研究证实了这一归纳,比如以下两个例子。在安徽,唐代的竖穴墓和土坑墓很少有随葬品;相反,双室砖墓一般都有墓志。在唐宋时期的湖北,墓葬大小、随葬品质量和墓志有无,皆直接相关。分别参见方成军《安徽隋唐至宋墓葬概述》,第51页;杨宝成《湖北考古发现与研究》,第304~306、319~325页。

[76] 比如,在墓前所树的神道碑和其他碑志似乎属于禁止奢侈律令的管理范围。在杨凝(773~803)的神道碑上,即解释了这一管理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适用于墓志,参见Nicolas Tackett,“Great Clansmen,Bureaucrats,and Local Magnates:The Structure and Circulation of the Elite in Late-Tang China”,pp.109-110。Ye Wa已经令人信服地指出,国家的执法力度适用于可看见的葬礼活动,而非地下的墓室。参见Ye Wa,“Mortuary Practice in Medieval China:A Study of the Xingyuan Tang Cemetery”,特别是pp.296-298。因此,对于下葬过程中墓志原石的迁徙场面存在限制,对于将墓志放置于墓室之中则并无特殊要求。大概因此之故,一些墓志事实上提前被刻好,放置于墓中。正如薛氏(805~848)的墓志所说:“刻石志于墓。”

[77] 对唐代墓葬的考古发掘因地区而异。因此,虽然可以比较不同地区一定比例的墓志,以示有相似的特殊性,但无法比较不同地区的所有墓志。

[78] 刘建国:《江苏镇江唐墓》,第146页。有人会质疑以砖志下葬者不当被归入上层社会,然而要知道,在本研究中,砖志仅占全部碑刻的很小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