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农村研究报告(2013)
- 郭光磊主编
- 1857字
- 2020-08-29 09:07:11
第一节 明确改革定位:我们做了什么,还有什么没有做
北京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即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需要我们对改革所处的阶段有一个清晰的判断,知道我们做了什么,还有什么没有做。
一 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框架全面建立
(一)完成了集体资产的确权任务,厘清了农民和集体的关系
由共同共有的产权结构向按份共有的产权结构的转变全面完成,形成集体股与个人股[主要为户籍股(基本股)和劳龄股] 为基本成分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结构。截至2013年底,全市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村达到3854个,占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数的97%,全市有320多万名农民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
(二)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
“三会四权”(“三会”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四权”指出资者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出资者监督权、法人代理权)为标志的法人治理结构全面建立。
(三)完善了收入分配制度
按股分红分配方式逐渐取代福利分配成为主要的分配形式。2013年全市有1267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股份分红,分红村数量比上年增加194个,增长18.1%。分红村占已改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32.9%,比上年提高4.7个百分点。股份分红总金额34.8亿元,比上年增加11.2亿元,增长47.5%。2013年在改制村中有133万名农民股东获得红利,比上年增加22万人,增长19.8%;人均分红2611元,比上年增加487元,增长22.9%。初步统计,农民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得到的分红,已占到其财产性收入的45%左右。
二 制约集体经济发展的体制性因素尚未根本破除
这是产权制度改革的老问题,实质是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地区的延续,集中体现为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与传统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一)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导致集体产权权能的残缺
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主要是城乡市场的二元分割,突出表现在土地市场与金融市场两个方面。集体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如果走“招拍挂”,往往一次性出让,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与农民再无关联。近年来,农民获得补偿虽有提升,但仍然偏低,且补偿形式单一,重货币补偿,轻实物补偿,缺乏对农民长远生计的考虑。而如果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又面临着法律上的重重障碍,及由此派生的房产证的颁发、周边公共设施的配套等一系列现实难题。农村金融市场缺乏切合农村社区特点的符合农民需要的金融生态环境和组织,急需社区内生性金融组织的发育。此外,二元结构体制还表现在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的城乡差异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性负担沉重。
(二)传统农村集体所有制下的“政经不分”与社区封闭
“政经不分”与社区封闭二者之间存在互为因果的关系,政经不分导致社区组织无法对外开放而维持封闭状态;而封闭的产权结构下,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行政组织边界重合,天然造就了“政经不分”的体制性弊端。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人事安排往往受到行政力量的人为干扰和武断干涉,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命常由所在政府部门决定,而不是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结果。这种情况下,法人财产权以及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也就难以真正确立,经济组织运行的思维方式和努力目标也难以转到符合经济规律的科学轨道上。
三 产权制度改革后出现了新的难题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形成了320多万名股东,对这些股东的股权进行管理应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被提上日程。
(1)新增人口与原人口之间的股权结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然会发生新的变动,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地区,人口外流少,往往会产生新生人口要求股权的问题。这些人员变动主要涉及农转居人口、自主搬迁人口、第一轮承包期新来人口、第二轮承包期新来人口、土地确权后新来的人口以及本村外嫁人口等各种情况。如果坚持把这些新生人口排除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之外,推迟股权的二次量化,就容易产生新的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2)原内部人员之间的股权结构调整问题。集中体现在集体股份比重过高、个人股中劳龄股比例过高等方面。集体股本质上仍然代表着产权不清晰的资产,需要在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进一步降低比例。劳龄股代表的是劳动在创造集体资产和集体收益中的贡献,而目前集体资产主要是近年来地价上升及征地拆迁创造出来的,其实质是地租的货币化,而非劳动贡献,显然户籍股比重应高于劳龄股,现实中二者存在倒挂的现象。
(3)股权继承问题日益突出。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股权继承问题在许多地方处于停顿或悬而未决状态,随着时间推移矛盾在不断累积。
(4)产权制度改革时未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的不断升值形成一个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当时清退转居人员的资金主要以清产核资或资产量化为依据,而把土地资源撇开。随着土地资源的不断升值,一些地方出现原先已清退人员的新的二次量化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