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韩文化贸易战略动向及其运行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蒋多蒋多,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传媒经济学博士研究生。

近年来,美日韩对外文化贸易战略发展动向及其内在运行机制表明,未来文化贸易竞争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能否实现以文化内容为主体的价值观输出、新兴文化业态的国际化以及主动参与国际文化贸易规则制定。基于我国当前文化贸易存在的结构性逆差状况,今后应从增强国际话语权、制订系统规划、调整支持方向、创新业态形式、扩大平台效应五个方面,构建适度保护、逐步开放的国际话语体系,系统发展、高效协作的政策推动体系,战略环节优先、杠杆效用第一的金融支持体系,整合全球资源、嵌入高端价值链的内容生产体系和培育外向型企业、打造窗口型基地的平台服务体系。

随着当前全球经济步入深度转型的调整期,在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日趋蓬勃的新环境下,文化贸易正在成为许多国家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改写国际竞争格局的转折点,并在强大的国家利益驱动和权力运作体系支撑下呈现文化传播与产业扩张深度融合的态势。

近年来,我国对外文化贸易发展迅速,增长速度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但是整体上呈现总体顺差、结构性逆差的特点,尚处于文化产业全球价值链的低端环节。本文通过对美、日、韩三国文化贸易战略的最新动态和内在机制的分析,结合我国作为文化贸易赶超型和后发型国家的现实需要,尝试对我国完善和优化对外文化贸易促进机制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

一 美日韩文化贸易战略新动向及其运行机制分析

(一)美式印钞机——版权贸易的全球圈地运动

美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制定并实施以确立自身全球霸权地位为目标的国际文化战略的国家之一。正如法国学者弗雷德里克·马特尔所说,美国文化成为世界主流文化是经过精心策划,不断调整其国际文化战略和战术,并通过一套在本土与全球之间双向运行的文化体制来实现美国文化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而这套经过精心策划的文化体制之所以能够在国际文化竞争中确立起强势地位,其最具杀伤力的武器就是版权产业及其贸易。在国内层面,美国利用法律和制度的力量不断建构和完善版权保护体系,并依托版权及其相关产业的经济贡献,为整个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持续动力;在国际层面,美国利用跨国集团编织的商业网络和在贸易谈判桌上的多方角力,展开版权产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圈地运动。版权产业及其贸易如同印钞机一样,已经成为美国整体经济增长的核心引擎,更由此成为美国实现国家战略利益和巩固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载体。

众所周知,美国的版权保护制度是世界上最为系统、严密和与时俱进的知识产权制度。从1790年颁布实施第一部《版权法》到20世纪50年代之后着力推动国际版权立法,80年代以后全面实施版权战略,一直到2000年出台《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美国对于版权保护的步伐从未停止。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版权产业海外发展的需要,美国更是努力将全球版权保护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因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获得通过之后,美国借助这一具有强制性的贸易规则,将版权保护与贸易挂钩,全面开启了海外版权利益保护和扩张运动,主要形式包括:对盗版行为猖獗的国家使用双边贸易的杠杆作用;选择那些将知识产权纳入自己框架的国家作为自由贸易伙伴;包括进入《伯尔尼公约》,与关贸总协定在服务和知识产权部门合作等在内的多边努力。而且在国内版权利益集团——以全国性行业协会和跨国传媒巨头为主体——的强烈诉求之下,美国国会先后制定法律,容许、鼓励与扶持美国版权企业对外贸易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并在不同阶段不同程度地给予政治、经济、外交等多种支持,在全球范围内维护美国版权产业的利益,使其成了文化贸易最大的赢家。

以中美之间近几年最重要、影响也最为深远的贸易争端事件——2007~2010年中美视听服务案——为例,虽然从直接诉讼结果来看,我国获准保留两家国有电影发行公司进口权,以及对外国电影进行一定程度审查的权力,也无须提高每年引进20部外国电影的限额;但是,美国及其他外国企业今后可以向中国引进电影、音乐、电子游戏和图书,而且美中合资企业被准许在互联网上分销音乐。2012年2月18日,中美双方再一次专门就解决电影相关问题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包括:①中国将在原来每年引进美国电影配额约20部的基础上增加14部3D或IMAX电影;②美方票房分账从原来的13%升至25%; ③增加中国民营企业发布进口片的机会,打破过去国有公司独大的局面。这些事件一方面意味着今后在文化产品准入领域的谈判中贸易利益的争夺将更趋复杂和微妙,另一方面也凸显美国利用贸易规则推动核心版权产业国际化的强烈意愿。

与此同时,美国也是对版权及相关产业的经济贡献进行研究最积极、最全面和最深入的国家。1990年,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 IIPA)首次发表《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报告,此后平均每隔一两年发布一次报告。报告从版权及其相关产业的附加值、在社会就业中的份额以及对外贸易等方面,反映美国版权产业概况以及对美国经济做出的贡献,极大地影响着美国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对外贸易政策。最新一次发布的《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2011》报告显示,2007~2010年,由录音产业、电影和电视产业、电脑软件产业和以报纸、图书、期刊为主的非软件出版产业构成的核心版权产业部门的海外市场销售额保持持续增长,2010年为1340亿美元,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明显高出其他产业部门的销售额,如航空业(775亿美元)、农产品业(602亿美元)、食品业(519亿美元)和制药业(364亿美元)等。而且美国版权企业通过海外销售和出口贸易、对外直接投资、离岸外包、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等贸易形式,增强版权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保持版权产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和全球价值链高端地位,进一步扩大其国际势力范围。可见,在美国,版权早已不再是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利益和积极性的有效工具,其商品经济力量在资本增值的逻辑下,已经成功服务于美国文化的全球扩张战略。

(二)酷日本国策——动漫外交助力内容产业出口

“酷日本”一词最早是由日本“数字好莱坞大学”校长杉山知之提出的,用来描绘日本现代文化,真正得到广泛和高度关注是美国政治分析家道格拉斯·麦克格雷2002年在《外交》杂志上发表《日本国民酷总值》一文后。次年8月,美国《时代》周刊亚洲版开辟日本大众文化特辑,指出日本正从一个产品制造大国向一个“酷文化”输出大国转变。此后“酷日本”(Cool Japan)逐渐成为日本文化创意产业代名词和日本政府大力倡导的文化贸易战略口号。

事实上,为了消除国际社会对日本“经济至上”的看法,将日本文化全面地介绍给世界,日本政府早在1996年就提出了《21世纪文化立国方略》。对此,美国学者约瑟夫·奈有着精辟的分析:“日本的流行文化即便在日本经济衰退后仍在制造潜在的软实力资源。除了禅和空手道等传统文化以外,日本的软实力资源还包括动漫等流行文化,它能够成为把现代性和民主主义融合于传统文化的典范,但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克服其文化的内向性和封闭性,向世界传播信息的问题。”再加上日本突破持续多年的经济困境和政治僵局的内在需求,这些均为“酷日本”国策的登场提供了契机。

在“酷日本”战略理念的支撑下,日本开始将海外对动漫的兴趣转化为政治资本,通过动漫文化促进日本与海外的相互理解与友好,输出日本的价值观,从公共外交层面为提升国家形象、改善国际关系做贡献,动漫外交战略由此逐渐成形。从2006年日本政界著名的漫画迷、时任外相的麻生太郎提出“动漫外交”计划到2008年在日本乃至全世界都家喻户晓的动漫形象“哆啦A梦”正式接受日本外相高村正彦的“任命”,成为日本历史上首位“动漫文化大使”,“动漫外交”作为一种颇具日本特色的文化外交方式,以动漫产业悠久的历史、深厚的基础以及令人瞩目的国际影响力作为支撑,同时又超越了纯粹的经济利益考量,具有某种更为深远的国际文化竞争策略的意味。

特别是近两三年在动漫外交的助力之下,推动内容产业国际化已经成为日本政府“酷日本”文化战略的核心。该计划明确提出,到2020年,把日本动漫等文化产品的出口额从2009年的4.5万亿日元提高到12万亿~17万亿日元,远远高于日本其他传统产业的增速。为此,2010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制造产业局成立专门帮助企业向海外推销日本的设计、动漫以及时装等流行文化产业的新部门——“酷日本室”,旨在应对全球化和信息化迅猛发展下中、韩等国在文化产业和文化影响力方面的冲击,通过发展“新文化产业”,推动日本经济发展,把所有的产业都作为内容产业的舞台,通过节目交易、数字传输的强化、放宽海外内容流通规定、防止盗版等措施,以民间企业为中心在海外拓展与“酷日本”相关的业务,变“产品输出”为“文化输出”,把出口“酷日本”文化当成国策,在世界上培养更多的“日本游戏迷”和“日本动漫迷”。为加大文化输出力度,日本政府于2010年11月召开了第一次“酷日本——官民有识之士会议”。会议成员由内阁官房、经济产业省、总务省、外务省、文部科学省(含文化厅)、农林水产省、国土交通省(含观光厅)、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等官方机构的代表和来自大型国际文化企业、研究机构和新闻机构等的代表组成,密集讨论如何宣传日本的魅力,将其转化为经济增长新的动力,为增强国家软、硬两种实力服务的问题。

当前,日本政府正在紧锣密鼓地通过一系列措施推动“酷日本”计划的实现,其中海外发展是重要战略支柱。2012年2月,日本最大的官民投资基金“产业革新机构”投资60亿日元设立新公司——“全日本娱乐工厂”,对本国漫画、电影、电视剧、小说、游戏、玩具等进行包装,推动日本文化内容走向世界,扩大收益。3月,日本政府主持召开“‘酷日本’海外拓展企业大会”,为“有志拓展海外市场的文化内容企业”与“有志与文化内容相结合拓展海外市场的企业”牵线搭桥,旨在通过促进文化内容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广泛对接,获得由点及面的巨大经济效益。2012年5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创意产业海外拓展的调查报告书》,除了对日本自身文化输出的成功案例和韩国海外拓展策略进行比较外,还对中国、法国、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沙特阿拉伯、土耳其等国家的文化市场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号召“日本企业有机整合”,找准日本文化产品国际市场定位,确定新时期的文化输出策略,共同开拓海外新兴市场。此外,经济产业省还面向全国公开征集“酷日本”战略项目策划方案,要求方案侧重“与国内外流通企业加强合作”、“与国际型大企业加强合作”和“与发掘和推动日本各地文化魅力元素走向世界的制作人加强合作”3个方面,以期达到兼顾“抢占海外市场”与“吸引外国游客,促进地区经济活力”的双重效果。为支持此项事业,经济产业省投入资金10亿日元。

(三)新韩流世界化——3.0时代的创造力经济转型

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伊始,韩国文化产业出现了一个新词语——“新韩流”。所谓新韩流,是以被称为“K-POP”的韩国流行音乐为中心的韩国文化,通过网络传递到世界各地,从而吸引那些通过网络消费文化的年轻人的现象。比起影像媒介受语言、时代、文化差异等障碍的影响,超越国境和文化的音乐让韩国特有的文化传播得更远。过去几乎只在东北亚地区和部分东南亚国家中盛行的“韩流”,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逐渐形成“新韩流”,席卷中亚、欧洲、中南美、中东等那些从地理区域上看起来相对较远的国家。

根据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2013年文化艺术新趋势分析及展望》报告,随着“鸟叔”开创的韩流国际化路线——通过社交网站,以独特、有趣的内容吸引观众,以共享的形式拓展影响力,韩国文化正在从K-POP转变到K-Culture。报告认为,韩流“1.0时代”是指20世纪90年代末到2005年,这段时期的韩国文化主要以K-Drama即韩剧的形式走出国门,受到世界关注;2005~2010年,“韩流”迎来了“2.0时代”,利用K-POP,即韩国流行音乐的热风,以偶像组合为主体的韩国明星占据了国际化的主要地位;从2010年开始,韩流“3.0时代”即将到来,K-Culture,即韩国文化将在韩流国际化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

长期以来,韩流文化产品出口对拉动消费品出口增长起到了非常有效的促进作用,也由此带动了韩国美食、服饰、美妆、美容、旅游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大大提升了韩国国家形象,为更多的韩国品牌拓展了国际市场。2012年5月,韩国进出口银行海外经济研究所发表《韩流出口影响分析与金融支援方案》,通过对2001~2011年十年间韩国对92个国家的文化商品和消费品出口情况分别调查后指出,若将出口带动效果以美元折算,韩国文化产业出口每增加100美元,就能使韩国商品出口增加412美元。从消费品项目来看,文化商品出口对IT产品、服装、加工食品出口带来的影响很大。各项出口的增幅依次为:加工食品0.07%,服装0.051%, IT产品0.032%。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则表示,到2020年,韩国文化内容出口额将提高到224亿美元,韩国文化内容产业的出口将从2010年全球排名第9位(2.2%的市场份额)提高到2020年第5位(5%的市场份额),将成为世界第五大文化强国。

从表面上看,以文化传播形式席卷全球的“新韩流”中没有任何韩国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的身影,似乎完全凭借民间资本和力量获得了成功,但殊不知“韩流”背后最强大的推手正是韩国政府。朴槿惠政府明确将“文化兴盛”作为其执政期间的核心理念和目标之一。朴槿惠在就职演说中高调提出“韩流文化就是国家力量”的口号,表示要促进“韩流”文化在世界的传播,促进文化产业出口和发展,对各个领域的创造活动提供政府支援,并为此提出了一个“创造力经济”的发展思路:将风靡全球的韩流文化与信息技术相融合,打造文化内容产业(包括广播影像、游戏、动漫、卡通人物、网络、影视、歌曲唱片等),促进韩国经济实现根本转型。

以上对美、日、韩三国近年来对外文化贸易战略及其内在运行机制的分析表明,未来文化贸易竞争的核心是以文化内容为主体的价值观输出,制胜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利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推动新兴文化业态的国际化,而能否主动参与国际文化贸易游戏规则制定将决定国家对外文化贸易战略利益能否最终实现。

二 对于创新我国对外文化贸易促进机制的启示

我国现行文化贸易促进机制是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做的承诺基础之上,结合国内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形成的。十余年来,为了扭转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逆差、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竞争、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围绕“走出去”这一核心理念,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政策和措施,包括宏观战略、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贸易政策和版权政策,等等,内容涉及直接资助或奖励出口、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限度地引进外资、规范进口产品和企业的管理等。

然而实践证明,将一般性贸易促进政策简单挪用到文化产业领域,对于文化产品出口和文化企业海外市场拓展的实质性推动作用并不显著,无论从行业还是区域角度看,我国对外文化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远未达到世界文化经济强国应有的水平。因此,基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对外文化贸易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特别是借鉴美、日、韩等文化贸易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有必要创新我国对外文化贸易促进机制,实现“走出去”模式的突破和创新,提高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真正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一)有效利用规则,积极应对争端,构建适度保护、逐步开放的国际话语体系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文化贸易是一块模糊不清、争议不断的领域。严格意义上说,迄今为止,世界贸易组织并没有就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达成专门的协议,不同的文化价值取向仍然影响着不同国家文化贸易政策的选择。以最受关注也最具争议的视听部门为例,实际上目前只有少数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做出了具体承诺,更多的成员声明保留适用内部文化政策措施的权利。例如财政补贴,以放映配额、内容特许要求为主要手段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税收调节,外国投资和所有权限制,带有排他性的联合制作协议,保护自由接触信息和媒体多元化的竞争规则,等等。这些措施在多数欧洲国家和加拿大尤其常见。而与之相对,充分利用本国在国际政治、经济、外交上的优势来支持本国的文化创意产品占领国际市场,已经成为文化贸易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

对于我国来说,一方面要继续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为出发点和主要依据,渐进式的、有条件的进行文化市场对外开放,另一方面应当广泛援引各种国际法框架,以及区域性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有关案例,服务于我国对外文化贸易谈判和规则制定,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欧盟《关于视听传媒服务的指令》(2007),《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2)中的《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已经签署的智利(2003)、澳大利亚(2005)、韩国(2007)与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等。其中关于文化内容要求和配额管理的条款都体现了文化贸易领域适度保护的原则。

随着文化产业的国际化发展和全球性贸易,涉及我国的文化贸易摩擦和冲突开始增多,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争端还出现了明显升级态势,其中不乏针对电影、音乐、图书等文化产品的诉讼纠纷。因此,我国除了要全面检视和主动调整不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文化产业政策法规之外,必须着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文化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而能够超越单纯的“与国际惯例接轨”,转向“推动规则演化”,超越“原则性”甚至“政治性”的实施保护,转向在多元法律框架内寻求支持和突破。

(二)制订发展规划,强化组织保障,构建系统发展、高效协作的政策推动体系

我国对外文化贸易基本上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文化产业总体发展宏观思路统摄之下,在“走出去”战略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从《文化产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1)到《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6),从《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09)到《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2011),从《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2)到《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2),散见于上述规划性、指导性政策文件中的相关表述勾勒出我国对外文化贸易促进体系的轮廓。

然而,由于国家对外文化贸易整体发展规划和行业性专项规划长期缺失,我国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基本情况、环境条件、发展目标、指导思想以及促进政策都没有形成连续性、系统性和针对性。而且目前我国文化贸易政策多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法律位阶较低,稳定性较差。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议和承诺为标杆调整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仍然不够,也与国内文化体制改革与产业发展政策不协调、不同步。在有限开放的政策环境下,我国文化贸易政策更多地立足于“走出去”,在“引进来”方面主要着眼于限制和规范,对于国外文化资本、企业和产品基本处于防守的态势,没有形成双向、均衡交流和传播的良性格局。

从更深层次来说,文化贸易战略规划制定和实施离不开高效运转的组织保障,完整的对外文化贸易促进组织机构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四个层面:第一,具有对外文化贸易相关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其驻外使领馆文化处、商务处等机构;第二,半官方促进机构或者中介组织,包括文化贸易促进会、各类文化产品进出口商会、出口联盟以及海外华人商会组织;第三,政策性金融银行,如国家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第四,目标国家和地区的“前沿据点”,如孔子学院、中国文化中心等。上述四个层面还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能定位和分工,加强高效沟通和综合协调,保证战略目标和政策措施的实现。

(三)转变投入方式,实现手段创新,构建战略环节优先、杠杆效用第一的金融支持体系

自2005年至今,特别是“十一五”以来,以各种形式运用国家各类财政资金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已经成为我国对外文化贸易金融支持的主流模式。这种模式广泛存在于图书出版、影视、音像、演艺、动漫、网络游戏等行业领域,包括“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国产影片出口奖励暂行办法”“国家商业演出展览产品出口指导目录”“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国家文化产品出口示范基地”“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原创动漫游戏海外推广计划”“民族原创网络游戏海外推广计划”等,种类繁多,不一而足,基本形成了我国对出口文化产品、项目、企业和活动的专项扶持和奖励机制。然而,从实际效果看,一部分工程、计划是在“撒胡椒面儿式”的专项资金、政府奖励、财政补贴的激励之下完成的,往往满足了短期利益需求,却没有真正发挥政策资金对出口的导向作用和杠杆效应。因此,有必要评估和整合各项促进政策,将财政性支持由过去的直接出口补贴前移到研发、生产等环节,解决融资困难;或后移到市场推广、品牌打造、风险转移与补偿等价值环节,不断创新和丰富贸易促进方式和手段,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规模、质量和水平。

从广义上讲,在转变财政性支持方式基础上,还应当积极通过金融杠杆的有效创新,进一步扩大金融支持文化出口的深度和广度,拓宽文化出口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加境外投资便利,全方位改进和完善相关金融服务。尽管《关于金融支持文化出口的指导意见》(2009)和《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2010)作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主要金融政策依据,已经涵盖了一般或者全局意义上的金融政策和工具,但都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许多瓶颈性问题亟待解决,例如增强财税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进一步扩大银行与出口企业合作的范围和领域、制定差异化金融政策支持我国文化企业实现跨国投资和并购等等。因此,未来我国很有必要加大对价值链战略环节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加强内容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谋求业态创新,拓宽载体形式,构建整合全球资源、嵌入高端价值链的内容生产体系

根据商务部统计数据,2012年,我国核心文化产品进出口总额为274.5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7.9%。其中,核心文化产品出口259亿美元,同比增长38.5%;进口15.55亿美元,同比增长28.6%。贸易顺差243.45亿美元。但是从出口结构来看,设计、手工艺、视觉艺术领域的顺差随着出口额不断增长逐步扩大,文化服务领域特别是视听、新媒体、表演艺术等领域的贸易逆差却依旧显著;主要靠资源、劳动密集的“粗放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比重较大,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和真正体现文化内容的行业领域出口竞争力较弱,整体处于价值链的低端环节;文化产品的出口市场比较集中,多元化程度不足,国际市场开发力度较弱。这些都成为制约我国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瓶颈。

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现象是,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新兴文化业态成为我国文化出口的先锋军和重要增长点。过去十年,我国网络游戏出口连续实现超越,尤其是近6年来,出口规模增长了6倍,达到5.7亿美元,年均增长率5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依托互联网和数字技术衍生出来的文化创意、数字出版、数字影视、网络电视、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业态尽管还处于培育阶段,其内容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才刚刚起步,但是这些新兴业态文化企业起点高,基本与全球同类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一般都有全球化的布局、组织架构和人才结构,部分公司由于实现了境外上市而具备了一定的国际知名度,高科技产品的定位又使它们更容易获得年轻消费群体的认同和接受,突破“文化折扣”障碍的可能性更大。这些优势恰恰是许多传统文化业态出口所不具备的。

因此,今后我国应当积极谋求出口文化业态的变革与创新,将文化内容、科技与资本相结合,拓宽载体形式,大力发展新兴领域,努力形成以技术、品牌等为核心的出口竞争新优势。尤其在当前世界文化经济结构发生调整和变化的时候,如果能抓住机遇,调整战略,以国际化视角借助资本化的运作,整合全球创意、生产、运营、人才等资源,做出更多符合全球市场变化的国际性产品,嵌入高端价值链的内容生产体系,构建全球化产业链条,那么我国文化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将明显增强。

(五)完善市场信息,夯实营销网络,构建培育外向型企业、打造窗口型基地的平台服务体系

文化贸易的信息和数据统计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大难题。无论是世界贸易组织框架,还是联合国系统内的教科文组织、贸易与发展会议等机构,或是欧盟、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等其他国际组织,由于各自统计口径和数据来源的差异,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贸易统计都存在不完整和不准确的问题。我国文化贸易统计数据长期以来分散在多个部门,数据之间时常出现矛盾,而且针对版权贸易、商业存在等发展迅猛领域的统计也存在漏洞和盲点。正是文化贸易信息统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文化出口企业在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方面亟须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和服务。

为了有效规避信息不对称风险,首先需要克服认识误区,将文化贸易监测评价上升到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例如长期的文化“硬件”顺差掩盖了实际存在的文化“软件”逆差,出口“数字”的快速增长淡化了对出口结构失衡的担忧,等等。其次,在正确评价自身整体实力和相对位置的基础上,应当尽快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化运作、运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政府部门与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业共同参与的对外文化贸易信息服务体系。这一体系不仅要为企业进入海外文化市场提供关于地址、经济数据、项目、法律、关税、版权、实际操作建议和市场分析等实用信息,而且要及时更新企业资料库,了解企业对开拓国际市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工作。

在国际文化贸易中,路径的多样性和贸易的流量是成正比的。对外文化贸易渠道越是多样化,出口能力就越强。因此,在构建新型对外文化贸易促进体系过程中,应当坚持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原则。前者包括鼓励文化企业通过独资、合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跨境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营销网络,实现落地经营;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国际大型文化展会;推动文化企业开展国际版权合作和联合生产;等等。后者则可以尝试在我国沿海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及内地具备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建立一批外向型文化企业基地,打造我国对外文化贸易领域的创新区和试验田。今后我国应大力发挥上海、北京等中心城市和发达地区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的引领作用,与国家新一轮区域发展战略相适应,并在此基础上,全方位拓展东中西部地区对外文化贸易的能量与渠道,形成有梯度、有波次、有重点的对外文化贸易新地缘发展战略和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