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协商民主理论的类型和应用范围

以上我们对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理念作了简单的介绍,但必须注意的是,协商民主理论内部具有不同的理论取向,其关系错综复杂,不同学术脉络对“协商”概念有不同理解。由此,学术界对于协商民主理论内部的分野有不同的归纳。例如,布劳格曾按照规范性程度将协商民主理论划分为三类:共和主义的协商理论、后现代的协商理论以及普遍主义的协商理论。乌比内提则将其分为共识型协商民主模式和竞争型协商民主模式两种类型。麦加菲按照不同的思想资源和问题意识将协商民主理论分为三种类型:以偏好为基础的协商民主模式、理性的程序主义协商民主模式和综合的协商民主模式。Ricardo Blaug,“New Developments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olitics,16(2), 1996, pp. 70-76; Nadia Urbinati, “Representation as Advocacy:A Study of Democratic Deliberation, ”Political Theory, Vol. 28, No. 6(Dec., 2000), pp. 758-786;诺埃里·麦加菲:《民主审议的三种模式》,载谈火生主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第48~63页。相对而言,麦加菲的分类更易于让我们把握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脉络。

按照麦加菲的分类,以埃尔斯特(Jon Elster)和费什金(James Fishkin)为代表的协商民主理论被称为“以偏好为基础的协商民主模式”,因为他们仍将注意力集中在个体的意见和偏好之上。它注重的是让参与者通过协商将未经反思的意见转化为“深思熟虑的判断”,并使之成为公共政策的基础。而罗尔斯、哈贝马斯则代表了“理性的程序主义的协商民主模式”。这种协商模式有着完全规范性的哲学根基,公民完全按照普遍化的规范行事。在这种模式中,协商就是集体地考量一项政策是否合法的方式。它是这样一个过程,在其中,人们考察一项建议在规范的和伦理的意义上是否正确。因此,其关注的重心是:正义和公共善。它要透过协商来考量一项政策建议在规范的意义上或在伦理上是否正当(right)。判定的方式是各种论证往返辩难,每一个人都有机会陈述自己的理由,辩难的结果是非强制的更佳论证将获得广泛的赞同。也就是说,所有参与者最后都会接受从理性的角度来看是最具正当性的政策建议,这当然是一种理想状态。第三种是“综合模式”。其思想资源是杜威(John Dewey)、阿伦特(Hannah Arendt)和巴伯(Benjamin Barber),因此也可以被称为“准杜威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典型的美国实用主义的特征。它不注重偏好(第一种)或理性(第二种),而是着眼于解决具体问题。目标是建设一个新的共同世界。既不要求改变偏好,也不要求达成共识,而是旨在相互理解,通过扩大相互理解,寻找一种重新整合社会的方式,不管这种整合是多么不完美,多么具有临时性。

以上的这些分类都是就协商民主的理论形态作出的,就实践形态而言,更为可取的大概是按照协商民主发生的场域而作出的划分,即发生在政府内部的民主协商、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协商和发生在社会中完全由民众自己进行的协商。其中,第一种形式的协商民主属于精英型协商民主,如美国参议院、欧洲宪法法院和中国的政治协商会议中的民主协商在不同程度上属于这种类型;后面两种形式均属于大众型协商民主。当然,精英型协商民主和大众型协商民主之间还是有关联的,在很大程度上,大众型协商民主是以精英型协商民主为原型构想出来的,只不过是将参与者扩展到了普通民众,在理性、讨论和反思这一点上,二者还是一致的。需要注意的是,大众型协商民主在发展过程中演变出了一整套操作性的程序(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再予以介绍),这一点倒是和精英型协商民主构成了差别。就此而言,大众型协商民主源于精英型协商民主,反过来又为精英型协商民主的深化和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丰富经验。

在对协商民主理论进行了一个粗线条的勾勒以后,下面的问题是,应该如何给协商民主定位?有一种观点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最新的民主形式,因此,它也是更高级的民主形式,有了它,我们没有必要再去搞民主选举,没有必要再去建设和完善我们的代议制民主。这里涉及的问题是:民主协商是不是唯一的政治决策形式?其实不是。比如说,决策过程中利益集团之间的讨价还价,或者行政部门之间的秘密交易,很多时候这些方式都是无法避免的。而且,协商还有成本的问题,如果所有的事情都是公民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进行决策的话,政治可以说没有办法有效地运作。我们还是需要利益集团之间的讨价还价,或者行政部门之间的秘密交易这些决策方式,因为政治生活中绝大部分的决策完全可以按照我们常规的流程进行,只有那些重大的、容易引起争议的决策才需要通过公民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补充。但是,协商民主强调,无论公共政策是通过利益集团之间的讨价还价,还是通过行政部门之间的秘密交易制定,这项政策的拥护者都应该给出充分的理由,并试图获得其他公民的支持与理解。因此,前面提到的观点是错误的,即使在西方,也没有哪位学者主张以协商民主来取代代议制民主。协商民主只是一个必要的补充,它并不否定精英民主和代议制民主,它与这些民主形式之间是一种互补的关系,而不是互相替代的关系。

与此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是不是所有的公共决策都需要民主协商?当然不是。那么,什么样的政策议题有必要通过民主协商方式来决策呢?适合进行民主协商的议题大致应该具备几个特点:一,该议题应该是社会大众强烈关注的议题;二,该议题易引起利益冲突、价值冲突或认知层次上的冲突,因而具有较大的争议性;三,该议题涉及一定程度的技术性知识,需要通过公开的讨论,以便让民众了解相关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理解和支持最终的决策。何包钢先生发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在国外,不少协商的主题涉及社区发展的规划和发展方向。这些话题是“软”性的。而中国地方协商民主话题大多是实体性的题目,如选地址、选项目、市场管理、社区建设。比较而言,中国的协商民主的话题更切实,大都讨论生活中发生的实在问题,比如,浙江温岭泽国镇在2005年民主协商的议题是建设资金的使用安排;2007年讨论拆迁问题;何包钢:《协商民主:理论、方法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第108页。2009年讨论镇财政预算问题。广东惠州某区2010年用民主协商的方法来解决外嫁女的权益保障问题。这些问题很多是中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遭遇的特殊问题,而且其中往往蕴含着剧烈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