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国哲学(2013年卷)
- 邓晓芒 戴茂堂主编 舒红跃副主编
- 2592字
- 2020-08-29 08:31:44
三 克里斯蒂安·奥古斯特·克鲁修斯
在此我们需要考量的一个重要人物是克里斯蒂安·奥古斯特·克鲁修斯。康德需要被理解为反对他所熟悉的虔敬派圈子中神圣命令论(divine command theory,也可译作神令论或神命论)讨论之背景理论。施尼温德的现代伦理学历史著述与其先前的论文认为,在引导康德走向自律观念的思想发展过程中,克鲁修斯扮演了关键的角色。康德写作的时代,克鲁修斯的观点在哥尼斯堡是有影响力的,并且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克里斯蒂安·沃尔夫的理性主义学说的虔敬派的哲学的替代学说。康德的老师,马丁·克努岑(Martin Knutzen),承担了调和两种理论的任务。按照施尼温德的表述,克鲁修斯在两个关键点上反对沃尔夫的道德哲学。第一,他在我们应当做的两类事情之间引入了施尼温德所谓的“一个颇为新颖的区分”:某些行动作为达到我们某些目的的手段是我们应当做的;另一些行动,则不论我们的目的是什么,哪怕是我们自身的完善这个目的也罢,总是我们应当做的。仅仅是第二种类型的义务,克鲁修斯才愿意称作“道德义务”。第二,克鲁修斯把上述区分和自由的概念联系起来了。他说意志是自由的仅仅因为它能按照第二种义务进行选择。这就是说,即便我们感知到某物如所要求的那样正趋向完善,我们仍可以选择认可它或反对它。这与沃尔夫相反,因为沃尔夫教导说,趋向完善这回事本身就会必然地驱动我们,而且我们总是有义务追求完善。我们总是被吸引着以产生我们眼中最高的完善为目的地去行动,沃尔夫认为我们有义务或有必要这样去行动。
要说一本600页的历史著述并没有充分地向我们澄清历史脉络,可能看起来有点无礼,但我觉得就目前这一个案来说确实如此。施尼温德错误地认为,对以某些我们的目的为自己的目的而行动和不论我们的目的是什么(哪怕是我们自身的完善这个目的也罢)而行动做出区别,是“一个颇为新颖的区分”。其实这一区分及其与自由的鲜明联系,都来自邓斯·司各脱,而在司各脱之前则来自安瑟尔谟。邓斯·司各脱主张,意志有两种情感倾向(affection),一种追求利益,意在某个人自己的幸福与完善,另一种追求正义,意在自身即是善的东西而不管自己的目的是什么。对司各脱来说,我们的自由正是源于我们拥有追求正义的情感倾向。这种对两类情感倾向的区分也出现在路德的神学和归正宗的神学之中。宗教改革者们生活于其中的理智氛围中,司各脱主义是一种极易为人接受的选择。路德反复陈述了这样的观点:一个为了追求自己的永福而做好事的人,依然未能真正献身于善;倒不如说,他是把善用作手段以便“攀爬神圣的阶梯”。克鲁修斯可能是通过反思路德达到了那个区分。
在司各脱、宗教改革者们和克鲁修斯那里,这一区分是与某一版本的神圣命令论联系在一起的。司各脱认为,上帝必然爱上帝,并且由此意欲有同爱者(虽然上帝并非必然地如此意欲)。不仅如此,上帝必然会命令其被造物趋向与上帝结合,这是他们首要的善。从这里产生了十诫的第一部分。但是,实现这个目的的途径不是必然的,而是取决于上帝指令性的自行决定。在此我们得到了十诫的第二部分,具体规定了我们对邻人的义务,而这些义务之系于我们是因为上帝选择了它们;虽然它们因导向我们的终极目的而不是任意的。现在,就像苏格拉底在《欧绪弗洛》中所做的那样,施尼温德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选择:“是否道德上对的行动之所以是对的只是因为上帝命令我们这样去做,或者是否相反,上帝命令我们去做那些行动是因为它们自身就是对的?”但是司各脱主义形式的神圣命令论并不适合于这种二分法。我们对邻人的义务是对的,既是因为上帝选择了那种途径,也是因为这是实现我们终极目的的途径。克鲁修斯那里的理论结构和司各脱那里是一样的。上帝具有一种自我肯定的本质倾向,而且一旦上帝创造了我们——这本身不是必然的——上帝必定愿意我们的努力应被导向我们最高的客观目的,也就是与上帝的结合。但这就意味着,克鲁修斯提出,我们最高的形式的目的服从于上帝的意志和命令。
然而,克鲁修斯并不只是重复了司各脱,他也有所增益。我想强调一点此类补充,并主张这个补充正是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对神学版本的他律的著名反驳之焦点。在克鲁修斯划分人类基本欲求的方式中,可以最清晰地看到这一补充。司各脱聚焦于拒斥幸福主义(eudaimonism),该观念主张我们一切动机都是为了追求幸福。因此他划分了追求利益的情感倾向和追求正义的情感倾向。克鲁修斯同样地反对幸福主义。但对他来说,并不是有两种,而是有三种基本类型的欲望(disre)。第一类驱使我们增进我们自己的适当的完善,由此产生了对真理、清晰性、正确推理、艺术、身体机能提升、自由、友爱和荣誉的欲望。第二类是无利害的或者说公正的追求完善的欲求(drive),由此产生了帮助他人的一般欲望。但是第三类,明确区分于前两类并与前两类不可同日而语,是克鲁修斯所谓的“良心的欲求”,是“认可一条神圣的道德法则的自然欲求”。他的想法是,在我们自身之中就拥有这种独立的认可神圣命令的能力,并且出于一种对向我们颁布命令,一旦我们不服从就会惩罚我们的上帝的依赖感,而被驱使着遵循这种命令。克鲁修斯认为,我们确实拥有这种良心的欲求这一点是一件好事。因为在绝大多数时候,我们当中绝大部分人都不可能推理出什么是我们应当做的。因此,上帝给了我们一条“更便捷的道路”去认识神圣的法则,而这使上帝的意志变得如此清楚,以至于每个人都能对此获得认识。以此方式,没有人可以逃避道德责任。
克鲁修斯所做的是提出人类有一种接受那样的神圣命令的能力,他把这种能力与无利害的追求完善的欲望(或者司各脱会称为追求正义的情感倾向的东西)分离开来。他独到地解读了《罗马书》第一、二章,在那里 [提到]律法被写在了“我们的心里”,即便那些“隐匿真理”的人也“无可推诿”。良心的欲求被认为是人类普遍地具有的、依赖于某一更高存在者的一种感官,因此人类有义务去做那更高的存在者要求我们去做的事情。但是,认识到这个更高存在者的命令并且被驱动着遵守这些命令,被 [克鲁修斯] 视为不同于认识事物内在的善并且被驱动着追求这种善。
施尼温德这样来表述康德和克鲁修斯之间的区别。他认为康德力图表明我们作为道德主体如何能独立于神圣立法,以及道德如何能由人创造出来。施尼温德认为,克鲁修斯则反过来要论证我们依赖于上帝。这是施尼温德的二分法:要么是道德独立于上帝,要么是克鲁修斯式的依赖于上帝。我将提出,康德的实际观点并非这两者中的任何一种,并且在这方面我们应当追随康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