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国哲学(2013年卷)
- 邓晓芒 戴茂堂主编 舒红跃副主编
- 2546字
- 2020-08-29 08:31:44
二 对康德的尊严观的流行解读
关于康德的尊严观的一种比较流行的解释是,第一,尊严就是指内在价值,即一种不同于价格的、没有等价物可以替代的价值。第二,尊严就是人要求得到他人尊重的前提,也就是说,因为人有尊严(或固有的内在价值),所以应该被尊重。第三,正因为如此,康德尊严观是当代社会捍卫人权的基础。
首先,有人认为,康德将尊严定义为内在的价值,这是对霍布斯将尊严等同于价格的尊严观的反驳。进而认为康德尊严观是传统的尊严观和现代尊严观的分野。
例如,Daniel P. Sulmasy认为,霍布斯将尊严联系到力量。因为霍布斯说,“一个人的价值,像别的东西一样,是他的价格,那就是说,他将因使用他的力量而被给定。”因此,霍布斯给尊严下的定义是:“一个人的公共价值,即被政治实体加之于他的价值,就是人们通常所谓尊严。”他引用康德《德性论》(德性论6: 462)中的段落,主张康德将尊严联系到自由来解释的尊严观是对霍布斯将尊严联系到力量来解释的尊严观的回应。
无独有偶,Susan M. Shell也认为,“霍布斯将人的价值等同于价格,这种价格依据其力量运用的多寡来决定”。接着她引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道德形而上学奠基4: 434-435)中的段落,主张“康德的人的尊严概念是对霍布斯的这种臭名昭著的尊严观的直接反驳”。通过考察尊严概念发展的历史,她主张,康德是古代尊严观和现代尊严观的分野,尽管他的观点与古代的尊严观有许多联系,但他的尊严观是全新的,是康德将人的尊严带进现代道德话语的图景中。无论是左翼的还是右翼的、无论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思想家,没有不向康德表示敬意的。
其次,许多人认为,在当代语境中,尊严就是指一个人内在的价值,它是尊重的道德基础,也是人权的基础。这种尊严的理论源头可追溯到康德。
例如,“二战”以后联合国起草的几个关于人权的国际法案都提出尊严来为人权辩护。自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到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再到1966年的关于人权的两个国际公约,人的尊严所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最终在1966年联合国关于人权的两个国际公约中,明确主张尊严是人权的基础,人权来自人固有的尊严。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宪法和政治宣言也开宗明义地表明其立法的基础是人的尊严。以上文件虽然都没有明确定义尊严,但都将其表达为一种“固有的”事实或属性。人被作为有内在价值属性的尊严主体,基于此,一个人可以要求别人尊重他的权利。与此一致,德语杜登字典(Duden)也将尊严(Würde)定义为“要求得到尊重的人固有的价值”。同样是说,正是因为一个人有尊严,所以别人应该尊重他。或者说,一个人应该尊重他人是因为他人有尊严。至于这种观点的哲学上的起源或辩护,学者们通常求助于康德。
Josef Seifert比较有代表性地表达了以上看法。他说:“当我们谈到人的生命的尊严时,我们意指一种客观的和内在的价值。我们谈了一种价值和内在的善大于,并且不同于,一个装饰品的美学价值或一个棋手的智力价值……那些价值不直接强加道德命令于我们。相反,当我们谈论人的尊严,我们谈论的是与道德相关的价值,一种显然强加于我们道德呼召和尊重它的义务的价值。”那就是说,人具有被叫作“尊严”的客观的和内在的价值属性,正因为此他才能要求他人尊重自己。而且,Josef Seifert等学者还认为,这种价值是一种显著的形而上学属性,即一种不因环境或人自己所处的关系不同而发生改变的属性。它就是人权的基础。这种尊严作为一种本体论上显著的价值属性的观点,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价值实在论,就像人们可能在摩尔和马克斯·舍勒那里发现的那样。人们探索这种价值的方式通常被说成是通过直觉作为直接认知。例如,Seifert就主张内在价值属性不能被定义的观点基于他对摩尔的直觉主义的解释, Tinder也认为,个体的尊严是一种品质,借此每个人被当作目的而不仅仅是工具。他认为这种原则就是西方的道德直觉,这对自由民主是不可或缺的,并将这种原则上溯到基督教和康德伦理学。
最后,在基督宗教内,许多人认为,当代基督宗教关于人的尊严的看法与传统基督宗教完全不同。传统基督宗教中人的尊严的含义和解读是与等级制度相容的,而当代基督宗教却主张人的尊严必然要求实行民主和人权。发生这种转变的主要原因也是受康德尊严思想的影响。
例如,Kraynak认为,从基督宗教的视角来看人的尊严,在圣经、早期教会和中世纪神学家那里,人的尊严都是与等级制度相容的;现代基督宗教之所以以人的尊严为由支持现代民主政治和平等自由,正是受了康德哲学中关于人的尊严的思想的影响。这种影响反映在对神的形象的新的解释中。对神的形象的传统解释是根据存在和完善的等级,以及根据创造、自然、制度和教会的等级来解释和判断;而神的形象在当代则意味着作为一个“人”(person)的无限的价值,他作为一个道德主体,要求被当作一个权利主体和能决定自己身份的人来尊重。因此,神的形象如今包含着建立民主政治制度的道德绝对命令,这种制度完全承认人的权利,乃至在世界的善和死后生命的保佑方面也平等分享(不排除每个人都将被拯救的民主希望)。因此,他说,“当代基督宗教本质上是康德主义的基督宗教(Kantian Christianity)”,它们是“托马斯主义和康德主义的结合(天主教模式)或者奥古斯丁主义和康德主义的结合(新教模式)”。他认为在这种转变过程中,在天主教神学阵容里,天主教人格主义(personalism)中最有影响的发言人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起了重要作用。而在新教神学阵容中,虽然由于教派繁多,因此其发展线索不如在天主教神学阵容里清晰,但仍然可以找到与天主教神学阵容中十分平行的发展,例如马丁·路德·金的《来自伯明翰监狱的信》中,就是通过增加康德和存在主义的人的尊严观而发展了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的“更高的法”(higher Law)。而Daniel P. Sulmasy甚至非常具体地指出,现代天主教神学的尊严观起源于一位康德主义神学家Antonio Rosmini将康德尊严观与基督宗教中人根据神的形象和样式被造的观点之联姻,并第一次出现在利奥十三(Leo XIII)于19世纪晚期发表的捍卫工人的尊严的社会通谕《新事》(Rerum Novarum)里。在那之前,几乎没有天主教基督徒以今天的方式使用“尊严”一词。因此,正是通过康德主义观念的回顾性的洗礼,尊严变成了神学中一个重要的词语。
总之,以上学者对康德的尊严观的解读的要点可以概括如下:第一,尊严就是人固有的“内在的价值”。第二,有尊严是得到尊重的基础,因而也是人权的基础。第三,康德是现代尊严观的鼻祖,其尊严观与平等权利学说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