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结论

第一,康德的确不可能将尊重他人的义务奠定在独立于意志的人的形而上学属性的价值之上,因为这会导致他律,与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的哥白尼式的革命是不兼容的。

第二,康德将之等同于尊严的人的内在价值,是指人是自在目的这一理性事实。因此它作为绝对价值可以成为实践理性的意志法则的基础。这不是休谟所批判的从“是”推导出“应该”,因为它是理性事实而非经验事实。因此,毋宁说这一推导出绝对命令的过程是对法则的意识和肯定。应永远把人当目的,因为有理性的东西的本性表明自身自在地就是目的。如若不然,就是违抗理性。

第三,Oliver Sensen基于传统的尊严的考察得出结论说,尊严只是一种关系属性,而不是价值属性,即一事物X被抬高到另一事物Y之上,并认为康德也是如此。这值得商榷。传统的尊严概念肯定了人(因为理性或意志自由)比动物有更高的地位,这固然是一种关系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关系属性不包含价值因素。因为说人“因为理性或意志自由”这个所依凭的东西本身就是肯定了理性或意志自由的价值。即使是古罗马元老院的议员(凭借其政治地位和权力而言)高于其他公民,也同时肯定了“政治地位和权力”的价值。因此,肯定X高于Y时,当其高的原因是价值或道德方面的因素时,就同时肯定了X的价值或道德,这就可以说X具有价值属性或道德属性。正因为如此,无论是西塞罗还是皮科,都直接从人类(因有理性和道德)高于动物的尊严,加上自然目的论或神学目的论所隐含的大前提,最终推导出人有义务(提高理性和道德)使自己配享这种尊严。康德也是如此,人性(因为有道德的能力)有尊严,加上理性的绝对命令这种隐含的大前提,人就有义务配享这种尊严(恰当使用这种能力,做出合乎道德的行为)。

第四,康德的尊严包含两个层次:人因有理性而有道德能力从而有尊严,和履行了道德义务而配享尊严。与此相对应,尊重也包含两个层次:自我尊重和相互尊重的义务,和履行了道德义务从而配享尊重。

第五,与其说《德性论》中人的尊严观是当代人权的基础,不如说康德的《法权论》和《永久和平论》等著作,乃至晚年的历史理性批判文集,相比较而言对当代捍卫人权能提供更多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