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媒体伦理规范译评
- 牛静编著
- 3744字
- 2020-08-29 07:49:50
白俄罗斯(Belarus)新闻工作者伦理守则
新闻工作者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公民获取真实和重要信息的权利,让公民对社会进程、他们自身的本质和重要性以及现代世界的形势有充分的认识。
新闻工作者对于整个社会、法律及职业协会负有责任。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要求他们的行为应当与个人道德标准相一致。
本行业的伦理准则要求,新闻工作者必须为其在职业框架内的所作所为承担恒久的责任,而非仅仅遵循几条一劳永逸的书面规则。
目前的这一守则将为那些在大众媒体上进行信息收集、接受、保存、发布和评论等工作的工作者设定一个高标准的伦理标准和专业行为标准。本伦理准则并非强制性的要求。其制定的目的,是为媒体的职员提供一个用来检视自身职业活动的行为指南和道德标准。此新闻工作者伦理守则不能作为指控媒体员工的刑事、行政、纪律或其他问题的理由,除非这些问题是在媒体自律的范围之内。
新闻自由
大众媒体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主要保证之一,也是保证其他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石。新闻自由包括可以讨论与批评当局政府、公民和民间私营机构的自由。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有助于使不受欢迎观点的表达权利得以实现,也有助于使大多数人的观点得以被社会认同。
新闻工作者必须捍卫言论自由、保持独立的政治观点和信念。必须抵制一切歪曲的信息或审查力量的干扰。
像其他公民一样,新闻工作者有持有政治倾向和其他信念的权利。然而,在其职业活动中他/她应该保持中立客观。
收集及接收信息的原则
新闻工作者必须报道真实的信息,必须对一些议题进行全面报道,这是对社会公众获得客观信息权利的尊重。新闻应该基于已核实的事实和消息。
新闻工作者应该尽力从一切可能来源获取信息,以确保其完整性、真实性和无偏见性。新闻工作者应该格外小心地检查那些可能冒犯或侮辱某人的消息。
获得信息应合乎法律和伦理规范。
在获得信息的时候,除非某一信息是机密的或者不能公开获取的,否则,新闻工作者必须自我介绍,说出其代表媒体的名称,告知对话者他/她的言论可能被发表。
信任不能被滥用。在致人震惊、有情绪压力等的悲剧事件中,新闻工作者必须谨慎而耐心地进行采访。
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新闻工作者不能歪曲事实。只有当某一事件对社会来说极其重要且不能从其他公开方法获取的情况下,新闻工作者才可以进行隐性采访。
不应该发布窃听得来的材料。
新闻工作者必须为秘密消息来源保密。
发布原则
新闻工作者应该呈现事实并维护其真实,展示其主要环节且不允许歪曲事实。
无偏见的新闻不意味着新闻工作者就应该放弃表达其个人观点。新闻报道中陈述事实部分和运用材料表达观点、解释事实部分应当清晰,可以被读者分辨。然而,这条准则并不限制新闻工作者的写作文风。
新闻工作者不应该成为私人或利益集团的喉舌。应该致力于在大众媒体上客观报道多元化的观点,公然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歪曲事实是不允许的。
在评论中带有偏见是违反新闻伦理原则的。
准备和撰写一些事件的解释性材料及评论的工作应交由能力强、经验丰富、业务熟悉的新闻工作者完成。
只有当种族、宗教、民族和社会地位等信息对理解材料起十分重要的作用时,这些信息才可以被刊登出来。
报纸新闻的主标题和副标题应该充分符合文章内容,照片和视频资料应该清晰地阐明事件而不是被断章取义地使用。
未经证实的消息、传闻和推测等应该被标记出来。一些其他符号说明(如合成照片、修复照片、在其他时间进行的类似处理等)应该打上相应的标签,或者处理成为可以被清晰辨认的状况。
在陈述事实、评论事实或者对某个问题进行讨论的时候,新闻工作者应该坚持对话伦理与对话准则,并对讨论伙伴表示尊重。
尊重第三方的权利及合法利益
新闻工作者应该将公开的重要信息和能引发公共利益的信息区分开。
个人的私生活信息只有在其影响了公共利益时才可以被公开。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确认这样的公开不会侵犯到第三方利益。
未经允许,新闻工作者不应该拍摄私人环境中的公民。日常生活中那些可能冒犯、使人蒙羞的照片或图片不应该被公开。
在报道家庭冲突、法院及其他机构正在处理的案件时,建议不要提及未成年人姓名。
新闻工作者在医院或其他医药机构的领域进行采访报道时,应该得到该机构管理人员的允许。新闻工作者必须牢记身体缺陷或疾病的信息原则上属于私人秘密。
当发布医药主题的报道时,一方面应当避免使用使病人有快速治愈希望的材料,因为这样的报道对于病人来说是没有根据的、不合适的。另一方面,如果对某个特定疾病的治疗前景已有某种判断,那么在对其进行观点不同的定性式报道时,不应给病人造成困惑,以免削减其选择成功治疗方案的可能性。
科学研究的暂时性结果不应该被报道为最终结果或接近最终结果。
暴力事件、意外事件中的受害人应该被关怀。同样也应该对目击者和受害人亲属进行关怀。编辑报道阐释事件细节的照片时对此应该特别注意。
对意外事件、灾难事件的报道不应该超越报道的限度,应该尊重受害人及失去亲人的亲属的情绪。
应当估量意外事件、犯罪事件的报道会对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什么影响。受害人或失踪人的姓名在其亲属知晓结果前不应被透露。
大众媒体不应该激起(公众)对犯罪细节的不良兴趣。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受害人、相关者的利益这两者谁更应该被优先考虑,新闻工作者需要仔细权衡。
除非意外事件、犯罪事件的受害人是公众人物或者该事件与他/她有特殊关系,否则,受害人有获得匿名保护的权利。
大众媒体应该避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报道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者的亲友。
当犯罪者是未成年人时,不应该公开可以辨识他们的姓名和照片,除非该犯罪事件中的罪行是重大的。如果公务员及其他公众人物与犯罪有关联,他们的姓名和照片是可以公开的。
除非受害者自己要求,否则不允许公开性暴力中受害者的姓名或者可能导致其身份泄露的细节。
不能公开16岁以下的性犯罪受害者或目击者的身份。
当公开犯罪案件的资料时,证人或受害者属于某个宗教、种族或其他少数群体等信息,只有在有根据相信它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一描述性事件时才能被报道。因为这一类信息可能导致对这一少数族群的偏见。
应该客观地报道调查、审判。在法律调查、审判的各个阶段,新闻工作者应该全面地寻求各方(如原告、被告)的观点。
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职业、宗教背景、国籍、人种或者在某些组织里的会员资格等信息,只有在与事件相关时才应该被公开。
在审判结果被宣读、该案件结束之前,不能公开那些有可能会损害审判的信息。
新闻工作者不应该透露犯轻罪的人的姓名,也不应该公开犯微小罪行的人的姓名,除非这样的罪行是公众人物犯下的。
如果一个有罪的人已经受到惩罚,新闻工作者就不应该再提及他犯下的罪行。这一规则不适用于累犯、继续从事与犯罪相关活动的个人或者寻求高层级社会地位的人。
将损害减到最小
大众媒体应该尽快并完整地纠正错误。更正应该及时地在明显位置发布。
被媒体批评的人有权获得及时的申辩机会。发表被批评者的申辩内容时,不应同时附加编辑部的针对性评论;被批评者的申辩内容应以形式适当、切中问题关键点且能获得相应关注度的方式呈现。
新闻工作者的独立
新闻工作者不应卷入实际或隐藏利益冲突之中,其应该拒绝会影响其观点的特权或馈赠。
新闻工作者不应该参加限制其思想独立性、危及其职业正直性的活动或组织。
利益的冲突会损害大众媒体的声誉。
新闻工作者不能同时在国家机关工作,也不能同时在政党和其他政治组织工作。
新闻工作者不能有其他第二份工作,也不能从事选举、政府管理工作,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他们进行道德妥协。
如果在政党工作,参加示威游行和解决紧急的社会问题导致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这会影响或可能影响大众媒体的客观性,这是不可接受的。
新闻工作者不应该依赖于信源或者某人的利益。
只有在新闻工作者的行动可能保护受害者或者保护报道中被提及的其他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下,新闻工作者与执法机构的合作才是正当的。
在其职业活动中得到的金融信息公开或传递给其他人之前,新闻工作者不应该从这些信息中获利。在没有告知主编的情况下,他/她不应该撰写与自身有物质利益关系或与其亲属有利益关系的金融报道。
新闻工作者不能成为付费广告或者广告材料的作者。
广告规范适用于付费出版物。这类出版物中的广告呈现应该以“广告”的形式呈现,使读者辨识出这是广告。
评论应明显区别于广告。
在向消费者传播信息时,有必要展现某种商品被选择的原因。应该避免传播单方面信息,如只报道一组商品和服务、一个品牌的产品、一个公司、一个餐饮店的网站。
新闻工作者不应该代其他人撰写东西,不应该在他人的材料上署自己的姓名。
在未经主管同意的情况下,新闻工作者不能将他/她的报道提供给其他媒体。如果一个自由新闻工作者同时向几个出版物提供了其报道,他/她应该向那几家出版物告知这一情况。
发表文章不应该以获得奖项和奖励为首要目标。
新闻工作者应该避免发布以人们个人传记中的事实为基础的批评材料,因为这可能造成他们在被清算的错觉。
新闻工作者的团结
建议新闻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保持公平竞争和职业团结。
独立新闻工作者和编辑团队都不应该通过大众媒体(对他人)进行清算。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们的名声,通常也损害了新闻工作者这一职业的声誉,因为它会渐渐破坏人们对大众媒体的信任。在解决与同事的冲突时,新闻工作者应该给予新闻协会优先管辖权。
新闻工作者应该捍卫职业尊严和声誉,并声援由于正当职业行为而受到起诉的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