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媒体伦理规范译评
- 牛静编著
- 2342字
- 2020-08-29 07:49:5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Bosniaand Herzegovina)报业规范
前言
本规范是依据欧洲现行的新闻实践规范制定的,意在作为自我调节的基础体系,在道德上约束报纸和在线媒体的记者、编辑、所有者和发行人进行自律,并将其作为根本性的约束体系。
印刷媒体和在线媒体的新闻工作者应当尊重被普遍接受的伦理准则,捍卫新闻业的正义和良知。除本规范外,法律和其他法规共同构成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印刷媒体和在线媒体的运行框架。
本规范包括由波黑专业记者独立联盟、波黑记者联盟、塞族共和国专业记者独立联盟、塞族共和国记者联盟、波黑联邦专业记者联盟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所涵盖的基本准则,为波黑克罗地亚记者联盟所遵守。
编辑和出版人应当确保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本规范。
条款1 公共利益
本规范中的公共利益被定义为旨在帮助公众对于事件和观点形成自己的判断和决定的一种行为和信息,包括发现或揭露犯罪或严重不轨行为的努力,以及防止公众被个人或组织的陈述或行为所误导的努力。
条款2 编辑责任
记者和编辑的最高责任是确保他们的所有工作都尊重真相和公众的知情权。新闻工作者在采集、报道信息和表达观点时应当有公正、诚实和礼貌的精神。剽窃、伪造、故意压制关键事实、收取贿赂或有偿援助是本行业严重的道德犯罪。
条款3 煽动
报业应始终警惕因为对歧视和偏狭有意无意地鼓励所带来的危险。考虑到这种危险,报业应当尽其所能不去煽动、激怒以种族、国籍、人种、宗教、性别或性取向为基础的憎恨或不平等。报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煽动暴力犯罪行为。
条款4 歧视
新闻工作者一定要避免对人们的民族、国籍、人种、宗教、性别、性取向及任何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或者残疾进行偏见报道或者侮辱性报道,除非与所报道的事件直接相关,关于人们的民族、国籍、人种、宗教、性别、性取向或任何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或者残疾的信息才可以被提及。
4a-性别平等和对个体的尊重
报纸和期刊应当避免对可能引起他人的不良评价或者基于性、性别、性别认知、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取向而发表歧视性评论。
条款5 准确公正报道
新闻工作者应当尽其所能不发表不准确的、误导性的或者扭曲的材料,无论是以图片、文字形式还是其他形式。
图片和资料不允许被篡改,也不允许以误导性的面目出现。
新闻工作者不应压制或隐瞒任何会在实际上影响到读者对文章理解和解释的关键信息。
新闻工作者有义务去迅速改正已发表的不准确信息。道歉和/或更正应当在显著位置刊出。
报纸和期刊应当始终准确、公正地报道自身所卷入诽谤案件后的结果。
新闻工作者应当基于源头可知的事实进行报道。
在报道和评论争议性事件时,新闻工作者应努力听取并报道冲突各方的意见。如果冲突的一方不和记者合作,出版物上可以合理地标注这种拒绝行为并适当地加以说明。
条款6 评论、推测和事实
报纸和期刊,虽然可以自由表达观点,但一定要分清楚评论、推测和事实。
条款7 答辩的机会
当编辑出于公平、公正的需要而确定给予被报道者答辩的机会时,这个机会应覆盖到报道所涉的各方。同时,如果可能,当报道中有(错误)谴责和/或不正确信息时,要在相应版面进行立即更正,更正内容不超过原文长度。
条款8 虚假陈述
新闻工作者只能以公平的手段获取新闻、资料和图片。
新闻工作者和摄影工作者不能通过恐吓或骚扰等方式获取信息或图片。
歪曲报道某人的身份、意图或用诡计来获取信息均是不道德的,除非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出于服务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以合法的形式获得信息。
条款9 隐私
新闻工作者应当避免入侵和打听他人的私生活,除非这种入侵和打听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涉及个人不幸遭遇的报道应审慎处理,对受到影响的个体应抱以同情之心。
条款10 被控刑事犯罪的人
在法院判决之前,新闻工作者不应该把任何一个个体当作罪犯。新闻工作者有责任不去预先判断被指控的人的罪行。
对于先前报道的已被起诉或已进入审判环节的任何当事人,如果后来免除对其控诉或宣判无罪开释,新闻工作者也有责任报道后续发展。
10a-对证人的保护
新闻工作者在报道战争犯罪的目击情况时应力求谨慎,遵守报道时保护证人的相关规范,防止证人被认出。新闻工作者在报道战争罪行的庭审情况时,要避免标示证人及其亲戚朋友,除非他们的身份对庭审报道的完整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确有必要,同时还需确保这种标示不会导致对事实和庭审过程的误解。
条款11 对儿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
对待儿童和未成年人时,新闻工作者有义务特别小心,尊重道德规范和建立在儿童利益基础上的儿童权利公约。
新闻工作者有义务保护完全不涉及公共事务的儿童的身份。
新闻工作者不应对小于18岁的没有家人陪同或者未经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的儿童进行采访或拍照。
当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是年龄低于18岁的儿童时,新闻工作者不能公开其身份。
新闻工作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披露小于18岁的犯罪案件的目击儿童、受害人或被告儿童的身份。
条款12 广告和赞助
商业广告、政治广告和赞助材料(软文或增刊)一定要与编辑内容加以区分并且清晰地界定它们的属性。赞助材料应当显著且清晰地标明赞助来源。
条款13 消息来源的机密性
只要有可能,新闻工作者应当依靠公开的、经过鉴定的消息来源。与信度和准确性都不能被大众测定的匿名信源相比,它们更应当受到新闻工作者的青睐。新闻工作者有义务保护秘密提供信息者的身份,不管他们有没有明确要求保密。
条款14 著作权和作者的权利
只要支付了适当的费用,在没有得到明确许可的情况下,新闻工作者可以在有引文的情况下合理、简短地使用另一个出版商或版权所有者的作品。大量使用或者复制受到版权保护的材料需要得到版权所有者明确的允许,除非原文中已经许可。
条款15 投诉
印刷媒体和在线媒体都应该在适当的地方标注姓名、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网址/邮箱、出版者和责编的联系方式,以方便处理可能出现的投诉。
对违反该准则的文章进行投诉,应该告知负责该文章的出版者或编辑,投诉内容不多于原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