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媒体伦理规范译评
- 牛静编著
- 2209字
- 2020-08-29 07:49:51
保加利亚(Bulgaria)媒体伦理规范
根据保加利亚宪法和国际人权协定,需要确保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信息接近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以及生命安全的基本权利,需要确保媒体自由开展活动,不用接受任何形式的审查的权利。为了平衡这些权利,保证所有媒体都同时拥有自由和责任,权利与义务,我们需要制定和遵守一定的规则来尊重公民接收和传播可靠的新闻信息的权利,以便使他们可以在开放的民主制度下发挥积极的公民作用。
由于认识到我们的责任是尊重这些权利,我们,代表保加利亚媒体,致力于下列原则。
1.提供公民可靠的信息
1.1.准确
1.1.1 提供给公众准确和正确的信息,并杜绝故意压制事实和扭曲事实。
1.1.2 不应发布我们已经意识到的不准确的信息。
1.1.3 不应误导公众,并应该清楚地标明我们所使用的文本、文档、图像和声音的出处。
1.1.4 应将评论、臆测与事实进行区分。
1.1.5 为了呈现分析和评论,应设法确保多方的观点与看法能得到发表。
1.1.6 在报道争议事件时,应设法确保有关各方都能有机会表明其立场。
1.2.更正
1.2.1 当被指出(我们)发表了不准确或误导性的信息时,我们应该发布清楚、合适、显著的更正声明,并在必要时公开致歉。
1.2.2 应给被我们发出的不准确或误导信息直接受影响的个人与团体以回应的权利。
1.3 消息来源
1.3.1 应设法在传播信息前寻找和使用不同的消息来源来验证信息,并在适当情况下标明其出处。
1.3.2 相较于一些无法被公众检验其诚实度和可靠性的匿名信息源,应优先考虑使用有明确身份的信息源。
1.3.3 应保护匿名信息源的身份。
1.3.4 应对所有没有被证实的信息进行标注。
2.信息的采集与发表
2.1 鉴别
2.1.1 应当以公平和合法的手段收集信息。
在获取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时,只有在没有任何其他手段来获得信息时,才可以使用不正当的采访手段,如使用隐形摄像机、麦克风或其他特殊设备,抑或掩盖我们的专业身份。但应在报道中表明我们获取信息的方式。
2.2 骚扰
2.2.1 不应采用威胁、强迫或骚扰的手段来获得信息和图片。
2.3 隐私
2.3.1 应尊重每个人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
2.3.2 应避免在未经私人许可的情况下公开发布私人照片和录音。
2.3.3 不应给因悲剧和犯罪而受苦的人添加痛苦,应当在报道时施以关怀和同情。
2.3.4 应尊重人们希望在私下悲伤的愿望。
2.3.5 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媒体干涉他人私人生活与家庭生活的行为才可以被允许。
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规定,公众人物的私人隐私是相较于普通人更低程度的隐私。但是,关于他们私生活的有关信息仍然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时才可以被媒体披露。
2.4 儿童
2.4.1 应该对尊重儿童权利有着特殊的责任,包括其申辩权。
2.4.2 不应利用儿童的纯真与信任。
2.4.3 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被允许公布儿童的私人生活信息与照片。
2.4.4 在与儿童相关的悲剧和犯罪活动中,应隐藏儿童的身份信息,否则会对儿童造成有害影响。
2.4.5 应设法避免在没有适当成年人陪伴的情况下采访儿童。
2.5 歧视
2.5.1 应尊重每个人安全生存的权利,避免发表易引发歧义、煽动仇恨和暴力或任何形式歧视的新闻材料。
2.5.2 不应特别指明一个人的种族、肤色、宗教、种族背景、性取向、心理或生理的特殊状况,除非它对报道有重要的意义。
2.6 犯罪和残暴
2.6.1 应该称未被定罪的人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犯罪者。
2.6.2 如果我们报道某人在犯罪事件中被起诉,那么也应该报道审判的结果。
2.6.3 除非征得本人同意,否则在表明和报道犯罪中(特别是包含性侵犯的犯罪)受害者和证人的身份应该特别谨慎。
2.6.4 应避免故意对犯罪、暴力进行美化或制造不必要的轰动。
2.6.5 应小心媒体平台被进行煽动、有暴力行为的人利用。应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有节制地报道暴力活动。
2.7 体面
2.7.1 应该使我们传播的内容保持良好品味与端庄体面。
2.8 自杀
2.8.1 应避免公开自杀方式的细节,从而降低(其他人)效仿的风险。
3.编辑的独立性
3.1 不应被政治或经济的压力所影响。
3.2 应该划分出媒体编辑决策和经济政策之间的界线。
3.3 应明确划分出编辑内容和市场营销、广告或赞助材料之间的界线。
3.4 不应接受来自个人、政治或经济的诱惑,那些诱惑会影响我们向公众提供准确的信息。
3.5 不应用我们获取的信息,特别是有关商业行情和金融市场的信息来获得个人利益。3.6不应报道与我们私人利益有关的新闻或者在新闻报道中提及相关私人利益。
3.7 应尊重新闻工作者有拒绝某一工作任务的权利,或者有拒绝撰写与这份文本或规范精神有悖的文章的权利。
3.8 不能向消息来源付报酬,但我们可以为获得与公共利益相关、公众需要知道的信息而付费,我们应当在新闻中标明付费这一情况。
4.内部媒体之间的关系
4.1 我们认为,不同媒体之间以及不同媒体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相互尊重和公平竞争的,从而共同维护媒体的完整性。
4.2 我们相信公众有权利知道谁拥有和控制媒体。
4.3 我们认为任何形式的抄袭在所有情况下都不被允许。
4.4 应尊重版权和版权的协议条款。
4.5 需要对那些没有获得许可,但从其他媒体摘取的信息保持警惕。
4.6 只有在其他媒体提前许可、作者与媒体知情的情况下,才可以复制、使用其他媒体信息里较长的内容。
4.7 应该在自己的媒体同事受到不公正攻击和批评时支持他们,当然,职业团结不应该作为压制和扭曲信息的借口。
4.8 我们认为,当尊重这份规范准则的记者在法院被起诉时,他们所属的团队应该支持他/她。
5.公共利益
5.1 只有在完全服务于公众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对该条例的侵犯,才能被证明是正当的。
5.2 作为这项规范的目的,“公共利益”和“迎合公众的兴趣”不能混为一谈。
5.3 信息内容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保护健康、平安和安全;
-有助于防范和披露严重的犯罪和职权滥用;
-能防止公众面临被严重误导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