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媒体伦理规范译评
- 牛静编著
- 6329字
- 2020-08-29 07:49:51
匈牙利(Hungary)新闻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
前言
本准则是为了在人权、民主公众生活和宪政的框架内保护和促进新闻工作者进行道德和诚实的活动。
本准则对协会的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协会也建议非成员应用和尊重其规范。诉讼案件应当主要属于法院和其他法庭的职权范围。然而,对于法律纠纷中可能存在的伦理问题,本准则同样适用。
I
本准则并未充分详尽地考虑到所有可能的伦理问题。因此,如果有不道德行为之嫌,但本准则又没有包含这明显令人反感的行为状态的描述,那么就要检查这一行为是否直接或间接违反了新闻工作者最根本的道德行为准则。这些准则是:公平、独立、可信、敏感。
新闻自由意味着获取信息、表达意见和发表作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新闻自由对于作为公民的记者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专业的新闻工作者拥有特权和责任。新闻工作者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中,有履行新闻自由和服务社会公众的义务。为了进一步告知公众,他们有获取信息的权利。官方权威的信息持有者不喜欢公开独有的相关信息,但根据要求,他们不得不与新闻工作者分享。
坚持新闻自由的权利并履行新闻自由的义务是新闻工作者的伦理责任。然而在从事新闻工作的过程中,有不同法律渊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发生冲突,负责任地在这些权利和义务之间做出选择是新闻工作者的特权,他们的活动应由该选择所隐含的责任来判断。
II
本协会继续与坚持伦理准则、伦理合作体成员的新闻机构合作。我们的目标是为协会建立一个符合一般伦理原则的工作秩序。
本协会与伦理合作体成员合作、参与新闻组织伦理活动的研究分析。
在关于伦理案例的裁判中,本协会伦理委员会会考虑伦理合作体的建议。
在本准则的附录中,本协会提出了共同道德准则的完整文本。
本协会的伦理委员会从成员之中选出代表并进行授权,以此来代表伦理合作体。
第1节 行为和规则
1.1.1 该行为规则适用于所有新闻及编辑出版活动的从业者。准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专业的新闻活动,包括个人和集体,贯穿印刷领域(书面和拍照)、电子和在线新闻。
从准则来看,所有这些人都被看作专业的记者:
——注册记者协会的成员;
——被编辑委托为某注册媒体机构(即已注册的提供公共信息的机构)的员工。
1.1.2 为了保护作为一种职业的新闻工作,吸纳高度勤奋的人作为新成员加入协会应成为准入原则,同样地,委任新成员成为编辑人员也是这样。
1.1.3 在处理伦理投诉过程中,应当调查总编辑和出版人的责任。
1.1.4 本协会的伦理委员会有权替受害方发起伦理投诉,或对任何个人或机构的投诉。伦理委员会有权利拒绝显然没有根据或不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如果有破坏准则的行为,伦理委员会也有权自行发起投诉。
1.2 即使被投诉有道德错误的人不是本协会成员,本协会也会采取与本协会成员相同的程序对其案件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被投诉人不会被强加任何惩罚,但伦理委员会仍会向公众发布一个正式的案件陈述。如果被告是另一个新闻工作者协会的成员,那么伦理委员会的行动委员会将通知那家协会处理此投诉,根据要求,本协会可以提供合适的、权威的专家来帮助行动委员会工作。该专家可能不直接参与伦理委员会行动委员会的决定,但他/她的意见应该被考虑。该专家的出席或缺席,不会影响伦理投诉的程序。
第2节 新闻自由与责任
2.1.1 新闻工作者有义务尊重人权。他们不能煽动仇恨,或传播对种族、种族地位或民族的歧视。他们不能因为个人在宗教、信仰、性别、身体或精神状态、年龄和生活方式的差异而散布诽谤言论,或试图诋毁他人。
2.1.2 保护匈牙利语言以及居住在匈牙利的少数民族的母语的美感和清晰度是新闻工作者的道德义务。新闻工作者不能使用不恰当的、粗俗的言语和未经证实的表述。避免语言和文体上的马虎是他们的职责。
2.1.3 伦理冒犯可能源于采访新闻事件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或是在作品传播(任何新闻体裁)过程中,如通过书面或口头、图片、印刷媒体、电子或在线媒体而进行的不正当行为。如果记者被怀疑存在违反伦理准则的行为,那么规范准则和与记者行为、新闻报道相关的专业要求都将成为评判案件时的考虑因素。
2.1.4 准备传播而事实上没有被发表的文本、图片或者插图不可能形成道德冒犯。(然而,在7.1节描述的情况下,未发表的新闻作品可能有助于将不道德的行为发展为伦理冒犯。)
2.1.5 实行新闻自由不得违反公共道德。“公共道德”概念的范围和内容由伦理委员会行动委员会解释,委员会可能会利用这种界定建立起违反或没有违反公共道德的标准。考虑到只有在相关具体详细的情境下才能理解“公共道德”的概念,为了避免伦理诉讼的过程中出现疑虑,行动委员会应以伦理委员会的评估标准为指导。
2.2 新闻工作者有获取、发布信息和批评的权利,也有发表观点、质控和表达的权利。不得强迫新闻工作者创作与其自身观点相反的作品。
2.3 雇主、编辑和媒体机构的所有者不得限制新闻工作者发表观点、质疑和传播的权利。如果媒体机构的所有者和编辑将媒介的商品特性凌驾于新闻自由原则和公共利益之上,那么就构成伦理冒犯。“信息竞争”的概念并不能成为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错误信息、私人信息和侵犯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借口。
第3节 人格保护
3.1.1 新闻工作者必须尊重人的权利和尊严。记者不得进行虚假的指控,不得使用攻击性的表述侵犯他人的良好名声和荣誉。判断某些特定的表达是否具有攻击性,应考虑已发表的事实、体裁的相关特性和问题中的具体内容。
3.1.2 不考虑犯罪事件、事故或类似事件中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利和情感、不顾及他们悲伤的情绪而将事件公布出来,是冒犯伦理准则的表现。
受害者的名字要在其直接亲属被通知之后才能发布。未经受害者证实的细节,即使没有提及他们的姓名,也是不能发布的(然而,对于一些重要的公众人物,这些规则不一定适用。)
3.1.3 发布被刑事诉讼的人的姓名或图片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
3.1.4 如果发布了对某人名誉或利益不利的事实,随之而来的司法判决和当局决定改变了这个事实或出现新的事实时,这些极为相关的事实也需要被发布。
3.1.5 对于权威机构要求保密的请求,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1.6 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权,应当避免公布他们的名字、照片和可能导致他们被认出的细节,同样地,应避免侵犯他们的成长环境。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权是伦理冒犯。即使是在其法律代表(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下发生了侵权行为,新闻工作者仍要负起伦理责任。
孩子只能在其父母或法律代表的同意下被报道,如果在学校或者幼儿园采访孩子,需要取得教师或幼儿园随员的同意。如果在记录材料之前未能获得同意,那么在发表之前必须取得书面许可。自然地,以上要求并不适用于未成年人不是单独,而是群体被采访的案件。
3.1.7 尊重人权中的隐私权。将公众人物家庭成员的人格权视为依附该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不尊重公众人物家属的人格权)是极为严重的冒犯伦理的行为。
3.1.8 在各种类型的新闻中,都必须提高对病人权利的保护和关注。
3.1.9 没有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报道所有或任何政治团体。采访政客的选择取决于场合(例如选举、圆桌会谈)、记者和编辑的意图和议会外的贡献者(例如议会外政党、其他社会组织、专业团体、专家等)。如果指定的政党拒绝报道,这并不排除其他政党被报道的可能性。
3.2.1 以下是违背新闻伦理的行为:
——在未经受访者同意的情况下大幅修改其陈述,或对受访者要求改变陈述内容的请求置之不理;
——错误地报道或编造受访者言论;
——带有偏见或用攻击性的视角和语境来报道受访者,或误导受访者对于报道地方(媒体机构)的看法;
——未满足受访者在文章发表前先行阅览的要求。
3.2.2 受访者有权要求采访的环境。这种做法不能被理解为对编辑自由的侵犯。在特殊情况下,(受访者)没有提前表明自己的意图可被(采访者)视为合理的做法而被接受。
3.2.3 即使受访者或采访所涉及的其他参与者没有要求,也有必要在发表前将作品呈现给他们。这种做法仅仅在于消除文本中的事实性错误。双方当事人可以中止访谈。
3.2.4 必须使用符合法律和道德伦理的手段和方式获取信息。窃听、偷听和使用隐藏摄像机或录音机,揭露有关个人私生活的信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发表新闻报道都是违反新闻伦理的。
以下情况应当被视为隐性采访:
——隐藏采访设备;
——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采访。然而,对于公众事件,即使在场的人对采访并不知情,也不能将其视作隐性采访。
下列隐性采访不构成伦理冒犯:
——采访的目的在于揭露违法或反社会的活动;
——只有通过隐性采访才能接触电视或广播访谈的对象;
——所需材料无法通过公开方式获得。
隐性采访必须经过负责编辑的授权。电话采访只能在预先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进行。
第4节 如实报道和尽职调查
4.1 新闻工作者和编辑不得在书面、电子作品、电视或广播节目中做不符合事实的陈述。新闻工作者和编辑有义务对事实和数据进行检查和调查。
4.2 阻碍揭露真相,或妨碍和阻挠试图揭露真相的新闻工作者,都违背信息正确原则,因而属于伦理冒犯。
4.3 如果新闻工作者如实地报道了一个事件或现象,他/她不可因未报道该事件或现象而遭到谴责。
4.4 当谈到民主价值保护的时候,新闻工作者不可保持中立。坚持反对恐怖主义和煽动仇恨(无论其动机是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文化歧视、民族歧视、性别歧视或年龄歧视)的立场是新闻工作者的职责。新闻工作者不得支持暴力。在获取有关暗杀计划或恐怖主义的信息时,检查信息的有效性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怀疑威胁是有效的,那么记者必须立即通知当局和公众。
4.5 对报道和文件发布禁令时,最早的报道内容不应该受到处罚。违反禁令是一种伦理冒犯。记者只能在获得其上司准许和同意的情况下打破禁令。
需要核查要求查禁出版的请求者是否拥有合适的级别与权限。
4.6 当遇到劫持飞机或人质的情况,应当仔细考虑是否要在媒体平台上发布报道,这是十分重要的。记者必须考虑到一个基本准则,即不能拿人质的生命或身体去冒险,他们应当以促进解决问题为目的。他们还必须意识到无缘故的、不权威的官方消息的发布可能会构成对保密性的侵权,这也可能是非法的。
第5节 更正
5.1 不论是应被冒犯者的要求,还是发现了(原文)的虚假内容,作者和编辑都有义务自觉地发布适当的更正。如果没有发表适当的更正,即使受害方没有发起法律诉讼,也会引发伦理投诉。另外,如果法院已经下令要求更正,那么伦理投诉不能更改这一法令或校正的内容。
5.2 如果文章、广播节目、媒体更正的缺失给个人带来不利影响,那么必须给他一个辩驳的机会。被冒犯者的回复不得侵犯人权和他人名誉。
5.3 新闻伦理要求编辑人员密切关注与该媒体机构、节目、内容相关的反馈、批评和投诉。
第6节 保护作者
6.1 抄袭他人的智力成果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作品出版,或假装是他人作品的作者是新闻伦理学中的一种侵权行为。
以下属于伦理冒犯:
故意挪用文本;
引用和曲解他人的作品,并将曲解后的版本作为真实版本;
传播文本并修改其内容,或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文本置于贬义的语境中;
发表他人先前研究和出版过的主题并将其视为原始独创的版本,不告知原始来源;
报道不同媒体机构发表过的流行主题或话题的时候,没有告知原始来源或作者。即使记者揭示、阐述了更多关于此话题的事实,他/她也必须在报道的时候告知原始来源。
6.2 将同一作品交付给多个出版商时,作者必须向他们说明这一事实;文章二次发表时,作者必须告知第二出版商。媒体机构的编辑应在15天内通知提交手稿、照片或其他图表、音频或视频文本的作者他们的材料是被接受还是被拒绝,无论如何必须在递交的材料过期之前通知。
6.3 作者有权使用化名。在选择化名时必须考虑其他记者。如果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记者使用同一化名的情况,根据资历较老的记者的要求,经验较少的记者有责任使用其他的名字或在他们的名字中使用不同的记号。
第7节 禁止滥用职权
7.1 如果新闻工作者以发表新闻或者隐瞒事实为条件而要求或接受贿赂,或为了实现非法利益以发表或不发表事实来威胁受影响的群体,那么他/她就滥用了职权(参见2.1.4节)。
7.2 如果新闻工作者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正面或负面地评价一个产品或公司却不表明它是广告,这种行为是违反伦理规范的。付费广告材料及付费公告应带有明显的标志。
7.3 迫使新闻工作者出售广告或获得广告费,并以此作为雇佣他们的条件是伦理冒犯。
7.4 新闻工作者不能宣传暴力或有害健康的物质或生活方式。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法规也会对此内容进行规定。
7.5 新闻工作者或编辑依赖其他经济来源也是一种伦理冒犯,经济上的依赖会影响新闻工作者的新闻活动。
7.6 本协会希望各州和市政的机构、私人个体、印刷媒介和广播电视的所有者、在线新闻门户等为记者提供合理的报酬和合适的工作条件,以此来保证新闻工作的品质和独立。
7.7 新闻工作者不得接受有贿赂嫌疑的礼物。(简单的新闻礼品、戏票、晚宴的邀请可以接受,因为这些不会使记者有受贿的嫌疑。)
第8节 信息的权利与道德
8.1.1 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是为公众提供公正和全面的信息。新闻工作者必须考虑某些新近事实的公布是否会将他人置于风险之中,或是否会侵犯他们的人权或合法利益。
8.1.2 考虑是否有充足的理由发布保密信息(私人、国家或官方机密)是新闻工作者的道德义务。不论以何种方式揭露机密信息,新闻工作者都必须考虑发表信息对其他利益集团所带来的风险,从而决定是否在此特定的情况下保护秘密比为公众提供信息更重要,这也是新闻工作者的道德义务。
8.2 如果新闻工作者向信息提供者承诺不透露他/她的身份,那么新闻工作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守承诺。然而,如果透露消息来源不会对匿名提供者产生威胁,那么可以这样做。新闻工作者应尝试一切合理的方法来确定信息来源。如果这是不可能的,记者应该尝试从其他渠道获取指定的信息。如果这也是不可能的,必须表明拒绝公布消息来源者身份的原因。试图逃避公正的匿名行为是不可取的。
8.3 (以下情况)必须保证匿名性。
——如果报道的是匿名性的私人事务(例如:有关于器官捐赠、捐款或未成年人的报道);
——报道受害者时,为性犯罪被害人进行匿名处理非常重要。不能提供可以识别受害者身份的细节。不允许透露受害者的地址、受害者和其他涉及犯罪的任何人之间的关系或被害人和犯罪现场的关系。
第9节 合议行为
9.1 如果怀疑有违反协会章程或运作规律的侵权行为,或投诉涉及伦理问题,或投诉表明有违纪行为(原文注:章程规定),那么伦理委员会应对会员和本协会当选代表的投诉做出调查。
9.2 根据自主性的要求,伦理委员会应当保护被错误指控为有不道德职业行为的会员。
9.3 新闻工作者必须遵守文明接触的规则。不允许妨碍其他新闻工作者的工作,不允许诋毁他人,或滥用其他记者的劳动成果。
9.4 如果雇主、出版商或编辑以任何方式惩罚或威胁那些利用合法手段获得报酬的记者,那就侵犯了伦理准则。
第10节 伦理裁决
10.1 如果有违反本准则规范的侵权行为,伦理委员会会根据规定执行伦理程序,对所犯的伦理问题进行裁决。在处理投诉和发表委员会裁决的过程中,应寻求尽可能广泛的宣传。
10.2 伦理委员会或其代理委员会通常只发表最后的判决。然而代理委员会,尤其是在为了保护新闻自由和抵御不公正或不道德攻击时,可以发表非最终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强调此判决并不是最终判决。裁决或陈述也可以在新闻稿或新闻发布会上发表。
10.3 伦理委员会的代理委员会应按照伦理问题的严重性对其实施制裁,但作为一个专业的名誉法庭,其主要目的是使各方理解并寻求协商,以此来安抚和满足各方。
10.4 伦理委员会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口头警告;
——书面警告;
——谴责;
——严厉谴责;
——剥夺会员权利一年;
——从本协会开除。
如果协会的当选代表有伦理问题,伦理委员会的代理委员会也应取消他/她代表的职位。
10.5 伦理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担任上诉委员会成员。不对上诉委员会的决议提出上诉,以排除本协会作为被告。可以对委员会的决定进行投诉。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的决议被视为最终决议。
10.6 伦理委员会可以向编辑领导、出版商或媒体机构的所有者通知最后裁决。如果有必要,委员会可向其他社会组织或当局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