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媒体伦理规范译评
- 牛静编著
- 1652字
- 2020-08-29 07:49:51
爱尔兰(Ireland)报纸期刊实践准则
前言
出版自由对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是至关重要的。这种自由包括印刷和在线新闻媒体没有恐惧和偏见地发布它认为是新闻的信息,并有权发表意见。
新闻出版自由承载着责任。新闻工作者有责任遵守最高的专业和道德标准。
本伦理规范规定了这些标准的准则。从精神和文本上确保这些准则的荣誉、帮助出版媒体工作等,是爱尔兰新闻监察员和新闻委员会的职责。
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监察员和新闻委员会将会考虑到他们所理解的公共利益。他们可以在每个具体情况下界定公共利益,但总原则是:公共利益与可以影响人们的大事有关,人们合乎正当地对这些事件感兴趣,印刷媒体和在线媒体应当合法地提供相关的信息。
原则1 真实与准确
1.1 报道新闻和信息,印刷媒体和在线媒体应当在任何时候力求真实和准确。
1.2 当显著的不准确信息、误导性的陈述或者歪曲的报道或图片已经公布,应及时在突出位置更正。
1.3 回复、道歉、澄清、解释或回应,应当以合适的方式在显著位置立即发布。
原则2 区分事实与评论
2.1 印刷媒体和在线媒体有权就各主题表达自己的看法。
2.2 评论、猜测、谣言和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应被当作事实来报道。
读者有权利期望出版物的内容反映了编辑和记者最好的判断,并且没有受到未公开利益的不适当影响。只要是与报道相关媒体(卷入的)任何方面的经济利益,都应当予以公布。记者应当向编辑披露(他们工作中)潜在的利益冲突。
原则3 公正的程序和诚信
3.1 无论何时,印刷媒体和在线媒体对获取和发布新闻和信息应当保持公正的程序和诚实的态度。
3.2 不得通过误导性陈述或者诡计等方式获取信息、照片或其他材料,除非是为了公共利益。
3.3 新闻工作者和摄影师不得通过骚扰等方式获取或试图获取信息和照片,除非他们的行动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正当行为。
原则4 尊重人权
4.1 每个人的名誉都受宪法保护。印刷媒体和在线媒体不能故意发布基于恶意的误导性陈述或者毫无根据指控的信息,出版前必须对事实的核对保持应有的关注。
原则5 隐私权
5.1 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权,受到《爱尔兰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的保护,这是在爱尔兰法律中被认可的个人权利。每个人的私人事务和家庭生活、住宅和通信必须得到尊重。
5.2 读者有权获知那些尊重个人隐私和敏感事务的新闻和评论,但是,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应该成为公布与公共事务有关或与公共利益相关事情的障碍。
5.3 从处于悲伤或震惊情况下的个人那里获得信息时,新闻工作者必须持有同情与周全的考虑。在发布这些信息时,应考虑悲伤家庭的感情。这不应该成为限制司法程序报道权的理由。
5.4 应该避免过多报道关于自杀的手段和细节。
5.5 公众人物享有隐私权。然而,当一个人拥有公职、从事公共事务、从事公益事业,或者他的行为已经被公开,那么,公开他私人生活和环境的相关细节是合理的,因为这些信息披露与他个人行为的正确性、公开声明的可信度、公开意见的价值以及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其他事宜相关。
5.6 未经许可而使用个人在私人场合拍下的照片是不能被接受的,除非是基于公共利益。
原则6 保护信息来源
新闻工作者应该保护信息的秘密消息来源。
原则7 法院报道
印刷媒体和在线媒体应努力确保法院的报道(包括图像的使用)是公平和准确的,不损害公平审判的权利,无罪推定应得到尊重。
原则8 偏见
印刷媒体和在线媒体不得针对个人或群体的种族、宗教、国籍、肤色、族裔、社区成员、性别、性取向、婚姻状况、残疾、疾病或年龄等发布意图引起或可能引起对个人或团体冒犯或仇视的信息。
原则9 儿童
9.1 在寻找和发布16岁以下孩子的信息或评论时,印刷媒体和在线媒体应当特别小心。
9.2 新闻工作者和编辑应该考虑到儿童的脆弱性;在处理与儿童相关的新闻时,无论是否得到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许可,都应该考虑孩子的年龄、话题的敏感性以及一旦这个故事为公众获知的后果等。在校青少年学生享有不受不必要打扰的自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名声、恶名或立场不能作为详细发布儿童私生活的唯一理由。
原则10 新闻监察员/新闻评议会的决定公告
10.1 当新闻监察员/新闻评议会要求媒体在显著位置刊登相关的投诉决议时,印刷媒体和网络媒体应当执行。
10.2 本准则的内容将定期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