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视域下皖江区域经济(1877~1937)
- 方前移
- 6941字
- 2020-08-29 07:33:47
第三节 土地租佃制度
近代皖江区域,土地收获物在地主与佃户之间分配比重如何?我们必须研究租佃制度问题。因为,在土地私有制度下,租佃制度是农村土地关系的主要内容。
一 物租普遍
地租形态构成租佃制度的组成部分,学界普遍认为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的转变,代表着租佃关系的不断进步。认为在近代中国,带有奴隶社会强烈人身依附关系的劳役地租已经基本灭迹,资本主义性质的货币地租处于萌芽阶段,封建社会性质的实物地租仍然是主要的地租形态。
那么皖江区域租佃形态如何?以芜湖为例,根据金陵大学统计,近代芜湖的租佃形态全为物租。又据地政学院调查统计,纳定额租至少占96%。可见在近代皖省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芜湖,地租形态上依然以物租占绝对多数,力租已经基本上灭迹,钱租也很少存在。其实就钱租性质而论,近代中国农村贫困化程度加深也是钱租的原因之一,从而与马克思所阐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钱租有着一定的区别。陈正谟也认为,中国钱租形态之发生不一定是工商业发达的结果,更不是生产价格与市场价格相近的结果,马克思资本主义钱租形态起因论不适合于中国。外国学者帕金斯也指出,就钱租的存在情况而言,在近代中国,货币地租主要是在公家土地或贫瘠土地的条件下被采用,因为贫瘠地方交通不便、生产的粮食不易销售,公家的土地出租,为了方便征收地租,也多采用货币地租,但是在商业化比较发达的长江三角洲,则盛行着实物地租,因为地主征收实物地租,除地租收入外,还可从销售实物中获得额外的商业利润。陈正谟进一步指出,在长江以南,地租形态常常因耕地的等级不同而存在着差异,钱租多限于劣等耕地,多在作物收获之前缴纳,是地主居奇土地的结果;而在优等耕地上,则盛行缴纳物租。
在近代芜湖,实物地租流行的特点,就与芜湖以优质的圩田为主和芜湖米市的存在关系密切。作为近代中国最重要米市之一,粮食贸易带动了芜湖经济的繁荣,有仓库、堆栈用来储存粮食,有机器碾米厂、砻坊加工粮食,使得地主收纳的实物地租可以待价而沽,也吸引米市上的工商业资本投资田地,征收实物地租,以图厚利。粮食经纪业、加工业都可以购进土地,征收实物地租,更形成效益内部化的优势。
至于物租的具体形式,主要有分成租、定额租的区分。对于具体形态的物租优劣,学界也多有争论。实际上,我们对不同纳租形式优劣进行评论时,必须考虑具体的经济环境因素。例如有学者指出:在定额租下,佃农自主经营,一切损益利害也由佃农单方面负担,佃农的心理和经营方式与自耕农比较相似,因此佃农从事农业生产,力求集约经营,增加利润;如果遇到灾荒,则由佃农独自负担全部损失。而在分成租下,田亩收入的损益一般由地主、佃农双方共同负担,这种地租形式,可以增加地主对农田的监督和投资,降低佃农承担的经营风险,但是佃农耕作田地的热心就不如自耕农和定额租下佃农。可见纳租形式,由于地主与佃农所负担费用和风险程度的不同,往往是业佃双方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的问题。外国学者托尼也认为,在中国,佃农缴纳的地租形态会受到过去历史、土壤条件、田地类型和经济环境的不同影响。马若孟通过对华北的研究,认为贫瘠和歉收的地方,通常实行分益制;在收成稳定、土质较好的情况下,农民宁愿缴纳定额租。
可见,业佃可以根据不同的土地条件,采取不同的纳租方法。实际上,在皖江区域各地,均有各种类型的租佃形式。旱地栽种作物,年有变更,所以较容易采用粮食分租制;土壤绕瘠、旱涝不均的土地,业佃双方也容易采用分成租,从而减少佃农的损失。收益比较稳定的田地,则普遍采取定额租。
二 永佃租盛行
佃农租种田地,按照业佃双方约定的期限,可以分为不定期租、定期租和永佃租。这种租约期限,因为土地类型、社会经济环境、业佃个体差异而有不同。但是永佃制在近代皖江区域十分盛行。如芜湖,无论是20世纪10年代安徽省实业厅的调查,20年代陶氏对102户农家的调查,还是30年代地政学院、金陵大学的调查,都认为芜湖是以定期租与永佃租为主。当涂县永佃制也较盛行,在前述的30年代土地陈报中,就发现存在这种惯例:经过佃户垦熟的田地,佃户取得永佃权。佃户的姓名必须注写在田地契照上,以法律保护佃户的永佃权。一旦违背,就会造成佃户的反对。此外,在对皖江区域民事习惯调查报告中,以及各个时期对安徽的农村经济调查,无不体现永佃制在皖江旌德、舒城、太湖、宿松、合肥、无为、庐江、桐城、贵池、怀宁、青阳等县的盛行。
这种永佃制形成的原因有多种。一种方式,农民出卖土地,但仍然保留永久佃种权。如根据陶氏对芜湖102户农家调查,田主将田地出售时,保留自己的永久耕种权,因此田地售价较廉;如果将租种的优先权也一并放弃,则田地售价较昂。而且此种保留永佃权的买卖方式,对双方均有一定的益处。一方面,售主可以有田继续耕种,缴纳的地租较低,也不须另付押金;另一方面,买者付出的买价较低,也无须另寻他人耕种,节约了信息搜寻成本。另一种方式,佃户将业户报领的荒地开垦成熟,可以获得永佃权作为报酬。如本章第四节要详细论述的芜湖最大圩口-万春圩,原为官荒,后被36家公司地主承领,再招佃垦荒,佃户将田地垦熟,获得永佃权报酬。
永佃制使得田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永佃制将田地分为田底权和田面权,使得佃户在分配上处于一种有利地位。如查安徽各县佃田契约,有“东顶东卸”“客顶客庄”两种性质。前者谓之“清庄”,后者谓之“客庄”。清庄的地主可以随时退佃自种、转佃。客庄的地主只能收租,不能退佃,而佃户却能将佃权自由顶拨,无须地主同意。费孝通在其代表作《江村经济》,研究江苏吴江江村农家经济中也认为,在永佃制中,佃户保留着田面所有权,不受田底所有权任何直接的干涉,佃户唯一的责任是交租,而地主拥有的田底所有权,仅仅表明对地租的一种权利。
由于肥沃的田面,主要是佃户不断投入流动资本的结果,田面权由佃户所有;而田底权相当于固定资本,由地主所有。田面权在交换价值中也比田底权价值更大。如在芜湖,一般地主拥有土地的田底权,大约为该地价值的3/8;佃户的田面权,大约为该地价值的5/8,而且田面权可以进行市场交易,地主无权干涉。从而造成佃户之间田面权的移转,远比业佃之间租佃关系移转更为频繁。
根据现代产权理论,田地的耕种权和使用权,都是产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永佃制的盛行,显然使得佃户获得部分产权,从而刺激佃户的生产积极性。费孝通进一步指出,永佃制保护贫农不致迅速失去土地权,我们不应将永佃制看作历史遗存,而应把它作为耕种者与投资者利益调节的一种地租形式来看待。
在业佃关系中,地租额是双方关心的核心内容。佃户缴纳地租额的多少,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各地风俗习惯、租佃的类型、田地价格的高低、田地的肥瘠程度、栽培作物种类、地主供给资本的多寡等。近代皖江佃户缴纳租额数量,也是经济行为波动的过程。据20世纪30年代地政学院对芜湖3264户佃农负担的地租额统计,平均每亩负担租额150斤。另据20年代万春圩佃农呈控公司地主的案件显示,在租额缴纳的惯例上,芜湖西南两乡最高缴纳130~140斤,北乡田亩最高缴纳110~120斤,东南乡的田地质量在芜湖最好,最高缴纳150~160斤。
三 地租率
由于地租额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波动频繁,为了论述租佃关系的剥削程度,我们再来分析地租率情况。因为,与佃户缴纳的地租额一样,田地作物产量也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土地的肥瘠、天时的顺逆、投资的多寡、工作的勤惰等。地租率的计算,可以尽量避免这些因素的制约,但是同样是动态的过程。根据20世纪30年代金陵大学对芜湖佃农比例较高的5个区461户地租率的调查结果,其地租率情况详见表1-11。
表1-11 芜湖县各级水田租额占产量之百分比
金陵大学在《安徽省芜湖县之土地分类》调查中,更是对芜湖土地进行了详细分类,对各种田地产量做出具体分析,其数据如表1-12。
表1-12 芜湖县各地区各种作物每亩缴纳地租数量统计
资料来源:崔毓俊《安徽省芜湖县之土地分类》, 《农林新报》第13年第34期,1936年11月21日。笔者根据该篇文章中第10表和第29表内容制作。
我们对表1-12中数据进行计算,地租率在28% ~30%。前述陶氏102户农家调查中,13户佃农,多为永佃农,缴纳地租仅占收获量的25%。该13家佃户所在的万春圩,实际亩数约10万亩,业佃纠纷十分严重(见本章第四节论述),公司地主推行东四佃六的分成租,受到佃农的反对,最终依据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法》规定,按正物收成37.5%的标准进行征收。可见芜湖的地租率会随着不同因素而变化。但是从量化标准来说,并不太高,并没有达到学界普遍认为的那样,佃户负担的地租占收成50%甚至以上的水平。据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的调查,芜湖地区的分租制分为主四佃六和主三佃七的各占50%,这种结果也许更为公允。
当涂县的租额情况,根据地方志记载,分租制双方分成之比例,通常以地主供给佃户的资本多少为衡量标准,有四六分成、三七分成,定额租大都以业四佃六或业三佃七为标准,契约写明,不以丰歉而有增减,但遇到严重灾荒,业主仍多临田看估,虽曰定额租实际固有减无增。《东方杂志》也记载,在当涂县,麦稻成熟时,由佃户商请地主,并邀同中证人,临田估计产量,进行四六均分,成立租约,但因佃农生活困难,实际上佃户纳租不过30% ~35%,地主还须负担完纳国税、置修农具的义务。
南陵县据金陵大学调查,全县按照田地肥沃程度不同,分为甲、戊两类土地,甲区每亩田地,可生产夏季水稻610斤、收获冬季油菜173斤;戊区每亩收获水稻403斤、油菜130斤;甲区每亩田地,通常只需要缴纳夏租稻谷190斤,戊区每亩只需缴纳稻谷165斤左右,都不需要缴纳冬租。根据以上数据计算,地租率也不超过40%。金陵大学明确指出,在遭遇灾歉的年份,佃农有权利向地主要求实行分租,采取佃六主四的分配方式,而且地主将水田租于佃农,水田附近的旱地,一般任佃农随意耕种,地主不索取租金。显然租额比重也并不像传统观点所认为的那样严重。
皖江区域其他各县地租额的情况,据地政学院调查统计,如表1-13所示。
表1-13 地租率表格
注:望江、桐城、舒城田亩面积单位为担。
资料来源:郭汉鸣、洪瑞坚《安徽省之土地分配与租佃制度》,第85~86页。
上述数据的具体统计来源情况,我们无从得知,但是,除了望江之外,地租率都在50%以下,而且大多数是山区县份,商品经济和农业经济不够发达。
当然我们在计算地租率问题时,必须考虑到押租和附租问题。关于押租的性质,学界争论不止,普遍认为押租是地主对佃农的额外剥削。日本学者田中忠夫则提出不同的解释,认为地主出租土地时,为了防止佃户拖欠地租、损坏庄物,向佃户征收押租,类似于保证金性质;佃户缴纳的押租数额依据田地地租额的标准来决定;地主也通过减少地租额来补偿佃农缴纳押租承受的利息损失。郭汉鸣等则综合指出了押租存在的主要原因:其一是防止佃户之欠租、逃租;其二为加租之变相;其三为代表一部分地价。方行更是从生产力方面,指出押租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进步性,认为押租制最本质的经济意义是使土地经营权进入市场,促进了土地资源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理流动,从而优化了土地资源的配置,认为土地经营权以押租形式进入市场,是土地经营权独立运动的深化。方行则指出,押租制是一种筛选,它把付不出押金的农民,摒除在租佃关系之外,而使经济势力比较强的农民成为押租佃户。可见在押租共同表象下,隐藏着不同的本质原因。
下面我们分析芜湖县押租情况究竟如何,如表1-14所示。
表1-14 芜湖县每亩田地所纳押租数额
资料来源: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编《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第31页。
表1-14显示,20世纪30年代每亩田地的押租金额最高在4元左右,不到芜湖米市上一担稻谷的价值(可见第四章第三节),显然其数额不会超过1年地租价值。可见与日本学者田中忠夫提出的押租性质并不矛盾。1918年,安徽实业厅调查也指出,皖省在租佃田地的惯例上,田主贪收押板,则其所收地租数额颇受限制,若不收押板,则租额颇丰。押租与缴纳田租数值成反比,地主收纳押金需要以减少地租额为代价。
可见,押租数额基本上以一年地租数额为标准,而且佃农负担的地租额,也是随着缴纳押金数量的增加而降低,对地主来说,押金可以起到规避佃农逃租风险的保险作用。
至于附租问题,在租佃关系中,地主有勒索佃户缴纳附租的行为,但是附租价值微小是不争的事实,不能过分看重附租对地租率的影响。此外,有学者指出,一方面地主对佃户有附租的额外剥削,另一方面佃户也有拖欠、偷割、私分、交湿谷、诉讼乃至暴力反抗等抗租行为。如1918年安徽省实业厅调查统计就显示,在当涂、潜山、六安等地,都有佃户拖欠租谷、霸庄不交的习惯。何况附租也可能是交换行为的产物。如民国《当涂县志》就载,当涂县圩乡,有每亩收30~40斤小麦的附租,但是购置或修整水车以及修理庄房,均归业主担任,亦有以麦租折抵此项费用的情况;至于恶习,业户对于佃户苛例不一,有所谓租鸡、租鹅者,有佃户供献劳力者,有代理人征收小租以为收租的手续费者;至佃户方面亦有和水、掺秕等恶习。即使是皖中军功地主盛行的合肥、舒城等地方,随着时间推移,佃户与地主的关系,也有逐渐脱离人身依附关系的趋向,地主对于佃户少有过分苛刻,佃农也不协助地主做劳役。就一般趋势而言,在皖江区域,不仅是永佃农和地主之间,除了交租以外,平时很少有往来,即使是普通佃户与地主之间,租佃关系也与奴仆不同。业佃之间,往往存在着在秋收之前,佃户恭晏地主,以商议减少地租数额;纳租时,地主宴请佃户,以刺激缴纳地租。我们不能否认佃户借以缴纳附租,联络业佃感情,达到少缴地租的经济策略行为。
四 租佃契约
随着社会的变迁,业佃关系更多形成一种契约关系。1918年安徽实业厅的调查显示,皖江区域桐城、潜山、舒城、庐江、无为、巢县、怀宁各县,在田地租佃上,不仅都有契约,而且以书面契约为主。双方已经通过订立书面契约,对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约束,从而使双方关系有了契约制度的保证。如陶氏对102户芜湖农家的调查显示,在46家半田主及佃户中,所有租地都订立了租约。而芜湖县佃农租地耕种,所采用的普遍方式是,先托人从中说合,然后立一租约,交与地主,并缴押金若干,同时由地主立一租票(即召佃)交与佃农,租佃关系即行成立。其样式如下:
立佃田字人∗∗∗,今佃到
∗∗∗∗东名下,民田大小∗坵,坐落∗圩∗角∗霸,内计弓∗亩∗分,当日凭中三面言定,身租耕种三年,每年秋收,每亩包上租稻∗石∗斤,按亩照算,尚遇天年不等,请东临田看估议租,不得私自砍定。其田并无佃礼钱文,期满有一不愿,仍将清田退还,不得霸种。空口无凭,立此租字为据。
保人∗∗∗押
中人∗∗∗押
年 月 日 立租字人∗∗∗
这样的租约,皖江各县皆有,只因习惯不同而有所区别。
这些契约中,对地租数量、包租条件等做出明确规定,有押租者则载明数额及归还条件,按照地方习惯,地主辞退佃户必须在8月以前辞退,以便佃农可以另佃他人田地耕种,对庄房、农具,规定佃户负有保管责任;在庄树木,佃户不得砍伐;佃户无力耕种,可以自请退佃,但不得私相授受;佃户尚不欠租,地主也不得退佃;等等内容都做出明确规定。契约内容的翔实,反映了契约在业佃关系中的重要作用。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书面契约的流行,使得业佃关系更多得到法令的保护。
以上地租额或地租率,是从佃农角度来分析耕种土地的收益问题。那么从地主角度来看,地主投资土地的利润率如何?据前述陶氏对芜湖102户农家经济调查,地主出租田地的平均获益仅为年利2.5%。陶氏没有对利率的计算过程进行阐明,因此我们保持怀疑。但是,陶氏对芜湖的低利率原因进行了解释。他认为由于芜湖永佃制盛行,农民急用钱时,往往将田地廉价售与地主,而保留对田地永佃权,只需向地主缴纳很少的地租,所以地主利润率自然较低;而在土地的绝卖市场上,由于投资田地比较安全,富人争相购买田地造成田地价格过高,导致地主投资土地的利润低廉。陈正谟也认为,在中国现行租佃制度下,地主与佃农两败俱伤的最大原因,是中国人太重视土地所有权,因为购买土地既可以增进社会地位,又可以传之子孙,而耕地分碎不堪的现状,又使得地主喜欢买与自家耕地相连的细碎耕地,导致他们买地不顾投资利润,田地货币价格太高,所以地租折成投资利息则很小。20世纪30年代,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调查也指出,在芜湖,地主投资土地成本过高,导致地主收益很小,同时芜湖乡村之佃户,对于业主秋租,每亩纳稻130~140斤。田主所负田赋正附税课,除保甲经费外,有十一二种之多,再加以圩费、杂捐,田主所余无几,至佃户则所收余量,尚不足以还债,业佃两方,均感困难。
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在1934~1935年,曾对豫、鄂、皖、赣四省地主投资田产报酬进行调查研究,此次调查包括芜湖16家地主,平均每家田亩面积为274.6亩,具体投资情况如表1-15所示。
表1-15 芜湖县地主投资田地支出收入
根据表1-15数据计算,芜湖地主投资田产的年利率为9.07%,与四省十三县地主投资田地10.2%的平均投资年利率水平相差不大。这样的利润率,与近代金融机构官方规定的月息八厘的低标准水平相近,因此,对于地主来说,投资土地更多是一种稳健的保值手段和行为偏好。
土地问题是传统农业经济的核心问题,当然还会受到社会环境、国家政策制度的影响。近代中国,先后经历晚清、北洋军阀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权更迭,因此,土地问题也会呈现明显的变迁,我们以近代芜湖最大圩口——万春圩为案例,来论述国家政策对于土地问题的影响,并具体感受业佃关系的宏观环境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