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地长期流转是发达国家农地治理的普遍经验

一 农地长期流转是发达国家农业建设的基础

早期,英国曾采用“圈地运动”的方式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美国在西进过程中曾采用分配公地和低价出售公地的办法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更多国家采取市场竞争的方式,促使小农放弃农耕进入城镇从业和生活。二战后,发达国家继续实行支持和鼓励农地集约经营的政策,人均农地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法国用提供适当财政补助的办法鼓励老年农场主放弃耕作,把土地出卖或出租给青年农民。1977年底,法国54.3万个农场主在领到离农终身年金后交出的土地面积达950万公顷,约占全国农田面积的1/3(胡树芳,1983: 149)。鼓励农业发展互助合作社,如法国1959年成立农业合作总委员会,协调政策,推动农业合作社发展。发放信贷支持农业规模经营,实行长期低息、无息贷款支持农业规模经营,如法国当时农业贷款利率为3%,比一般贷款利率约低一半。国家对农业生产给予直接资助,对农业兴建的水利、电力等工程给予资助,对农民购买的生产资料给予资助,对农业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发展给予资助。保护农产品的价格,给农产品一定的补贴。通过上述措施,推动农业集约化经营的程度不断提高,如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负担的耕地为714.2亩(胡树芳,1983: 1)。

二 发达国家从法律上保障农地长期流转

法国在戴高乐执政后,规定租用土地租约的最低年限不得少于9年,租约期满后可以延长。当出租人要出让在租的地产时,租借人有优先购买权(胡树芳,1983: 150)。日本1970年修改的《农地法》规定:合同期在10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在合同期内不允许保留解约权,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10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的签订而设置的(关谷俊作,2004: 230)。日本1976年的《农地法》也规定,土地出租期限一般为10年。日本为管理农地成立了土地管理公司,土地管理公司从农户那里租得土地时,一次性付给出租农户10年的租金,而从土地管理公司租地的农业生产单位则只需按年支付租金,政府对农地管理公司和租户提供资金补助(丁关良、童日辉,2009: 172)。英国农用土地利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度规定,租赁保有权的期限分别有125年、40年、20年和10年(丁关良、童日辉,2009: 196)。西德曾推行社会政策支持农地长期流转,如奖励农民提前退休、放弃务农、交出土地、奖励长期出租土地等,以扩大农户的经营规模,还用发放补助金和减息贷款等方法直接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农户。各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使农地流转期限不断延长。

三 发达国家从经济政策上引导农地长期流转

美国对农场提供的抵押贷款期限长、利息低,期限短的5年,长的可到40年,利息为3% ~7%(中国农科院科技情报研究所,1979: 33)。日本政府鼓励农地长期流转,对于出租户,政府根据租期的长短给予不同的租金补贴。如果出租时间为3~6年,出租户可以得到10万日元/公顷的补贴;如果出租时间超过6年,则提高到20万日元/公顷(丁关良、童日辉,2009: 173)。英国租赁地产权中的定期地产权规定,只有地主或租户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通知对方租赁公司才可终止,如果逾期未通知,则下一轮租期重新开始。土地租赁者除了缴纳税金、支付租金外,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丁关良、童日辉,2009:195)。法国不仅给弃农老农民发放离农终身年金,而且把地租控制在极低的水平上,以鼓励农场通过租地扩大规模。

总之,由于各国政府对农地长期流转的支持和鼓励,农地流转的期限得以逐步拉长,为农业生产创造了稳定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