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产业发展的中国道路:理论·政策·战略
- 胡惠林
- 12288字
- 2020-08-29 07:22:58
二 WTO与中国文化产业创新体系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改变了中国与世界的经贸关系,改变了中国与世界的文化关系,也改变了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历史命运与历史走向。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是经济全球化最为显著的特征,也是经济全球化的世界体系形态。它的建立不仅极大地改变了现代世界贸易体系,建立起一种新的世界经济制度,而且极大地改变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环境,成为成员方的一种重要的国际存在方式。中国是在政策、制度、观念和人才等几个方面都尚未准备好的情况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仅改变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国际环境,而且改变了中国文化建设与文化发展的国际环境。它给中国当代文化建设与文化发展的各个方面带来的困难与冲击也是多方面的。
(一)WTO作为国际文化政策文本分析
WTO首先是一种制度,一种法律体系和政策系统。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的基础上,在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的情况下,为寻求国际社会新的平衡而建立起来的全球经贸组织。在多边贸易体制50多年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共同接受的协定和协议,主要有:《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什协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等。这些协定、协议共同构成了全球国际经贸合作与竞争的“游戏规则”,一个完整的国际经贸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在当代国际经贸活动中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由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须经由加入国立法机构的批准,这就使得世贸组织的权威性拥有成员国的国内法依据,从而使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一致。因此,这种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使得世贸组织拥有了一种超国家的权力,成为当今国际经贸活动中的“联合国”,即任何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的最终仲裁。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享有独立国际法地位的国际组织,实际上它是由一系列协定和协议形成的约束原则和机制构成的一种超国家形态的、具有世界体系特征的制度,一种现代世界体系中特殊的制度形态,以及决定这种制度形态存在的合法性的法律系统。
世界贸易组织是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关贸总协定最初是为克服和解决二战之后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和歧视性贸易政策所给全球贸易发展带来的弊端和冲突,协调各国贸易政策,推行“自由贸易”,促进国际贸易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磋商机制,因此,一开始,它就是一个由金融、投资和贸易三方面构成的国际经贸政策系统。虽然,世界贸易组织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与关贸总协定之间有了很大的区别,但是,并未改变它作为一个国际经贸政策系统的性质。建立管理贸易政策的评审机制,“以达到全球经济政策得以执行”,仍然是世贸组织的重要职能,而也正是这一职能才使得世贸组织作为一种解决争端机制拥有它的权威性。贸易自由化原则、非歧视贸易壁垒原则、非关税原则、透明度原则、最惠国原则等,都是重要的政策原则。其关于透明度原则的内容就明确规定:“不公布的贸易政策,不得实施。”政策是国家利益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作为一个拥有超国家权力的全球性国际经贸组织,当然也必须通过它的政策形态和政策系统来充分表现这一点。正是由于世界贸易组织提出和确立的政策原则和政策系统体现了这一核心精神,也才使得世贸组织所建立起来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对各成员方内部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制定具有约束力和规范力。
世贸组织所形成的诸多协定、协议广泛涉及文化的各个领域,有关文化的规章条例主要包括在世贸组织规范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即《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之内。因此,其基本原则规定也就自然地成为各成员方制定和执行国内文化贸易政策和国际文化贸易政策的文本基础。这就必然地要给这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管理制度和文化及其产业政策制定带来制度、法律和政策影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既表明中国要成为世界经济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明确目标,同时也意味着中国政府对世贸组织基本原则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贸易制度、法律体系和政策系统的接受,按照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精神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所做出的承诺,对国内不符合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精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出调整、修改及废除,从而在一个新的制度、法律和政策系统平台上建构具有中国特点,又与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相一致的制度、法律和政策系统。
(二)WTO与中国国家文化安全观和规制冲突分析
WTO体制本质上是一种全球性经济安全体系。但是同时,它还是一种文化,一种意义世界和价值取向。
世贸组织原则的形成是一个世界历史过程,反映和体现了战后世界各国普遍要求建立一个平等、公正、互惠、和平共处共同发展的愿望。这种愿望,是当代世界精神的文化意义。因此,世贸组织所确定的原则虽然究其规定的内容来说,它是国际贸易行为的规范,但是,这种规范一旦成为政策和法律,就会上升为一种普遍的行为交往理念和经贸道德信条,它就会演化成为人们在交往过程中衡量和判断交往行为所达到的现代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准,成为一种价值观念和价值系统,成为一种新的意义世界。成员方的任何包括文化贸易在内的经贸行为与其加入世贸组织所做出的承诺同世贸组织原则相违背,都可能会遭到世贸组织争端机制的干预乃至制裁。尽管这种争端解决机制有着许多不尽合理与公平之处,但是在没有一个更为合理与公平的争端机制形成之前,你就必须接受由此而形成的结论与政策。这时候,世贸组织的原则以及它所体现和反映出来的一种交往行为理念和价值取向,就成为一种具有普世性的文化存在。这种存在究其意义而言,是人类文明在相互交往过程中所寻求和达到的一种新的意义高度的结果。其实质,是努力规避文明冲突,寻求各文明互相融合的结合点,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因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仅仅是对一种法律体系、经贸制度和政策系统的接受,而且是对一种法律文化、经贸制度文明和政策价值的接受,一种在现代条件下对交往行为理念和文化价值观的认同。毫无疑问,这种接受与认同,既包括了对本民族文化所体现的价值系统的充实提高和发展,同时也必然包含对现存的交往行为理念和交往行为秩序的一种否定。当只有通过这种否定才可能实现两种行为交往原则的对接、也才能在一个新的平台——全球化平台上实现“双赢”的时候,这种否定作为对于一种文明的现代跨越和提升是必需的。这种否定,包含着对一种新的价值的肯定。在今天,这对于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都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动力。没有这种动力,中国的改革开放也就缺乏它在前进过程中应有的一种战略机制,中国的改革开放就会在融入世界体系过程中迷失方向,从而也可能使得中国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在又一次深刻的国际分工过程中,在抓住机遇积极参与世界经济重组过程中与发展自己失之交臂。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来说,并不是一次被动的文化接受,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权衡之后,为了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做出的一次重要的战略选择与战略抉择。它不仅是对一种国际经贸制度的选择,而且在文化上也是一次世纪性的文化选择。这种选择与其说是痛苦和悲壮的,毋宁说是凯旋式的。它不仅为中国彻底摆脱和走出近代以来闭关锁国、疏离世界体系重新复归它应有的文化位置,奠定了全面开放的基础,而且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创造和提供了一种世界的可能,其对中华文明形态的未来发展将可能产生的作用难以估量。因为,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国内相应法律、法规的变动,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生产结构和交往关系的深刻变动,必然会对我们现有的建筑在传统生产关系和社会生产方式上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交往理念产生巨大的冲击,原有的建筑在计划经济体制上形成的制度形态和管理模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观念形态和理论形态,都将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其结果,必将有力地影响中国自“五四”以来关于重建机制系统和意义世界这一文化努力的现代化进程,从而使中国文明的增长与现代化,获得世界文明又一次强有力的整体性支援,并以一种全新的具有可持续发展特征的文化形态丰富世界文明的当代内容,推动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
然而,在这背后,也必然蕴藏着关于国家文化安全的利益冲突,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因此,必然会在中国遭遇到体制、机制、制度和观念等各个方面的阻击。这种阻击既包括对落后文化体制和观念的保护,同时也包括对国家文化主权的捍卫与维护。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其所形成的一系列行为方式和交往理念必然要对中国现有的文化产业生存状态和文化管理结构以及整个国家文化秩序和文化安全观念带来很大的冲击和深刻的变革,现存的一切关于文化管理、文化产业和国家文化安全的政策与制度都将在这个平台上经过激烈的对撞实现重组,而所有这些方面的终极形态都将在国家文化安全政策与规制建构的运动过程中全面而生动地表现出来。
(三)现阶段中国文化管理与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及若干政策问题
加入WTO后,中国将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遵守多边贸易原则,实行市场准入,增加贸易政策和管理的透明度,实行国民待遇和执行非歧视政策,以此来考察现阶段中国文化管理和文化产业实际状况,应该说,就政策学层面而言,中国对加入WTO的文化准备是不足的,存在的矛盾和政策问题还相当多,有的甚至还很突出,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文化管理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政策制定系统缺乏整体性创新联动,产业政策创新滞后于机构改革创新,这已经成为严重阻碍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文化体制改革以来,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由一系列行政规章构筑起来的文化政策系统以及与此相应的文化管理机制,包括:《文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演出市场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基本上涵盖了现有文化产业领域。
然而问题是,现有的文化政策,基本上都是处在两种体制转型过程中制定和形成的,因此,带有很大程度上的计划体制模式,并不是为加入WTO,或根据WTO原则而制定的。中国在加入WTO后,文化产业政策必然面临深刻变动的要求;同时,这些文化产业政策又主要是由政府的不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以政府的名义发布的,行业和部门的保护色彩比较严重,是从行业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野和利益出发的,因此,在整个政策的价值规定、功能以及政府对社会文化资源的权威性分配中所体现出来的应有的公共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就比较弱,文化产业政策应有的对产业、行业规范,对产业结构调整,对产业规划指导的政策效能就比较差。虽然,近几年来已逐步加大了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然而,由于这些改革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问题,如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文化行政职能转变等,因此,有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使原来的矛盾和冲突被进一步激化了。同时,还由于原有的文化政策系统并未因机构的改革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合并而失去它的政策效能,而是继续生效,因而也就出现新机构执行旧政策,“新瓶装旧酒”的现象,“大文化管理”的思路由于缺乏政策系统的创新支持,并未出现依法管理和建立大文化制度的预期改革效果,并未出现政府从“办文化”向“管文化”的战略转变,有的地方和领域,文化行政权力在资源重组和优化配置的名义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集中。这种权力的高度集中,使得原有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制定的文化产业政策不仅没有失去其制度基础,而且获得了新的强力支撑;同时这种集中反过来也拥有它合法性的政策依据。而恰恰在这样一个根本问题上,它与中国加入WTO后,从有限范围和有限领域内的开放,转变为中国与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双向的开放不相适应。加入WTO,对中国来说,重要的是实现制度创新和政策系统创新的有机联动,倘若在制度和政策的层面上不能实现整体性创新,中国文化产业在21世纪的发展前景也就不可能令人乐观。
2.文化经济关系发展不平衡,文化管理体制上的高度集中,造成了文化市场的行政性垄断,市场准入矛盾随着这种行政性垄断的出现被扩大化了,可能出现的文化产业“寡头经济”危及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一些地方先后组建了影视、报业、出版、发行、印刷等几大文化产业集团。虽然组建这些产业集团的指导思想是“清理资源存量,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多种能力聚合,提高整体效益”,在“纵横拓展提高规模效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多种媒体合成综合效应,多元经营拓展经济活力”。应该说,这是正确的。但是,由于这些产业集团的组建都还是在政府的安排下进行的,而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政府权力的作用取代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市场主体的作用在这种产业集团的大组建(兼并)过程中被弱化了。文化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核心作用被消融于政府的计划安排之中。因此,这种兼并和组建,并未从根本上实现政府“从办文化向管文化”的职能转变,并未从根本上通过盘活资产存量、进行资产重组,改变文化产业的利益结构和权力结构,只是完成了将原来条块分割下的资产集中起来使用,由于它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资产和资本结构,并未融入新的资本形态以形成新的资本结构,即仍然是国有独资。就其实质而言,并未实现资本扩张,恰恰相反,它是以市场经济的理由,形成了比计划经济模式更大的行业和产业垄断。这种垄断属于行政性垄断,即通过国家权力形成的垄断,完全排斥了市场平等竞争的可能性。不仅非公经济成分的资本不能进入文化产业的核心领域,即使是非文化系统的公有经济资本也难以在现有管理制度的森严壁垒下获得“市场准入”。单一的文化经济主体和单一的文化资本结构,使原本已经存在的不平衡的文化经济关系,出现了愈加明显的倾斜。这一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政策实施的结果,从静止的、阶段的、局部的文化利益发展来看,它确实强化和巩固了国有文化产业这一块,但是,从动态和全面的发展来看,即从中国加入WTO所做出的在市场准入方面将逐步放开的承诺来看,这一政策所可能导致和产生的长期效果,是把真正属于市场主体有生力量的社会文化资本排斥在外,而恰恰是这一块,才是真正可能构成抗击中国加入WTO后境外文化资本、文化技术和文化产品对中国文化产业、文化市场冲击的力量。单一的文化产业的经济结构、资本结构构成中国文化产业整体的不平衡的文化经济关系,由于不能获得社会资本力量的整体利益支持,因此,很难有效地抗击加入WTO后所形成的对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冲击波。
3.条块分割、行业壁垒和单一投资主体政策与文化贸易投资主体多元化、自由化原则不相适应,与发展先进的文化产业、搞活文化大流通、建立文化大市场所需要的资本扩张能力的必然要求形成尖锐对立,成为阻碍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瓶颈”,弱化了国家应对“入世”所应有的文化创新能力
由于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形成的条块分割、行业壁垒和文化产业投资主体单一化的政策仍然在事实上被执行着,因此,应该获得的制度创新效能并未产生预期的效益。不仅非文化系统实体不能经营文化产业(所能从事的即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以餐饮带娱乐的“三产”和艺术品经营业),特别是影视业、出版报业、期刊业等属于文化产业的核心部分,即使如上海文新报业集团、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电影电视集团和上海永乐电影电视集团,至今(2001年)也不能跨行业经营其他形态的文化产业。而跨地区、跨国经营,组建更大规模的,涵盖面和包容度更为广阔的文化产业集团,则更成为有待突破的政策禁区。而这又恰恰是“做大做强”的一个要素和评价指标。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媒体集团,如时代华纳、迪士尼、新闻集团等无不是以一技见长、多种经营融为一体的全媒体跨行业经营的文化产业集团。其中以“团块”结构为特征的集团联合体,控制了全球几近80%的文化市场份额,它的资源整合优势可见一斑。
自己出不去,别人当然也就进不来。一方面地方和部门的文化利益保护主义保护了落后的文化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又带来了以牺牲国家文化利益为代价的恶性竞争,从而造成了一种让“外人”坐收渔利而自己面临生存与发展危机的困境。这是存在于当前中国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普遍性问题。而事实上,已有报道披露,国际文化资本正利用中国在市场准入、投资政策及行业法律的薄弱环节,实施迂回进入战略,通过参股、并购等多种资本运作形式,进入中国文化产业的一些核心部位。其构成的威胁要远比一般意义上的文化投资主体大得多。
4.文化产业发展的先进性要求与文化产业人力资源准备不足之间形成突出的政策性和战略性矛盾
文化产业是高科技与高文化相结合的产业,在历史的进程中,集中体现了先进的生产力要求同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之间的高度统一,是一个特别需要高素质人才运作的领域。因而它对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文化管理人员的知识、智力和综合文化素质的能力结构要求是很高的,尤其是当今时代已进入信息时代,数字化包括文化产业数字化已成为必然发展趋势,各种高科技正与高文化整合成高新文化产业形态时,文化产业发展的这种先进性要求也就必然对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结构提出更高要求。而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面临的最大困难和挑战恰恰在于这方面的人力资源的严重不足。如果说,政策可以马上改变,制度也可以迅速通过立法加以调整,而人才的培养有一个时间过程。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人的问题并不是马上能解决和奏效的。然而,中国“入世”后,境外可准入的文化产业集团将竞相抢滩中国文化市场。人才本土化的要求,必将爆发人才争夺战。人才流失使本来就准备不足的中国文化产业,将面临更加严重的贫血。这才是最危险的,也是我们最薄弱的地方。
(四)面对WTO,中国文化管理与文化产业政策选择
1.制定积极的文化产业政策,构建与WTO原则相适应又符合中国文化国情和文化发展需要的文化管理与文化产业政策系统
中国加入WTO,不仅仅是加入一个世界性经贸组织,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加入WTO,还意味着对一种新的制度形态、法律文化和政策系统的接受,并按照WTO的原则和精神重构中国的制度形态、法律文化和政策系统,从而进行全面的制度、体制和法律的创新,建立一个完整的国家创新体系。但毫无疑问,这种创新将是革命性的,是以一种新的制度模式和政策法律系统,重建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面对如此之大变局,国家应当制定积极的文化产业政策,构建与WTO原则相适应,又符合中国文化国情和文化发展需要的文化管理与文化产业政策系统。所谓积极的文化产业政策,就是说中国应该站在历史、现实和未来的三维空间所构成的文化平台上,全方位地推进国家文化产业创新体系建设进程,实施全方位开放的文化产业政策。
国务委员吴仪在第四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上特别指出,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的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一是由有限范围和有限领域内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的开放;二是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性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的可预见性的开放即按承诺的时间表开放;三是由单方面为主的自我开放,转变为中国与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双向的相互开放。”她特别强调,“扩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是中国实现经济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文化产业属于国际服务贸易范畴。中国应当对此给予积极的回应。按照中国政府承诺时间表,提前进入预演阵地,全面的而不是局部的,彻底的而不是有所保留地重新审视中国的文化产业政策和文化管理机制。该管的,坚决管住;该放开的,坚决放开。而科学、高效、公正的政策创新系统是一个必须建立的工程。其中主要包括:(1)政策创制系统。必须建立一个独立于现行文化行政系统之外,没有自身利益关系的公共政策制定部门。由它根据国家的文化利益和整个战略发展需求制定国家文化产业政策。(2)制度创新系统。必须对中国现行的文化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力度较大的改革。大文化管理要有体制上和制度上的保证。将政府办文化的那一部分全部剥离出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资产重组,彻底废止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管理体制。要从体制和制度上根除部门保护主义。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需要理顺,要有一个分工管理的界限。党管意识形态,产业问题主要是市场行为,市场问题由政府管。这样讲并不等于说党委可以对市场问题不闻不问,也不是说政府可以不问意识形态,而是要克服重复管理、职能交叉的弊端。党的意志应当通过司法程序变成政府行为,从而实现党对意识形态的领导,而不是直接去管市场。没有一个创新的制度作为保障,很难面对WTO挑战。
2.以经济利益关系和文化产业格局的战略性调整为目标,制定和实施积极稳妥的“国退民进”政策,构筑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的“国、民文化经济利益共同体”,建立以伙伴关系为特征的文化管理新体制和以公共力量发展中国文化产业新格局
文化产业是一个涵盖包括文化艺术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业、电影业、音像制品业、版权业和演出业等在内的广大的产业系统。应对WTO的挑战,仅有国办文化产业这一股力量是不够的。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在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方面将要承担巨大的市场压力及其对中国民族文化产业构成的严重威胁的冲击,单凭政府的力量又无法解决长期困扰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力和管理的不足问题。因此,要有效地克服这些困难,与对外全方位开放相适应,对内也要实施全方位开放政策。充分整合社会的积极参与意愿,借助于民营的力量制定和实施以“国退民进”为政策的文化产业民营化发展战略。把过去曾经在很长时期内一直认为只有国家才能承担的责任和提供的服务,放手给社会的民营力量去完成,通过完善以文化投资主体多元化为核心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以及相应的文化投资体制改革,构筑应对WTO的“民兵方阵”。这里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在市场准入方面,要允许非文化系统的各类市场主体——财团、企业、基金会及其他合法的社会集团,经营包括报业、期刊业、出版业、电影电视业等在内的文化核心产业,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或其他投资方式转让原属国有资产的那一块,调整现有的不平衡的单极发展为特征的文化经济利益关系,将原来属于国家控制的那一部分,有步骤、有计划地转让给社会的、民间的资本,亦即把原来由国家掌握的那一部分文化权力、权利,还给公众,从而使民间资本,民营力量和政府的、国家的资本共同组成文化经济利益共同体,一同应对加入WTO后国际文化资本对中国文化产业的冲击。
民间有着参与、投资文化产业的高涨热情与积极性,也有着发展中国文化产业应对WTO挑战的责任感和使命意识,只有让更多的社会力量、民有资本积极参与和投资文化产业,让他们把自己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结合起来,应对WTO的挑战,中国才能有一个强大的民族支撑。而国有资本应当在文化产业的一般流通领域和一般竞争领域有序退出。只有腾出空间,民营才能进人。当然,实施“国退民进”的文化产业民营化战略,并不是要实行文化产业私有化,而是要在文化产业的核心部位实行文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社会化和公共化。以公共的文化力量来构筑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资领域应以投资者的身份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资领域可以拥有优先权,但不应拥有垄断权。只有在那些涉及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的方面和领域,政府才应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坚决地控制和掌握在自己手里。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现行的文化管理模式和政策理念进行全面的创新。要确立国有和民营资本经营间的伙伴关系,确立经营者和政府行政管理之间的伙伴关系。这是一种新型的,建筑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平等关系和文化民主关系。不要把政府对文化行使的权力职能只是落实在“管”上,而要体现在“理”上,即要“理顺、理解”和“达理、合理”。从而在政府发挥的传统性作用之外,充分发挥民营文化力量在促进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恰如中央领导人所言,在市场准入方面,能允许外国人进入的,必须首先允许中国人自己进入。这是很重要的开放原则。
3.制定文化产业与文化市场准入的反垄断政策,实施宽领域的文化市场准入原则,坚决打破行业垄断和行业壁垒,建立平等、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在做大做强的同时,制定和实施“做宽做深”的文化产业政策,形成中国文化商品大流通格局
虽然,现阶段中国文化产业在其核心部位的行政性垄断和行业壁垒有其产生与形成的历史客观因素,然而,在历史条件和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的情况下,在面对中国加入WTO后将实施的全方位开放,继续实行文化产业的行政性垄断和行业壁垒,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1)垄断在本质上排斥自由、平等的公平竞争,其结果必然侵害消费者利益和国家文化产业整体发展的长远利益;(2)垄断会导致保护落后,不利于创新,美国司法部诉微软案即是一例;(3)垄断妨碍了文化多样性的发展,不利于中华文化的整体文明提升;(4)垄断的最终结果必然危及我国文化产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制定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准入的反垄断政策,打破行业垄断,尤其是文化行政部门利用国家权力,保护下属企业利益为特征的行业垄断必须坚决革除。综观全球九大传媒巨头在国际文化市场上得以伸展、扩张的重要原因,很大程度上存在于传媒巨头企业界结构之中,即所谓“团块”式结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既竞争又合作,互为补充,表现在技术手段上,大型媒体企业集团已经实现“媒体汇流”,即多种技术手段的综合使用。所有的传媒巨头几乎在媒体的各个领域都有业务,如电影制片、图书出版、音乐制作、频道经营、网络开发、娱乐公园、杂志报纸等。其整体利润要大大超过各媒体的部分之和。因此,国有文化产业在经济规模上做大做强的同时,要在社会办文化的层面上把文化产业“做宽做深”。所谓“做宽做深”,就是敞开大门、以一种宽广的胸襟,把国内市场作为国际市场做,全国各地和世界各国的文化企业家、金融家、经营家和管理家只要他遵守中国的法律,都可以在中国这个大市场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4.改革中国的文化外贸体制,建立新的文化外贸制度,制定和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大力鼓励文化产品出口,充分利用WTO提供的全球文化市场等等,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竞争,做大做强国际文化贸易
充分借鉴中国这些年来外贸体制改革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已经实施的灵活、宽松、自由的外贸政策,放宽文化产品出口的审批权,简化出口手续,制定国家长远的实施对外文化贸易战略,尤其是在版权贸易和电影的进出口方面,应该进一步放宽政策和下放相应的权限,鼓励国有的、民有的、国家的、地方的文化力量,按照国际惯例,开拓国际文化代理和中介服务,实施文化外贸新机制。积极开展与世界跨国媒体集团的合作,利用他们的市场系统和网络系统,开拓国际文化市场,以全新的外贸体制参与国际文化竞争。在国际文化贸易领域要淡化意识形态,传播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寓意识形态于文化形态之中;不要特别地输出我们的价值观,而是要寓我们的价值观于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可接受的形式之中。制定适应新的世界文化格局变动后对文化传播提出的新要求。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期间中国政府成功举办“中、美文化周”、“走进中国”即是范例。
5.合理、积极运用WTO的文化例外条款,建立积极的国家文化安全预警系统,加强文化安全立法建设
由于文化本身已经成为国家利益均衡的一个重要参数和力量,对文化产业、文化市场的开发、控制、垄断和利用,文化的渗透和反渗透,入侵与反入侵,已经成为全球化背景下国家间利益争夺的重要内容。实施中国文化产业对外开放的全方位政策,并不等于我们可以不设防。对本国根本文化利益,尤其是那些涉及国家文化安全和民族文化传统为内容,实施必要的保护,同样也是WTO的原则精神。因此,中国必须充分、合理地运用WTO有关文化的例外条款,制定适合中国特点的文化安全政策,建立科学的国家文化安全预警系统,并且把它作为中国国家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建立完整、科学、高效的国家文化安全体制,完善的文化商品进出口市场及其市场监督机制,建立文化产业投资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分析国际文化商品的流动趋势及其以各种渠道影响和进入中国文化市场可能导致对中国文化产业、文化市场发展构成的威胁等等,把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牢牢控制在安全警戒的红线之下。
6.进一步改善中国文化产业与文化管理整体创新的政策环境,加大对文化原创能力系统建设的政策投入,构筑文化产业和文化管理人才培养高地,全面推进国家文化创新体系建设
文化政策环境是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生态要素。文化生态状况的优良指标程度,直接决定了一定区域文化与文化产业发展的繁荣度。现阶段中国文化管理的主要手段,在文化法制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依法管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也还有一个相当的过程时,政策管理就还是中国文化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机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政策环境的生态质量状况就成为影响中国文化管理现代化、科学化与民主化的一个起决定作用的指标体系,直接决定了中国文化管理的质量状况以及在这种生态环境下,文化产业发展的繁荣度。改善中国文化产业与文化管理的政策环境,也就是要改善整个国家的文化政策环境,改善国家文化生态质量状况,提高国家文化生态指标的优良率。营造有利于国家文化产业与文化管理整体创新的环境,必须树立整体创新意识,建立整体创新的目标管理机制,实现国家文化管理与文化产业政策的战略协同发展和有机联动推进。
要特别突出理论创新、观念系统创新在中国国家文化产业创新系统中的重要地位。理论创新是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文化基础,没有新的理论学说和公理体系,不可能有文化管理创新和文化制度创新。在这里,理论创新具有思想解放的意义。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文化界就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一系列带根本性的问题进行大胆的学术探索和理论突破。要鼓励勇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和世界观实现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坚持与发展创新,提出和建立适应21世纪中国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种新的理论。
应当大力倡导理论创新、知识创新和文化创新,加大对文化原创能力系统的政策投入,只要不违反宪法根本原则,任何大胆的科学探索都应予以鼓励、支持和保护。依托高校和学术界的现有力量和资源优势,把对文化管理与文化产业高级专业人才的培养纳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的目标之中,纳入国家MPA(公共管理硕士)培养体系,在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中开设文化管理与文化产业学位授予点,形成从本科到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文化管理与文化产业人才战略后备资源高地;瞄准全球文化产业发展走势,进行跟踪研究,整合中国分散的学术资源和学术力量,与国际学术界在全球化的平台上就WTO所涉及的广泛的文化产业与文化发展问题开展公正、平等的对话,建立起具有全球影响的中国文化与文化产业创新体系。这应该成为中国加入WTO后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