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产业是文化产品生产与服务的社会文化系统

1.文化产业是由文化产品与文化产品的生产来定义的。没有文化产品和文化产品的生产,也就没有文化产业。这是我们讨论文化产业本质的前提

一个产业的本质属性是由该产业的核心产品的生产、分配与交换所决定的。在所有的产业形态中,文化产业与农业有着高度的相似性。二者的核心特点都以生产人类社会的必需品定义自己。所谓必需品是:有了它不一定行,但是,没有它一定不行——有了粮食人不一定不死,但是,没有粮食人一定饿死。农业以五谷杂粮为主的粮食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为核心,而“农具”则是用来耕作的辅助性劳动手段。毫无疑问,农具是提高农业生产力的重要形态。农具的使用可以提高农产品的产量,但是,农产品的质量还是要通过对农产品的创造性培养来实现。袁隆平的杂交水稻就是一例。人们为什么对转基因农产品有恐惧感,是因为转基因农产品的使用可能导致和造成对人类种族繁衍的危害与伤害,尽管一部分科学家再三声明说转基因农产品是安全的,还是依然无法消除人们对“粮食安全”的恐惧。

文化产品是人类社会生产的第二种生活必需品:定义人之所以为人的唯一标识物。有了它,人不一定能获得全面发展,但,没有它人一定不能获得全面发展。人与人、族群与族群、社会与社会乃至文明与文明之间都是由文化产品的生产、分配和交换来定义和建构的。没有文化产品这一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必需品,人类社会与人类文明就无法进化、也就无法发展。这是人类从灵长类动物种群中发展成完全独立的种群的关键。正是这一关键在整个地球生态系统中缔造了人类社会这一生态系统——文明。广义的文化产品包括人类社会所有的人的劳动产品,但是,当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逐渐分离发展出一个独立的生态运行系统的时候,文化产品的生产主要就是指满足人的社会属性存在的观念性劳动产品,以满足人的精神心理需求为特征和主要功能的文化产品。而所有关于它的生产、分配与交换构成了与一般的粮食产品需求既相一致,又特立独行的产业形态,即文化产业:以文化产品生产、分配与交换为核心功能的社会系统:精神心理与表达载体构成体系。而“文具”——机器与载体——则是用来文化创作的辅助性劳动手段。同理,“文具”是提高文化生产力的重要形态。正是因为工业革命和互联网革命所提供的“机器”和“网络”这一“文具”形态,才极大地提高了人类社会的文化生产力和文化生产率。但是,文化产品的质量还是由文化产品所提供的创造性与创新型程度决定的。这就是电视机和思想的本质区别。而恰恰是后者规定和决定了文化产业的本质和本质属性。“文具”的先进性和现代化程度并不能决定文化产品的创造性。

2.文化产业是文化产品的社会生产系统,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动力机制之一,是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动力源

文化产品是人类为解决共同的生活问题而创造的一种交往手段,一种意义表达与沟通形式,以便于传播与记忆,进而传递,保障共同生活的有序、连贯和可持续,因而又是人类共同生活的一种空间形式:文化的生活着。这种空间形式是精神的,与物质生活空间相对应。在这个空间形式里,人们得以诗意地栖居。人类共同生活发展的需要不断创造出形态和形式无限丰富多样的文化产品,以展示和展现人们共同生活的丰富多样性与复杂性。因此,文化产品也就自然地成为人类一切生活的阐释与演绎。一部人类文化产品发展史就是一部人类社会的生成、演化、阐释与演绎史。人类社会的各种形态在这个空间里得以展示和展现,并且把在现实的物质空间中不能展现和表达的东西,在文化产品中展现和表达了出来,从而建构了一个与人们的物质生产不一样的精神生产世界,甚至是一个与物质世界相对抗的精神世界。于是,在物质的现实空间生活中有多少内容,在文化产品中也就有多少内容;甚至在现实的物质生活世界中没有的内容,在文化产品中也有深刻而丰富地表现。离开文化产品这样一个人类社会的精神性存在,便没有人类社会的存在。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是存在于人类所创造的文化产品的世界之中的,即所谓别一种意义上的“想象的共同体”。原意为美国学者本尼迪克特·安德森在《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中用以论述民族而提出来的理论。是在那些今天仍还存在的史前人类所创造的文化产品身上我们才能证明人类在多少万年前的存在史。文化产业是文化产品的生命之树,文化产品是文化产业生命得以存在的循环系统,这是一个不断生长的、具有内生动力的循环系统,离开了这一动力循环系统,文化产业生命之树也就死了,因而是文化产业生命存在的全部依据。

选择什么样的文化产品,实际上涉及向消费者传播什么样的价值观和思想,以及生活态度、生存方式等问题。这些问题,无论你是主观有意,还是主观无意,它都客观存在,影响着生活在一定条件下的人们的思想,每个消费者的思想。这种影响是潜移默化的、长期的,最终会发生爆发式的转变,产生和出现一个文化大爆炸时代。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和五四运动莫不如此。一部《共产党宣言》改变了一部现代世界史的进程,也改变了一代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进而在中国掀起了一场伟大的史无前例的“共产主义运动”,在改变了中国面貌的同时,也改变了世界的文化面貌。文化产业便是这样一种生活的社会生产系统,通过文化产品和服务给人类社会提供有效帮助、提高工作效率和价值实现的精神供给系统,一个能满足人类社会各种需要的精神生态系统和生产机制。文化产业是人类解决精神与物质交往问题的一种意义生产工具,文化产品就是人类共同生活的空间形式,精神与心灵居住的地方。一开始是为自己的,后来便发展成为在为自己的同时也为他人,从而建立起一种彼此交流、沟通、了解与对话的载体。文化产品内容的千差万别是因为人的精神与心灵居住方式的千差万别,但也正因为是人的精神与心灵居住的地方,因此,不同的文化产品可以起到对人的心灵共同慰藉的作用,也正因此,不同的人之间可以通过文化产品来交流与沟通,彼此认识了解,并且在同一个地球上共生。

文化在一个很长的时间内是有生产而无产业。产业是一种系统性社会生产形态和体系。就文化而言,所谓系统性社会生产形态和体系就是说有关文化产品的生产超越了个人生产的范畴,而成为社会集体性共同行为。这种集体性共同行为意味着关于某种文化产品的生产,不仅有普遍的自我需求,而且有关于该类文化产品生产的某种规范性要求,获得了普遍性认同,包括它的性质、形制、审美、伦理等等。这是一种社会演化最重要的动力机制转化过程:个体向集体转化,单一的力量体系向集合的力量体系转化。社会发展的一切产品的生产只有获得普遍性认同,才有可能在生产方式的选择上表现出群体性选择的生产力特征,并且以这一选择获得彼此的类的认同和交流,进而在这个过程中实现价值交换。社会系统、进而社会文化系统的进步就是在这个动力机制的演进过程中实现和完成的。不能实现精神价值交换的产品不是文化产品,关于这一类产品的生产不是文化生产,它的系统性形态当然也就不是文化产业。它是由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内生的一种动力机制。

3.文化产品是表达自由的实现与方式

文化产品生产是表达自由的实现行为与过程。文化产品的丰富多样性及其生产机制和生产系统,构成了文化产业与表达自由复杂的社会关系。对文化产业的权利是人权的一种,是人通过改变文化产业来改变自身的一种权利。既是一种经济权利,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文化权利。这是一种以表达自由为核心的文化权利。谁以及哪些人有权赋予文化产业的意义?它们又给文化产业赋予了什么样的意义?这是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法律命题。

表达自由与言论自由是人类社会制度的重要文化形态和社会发展机制。但是,世界上从来没有什么抽象的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一切所谓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都是一定社会制度下定义的自由形态,也就是说,都是法律制度下的言论自由与表达自由。只要有家庭和私有制、只要有法律和国家,就没有抽象的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一切的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都是具体的,都是家庭、法律和国家制度下的。有责任就没有自由。反抗责任就是反抗自由。当责任成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的时候,不履行法律义务就必然遭受法律惩罚。而惩罚就是对某种自由的剥夺,即你没有反抗责任而不履行义务的自由。那种动不动以自由来要求别人和教训别人的人,无疑是自欺欺人。目的是他有自由,而剥夺别人的自由。由于表达自由与言论自由同时又是一个政治法律问题,因此,这就提出了一个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政治文化传统问题。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文明体系下其政治文化传统是不一样的。发达国家、新兴经济体不同国家的形成条件规定和决定了文化产业的生存与发展形态,而文化产业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成为这些国家不同社会文化系统的表现方式。

文化产业是社会的表达形式与表达载体。从言语表达、物载体表达到符号表达、意义表达,文化产品的出现既是表达自由的最高形式,也是它的最低实现与表现。由于所有的文化产品形态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文化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结果,因而,也都是一定条件下社会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历史形态,都集中表现和表达了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对表达自由、言论自由的认知、理解、接受与表现。毫无疑问,是当时条件下社会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文化体制与制度的表现。这是以往一切历史文物品对于今天的价值与意义。离开了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社会文化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整体性进步与发展提出来的文化发展的要求,抽象地谈论表达自由与言论自由是没有意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切文化产业的产业形态和文化生产力形态也都是文化的社会体制形态。以手工业为主要生产方式的传统文化生产力形态和传统文化产品体系,就是它的文化社会体制和社会文化系统的一种非物质存在方式和依据;而以大规模机器复制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现代文化生产力与现代文化产品体系,则是资本主义工业社会文化生产体制的表现,是资本主义社会文化系统的折射。文化产业发展与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实现程度与实现方式就存在于这种具体的历史形态之中,产生于这种具体的历史形态之中。历史的文化产业是如此,今天的文化产业同样也是如此。从这样的角度看问题,我们就可以对今天中国的文化产业发展与社会文化制度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历史维度视角,从而有助于我们克服和消除在文化产业发展与表达自由的关系问题上超历史主义、脱离历史实际的局限性,而更好地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同时,发展我们的表达自由、实现表达自由和维护在法律下的表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