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序言
- 司法改革(依法治国研究系列)
- 胡云腾主编
- 3794字
- 2018-12-19 15:13:11
回望历史,中国的司法改革可以说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同时起步,业已经历了30多年的光辉历程。20世纪,由于没有足够的理论支撑和顶层设计,其中很多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边探索边积累经验。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进行的司法改革,多数都是司法机关自发进行的。一些案件急剧增多的中、基层法院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在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中率先开展了以审判方式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尝试,目的主要是提高审判质效、实行繁简分流、凸显庭审功能、重视调解作用等。这些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有的改革举措在其他地方也得到了推广,但总体上看还是属于大、中城市和东部经济快速发展地区的法院先行一步的局部的司法改革。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首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这是党的代表大会首次对司法改革提出具体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据此开始在各自的系统中对司法改革自上而下进行部署。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规定了7个方面39项改革举措,主要是三大诉讼中的审判方式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检察改革的“三年规划”。进入这个阶段,司法改革即从各地法院的自发改革,转变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推进的系统改革。
200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完善诉讼程序,解决执行难,改革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和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据此,中央政法委牵头组织了这一阶段司法改革的实施工作。2004年12月,中央下发了中央政法委起草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为贯彻落实《初步意见》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下发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规定了8个部分共50项改革举措。这些改革举措有些属于体制和程序改革,有些属于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改革。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发布了部署司法改革的文件。我国的司法改革自此进入中央政法委系统组织推进的新阶段。
200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包括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等任务和要求。为落实这些司法改革任务,中央政法委组织中央政法各部门[1]共同研究司法改革具体事项。2008年12月,中央下发了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具体任务分解到中央政法各部门负责落实。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改革的有12项,参与改革的有43项,这次改革已经涉及某些体制性的问题。为落实这些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列举了30个改革项目并细分为132个具体任务。这些改革项目到2013年底已基本完成,一些司法改革成果集中体现到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中。总结以上司法改革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中央提出任务和要求、中央政法委负责组织规划、中共中央下发改革文件、中央政法各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的模式。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调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等。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三中全会决定规定的336项改革举措中,有26项是司法改革举措,包括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保障体制改革,司法人员单独职务系列改革,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法院管辖制度改革等方面。这些司法改革举措关系重大,影响深远,多是体制性、制度性的改革。正在谋划推进这些改革举措之际,2014年11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专门就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190项法治改革举措中,有48项司法改革举措,包括司法权力优化配置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司法民主公开改革、法治队伍建设改革等,内容非常丰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是司法改革的姊妹篇。为贯彻落实人民法院承担的司法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 -2018)》[2],《纲要》分别就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等7个方面,规定了65项司法改革举措。这一轮司法改革涉及的面最为广泛,推进的力度和难度也很大,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和需要协调的部门很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亲自研究部署。自此,我国司法改革进入中央顶层设计和直接部署、中央政法委领导中央政法各部门贯彻落实的新时期。
相对于司法改革工作,中国学术界对司法改革的研究相对较晚,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形成研究热点。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刊《人民司法》杂志刊登了十多篇关于司法改革的系列文章,法官以及专家学者第一次集中发出了司法改革的理论之声。同时,一些学者也陆续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了学术论文,相关的研讨活动和国际交流也逐渐多了起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于1997年确立并于1999年写入宪法以后,学术界和实务界在重视法治理论研究的同时,也更加重视对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四个改革纲要,都吸收了学术界和实务界有建设性的理论成果。
本书收录的论文,都是近20年来对中国司法改革研究观点有所创新、论证严谨缜密、贡献比较突出、影响较为广泛的学术成果,它们对我国司法改革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现略作以下几点说明。
一是论文作者。本书所收录论文的作者中,不仅有国家的首席大法官、大法官,而且有基层法院的普通法官;既有国内外知名的大牌学者,也有初出茅庐的学界新秀。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对司法改革满怀激情和热情,注意立足现实国情,善于借鉴域外经验,具有深厚的法治理论尤其是司法改革理论学养。
二是论文时间。本书所收录论文的时间跨度前后约20年。由于这20年中国司法改革的实践变化巨大、司法制度进步巨大,所以收录论文时力求兼顾历史性与现实性的统一。从中可以看出,有些论文提出的观点已经在司法改革中得到实现了,可以说理论成果已经转化为制度成果;有的观点虽然一度发生过很大的影响,甚至此前还被吸收采纳,但随着时间推移,最终被决策部门冷落了甚至抛弃了,为了反映历史,对此类论文也酌情收录;当然,更多的观点目前还处于转化实施与实践检验的过程中,并通过实践的检验而不断加以完善,以便为未来的司法改革提供支撑和参考。可以说,本书收录的论文不仅反映了司法改革理论的发展进步,而且体现了20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艰难探索的历程。
三是论文内容。本书所收录的论文涉及司法体制、司法制度的一般理论问题,司法制度体系及其组成部分的理论问题等。包括司法体制与司法原则方面的改革理论,司法权力配置方面的改革理论,司法组织方面的改革理论,诉讼程序方面的改革理论,司法管理方面的改革理论,司法主体方面的改革理论,以及司法工作机制方面的改革理论,等等。
四是论文价值。总体上看,本书所收录的论文,有的丰富了我国的司法理论研究,有的则为司法改革决策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有益参考。其中,较早发表的论文所发挥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聚焦问题、理论引导和思想启发上,而近期的论文则更多侧重于对具体改革举措的献计献策上,也更具有建设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些论文共同推动了我国司法改革理论的发展与繁荣,基本代表了我国当代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水平,体现了学术研究参与法治进程的责任感和担当精神。正是司法改革理论研究成果的不断问世,才促进并服务了当前的司法改革实践。同样,也正是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拓展,才制约了我国司法改革实践的更好发展。
实践是理论的基础,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我国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的良性互动方兴未艾,有关成果源源不断地涌出。限于篇幅,本书所收录的论文只能反映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的某些侧面,力图反映当代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的主流观点和研究水平,反映相关实务界的基本立场和看法。当然,这只是编选者的追求和看法,由于信息了解不全面和能力水平的局限,本书的编选或有不妥当之处,尚请方家同仁批评指正。作为法官,我们衷心期待有更多的司法改革成果问世,也祝愿我国的司法改革大业取得更大的进步,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法学教授 胡云腾
2016年3月28日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等单位。
[2]2014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规定的司法改革任务,制定并下发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规定了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等8个方面45项改革举措。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公布后,鉴于两个决定司法改革内容的紧密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对《纲要》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以《意见》的形式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