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空间整体换风设计

2.3.1 全面通风方法

(1)按照通风的动力不同分

按照通风的动力不同,全面通风可分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2)按照对有害物控制机理不同分

按照对有害物控制机理不同,全面通风可分为稀释通风、单向流通风、均匀流通风和置换通风。

①稀释通风。对整个车间进行通风换气,用新鲜空气把整个车间有害物质稀释到最高允许浓度以下。该方法所需的全面通风量大,但是控制效果差。

②单向流通风。通过有组织的气流运动,控制有害物的扩散和转移。特点是通风量小,控制效果好。

③均匀流通风。速度和方向完全一致的宽大气流称为均匀流,用它进行的通风称为均匀流通风。气流速度原则上要控制在0.2~0.5m/s。这种方法能有效排出室内污染空气。目前主要用于汽车喷漆室等对气流、温度、湿度控制要求高的场所。

④置换通风。置换通风的概念和均匀流通风是基本相同的。

有余热的房间,由于在高度方向上有稳定的温度梯度,如果以较低的送风速(v<0.2~0.5m/s),将温差较小(2~4℃)的新鲜空气直接送入室内工作区。低温的新风在重力的作用小首先下沉,随后慢慢扩散,在地面上形成一层薄薄的空气层。而室内热源产生的热气流,由于浮力作用而上升,并不断卷吸周围空气。这样由热气流上升时的卷吸作用、后续新风的推动作用和排风口的抽吸作用,地板上方的新鲜空气缓慢向上移动,形成类似于向上的均匀流的流动,于是工作区的污浊空气为后续的新风所代替。当达到稳定时,室内空气在温度、浓度上便形成两个区域:上部的混合区和下部单向流动的清洁区,这种通风方式就叫置换通风。置换通风的效果和送风条件有关,与传统的稀释通风方式相比,具有节能、通风效率高等优点。

2.3.2 全面通风设计

(1)设置条件

①防止热、蒸气或有害物质的建筑物,当不能采用局部通风或者采用局部通风后达不到卫生标准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或者是采用全面通风。

②设计全面通风时,要尽量采用自然通风,以节约能源和投资。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或者是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

③民用建筑的厨房、厕所、浴室等宜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进行局部通风或全面通风。

(2)设计原则

①设计集中采暖且有排风的建筑物,在进行风量平衡计算时,应考虑自然补风(包括利用相邻房间的清洁空气)的可能性。如该建筑物的冷风渗透量能满足排风要求,可不设机械通风装置。当达不到时,宜采用机械通风装置。

②对于换气次数小于2次/h的全面排风系统,或每班运行不足2h的局部排风系统,经风量和热量平衡计算,对室温没有很大影响时,可不设机械送风系统。

③当相邻房间未设有组织进风装置时,可取其冷风渗透量的50%作为自然补风。

④从热平衡的观点看,由于在采暖设计计算中已考虑了渗透风量所需的耗热量,因此用渗透风量直接补偿局部排风量时,在热平衡中可不予考虑。

⑤进行热平衡计算时,对于局部排风及稀释有害气体的全面通风应采用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⑥根据卫生标准的规定,排出空气经净化处理后,如其中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室内最高允许浓度的30%,可返回车间再循环使用。

(3)全面通风的气流组织

进行气流组织设计时,应符合下述原则。

①排风口尽量靠近有害物源,或有害物质浓度较高的区域,以便有害物质迅速排出。

②送风口尽量靠近操作地点。送入通风房间的清洁空气应先经过操作地点,再经污染区域排至室外。

③在整个通风房间内,应尽量使送风气流均匀分布,减少涡流,避免有害物在局部地区的积聚。

④对设置机械通风的民用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中要求清洁的房间,当其周围的环境较差时,送风量应大于排风量,使室内保持正压。对室内产生有害气体和粉尘,可能污染周围相邻房间时,送风量应小于排风量,使室内保持负压。一般送风量为排风量的80%~90%。

⑤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并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a.放散热或同时放散热、湿和有害气体的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当采用上部或下部同时全面排风时,宜送至作业地带;

b.放散粉尘或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或蒸气,而不同时放散热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从下部地带排风时,宜送至作业地带;

c.当固定工作地点靠近有害物质放散源,且不可能安装有效的局部排风装置时,应直接向工作地点送风。

⑥同时放散热、蒸气和有害气体,或仅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有害气体的生产厂房,除设局部通风外,宜在上部地带进行自然或机械全面通风,其排风量不宜小于每小时一次换气。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排风量可按每平方米地面面积6m3/h计算。

⑦当采用全面通风消除余热、余温或者是其他有害物质时,应分别从室内温度最高、含湿量或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排风,并且其风量分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有害气体和蒸气密度比空气小,或在相反的情况下会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地带排出所需风量的2/3,从下部地带排出1/3;

b.当有害气体和蒸气密度比空气大,且不会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地带排出风量的1/3,从下部地带排出2/3。

注:从房间上部地带排出的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一次换气。

当排出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蒸气时,排风上缘距顶棚不应大于0.4m。

从房间下部地带排出的风量,包括距地面2m以内的局部排风量。

2.3.3 全面通风换气次数计算

当散发有害物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按换气次数而定(见表2.1)。即

表2.1 化学物质车间换气次数

qV=nVf

式中 qV——全面通气量,m3/h;

n——换气次数,1/h;

Vf——通风房间体积,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