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导言

1.1 为什么要把中国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研究对象

混合所有制这种制度安排很有意思,它在中国的踪迹至少可以追溯到洋务运动时期的官督商办,当然那是逝去的历史,我们对混合所有制进行高度关注主要是因为它在过去十几年里渐趋流行并越来越受到政府鼓励。而在国外,混合所有制并不多见,笔者接触过的许多外国经济学家都不太了解也不太理解这种制度安排,除了在少数领域(如基础设施的PPP)和特殊情况(如经济危机爆发)下,混合所有制一般不会受到政府青睐,更不会作为一种鼓励性政策进行推广。

“混合所有”这个词在我国的官方文件中首次出现,是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1993)。这个时候,还没有用“混合所有制”这个词汇,似乎体现了中央的一种谨慎态度,即注意到并接受了现实中随着产权流动和企业重组所催生的“混合所有”企业,但是不太愿意把这些“混合所有”上升到“制度”的层面,所以不叫作混合所有“制”。不过几年之后,中央就接受了混合所有“制”了。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就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江泽民,1997);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相互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1999);2002年党的十六大说得更清楚了,“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江泽民,2002);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行形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2003)。当然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混合所有制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2013),更是广为人知。实际上,研究发现,混合所有制在实践中的出现要早于在官方文件中的出现,这将会在本书以后几章作详细的介绍。从改革开放之后不久一直到今天,混合所有制在中国越来越有市场,主要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选择密切相关,这从上面提到的几次重要的中央会议的文件就可以看出来。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那些曾经对国有部门进行过大规模改革的其他转轨国家,混合所有这种制度安排也没有成为一种主流的政策选择。此外,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国有企业改革还不仅仅限于转轨国家,英国等老牌市场经济国家也曾进行过很有力度的国有企业改革,这些国家选择的是直接的私有化道路,尽管私有化推进过程中会也会存在阶段性的混合持股现象。

因此可以说,混合所有制具有很强烈的中国特色。与其他很多转轨国家相比,中国的经济转轨所具有的特色当然不仅仅体现在国有企业改革和混合所有制这方面,但任何一个转轨国家,转轨的核心内容之一恰恰就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占国民经济主体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不理解一个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革就很难理解这个国家的经济转轨。一些文献(S.Djankov, and P.Murrell,2002)专门研究了转轨过程中的国有企业改革问题,并指出了其对于整个经济转轨成功推进的重要性。事实上,中国政府在1984年以来一直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转轨的中心环节,而发展混合所有制已经作为一项重要的国有企业改革战略,包括前面提到的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次代表大会,1999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2003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及2013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都一以贯之地鼓励混合所有制的发展,支持以混合所有制来改造国有企业,这在其他转轨国家完全找不到。既然混合所有制这种制度安排是中国经济转轨最重要的特色,对混合所有制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人们加深对中国经济转轨独特性的理解,有助于人们加深对经济转轨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认识,这对于辨析时下在国内和在全球范围内都引起讨论的“中国模式”、“中国道路”,都具有参考价值。而且,与全球范围内已经长期存在和长期发展的第一种经典企业,即私有制为基础的企业;很长一段时期被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主流的第二种经典企业,即公有制为基础的企业,都有所不同;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第三种企业,在中国当下进行比较广泛的实验,它有着怎样的公司治理,它能否形成良好的治理机制,它能不能与中国的市场经济相融合,能不能与市场体系的全球化和经济全球化相融合,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议题。因此,把中国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无疑具有学术上和政策上的双重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