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绩效管理理论与实务
- 李敏 朱晓熔
- 15字
- 2021-03-26 11:24:48
第2章 绩效考核类型、原则、方法
2.1 绩效考核类型
绩效考核是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分析绩效考核的不同类型,可以为公安部门的绩效考核提供不同的分析视角。在我国现有的绩效考核的类型中,从不同的方面可以有不同的类型。
从考核对象来看,可以分为个体绩效考核和组织绩效考核。个体绩效考核是指基于事实,有组织的、客观的对雇员的特性、资格、能力、业务态度、工作适应性及对组织的贡献所做出的评价。组织绩效考核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组织的经济、效率和效益做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价。
按考核的内容,可将绩效考核分为综合考核与单项考核。综合考核是相对于单项考核而言的。单项考核,是指对某一具体经济现象,这种评估一般选择能反映其特征的指标进行描述。综合考核是指对某些复杂现象或综合现象的考核。这些现象往往是一个复杂的各个子系统状况的综合反映,综合评估就是将各子系统的状况加以合成,用以描述整个系统的基本特征,使人们获得整体的认识。
按考核的层次,可将绩效评估分为整体考核、部门考核和个人考核。整体考核就是对整个组织进行考核。部门考核就是对组织中的各个部门进行考核。个人考核就是对个体进行考核。
按考核的指标,可将绩效考核分为财务考核和非财务考核。财务考核主要是以财务指标为主进行的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费用、经费使用效率。非财务考核主要是以非财务指标为主进行的评估,考核的内容包括内部业务流程、创新、人力资源、质量等方面。
按考核的主体,可将绩效考核分为外部考核和内部考核。外部考核就是由组织外部的有关考核主体对组织做出的考核,外部考核主体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消费者等。内部考核就是组织内部的有关考核主体对组织做出的考核,内部考核主体包括组织管理者和员工等。
按考核的时点,可将绩效考核分为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就是按年、季度、月份进行的考核,是较为系统全面的考核。不定期考核主要就某些专门事项进行考核,如经营者任期经营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