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院之争: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
- 张从容
- 1342字
- 2020-07-09 17:22:08
本章小结
就部院之争的制度背景而言,主要有三个层次:其一是宪政改革,其二是官制改革,其三是司法改革。从仿行宪政的角度来看,部院之争是一个划分权力的问题,它涉及到三权中的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就官制改革而言,部院之争是一个机构转型的问题。它一方面涉及到由刑部到法部、由大理寺到大理院的机构转型,一方面涉及到部、寺及部、院之间的关系;就司法改革而言,部院之争涉及的是法部与大理院的职权问题。一百年前的国人,对于司法独立的认识与实践,也正是在这三个层面上展开并渐次深入的:司法独立既是宪政意义上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分立,也是官制改革要实现的目标——从中央到地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也是司法体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划清部院权限,分清部院职掌,摆正部院关系。从宪政层面经官制再及于司法制度的这场改革由表及里,对传统司法制度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造,而启动这场改革的正是部院之争。而且,部院之争还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近代司法改革的重要命题和精神——审判独立。因此,部院权限之争不仅是晚清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观察司法独立实现过程的绝佳视角。这正是本书选题的原因所在。
从时间上来说,部院之争的制度背景自然还应包括在新政前期进行的“恤刑狱”改革,它与1906年开始的司法改革在制度前提上有着很大不同。前者以保持专制制度为前提,而后者则以“三权分立”的仿行宪政为号召。但就司法改革而言,两者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连续性。一方面,1906年后,原先“恤刑狱”的改革仍然在继续,虽然已不再是主要内容;另一方面,将新政时期的司法改革作为一个整体来看,1906年前后的司法改革构成了一个从边缘到中心、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司法改革质的变化也只有在仿行宪政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
对制度背景进行描述的另一个目的在于试图解释部院之争产生的制度性根源。官制改革方案对“三权分立”进行了变通,保留军机处、缓设资政院及赋予法部过多的权限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中央集权。就司法制度而言,法部与大理院作为中央司法机构,构成了新的司法体制,法部与大理院须以司法独立为原则重新架构司法体制。官制方案所设计的司法体制是将司法权授予法部,令法部同时兼具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双重角色,大理院则分任审判职能,法部对大理院行使监督权。这也就是“中国式”的“司法独立”:“司法权”被设定为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司法行政权由法部掌控,司法审判权由法部与大理院分享,并且由法部监督大理院,而法部对大理院进行监督的方式之一就是在实质上行使凌驾于大理院之上的审判权与监督权。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有名无实,审判独立并没有得到坚持和贯彻。这一方案既不彻底,更不成熟,仅是为了实现集权而设计的权宜之计。这种错位的设计还造成了“司法权”一词的歧义,从孟德斯鸠的经典理论、官制改革方案和法部职权角度出发,分别可以得出不同理解。这也正是部院之争的原因之一。另外,部院在成立后,还要完成自身的机构转型。在这一过程中,由刑部到法部,由大理寺到大理院,其职权与分工的变化是巨大的。部院权限划分对于新的司法体制的建立与中央司法机构转型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官制改革方案中违背审判独立的设计与日后司法改革的方向形成了深刻的矛盾,这一矛盾成为部院之争不可避免的制度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