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恤刑狱”的改革

清末新政的两个阶段有着很大不同。第一个阶段的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为了加强和巩固专制制度,所以只能在旧体制内部进行改良,具体表现为清除体制内的积弊,不可能触及专制制度本身。而第二个阶段则是以实现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为改革目标,矛头所向即是专制制度。具体表现为重建政治体制。就司法改革而言,第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清除司法制度中的旧弊,而第二阶段则要重建整个司法体制。这两个阶段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性。第一阶段“恤刑狱”的改革既是日后司法改革的序曲,也暗示了后者可能选择的路向。

由于中西方文明在同一时间断面上表现出巨大的差异,中国在改革的道路上选择以敌为师,走仿效西方的道路无疑是明智的。而一旦与西方法律“改同一律”,就能收回领事裁判权,又成为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主要动力。因此,清政府在残酷的现实逼迫下终于放弃了“祖宗成法不可变”的说辞,选择改革,也就不可避免地走上移植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道路。在“如何变”这个问题上,从自身利益考虑,它必然首先选择对原有体制冲击最小的改革方案,走一条稳妥的、循序渐进的发展道路。只有当情况恶化,原有改革方案不足以应付新出现的问题时,对原有体制产生较大冲击的方案才有可能出台。因此,在新政初期,受到朝廷青睐的是改良色彩浓厚的“三折”方案,因为它只对现有体制的边缘地带进行改革,并未触及专制制度;而当新政效果不明显,内忧外患进一步加剧时,清廷才不得不寄希望于仿行宪政,着手对专制制度本身进行改革。即便如此,清廷选择的也是对其最为有利的君主立宪制。“由边缘到中心”正是自上而下政治改革的共同特点。

在两种政治体制模板下,“恤刑狱”与仿行宪政下的司法改革正体现了这种由局部而整体、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新政初期,“恤刑狱”的重点虽然只限于革除旧弊,但其立论基础之一即是:与“优越”的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存在着诸多弊端,不得不变,不得不向西方学习。中西对比和“中劣西优”的结论是展开改革的逻辑前提。所以,“恤刑狱”的最大价值在于它以开放的视界,将中西对比引入司法改革,找到了改革的西方样板,并且直接使传统司法制度“变”了。原先铁板一块的传统司法制度一旦被撕开了口子,其后的改革就顺理成章了。在仿行宪政方案出笼之后,“恤刑狱”的局部改革自然被全盘改革所代替,两个阶段之间的衔接直接而顺畅。

循序渐进,由边缘到中心,由量变到质变正是晚清新政的真实写照,也是晚清司法制度改革行进的轨迹。故对晚清司法制度进行回顾时,不可忽略初期的“恤刑狱”,以及“恤刑狱”在司法改革全程中的开创性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