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审判观点汇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商事案例(1985-2010)
- 周伟
- 409字
- 2020-07-09 15:37:50
第五章 占有
23【善意占有】【长期占用、管理他人所有的房屋且无任何人提出异议,视为善意占有】
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以自己的名义长期占用、管理他人所有的房屋,无任何人提出异议的,视为善意占有。善意占有人愿补足该房屋差价款的可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胡德开等人申请确认房屋所有权案,法案例(1998)4-144)
鉴于胡五宏与原漳州民兴银公司确有债权债务关系,该公司并未届期清偿债务,且已倒闭50余年,胡五宏及申请人以自己名义长期占用、管理坐落于厦门市公园东路80号的房屋,至今并无任何人提出异议,系善意占有,现申请人愿补足该房屋差价款,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应予准许。鉴于原漳州民兴银公司至今无人主张权利,申请人补交的房屋价款可视为无主财产,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收归国有。(胡德开等人申请确认房屋所有权案,1998年第4期第1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