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法的宗旨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在经济法的价值论中,有关宗旨的理论是很重要的内容,同时,对于制度实践也具有重要价值,因此,需要探讨经济法宗旨的位阶、确立标准与方法、具体提炼与检验,以及研究价值等问题。

一、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

依据一般的法理,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是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其中,价值是更为抽象的,经济法的宗旨必须要体现经济法的价值。此外,由于宗旨的位阶是在法的原则之上,因此,在经济法的原则中,又要体现法的宗旨,并再现法的价值。

在经济法的价值体系中,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形成了一个二元结构,宗旨与经济法的二元价值密切相关。其中,经济法宗旨是经济法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因而它与立法者的价值追求,与经济法的主观价值联系十分密切。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经济法的宗旨就是抽象的主观价值在立法上的体现。此外,经济法的宗旨作为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其有效实现也离不开经济法的特定功用。如何把客观价值与主观价值结合起来,如何通过客观价值的实现去有效地实现主观价值,正是需要在经济法的宗旨(尤其是具体的立法宗旨)中加以明确的。

经济法的宗旨,作为整个部门法的总体上的宗旨,不仅同经济法的价值联系十分密切,而且还同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的宗旨密切相关。因此,在研究经济法宗旨的过程中,还要关注部门法的宗旨,特别是具体的立法宗旨,并从中提炼经济法的总体宗旨或称一般宗旨。

二、宗旨的确立标准和方法

(一)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

要确立经济法的宗旨,同样要遵循相关的标准。其中,最重要的和普遍遵行的标准有三个,即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标准。

独特性标准强调,对于经济法宗旨的概括,应当体现经济法的特色。经济法宗旨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宗旨,而不应是各类法律所共通的宗旨,更不应是非法律的宗旨。因此,能否在各类法律共通的宗旨的基础之上,提炼出经济法所独有的或有特色的宗旨,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普遍性标准强调,经济法的宗旨应当能够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换言之,它应当是真正从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的宗旨中概括出来的。只有这样,才不至于把某个部门法的宗旨当作是经济法的总体宗旨或一般宗旨,经济法的宗旨才能够对各个部门法的具体立法产生普遍的指导力,才能够对各类部门法的宗旨问题更有解释力,这对于形成宗旨的体系和增强其内在联系,同样非常重要。

在包容性标准方面,要求经济法的宗旨体系是开放的,具有包容性的,能够随着经济法的发展,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作出内在的调适,唯此才能有效地避免宗旨体系的剧烈变化,也可以避免在立法宗旨上的不断摇摆,从而有助于全面地把握经济法的职能与地位、价值,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分工和配合。

上述各类标准,是检验所确立的经济法宗旨是否适当的重要尺度,对于研究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的宗旨,指导经济法各类具体立法宗旨的确立,都有其意义。尽管上述标准非常重要,但仅仅只关注标准还不够,还必须关注宗旨确立的方法。

(二)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

要确立经济法的宗旨,必须注意问题定位,要结合相关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手段、目标,从而发现经济法的宗旨,为此,就必须注意采取矛盾分析的方法、系统分析的方法、语义分析的方法等,以更好地确立经济法的宗旨。

1.矛盾分析与问题定位

经济法的宗旨,既然是经济法调整所要实现的目标,则该目标必然会与一定的现存问题相关联。因此,要确定经济法的宗旨,必须明确经济法调整所要解决的问题,实行“问题定位”。

要进行“问题定位”,必须明确经济法面临着哪些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的成因是什么,应当通过什么途径去解决,等等。通常,人们往往把各类市场失灵问题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必须要有效解决的“基本问题”,例如,不公平或不正当的竞争、负的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上的“搭便车”、信息的不对称、社会分配不公、物价或币值的波动等,往往被视为经济法调整应当解决的“基本问题”。而在这些问题中,恰恰体现或蕴涵着经济法的“基本矛盾”。

经济法的基本矛盾,是内在于人类的欲望之中的。人类的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直接影响着经济法基本矛盾的形成。一方面,私人欲望与私人物品是相对应的,从对私人物品的私人欲望来看,人们总是希望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效用的最大化,因而必然要强调作为私人个体的营利性,必然要追求私人物品领域的效率;另一方面,人们还存在着对公共物品的公共欲望,还存在着公平分配等共同的价值追求,因而必然要追求公平,并要求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于是,从个体的角度来看,要追求个体的营利性,力争效率;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又要追求社会的公益性,强调公平,从而形成了主体的不同要求,也由此形成了经济法上的基本矛盾,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作为其延伸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从经济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经济法的调整最初所需面对的,是竞争与垄断的冲突与矛盾。各国之所以要反垄断,是因为那时人们认为垄断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反垄断也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成为了公共欲望。而从事垄断行为或具备垄断状态的企业,从自身的营利性和经济效率出发,必然希望在法律上不要反垄断。由此进一步形成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进而又形成了公平与效率等矛盾。正是针对这些矛盾及其形成的问题,才需要进一步研究经济法如何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问题。

经济法调整所面对的基本问题,是各类传统部门法所无力解决的。在市场不失灵的情况下,各类传统部门法的调整尚有效率;但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各类市场失灵问题,却恰恰是传统部门法所无法有效的,这就需要开放的法律体系必须生成新的子系统,去解决这些现实问题,以弥补传统部门法的调整不足或调整空白。而解决新的市场失灵问题,作为法律调整的重要目标,必然会内化于经济法的宗旨之中。因此,经济法调整的一个直接目标,应该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2.系统分析的方法

要确立经济法的宗旨,还必须运用系统的分析方法,尤其应当运用系统分析方法中的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和关联分析方法。

在经济法系统中,包含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个方面的规范,由于存在着特定的规范结构,因而经济法可以产生特定的调整功能,从而能够有效地规范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保障各类主体的法益,以及经济法秩序的形成。而在解决上述问题的过程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并形成一种良好的秩序,正是经济法调整所要实现的目标。可见,运用结构功能分析方法,有助于找到经济法功能实现所欲实现的目标。

此外,要确立经济法的宗旨,还应当注意关联分析的方法。为此,既应当联系到经济法各个部门法的宗旨,也应当联系到经济法的具体立法宗旨,还应当联系到经济法理论的其他相关部分,同时,更要把宗旨同经济法的价值、原则乃至具体规则等相联系。这样才可能系统地、全面地把握经济法的宗旨。

3.语义分析的方法

研究经济法的宗旨,同样可以进行语义分析。从一定意义上说,“宗”乃根本,“旨”乃精神,因此,宗旨应当是法的根本精神。作为一种精神,当然要体现法的价值和理念;作为经济法的宗旨,当然要体现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

经济法的宗旨,之所以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宗旨,在于经济法的特殊性。而经济法的特殊性,从语义分析的角度看,至少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经济法是“经济”之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从主体的利益追求来看,各类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其中,企业以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消费者以效用的最大化为目标,政府则以政治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这几类最大化的追求,是相关学科学者的一般认识。可见,各类主体都有其自身的利益追求,都以各类效率的最大化为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各类主体都看成是具有独立利益追求的个体,而个体是要追求效率的最大化的,从而体现出一定的经济性或营利性。上述主体对效率的价值追求,因其具有普遍性和根本性,自然会体现在经济法的宗旨之中。

第二,经济法毕竟是经济之“法”,归根结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必然会具有法律规范的共有特征和价值追求,特别是在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追求方面,更是与各类法律规范存在着一致性。在各类价值追求中,由于对公平的追求更为基础,同时,公平也是实现正义和秩序价值的基础,因而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追求,也会内化为经济法宗旨的一部分。其实,法律作为调整各类主体之间关系的规则,要超乎各类主体的利益之上,就必须强调对各类主体利益的均衡保护,就必然要强调公平。唯有如此,才能提高法律的合法性和遵从度。可见,从法的整体调整来看,在经济法宗旨中,又必然要强调整体的均衡,要对各类主体的共同利益或称社会公共利益作出保护,要强调公平。

从上述基本的语义分析及其所蕴涵的价值来看,经济法的宗旨,不仅要强调对个体营利性的保护,也要注意对社会公益性的保护;不仅要强调效率,还要强调公平,唯此,才能使各类主体各自发展,和平共处,协调互利,共同进步;才能从法律的角度实现更高层次的正义和秩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三、宗旨的提炼与检验

在明确了宗旨的确立标准和方法的基础之上,就可以对经济法的宗旨进行提炼,从而使经济法的宗旨得以确立;同时,还应当对所确立的经济法的宗旨进行检验,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1.宗旨的提炼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学者对经济法宗旨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对于经济法的宗旨,也曾经作过多种不尽相同的提炼。这些提炼之所以存在或多或少的分歧,实际上同上述对提炼标准和方法的认识与把握不一有关。

在宗旨的确立方法上,前面曾经通过矛盾分析和问题定位,探讨了经济法所面对的基本矛盾与基本问题,强调必须注意系统分析,关注经济法宗旨的内部与外部的各个相关要素的联系,以及经济法的调整在解决相关问题方面应当具有的功能;此外,还通过语义分析,提出了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的价值追求,这样,就可以依据前面的确立标准,来尝试对经济法的宗旨作出提炼。

基于上述的分析和认识,在确立经济法的宗旨时,应当强调针对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经济法调整所具有的解决问题的功能或手段,指出通过经济法的调整,能够解决经济法的基本矛盾或基本问题,实现经济法主体在效率与公平方面的价值追求。

有鉴于此,可以认为,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就是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来不断地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就是经济法的宗旨。

经济法的宗旨,在横向上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经济目标,这是经济法调整力图产生直接效应的根本方面;一个是社会目标,这是经济法调整意欲产生间接影响的重要方面。在财政法、税法、金融法、计划法等宏观调控法中,普遍地存在着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的区分,因为这些法律的具体宗旨,不仅包括对该领域的最基本职能的保障,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宏观调控职能的保障,而且也都包括保障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方面的目标。此外,在市场规制法的领域,不仅有保障公平、正当的市场竞争,从而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的经济目标,而且也有保障消费者利益,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目标方面的考虑。需要说明的是,在现代法领域,都涉及经济性和社会性两个方面,这同当代国家主要负有的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是一致的。应当看到,经济法同样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但以经济性为主要特征;社会法同样具有经济性,但以社会性为主要特征。经济性与社会性这两个方面,相得益彰,互相影响,因而在经济法宗旨方面,也会具有“双重性”,以体现出这两者之间的现实的内在的联系,实现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的有机统一。

经济法的宗旨,在纵向上是层层递进的,可以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两个层面,这也是经济法宗旨的“双重性”的体现。经济法调整的基本目标是规范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保障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缓解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冲突,兼顾效率与公平;才能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经济法调整的最高目标,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该最高目标,并非经济法所独有,而是相关部门法共有的高层次的目标,它是在经济法实现基本调整目标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的目标,但因其也是经济法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因而应当归入经济法的宗旨。此外,经济法调整的基本目标的实现,只是实现最高目标的一个必要条件,要全面地实现最高目标,还有赖于其他部门法的共同调整,因而最高目标是一种共通性的目标。在经济法的宗旨的确立方面,应当实现基本目标与最高目标的有效统一。

如果把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分为上述的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则经济目标更为直接;如果把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分为基本目标与最高目标,则基本目标更为基础。在经济法的具体立法宗旨中所要体现的,一般主要是经济目标和基本目标,它们对于现实的立法和执法活动都是很重要的。

上述对宗旨的界定,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其中,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体现的是经济法的功用价值(客观价值);而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则体现的是经济法的评判价值或价值追求(主观价值)。由此可见,经济法的宗旨与经济法的价值确实存在着内在的关联。

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

上述对宗旨的提炼,是否适当,还需要按照前述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

首先,从独特性的标准来看,上述经济法的宗旨的确立,是基于经济法的双重价值,以及经济法调整所面对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与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直接相关,从而与其他部门法有着根本的不同;同时,在确立宗旨的方法上,也体现着经济法宗旨的特殊性,从而使经济法宗旨的确立,也与其他部门法有着直接的差异,并体现出独特性。

其次,从普遍性的标准来看,上述的经济法宗旨,由于是针对经济法调整所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提出了通过调整调制关系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的目标,因而对于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都是适用的。事实上,无论是宏观调控法的各个部门法,还是市场规制法的各个部门法,都具体地体现着上述宗旨对于这方面的说明,可参见张守文等著:《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8—100页。。尽管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在具体立法方面,可能会确立更为具体的立法宗旨,但它们同上述总体上的经济法宗旨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最后,从包容性的标准来看,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不仅能够包容经济法的现实立法宗旨,而且也能够包容经济法的未来发展,从而具有开放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直接反映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而这些价值、矛盾和问题是与经济法共存的,如果这些矛盾和问题不存在,经济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从而也就谈不上经济法的宗旨等相关问题了。

四、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经济法的宗旨中包含了几个重要目标,需要在此作出进一步的说明。这些目标主要是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目标、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的目标,以及经济法宗旨中的最高目标。

(一)稳定增长目标

稳定增长目标涉及经济法的双重目标,即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但首先是经济目标,同时,又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稳定增长目标强调经济要在稳定中增长,要在有序的状态下增长,因此,在宏观经济领域必须强调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可以集中概括为稳定增长目标,其中,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是强调稳定的目标,而经济增长则是侧重于增长的目标。这些目标在经济法中,特别在宏观调控法中是非常重要的。从立法上看,在1967年,德国曾经制定了《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促进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实效。我国也曾尝试制定此类法律,但由于诸多原因,至今仍未出台。;在微观层面则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和正当竞争。此外,物价问题、就业问题、市场秩序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社会问题,因此,这些问题的解决,本身也是在解决社会问题,这也是经济性与社会性密切相关的重要体现。

(二)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

经济法是分配法,涉及对相关主体权利与权力、社会财富与主体利益等多个方面的分配。其中,对于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相关的人权保护问题。在经济法领域,涉及人权的,主要是基本的财产权问题。由于经济问题是核心,因此,在经济法领域的财产权以及相关的自由经营权或竞争权等,都是非常重要的人权。这也有助于在广义上理解,为什么经济法被称为“经济宪法”。从总体上说,一国的法律应当能够从不同角度来全面地保障基本人权,因而保障人权的目标并非经济法所独有的目标。但由于经济法调整所要解决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个体和整体两个方面,因而对于保护人权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

保障人权的目标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上都有体现。例如,财政法通过转移支付制度等来保障人权;税法通过税收优惠制度、基本生活资料不课税制度等来保障人权;消费者保护法以及各类竞争法通过对经营者义务的规定来保障基本人权,等等。这些都说明保障人权目标的普遍性。事实上,经济法作为涉及国民基本财产权利的公法,与人权保护自然联系非常密切。因此,保障人权的目标,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上也自然都有体现。

(三)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经济法把社会公益作为自己的法益保护目标,说明经济法对社会公益的高度重视。事实上,从利益的划分来看,许多学者比较偏重于私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划分。在利益保护方面,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虽然相关的传统部门法也会提及,但并非这些部门法的主要功能,因此新兴的现代法必须承担起这一重要的任务,而经济法无疑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部门法。事实上,经济法不仅要注意对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保护,而且也要对其他部门法保护不够的社会公益予以更多的保护。这也是经济法的调整力图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体现。

对于上述各类利益,还可以作出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二元划分。对公益与私益,以及相关的公法与私法,以及替代性的研究,可参见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7、208—215页。在利益的二元结构之下,对于个体利益的保护,与对于整体利益的保护,在法律的考虑上可能是不同的,从宏观上说,虽然对于各类利益,各类法律都要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上予以保护,但法律或部门法毕竟要有一个分工和定位,这种分工和定位要与不同的需要相联系。对于私人欲望、私人物品、私人利益,必须注意私法的保护;而对于公共欲望、公共物品、公共利益,则必须注意公法的保护,这是由公共利益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在对利益进行二元划分的情况下,公共利益包括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在国家的强势法制的现实之下,尽管国家的利益有时也会受到一些损害,但国家会尽力去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比较复杂,而且作为一种共有的利益,也存在着不同的层次,属于第三部门的社团等究竟能否有效地保护这些社会公益,尚可存疑。事实上,第三部门在保护社会公益方面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会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商会对企业利益的保护、纳税人组织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等,都可能使不同阶层、不同人群的社会公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由于种种原因,如果脱离国家的话,这些组织的保护还是非常有限的。因此,不应当排除国家通过经济法的法制建设来进行社会公益的保护。

从两类利益来看,法制建设既要防止公权力对私人利益的违法侵害,也要防止公共利益保护上的“集体冷漠”或“搭便车”的问题。对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应当强调国家的有效保护,况且,保护这些公共利益,本来就是国家的责任。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中,明确保护社会公益,对于传统公法与私法都可能保护不足的社会公益予以特别规定,会更加有助于社会公益的保护。在经济法上对公共利益的强调,并不是对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漠视,而恰恰是关注对各类利益的均衡保护。

(四)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经济法调整的最高目标是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是在经济法有效地解决了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了效率与公平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更高的秩序。它不仅要求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也不仅要求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而是还要求经济与社会都要良性运行并协调发展。如果一个国家能够通过经济法的有效调整,实现了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了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就有可能实现整个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是一种非常高层次的秩序。事实上,立法者的价值追求就是力图通过经济法的调整,来减少社会的交易成本和无序状态,以增进社会的效率、公平和秩序。

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单纯重视经济增长而不重视经济发展的问题,单纯重视经济发展而不重视社会发展的问题,单纯重视经济或社会的发展而不重视两者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问题,已经造成了很大的社会成本,其损失甚至是不可估量的。这些问题当然需要各类法律的共同调整来解决,甚至还需要运用许多其他的手段才可能解决。但不管怎样,经济法在保障社会公益方面无疑要起到重要作用。

五、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

在对经济法宗旨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可以更进一步地看到其研究价值。应当说,研究经济法的宗旨,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价值。

(一)研究经济法宗旨的理论意义

从理论意义上来看,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价值论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它既能够把抽象的价值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条款,同时,又能够为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提供指导。

研究经济法的宗旨,有利于深化整个价值论,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经济法的宗旨作为整个理论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调整方法、功能、价值追求、原则等问题都密切相关,并且,与各类相关理论问题之间应当是可以互证的。因此,客观地、合理地确定经济法的宗旨,有助于更好地去理解相关的经济法理论,有助于发现各个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线索,为形成合理的经济法理论框架奠定基础。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一个重要方面。透过经济法的宗旨,既可以看到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的联系,也可以看到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在联系方面,经济法的宗旨中所包含的最高目标,与其他相关部门法是一致的;同时,这些目标的实现,也有赖于同其他部门法的相互配合和综合调整。在区别方面,经济法的宗旨毕竟具有经济法的独特性,反映经济法的特质,因而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作为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个方面。事实上,经济法理论的各个方面,都体现出了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的联系与区别。

(二)研究经济法宗旨的实践价值

从实践价值来看,经济法宗旨的研究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例如,在立法方面,立法宗旨作为相关立法的首要条款,其地位非常重要。要制定好立法宗旨,就必须考虑经济法总体上的宗旨,因为总体上的宗旨反映的是宗旨的应然状态。因此,如果经济法的宗旨确定得较为合理,就能够对经济法的具体立法产生直接的指导作用;如果经济法的具体立法宗旨的确定,与应然的经济法宗旨相去甚远,则该立法宗旨是否合理,恐怕就要仔细研究和认真检讨。因此,经济法的宗旨,实际上是一种应然的宗旨,它对于具体的实然的宗旨的确定很有意义。

又如,在法律实施方面,经济法的宗旨同样会产生重要影响。通常,法律的实施首先要依据具体的规范,如果没有具体的规范,则要从法律原则上找依据;如果法律原则也不能提供依据,则要找立法宗旨;而立法宗旨,则是经济法的宗旨在具体立法上的体现。可见,作为经济法宗旨的具体化和实然化的立法宗旨,对于法律实施是非常重要的。

经济法的实施直接涉及相关主体的权益。当相关主体认为具体的规范同宗旨相抵触时,就可能以立法宗旨上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作为保护自身利益的根据。因此,立法宗旨对于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很重要。由此又牵涉到法律解释的问题。事实上,与宗旨密切相关的法律解释方法,就是目的解释方法像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一样,目的解释方法在经济法的解释方面同样可以有较为广阔的适用空间。其在税法上的适用,可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页。,它要求相关的法律适用必须合于立法宗旨或与立法目的相一致。由于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因此,经济法宗旨对于经济法的解释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经济法领域,会大量地涉及法律的解释问题。其中,有些是对已有法律的解释,有的本来就是相关调制机关作出的解释。这些解释是否合乎经济法的宗旨,是否会影响到相关主体的利益,特别是基本人权,都很值得关注。这些问题突出地体现在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领域。因此,从经济法宗旨的角度,对这些解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作出检验,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在经济法的诸多具体部门法中,税法领域所涉及的解释问题可能是最多的。相关职能部门所做出的大量税法解释,一般被认为是真正在起主要作用的税法。但这些税法解释是否都符合税法的宗旨,还很值得研究。这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