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触觉反射和视觉反射的发展

覆盖在身体表面上的皮肤对刺激十分敏感。整个视网膜也同样敏感,唯一的例外是视神经的入口处,在那里没有任何特定的有益于视觉的终端器官。但是,由皮肤各部分产生的感觉或由视网膜各部分产生的感觉并不完全相似。就皮肤而言,你们可以十分简单地使自己确信这一点。如果你用手指触摸自己的面颊和手掌,小心翼翼地在每种情形里施加同样的压力,你就可以感觉到这两种感觉明显地不同。如果你将手掌与手背相比,颈部与后颈相比,或者将胸部与背部相比,或者将相隔一定距离的皮肤的两个部分相比,你可以同样感觉到相同的情况,即两种感觉明显地不同。不仅如此,如果你观察得仔细一点,你还会发现来自相邻两部分的感觉特性也有相当的不同。随着你从敏感表面的一点转向另一点,你便会在触觉上经历逐步的和连续的变化过程,尽管外部压力的性质仍保持完全不变。即便是身体两半对应的部位,虽然它们很相似,但是它们的感觉还是不同的。如果你先触摸一只手的手背,然后再触摸另一只手的手背,你将会发现这两种感觉之间是有细微差别的。

在视网膜内也可表明存在这种类似的变化。凝视一张拿在手里的红纸,然后缓慢地将红纸移开,不许你的眼睛跟踪红纸直到红纸消失。当然,红纸的图像首先落在黄斑上面;然后,穿过视网膜朝周边扩散。你将会观察到,在物体的横向运动中,红色的感觉经历了逐渐的变化:色调变得更深,似乎带点蓝色,最后完全变成纯粹的黑色。你选择的任何一种颜色,白色的也一样,都会显示出类似的变化。感觉的最后阶段往往是黑色。

对这种现象的明显解释是,在视网膜的不同部位,我们有着不同的感觉;随着物体印象从中央向外围区域移动,感觉也逐渐发生变化。就我们所能讲的而言,不管运动的方向如何,变化是以相同的方式发生的;但是——而且这是值得注意的——这种变化在不同的方向上是以不同的速度发生的。如果物体从中央向外或向上移动,那么颜色系列要比物体向内或向下移动经历更为迅速的变化;结果,位于视网膜外周或上部的物体图像显得发黑,而如果物体图像落在视网膜内部或下部的相应部位,它看起来仍然是彩色的。

当你进行色彩变化的实验,即将一些小物体置于视网膜外区以便它们被看到时,你会惊奇地向自己提问,为什么你并未注意到这些差异;也就是说,蓝色的天空或房子的红墙并不总是镶上黑边。确实,我们应该自然地预料到,如果一张蓝色的纸或者一张红色的纸逐渐变黑,这是由于它趋向视网膜外周部分的缘故,天空的蓝色和砖头的红色随着向视野的周边移动,也会显示出某种变化。如果我们在讨论感觉问题时,未能熟悉大量的事实(这些事实指出了解决该问题的途径),那么,我们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就会发生相当大的困难。我们必须记住,一种感觉并非确定的或不变的某种东西,而是一种比较的产物,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与其他感觉发生联想关系的结果,它不由单一刺激的特性所形成,而是由同时产生的和先前产生的印象的特性所形成。它并不单独存在,而是被带入到关系之中。如果这些协作的决定因素如此强烈,以至于使我们在某些情境里看到蓝红色和红蓝色——你们记得色彩对比(colour-contrast)的现象——则它们也许会使我们忽视色调的差异,这种差异是由物体在视网膜不同部位的移动造成的。

我们有理由假设,我们从注视大型的彩色表面和注视均匀的彩色表面中获得的感觉本身是完全一致的。这是因为,如果我们移动眼睛,连续凝视彩色表面的不同部位——也即使它们有序地落在黄斑上——则我们便在每一种情形里精确地接收到同一种颜色印象。原先的感觉提供了一些差异,这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成千上万次的经验中,也即将它们直接归之于印象的空间分配,我们已经把这些差异消除了,这样的联想是以机器般的确定性和精确性加以贯彻的。因此,当我们正在注视大而连续的彩色表面时,我们由于印象的地点之原因而并未注意到这些差异:感觉已从差异中解脱出来。

这个事实用来表明在感知觉的范畴内普遍的规律是什么,而且也用来说明我们将来经常有机会涉及的感知觉。我们完全忽略了一个特定感觉的大量不同特征,正是因为它们与相应知觉的客观内容并不直接相关。如果我们正在考虑由某个外部物体产生的一种颜色,我们就尽力在它的特性方面力求正确。但是,当色调中存在某种特殊性时(这种色调与外部印象没有关系),我们只能通过特定仪器的帮助才能感知它,或者通过注意力的异常集中才能感知它。因此,我们几乎可以毫不怀疑地认为,皮肤表面不同区域的感觉差异或视网膜不同区域的感觉差异,实际上远比它们在我们的实验中表现出来的情况大得多。尽管我们可能有所准备,我们仍然倾向于仅仅注意那些由外部印象的本质所决定的感觉特征;即便把我们自己从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在整个感觉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而且对于这种规则我们也必然地和无意识地加以遵奉)中解放出来,单单凭此意图还不足以消除它。相应地,我们不应自我陶醉于以下事实,即一种感觉特性(它有赖于受刺激的感觉器官部位的位置)只能用粗略的方式或者一般的方式来论证。但是,我们可以肯定地假设,这类差异是存在着的,而且在下列情形中颇为见效,在这些情形中,我们的观察方式之缺陷阻止了我们对它们的认识。这是因为,上述事实表明,如果感觉差异被理解为感觉的主观差异,而不仅仅归之于客观刺激的部位差异(local difference),则它一定会变得格外的大。

那么,造成感觉中这些特定差异的原因是什么呢?很显然,原因在于部位;因此,必须在感觉器官的结构中去寻找。我们将音调和色彩的差异最终归结为耳朵和眼睛终端器官的差异。因此,这些深入一步的质的差异(对视觉来说特别如此)必须归之于结构中的微小变化或视网膜终端器官的化学成分。这个假设不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观察表明,尤其是对红光的感受性在视网膜边缘趋于减弱。这一事实是有趣的,因为最为常见的部分色盲的类型是红色盲,正如我们前面说过的那样。因此,一般的红色盲可能意味着视网膜边缘部分的正常感受性扩展到了中央部分。

在皮肤方面也存在着许多部位差异,它们可能有助于解释感觉的质的变化与受刺激的器官的部位有关。那些呈灯泡状的、专门处理触觉刺激的终端器官以不同的数量分布着,像视网膜的组成成分一样。但是,它们的数量要多得多,例如,在敏感的指尖部分,比起相对而言不灵敏的背部或大腿来说,专门处理触觉刺激的终端器官要多得多。而且,在表皮(epidermis)的厚度方面也存在进一步的差异;在相邻的皮肤区域,其神经供应方面也存在进一步的差异,它们可能使之产生这样的情况,即在身体表面的不同部位,对同一种印象可以有不同的感受。

现在,我们已经确立了一个事实,它可能有助于我们回答刚才提出的问题。我们已经提出了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一种起初完全不规则的反射系统可以产生规则的和一致的运动反射系统。我们已经发现,皮肤和眼睛(它们的刺激是反射运动的主要诱因)呈现出意指感觉中明确的部位差异的结构特性。那么,关于感觉我们该做怎样的推论呢?很显然,其结果将与一种颜色被认做同样的颜色或一种音调被认做同一个音调时我们具有的结果相一致。每一种特定的感觉将根据有赖于印象地点的这种属性被辨认出来;当我们一旦具有感觉位置的经验时,我们便能从属性中辨认出感觉本身的位置。

于是,整组事实引导我们得出个单一的结论:我们具有反射目的性发展的主要条件。该发展由下述内容组成——原先无目的的一种运动开始有了明确的目标,目标就是受外部印象刺激发出反射的感受点。该点可由反射运动来发现,对它来说,在每一种特定的情形里被辨认出来是很有必要的。正如颜色和音调因其感觉可以辨别或不可以辨别而被理解为相似或不同一样,一种印象的位置也只能依靠明确的感觉特征(专门有赖于该位置的特征)进行辨认。我们已经表明,确实存在这些特征。借此证据,我们可以提供反射的规律性和一致性的第一条件:它必须在器官本身的结构中去寻找。与此同时,我们关于反射的发展尚未提供完整的和令人满意的描述。我们发现运动始终以最短和最简单的路径通向其目的,对此,感官的结构当然无法解释。它只能告诉我们反射如何具有目的,而不是反射如何达到目的。关于这方面的进一步解释,可在运动本身中发现。因此,我们必须继续询问,是否能够容许任何一种针对性的解释,以及它的条件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