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国富论》中的机构
集体主义抑或个人主义的机构理论

斯密认为,一切行动都可以被最终追溯到个人的行动,而机构、政府或国家的活动最终只是组成这些集体的个人行动的集合。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写道:“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生存,他生来就适合在塑造他的环境中生活。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都需要相互帮助,但也面临彼此互相伤害。”一些专家指出,按照斯密的观点,社会秩序优先于个人,起支配作用的是社会秩序,个人只有作为这种秩序的一个部分时才具有重要性。

与此相反,英国经济学家莱昂内尔·罗宾斯认为,和所有古典经济学家一样,亚当·斯密是一个个人主义者。他说:“古典经济学家既是目的论的个人主义者,又是手段论的个人主义者。在他们看来,就消费和对未来的供应而言,主要是以私人财产和市场为基础的生产组织是自由选择制度的重要补充。他们相信,在合适的法律框架内,这样的组织能够和谐地工作,虽然我们都互相依赖。”

当代著名经济大师罗森伯格和萨缪尔森发展了这种分析:“亚当·斯密最坚定地支持私人企业、私人财产、自我利益、资源的交换、有限国家和市场。⋯⋯市场⋯⋯是解决基本经济问题并且无需复杂的中央指令产生秩序的机制。”根据亚当·斯密对18世纪政府机构、监管、控制经济活动的法律进行的批判推论,罗森伯格提出:“斯密最主要的精力集中在设定条件上,以使这种(自由的)市场机制能够最有效地进行运作⋯⋯对一种最优化的制度结构进行精确的、详细的规定。”罗森伯格引用斯密的话说,“公共的事物,办好才给报酬,并且按勤勉的程度决定酬额,这样才能办好”,以此为“公共事务组织的指导原则”。例如,斯密指出,教师和牧师应该由他们的学生或教民按其服务支付报酬,这样会迫使这些人摆脱懒惰,做出良好的表现。

萨缪尔森发展并扩展了罗森伯格的观点,在引证了亚当·斯密的一段话,即“国家必须为每个人提供教育,以作为平衡劳动分工使人退化的一种方法”之后,萨缪尔森扩展了这种分析。他提出,一般而言,根据斯密的观点:“机构⋯⋯统治着谁的自由能够实现这一问题的答案⋯⋯个人在某种意义上是经济体系的基本要素或单位,但是,个人只有在进化的道德、法律和制度框架内才得以存在,并作为一个社会化的个人活动。”

个人主义的本来面目

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经济人”

斯密对经济人的假设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像集体主义一样,是对伴随人类社会始终的矛盾——即个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特有形式的反思。

西方个人主义的发展历程

与他赞同的罗森伯格的分析相一致,萨缪尔森发现,斯密的基础框架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保护,而且还包括非法律的力量,例如宗教、习俗、道德和教育。他还发现,斯密认定这类因素对于经济和经济活动产生的重要影响甚至会超过法律。

在这种社会的和机构的框架中,萨缪尔森认为,斯密持有两种互相交叉、有时还是相互冲突的经济模式:市场经济和“作为权力系统的经济”。虽然在理想的状态下,个人应该具有自然的自由,行使他们自己的经济选择,但这种自由市场模式却并未穷尽对经济交换的描述。经济自由是在权利和权力的结构内进行的。斯密认为,应确保政府具有如下任务:鼓励竞争型的自由市场、保护财产权、确保权力体系。公正的法律保护契约和公平竞争,与此同时捍卫财产权也赋予了富人支配穷人的权力,试图平衡这些利益的立法通常会偏袒一方,但是,在互相强迫或对抗中运作的市场交换的竞争力量可以起到平衡作用,或者成为权力系统的抵消力量。社会机构的工作是纠正经济行为中的过分行为,其中既包括竞争行为,也包括权力斗争。

斯密在《国富论》第4篇关于重商主义及其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所作的描述中,已经清楚地表明必要的法律和机构是构成市场良好运作的条件。但是,这些法律和机构首先要通过个人逐渐进化,并且可以相应改变。这一点从斯密关于国家从原始狩猎阶段发展到发达的商业阶段所进行的分析就可以看得很明显。此外,个人,特别是领袖,如何解释并执行这些机构的指导原则(比如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由此产生的社会后果。为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机构、政府或国家的活动最终只是个人行动的集合。

市场,一架有着自身逻辑体系的精良机器

斯密是一位坚定的个人主义者。他通过设定一定的条件,如市场就处于宪法及法律的保护下,负责公共事务的人按照其勤勉程度决定酬劳等,建立了一个独立的、能够最有效地运作的自由市场。

生产什么由市场决定

如何生产由社会生产力决定

为谁生产由价格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