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德格尔文集:早期著作
- (德)马丁海德格尔
- 6214字
- 2021-03-29 18:01:50
逻辑学的新研究
I
自世纪之交以来,那种科学的逻辑学已经实现了对其诸原则的一种阐明。这样一种批判性沉思的可能性和事实必然从根本上动摇了那种传统的观念,该观念认为,逻辑学是由那些不可深究的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则所构成的一种不可增益的总和。伴随着对这种传统思维方式的“Aufhebung”[扬弃]——这个词完全是在黑格尔的意义上使用的——逻辑问题包括那些未耕作的研究领域的持存就得到了保证。对所说的这种原则之斗争(Prinzipienkampf)的意义和幅度的那种彻底的获悉,自动从那一断言(断言逻辑问题的持存)中取得了一种异样的特征,但也同时积极地照亮了对这些难题予以指示的那条道路。因而接下来工作的那种普遍结构就已经变得透明了。尽管如此,我认为,对方法问题做一个附加说明,并不是多余之举,因为,无论是在我们所要述及的那些工作的特性那里,还是在我们的以概观和定向为目标的探讨工作的特征那里,方法问题都绝不会直接出现。
几乎不值一提的是,我们所要规避的乃是这样一种做法:对所要述及的工作进行一种外在的、完全是严格按时间顺序执行的编排,以及,对这些工作做出一种通常性的内容提要。倘若我们把下述任务确定为最普遍的目标,即,使得对当前逻辑问题的一种知悉得以可能,那么,由此而来,对于这一任务的实行而言,就出现了一种二重性的东西。
首先,因为诸问题在哲学中是并蔓连生的,彼此间是互相招致又交替的,所以某种确定的、即便严格说来并不系统的内在关联就应被努力寻求了。在今天大量的未被解决的问题那里,去构造一种完整封闭的系统,这种做法,是一种过于大胆的冒险,也会使我们远离上述任务。另一方面,这也为对有待参阅的文献的选择提供了一个原则。那些对基本含义的研究,那些推进着研究的作品,以及那些提供了批判性的进攻点的工作,都应得到查明列举。逻辑学以及此类东西的整体表述常常是自然而然地保持为未被说出的状态(但却绝不意味着由此而来就给出了一种价值判断),然而我们的注意力却更多地集中到那些具体研究上了,对于这些具体研究的价值,当前的那种科学的哲学已经学会了对其的赏识。对于那一事实——在所有这些东西当中,内容和表述上的某种不平衡性始终是存在着的——仲裁者或许有最好的了解。
在继续向前迈出每一步之前,都应尝试着(这也是合乎当前目的的)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是逻辑?我们在此业已站在了一个问题面前,而这个问题的解决仍然是被保留给未来的。但就根本而言,这种持存着的缺陷(无法对逻辑达成一种明确的、一致的定义)却并不能妨碍这种研究突进到它的领域中去。这种不相干性也绝不会使我们免除于对逻辑的真正的本质和对象的一种深刻的自觉。这种要求在本文开篇处所提到的那种原则阐明中得到了实现,与这种原则阐明恰好叠合的乃是一种对心理学主义的坚决离弃。心理学主义不应该被解释成一种“哲学家们的怪癖”,对于这个判断,一种问题史式的沉思是能够轻易证实的。那种膨胀了的、被迂腐的激情所驱动的心理学研究,那种在伦理学和美学的研究中存在着的心理学立场,那种在教育学和法学实践中居支配地位的心理学方法,那种在文学和艺术中近乎过度紧张的心理学式的过度敏感,都解释了“心理学时代”这句话的意思。因而,倘若心理学事物的那种普遍特征也“传染”到了逻辑中,我们也几乎不必为之而感到惊奇了。但情形恰恰相反。那种在批判的唯心论中展开的心理学方法和先验方法之间的对抗,更确切地说,那种长期以来居支配地位的、通过叔本华、赫尔巴特、弗里斯而得到奠基的对康德哲学的心理学的解释,伴随着蒸蒸日上的自然科学,已经把心理学提升成那种包罗万象的含义了,并且造成了一种“意识的自然化”。O.伊瓦尔德进一步地展开了对心理学问题的探讨,并且是结合着那个具体的历史学的——但不是语文学的——问题而展开的,此问题即“奠基于康德哲学之本质中的是心理学主义还是先验主义(Transzendentalismus)”1。这个问题在今天或许是朝着有利于先验逻辑的理解(transzendentallogischen Auffassung)的方向而得到了裁决,这种理解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是被海尔曼·柯亨及其学派以及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所持有的。按照这种理解,康德在其“批判”中所追问的并不是认识的那种心理学的本源,而是在追问认识的有效性的那种逻辑的价值(dem logischen Wert ihrer Geltung)。对于当前的问题而言,我们所说的这种逻辑性的康德阐释和深造加工只有在下述情形下才是有意义的,即,通过这种阐释和加工,逻辑性东西的本己价值得到了突显。那托普因而能够合理地地指出,“对于他们[马堡学派]而言,对于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1卷中)所做的那些漂亮阐释,我们就只能愉快地表示欢迎,但事实上此外却根本不能从中学到多少东西”23。但我们却想指出,胡塞尔的那些深邃钻研着的、有极其出色之表述的“研究”4事实上是具有一种深远意义的;因为它们已经真正地打破了心理学的魔咒,并且把前述那种“原则阐明”带入了实际运作之中。这位作者5毫不迟疑地注明并感谢了他从奥地利的数学家和哲学家B.博尔扎诺的《知识学》(1837年)一书中所获得的刺激和推动。这部著作现在已变得稀罕少见,它的重印版已得到规划,或许很快就能面世。与之相关地,我还想让一个德国数学家的名字浮现出来。在我看来,G.弗雷格的那些逻辑的—数学的研究还没有在其真正意义中得到承认与尊重,更谈不上被充分汲取和使用了。弗雷格在其作品中就“意义与意谓”(Sinn und Bedeutung)67、“概念与对象”8所写下的东西,是任何一种数学哲学都不可以忽视的;但他所写下的这些东西对于一种普遍的概念理论而言也同样是有价值的。倘若说弗雷格或许是在原则上克服了心理学主义,那么就可以说,胡塞尔在其“纯粹逻辑导言”9中首次系统地和全面地分析阐明了心理学主义的本质、它的相对主义的结论以及它在理论上的无价值性。胡塞尔的批判特别针对的是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克里斯托弗·西格瓦特、布鲁诺·艾尔德曼以及泰奥多尔·里普斯。但是里普斯近来看似离开了他此前的立场,这可能会使得他对心理学及其任务的理解得以简便[更易于为人所明见],他的这种理解在很多方面都显示出了与胡塞尔之理解的近似性。但是始终还是有人试图去坚持心理学主义的,G.海曼斯的那部机智过头的著作《科学性的思想活动的定律和要素》10就证明了这一点。
心理学的原则、方法以及论证方式在逻辑之运作中所具有的那种支配性地位,被人们理解成最一般意义上的心理学主义11。逻辑处理的是思想。毫无疑问,思想是要被编排到那种“事实复合体”中去的,后者呈现出的是心理事件的整体。由此而来就直接形成了这样一种要求,心理学作为真正的基础科学必须正式地把逻辑吸纳到自身中来。支撑这种要求的根据还可以进一步得到强化。逻辑所从事的事情除了别的之外也是包括“思想定律”的,并且现在应该去认清这些思维定律的重要意义。但是这些思想之“定律”,除了在凭借着精确科学的手段而展开工作的“实验心理学”那里,难道还会在别的什么地方凭借一种更敏锐的、方法上的可靠性而得到突显吗?海曼斯还扩展了心理学的任务并提升了心理学的权能。心理学应该去检验那些意识事实(知识和科学信念的那些被给予的意识事实)的被意识到的和未被意识到的(!)原因。“对思想现象的这样一种心理学的研究能够导致对这些思想现象的一种辩护”;“……一种关于我们知识的认识价值的裁决,只有通过心理学研究的道路才能在方法引导下得到寻求”。海曼斯直截了当地谈到了一种“认识论的实验”;他把这种东西既理解为在意识中对证据的当前具有,同时又理解为由此而被引致的科学信念,最终仿佛是理解成了一种实验时必须遵守的规定,认识活动的本质和定律都能够依照这种实验规定而得到研究。其所声称的认识论与化学间的那种十足的相似性使人完全确信,他真的是把认识之理论当成了一种经验科学。现在,他对更狭隘意义上的逻辑所持有的那些看法也就变得完全可以理解了。这种逻辑是把实在性—心理实际性当作其对象的。所谓的那些思想活动的基本定律都是事实定律(Tatsachengesetze),正是它们调控着心理的思想进程。它们的必要性和普遍有效性的根据存在于理智的某种逻辑的—心理的组织结构中。但在海曼斯看来,这样说却绝不意味着,这种理智的结构才是唯一可能的的和必要的组织结构,换言之,人类也是必然能够按照其他定律而思考的。
在此,心理学主义的那种经验主义的、相对主义的倾向就明显地暴露出来了。胡塞尔曾经全面地论证过和运用过这样一个论据:心理学主义一般都是内在地矛盾着的。盖瑟尔的一篇有价值的论文也对心理学主义进行了批判12。即便说他的这篇论文在批判性的观点方面并没有在本质意义上带来什么新的东西,但这篇论文事实上还是有价值的,这特别地体现在它的第二部分亦即历史阐述部分中,在这一部分中,作者揭示出,心理学主义并不是从今天才开始有的。对于这一判断——康德按照其批判性的基本倾向实际上可算作是心理学主义者——我认为是不可以单纯地将其搁置起来的,而必须不顾那些表面看起来反对我们这种立场的文本段落而把它给否定掉,但也不必为了强化我们这个主张而转到极端的新康德主义者的立场上去。
那种区分,对心理行为和逻辑内容的区分,对在时间中实在地进行着的“思维事情”(Denkgeschehen)和在时间之外理想地同一着的“意义”(Sinn)的区分,或者更简要地说,对“存在着”(ist)和“有效”(gilt)的区分,对于我们认识到心理学主义的荒谬性和其在理论上的无益性,始终是具有基础性作用的。这种纯粹的、自在地持存着的(in sich Bestand habende)13意义乃是逻辑学的对象,逻辑学也因此从一开始就被去掉了经验学科的特征。作为思想活动之规范的逻辑基本定律的那种“功用”——按照一种更为深入的观察——表明自身乃是一种派生性的因素。矛盾律、排中律这些定律,是一般思想对象之间的理想性的、内容性的关系,对于这些定律而言,下述事情是无关紧要的,即,它们是否被思考、何时被思考、如何被思考。我们因而要始终避免用“定律”这样的名称来称呼这些意义关系,这样做也是为了在语言表达上与自然定律区别开来。
只要这些基本的区分得到了澄清,对一种纯粹逻辑的本质和任务的规定也就可以在可靠的道路上进行了。认识的最终目标在于,对认知内容达成一种自成一体的、客观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是通过“论证之关联”——亦即通过“定律”而实现的关联——的统一性而造成的。在纯粹的理论科学中,研究工作将会遭遇到基本定律,这些基本定律是根本地凌驾于每一种知识关联的。经验科学为了其持存想要从理论科学中得到什么,它就会从那种“研究定律”的学科中将其汲取出来。
现在可以看出,逻辑学的基本问题就在于一般知识的条件。逻辑学是理论的理论,是知识学(Wissenschaftslehre)。除了研究原初理论性的东西(Urtheoretische),研究基本概念(范畴),研究这些基本概念之间的关系和体系之外,逻辑学也研究诸具体科学的逻辑结构,试图去揭示它们的结构和方法中的那种决定性的因素,去把它们各个都作为特别的领域而彼此区分开来,并力求最终在科学体系中再度达成统一性。为了实现这一任务,逻辑学就必须始终处于其他科学的联系中;同时也就可以看出,这一任务,尽管有值得嘉许的和尚未被充分利用的准备工作14,却并不会很快就能得到解决。
在对心理学主义的考察和批判中,心理性东西与逻辑性东西之间的那种异质性,亦即时空意义上的一般实际性与逻辑性东西的实际性之间的那种异质性,就显现出来了。有效着的东西的那一领域(dieses Reich des Geltenden),现在必须按照其全部范围(这种东西之对立于“感性的—存在着的东西”,正如它对立于“超感性的—形而上学的东西”)被突显到它的纯粹的、本有的本质性中去。这样一种要求,在整个哲学史的进程中还从未以完全自觉、一以贯之的方式得到满足。把逻辑性东西“实体化”(Hypostasierung)为形而上学的存在者,这始终是典型的柏拉图的做法。拉斯克在一种对“哲学的逻辑”15的广阔而深入的研究中已经清楚地道出了上述要求,因而也就同时为下述工作铺平了道路,即,对哲学作出精锐的概念规定,将其规定为价值科学。这一工作就整体而言乃是一种在先验学的批判主义的地基上生长起来的对康德的先验逻辑的深化和改造,之所以称之为“改造”,是因为拉斯克反对康德的那一做法,即把范畴问题仅仅局限于“感性的—存在着的东西”的那种做法;拉斯克为范畴赢得了一个“新的应用领域”,即哲学本身。拉斯克所追求的东西因而只是一种包拢着可思想的东西的整体——它的两个“半球”即存在着的东西和有效着的东西——的范畴理论,并且他的这一尝试完全可以被归入到那些伟大的、致力于构建范畴理论的尝试之行列中去。
存在范畴的逻辑是被康德所建立的。为了理解这些存在范畴,需要注意的是:“存在”(Sein)已经失去了它的超逻辑的独立性;“存在”已经被彻底改造为一种先验逻辑的概念了。但这却并不意味着,诸对象被“烙印上了纯然的逻辑性的内涵”;只有对象性,与实在物相对的物性,与存在者相对的存在,才是具有逻辑性的价值亦即逻辑性的形式内涵的。形式(范畴)与质料的那种紧密结合被称作“意义”(Sinn)。对于先验哲学而言,认识活动完全就意味着,用范畴来包围(感性)质料。逻辑学,它的认识对象恰恰就是范畴,因而只能再度通过一种新的包围(用其他形式来包围既有形式)才能认识既有的这些形式。这种哲学的范畴因而就是形式之形式。正如“存在”对于感性—直观的质料而言乃是“领域范畴”(Gebietskategorie),“有效”(das Gelten)对于非感性的质料而言亦是建构性的范畴。那种迄今为止作为一种简单形式而得到承认的东西,表明自己乃是“有效着的东西”和“有效”的一种彼此交融(ein Ineinander von Geltendem und Gelten)16。“有效”这种逻辑形式就一以贯之地再度存在于“有效”这种范畴中了——如此,我们就得到了形式的形式的形式。对于这里所出现的无限后退,拉斯克并没有对之作出错误判断;这种无限后退仅仅意味着,“入乎无限的范畴能够成为范畴的质料”(第112页)。现在,一种建构性的含义内容的两行性即成对性(Zweireihigkeit, Paarigkeit)就贯穿于整个范畴体系中了。独一无二地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只是那绝对纯粹的逻辑的形式。“对建构性的存在与哲学上的建构性的含义内容之彼此共存进行研究的那种理论,为对任何一种普遍逻辑形式的任何一种理解提供了基础”(第138页),它有助于理解这些普遍逻辑形式是如何存在于反思范畴中的。作为反思性范畴之典型的同一性17范畴被拉斯克置为了他的探讨工作的基础。迄今为止,感性的或非感性的质料一直被看作是纯粹逻辑形式在那两个建构性领域中进行意谓区分工作的要素。但是“主体—客体—二重性”也是能够以造就着意谓的方式起作用的。主体性是反思领域的创造者。我们把同一性看作是它的领域范畴,同一性乃是“某物一般”的范畴。在反思性范畴中,范畴的含义内容的每一种区分都消失了,由此而来,它的那种仅仅是形式性的而非事实性的意谓就得到了阐明。即便反思性领域把它的“存在”归功于主体性,但倘若它一旦获得了持存,它就客观地有效了;存在着这样的一些形式的关系,它们在其有效性中脱离了思想活动的“任意”(Willkür),但这一情形得以实现的前提是,它们始终是隶属于思想活动的那种权力(Macht)的,也就是说,思想活动能够据有每一种内容而不必考虑它的特殊的建构性的特征。普遍的意谓(generelle Bedeutung)因而就具有了那些反思性形式。拉斯克进而探讨了反思性范畴和建构性范畴之间的关系,探讨了这些哲学范畴所构成的范畴表(第169页),并专辟一章探讨哲学的认知活动,他对理论哲学中的哲学范畴问题写了一条富有启发性的历史性的按语,以此结束了他的工作。
这一批判在其本有的兴趣中将会克制那些明确地进行概览描述的阐述,而且将会等待被允诺了的那种自成一体的逻辑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