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限政府与有为政府
——我国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探索不断深化

理论高于实践,又总是来源于实践。无论是“大政府、小政府”的讨论,还是“强政府、弱政府”的选择,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探索,也始终贯穿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特别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代,人们将市场看作是资本主义的专利,进而一直当作批判甚至排斥的对象。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以后,我国开始重新思考计划与市场的关系,进而关注计划与市场能否结合、如何结合的问题。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46这个论断彻底打破了传统社会主义观念对人们的思想禁锢。

随之,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经济体制改革“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价格改革是市场发育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并且明确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47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48,从现代企业制度、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五个方面,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一个总体规划和行动纲领。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在提出“要加快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重点强调了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手段体系。49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在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强调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并对政府职能进行了新的界定,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50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51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52

从追求纯而又纯的计划经济到发现市场价值、引入市场调节,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跨越,我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在经济活动中,市场是第一位的,政府是第二位的;中国的经济发展也越来越呈现出市场化的趋势,并且伴随着这种趋势的不断增强,政府越来越要求自身加快职能转变,更加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市场经济规律,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

值得注意的是,“有限政府”并不等于“无为政府”,政府还必须是“有为政府”,特别是为了避免和解决“市场失灵”的各种乱象,政府的适当干预是不可或缺的。总体来说,我国关于政府在“有限”范围内须“有为”的认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干预程度上,要保持对市场经济规律的充分尊重。如从“发挥”到“进一步发挥”,从“更大程度”到“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些都是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体现,表明我们对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日益深化,也意味着市场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二是在干预方式上,要学会用市场的思维和方式,引导经济健康发展。市场需要什么?不需要什么?带着这样的问题,我国政府从计划经济时代的集中统一调度,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阶段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再到经济发展取得阶段性成就后的“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手段机制化建设”,这一系列的变化都是从行政手段为主、经济手段为辅到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并用,再到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进而到经济手段与法治手段并用的转变,是政府微观管制到宏观调控的转变。这种转变的背后既有对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尊重,更有对政府经济职能的重新定位,亦即更多地寄希望于通过发挥市场自身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