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固定资产的处置

5.4.1 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指出,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于处置状态的固定资产不再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因此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应予终止确认。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指出,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之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一项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那么它就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予终止确认。

5.4.2 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5-7】乙公司有一台设备,因使用期满经批准报废。该设备原价为186400元,累计已计提折旧177080元、减值准备2300元。在清理过程中,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4000元,收到残料变卖收入5400元,应支付相关税费270元。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2)发生清理费用和相关税费。

(3)收到残料变价收入。

(4)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解释》,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是指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同类固定资产的惯例就可以直接出售且极可能出售的固定资产,如已经与买主签订了不可撤销的销售协议等。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和减值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