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典型观点认为,绝大多数平均主义要求简直就是奠基于嫉妒之上的,因而它们体现了成功之士在不那么成功之士心理上所招致的不满[3]。据此,我们假定平等概念就可以这样来理解,所谓平等,就是指人的嫉妒的阙如。这有如下两种情况:第一,嫉妒根本无从产生;第二,导致嫉妒的外在原因的阙如,如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的实现。在第一种情况下,人们根本就没有嫉妒的心理,这或许因为人们认为社会差异就是一种正常现象,因此,嫉妒或者不满就无从产生。但是,这样一来,也就无所谓平等了。在这个意义上,平等概念实际上就被取消了。即使哈耶克也认为,就是在自由社会里面,嫉妒也是无法根除的,于是退而求其次的做法就是不赞成嫉妒,不将它当作社会正义的东西而予以批准,而是将它视于嫉妒与平均主义和社会正义之间关系的观点过分简单,缺乏有效且有力的论证,而且也包含内在的不一致。第二种理解与哈耶克的观点正相反对,但此种反对的意义并不主要在于将平等视为首要的价值——哈耶克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平等要求的正当性[4],而在于将嫉妒视为正当的,并且是达到资源平等分配的有效手段,尽管是一种理论设计中的理想手段。然而,哈耶克与德沃金,这两位对平等的主张以及对嫉妒的态度持正相反对的两极意见的自由主义者,却都有一个致命的观点,这就是他们都将嫉妒视为导致平等主张及其观念的主要因素,从而平等就被他们搁置在一个不稳定的心理现象的基础之上。自然,在这里他们也有区别,德沃金将嫉妒视为检验平等的手段,而哈耶克将嫉妒视为平均主义主张的直接源泉,从而也是一般平等要求的源泉之一。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平等的主张或要求究竟是一种心理现象,或者至少可以还原为心理现象,还是一种理性的要求,至少主要是以理性为根据的,因而不能还原为心理因素!这样的选择直接关涉对平等概念的理解以及对平等要求的正当性证明。罗尔斯强调,平等并不来源于嫉妒的情感[5],因为原初状态之中的人是理性的人。这种康德主义的立场由于其内在一致的品格,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无疑要比哈耶克的嫉妒说更为合理和有效。嫉妒的心理自然会导致平均主义的主张,或者一般来说,平等的要求,但是平等的要求并不都来自嫉妒。更准确地说,平等的原则如我们下面将会看到的那样,由于依赖于自由以及权利,其理论的和实践的正当性完全奠基于人的理性,而不是心理现象。

现代人的平等感已经不再是完全自然的东西,亦即出于未经反思与逻辑分析的心理情感,或者更进一步说,有史以来的人的平等感从来就不是单纯情感的产物,而是人类理性发挥和应用的产物。这样一个事实揭示了一个重要的道理,即消除不平等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嫉妒,只有通过政治平等,以及与此相关的理性的和合理的社会心态,才有其可能,而后者是要通过现代自由而民主的文明环境才能够养成的。但是,生理心理学意义上的嫉妒是无法通过这样的途径来消除的。并且如上面所分析的那样,个人之间的完全等同以及在社会嘉益分配上面的完全平均,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无法实现的。所以即使社会心理学层面的嫉妒也并不可能消除殆尽,更何况心理病理层面的嫉妒,而后者始终有其发生的各种随意的缘故。诚然,在社会心理上的嫉妒与生理心理学上的嫉妒之间,并不能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不过,这里的关键之点并不在于消除一切嫉妒的可能性。就此而论,德沃金模式可以说提供了一个不成功的例子。缘为达到资源平等而实行的反复拍卖,倘若参与拍卖的人就是现实生活中的人,那么这将是一个永无休止的重复过程。而假如这些人并非现实生活之中的人,那么一方面他的嫉妒检验将几乎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嫉妒总是由现实的比较与反差造成的,倘若没有一定的理性原则和社会规范的约束,不仅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而且也无法断定会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达到相对的稳定。而处于虚拟海岛上的人无法得到这样的刺激,因此,如此的诱因可以假定会在某一点上、某一时刻上穷尽,就如德沃金的模型一样,从而资源平等就能够经过反复却次数有限的拍卖而通过嫉妒得到检验。德沃金设计的根本弱点就在于,它将平等的标准建立在最不稳定的心理状况即嫉妒上,这与罗尔斯将原初状态与正义原则构成的设计奠立在理性的基础上是完全不一样的。

关于平等的心理原因的讨论,在哲学的语境里,还与概念以及语言有直接的关联。在上面所引的罗尔斯、哈耶克和德沃金的文字里面,用来分析和阐述与平等相关联的心理现象的一个共同概念,就是嫉妒。此外,他们还使用若干包含“不满”含义的词来辨析嫉妒概念的不同意义,如 discontent、 resentment等。在英语和德语里面,表达嫉妒概念的 envy与 Neid的基本意义是消极的和贬损的,没有肯定的意义,在某些特定的语境中偶尔也表达某种中性的意义。至于“不满”概念,虽然像哈耶克所用的 discontent有时也包含中性的意义,但基本上是用在贬义上的,而罗尔斯所使用的 resentment则应当说是完全贬义的。尽管罗尔斯按照康德的说法辨析出“嫉妒”一词中的良性的意义[6],但是这些概念似乎还是妨碍了像哈耶克一类的思想家来正确地观察和评判个人对于某种自己所无而别人所有的东西的向往乃至欲求的心理现象。“羡慕”一词正是表达这种心理和欲求的肯定的和褒扬的概念。虽然我这里无法断定是否西方主要语言都缺乏“羡慕”这个词语,但是在相关的主要文献里都毫无这个概念的踪影,则大约可以说明西方主流的平等理论与政治哲学之中缺乏羡慕的概念,至少也可以断定羡慕这个概念没有什么地位。

这里我们可以对嫉妒、不满和羡慕作一语义分析。为了方便起见,我主要以这三个概念的汉语表达即词为分析对象。一般而言,这三个词都表达个人由与他人的较好的状况相比较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和情感。羡慕既表达一种情感,也表达一种欲求,这就是对他人所拥有的各种精神的、才能的、知识的、物质的嘉益的肯定,以及自己对这些嘉益的向往和欲求。它不包含对居于优越地位的人怨恨、仇视的态度,也不包含将他们拉到与自己相当的水平的欲求。因此,羡慕是一种积极的情感,在汉语里面,它作为一个单独的词表达与嫉妒判然有别的概念。罗尔斯所谓的争强好胜的嫉妒与羡慕接近,但是这已经是罗尔斯对嫉妒的新的定义了,而非此词、此概念原有的意义。此外,争强好胜本身就包含嫉妒的意义在内。在许多英汉和德汉辞典里,envy词条与 Neid词条之下虽然也列有羡慕的义项,但可以肯定地说,这是一种不正确的解释,尽管从这两个词那里也可以勉强地分析出中性的意义来,就如罗尔斯的辨析所表明的那样。但是,后者与羡慕确实还有相当大的差异。嫉妒同样既包含情感亦包含欲求,就前一项而言,乃是怨恨的和敌视的,就后一项而言,乃是消除他人的优越状况的欲求,因此,它是一种去之而后快的心理状态。“不满”在汉语里面是一个中性的词,因其指向不同而有不同的意义。不满指向心理主体自身,那么就是对自身状况的反思与感受,包含改善自身状况的要求,这应当视为一种积极的情感和欲求。如果不满指向他人,就当下的语境而言,那么,就包含着对他人的优越地位的怨恨乃至敌视的情绪和态度。

如果说嫉妒是某种平等主张的原因,那么照此推理,羡慕同样也可以是这种主张的原因。在德沃金的设计里面,羡慕也能够发挥与嫉妒同样的作用,而且是基于积极心态的作用。这样,对哈耶克而言,因为将嫉妒视为一种恶毒的心理而否定平等主张或者平均主义的主张,是没有多少说服力的。在这里,我们体会到一个正确概念所蕴含的思想力量。如果平等像哈耶克或德沃金的理论所阐述的那样,情绪或曰心理现象或者构成了平等主张的原因,或者构成了平等的衡量标准,那么当我们用羡慕来代替嫉妒时,就会得出相当不同的结论。由于缺乏羡慕这样一个概念,就使西方主流的平等理论出现了一个意义消极的盲点。的确,概念从而理论上的此种差异虽然可以说与文化和文明之间的差异有关,然而这里面的关系究竟是怎么样的,既不在此文研究的范围之内,亦是一个需要深入考察才能做出结论的问题。对于这里的理论研究来说,就概念以及相关的理论所作的分析就足够说明问题了。

然而,这里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以何种情绪、心态,或者以何种心理现象来解释平等的原因以及衡量平等的标准才是正确的,或者合适的,而在于进一步强调,即使羡慕这样的心理现象也依然不是平等主张的根据和理由,当然也不能被视为平等主张的原因。无论羡慕与嫉妒,作为心理体验,并不稳定,当下的羡慕,当下的嫉妒,可以在另一刻消失,从而羡慕的东西被视为他人的鸡肋,而嫉妒的对象也会因自己的心理和社会状况的变化而变化,也会因他人的同样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不过,从心理现象来分析平等的原因和衡量标准,却为理解平等的概念提供了一种启发,这就是对社会及其制度是否平等的判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于人们的观念,尤其是人们关于平等的观念。在人类的社会历史之中,并不存在任何一种衡量平等的完全客观的外在标准。平等的理想固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造就了平等的主张和制度,如某种分配制度,但是,在另一方面,人们对平等的衡量,人们关于平等的理想,并不仅仅是通过分配来实现的,或者说,并不能够仅仅通过分配来达到,事实上还必须借助于人们观念的调整。这就是说,一个正义的制度不仅改变社会基本结构,同时也改变人的观念和社会心理状态;或者反过来说,一种正义的制度,一个良序社会,必须以人们的一定的观念和社会心理为基础和前提。

这里所谓的观念和社会心理,是可以合理调整和改变的,因此它是奠基于人的理性能力之上的。在这里,平等始终是正义主体的平等,或者说是自为者的平等。因此,这些观念,或者社会心理应当是稳定的,不会因个人的心理经验而随意变动。平等的主张在长期的社会历史进程中,已经演变成为一个理性的诉求,而平等的原则更是通过理性的反复思考而得出的结果——如果它们是一项稳定有效的原则的话。平等概念只有通过康德式的原则得到规定,这就是罗尔斯所特别依赖的理性与合理性概念。这里的要点在于,平等概念并不能依赖于嫉妒的心理,或者一般地说依赖于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缺乏稳定性的心理现象。除了其他的要求之外,平等的主张、原则在付诸实施之时,它还必须以理性存在者的政治信誓和更为一般的道德信誓为前提,而信誓无论如何是不能奠基于变动不居的心理现象之上的,而必须以人的理性的决定为根据和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