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来研究之展望

少数民族/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主题介于民族法学与纠纷解决学之间。当我们同时启动民族法学与纠纷解决学上的智识来认识与思考现实世界时,就像多打开了两扇窗,能看到更多的风景,会发现更多的“真相”,会得到更广阔的思路去应对现实所需。

(一)基于对秩序的追求:对少数民族/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目的的再认识

民族法研究的非主流性使其就是放在十分现实也热门的纠纷解决主题中,或在纠纷解决研究内容前冠上独特的民族概念,也不会就此提升这些主题的学术意义与现实意义。不管这样的质疑有没有道理,但我们确实有必要清楚自己所作研究的意义和目的。

诚然,那些曾在小型简单社会中发挥作用的规则制度不可能原模原样地照搬到规模庞大、结构复杂的社会里来,不仅是因为环境地域、社会结构不同了,而且过去的东西不能自然地解释当下。[188]各民族的固有制度产生并运行于小型简单社会,原样套用于中国这样多层次多样的复杂社会不可想象。不同民族间的制度移植也存在类似的顾虑。也就是说,即便是可以采用,也会受到普适性限制。何况时过境迁,现在我们能够看到的各民族固有制度多数只是历史遗存片断,近期一些民族地方虽偶有恢复但也不成体系,它们能对今天的纠纷解决有多大意义呢?中国古代中央王朝的制度经验固然可以应对宏大的社会管理,但过去与现代到底又有多大的可比性?……这些都是我们在呈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成果时心中常常存有的追问。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一个正面的表述,就是:“我们为什么要研究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在综述中汇聚前人的智慧试图明晰这个问题,我们发现前人学者也并未先知先觉。但是大家对少数民族/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的共同描述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社会尽管多样和复杂,但不同的社会会遇到相似的问题,比如社会纠纷;而如何解决纠纷又是一个不得不解答的问题。于是,不同社会管理者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彝族有彝族的答案,景颇族有景颇族的答案,秦汉有秦汉时期的答案,元明清有元明清时期的答案。这些答案里有些形成了我们法学界主打研究的“法律制度”,有些没有,但是可以归入社会学的“社会控制”的范畴。具体的“答案”或许不能直接适用于不同的社会,但是“答题的方法与思路”应当是可以通用的。比如,“革除”这种惩罚方式适用于社群利益比较密切的小型社会用以威慑越轨,无论这个小型社会是村落社会还是行会社会;“调解”这种解纷方式对有共同文化基础和有密切利益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来说是有效的,超出这个范围,调解这一程序就没有多大意义;“审判”或说扩大至“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社会治理者完全可以通过事件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分配,在解决个体纠纷的同时实现对多样社会的差序控制,元明清中央王朝就是这样做的,新中国成立后不同时期也曾有类似的做法,如在审判中或多或少地贯穿政治教育、权利意识培养等非个体纠纷解决的功能。——现在,再来回答“我们为什么要研究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那是因为当下生活着的我们同样需要安宁与秩序,需要解决纠纷,需要在各种应对社会纠纷的解决方案中吸取智慧,包括古今、中外及各民族的方案。

(二)两种研究范式从抵牾到合作:解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的“多元”困惑

尽管范愉教授对什么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下过明确的定义,[189]大部分学者也认同,但我们发现实际上学者们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认识并不一致:大多数学者认为一个社会里只存在一套纠纷解决机制,“多元”的含义是指其由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构成。我们暂把它称为“多元方式说”。而在民族法学者的视野里会看见一个社会中存在多套纠纷解决机制,比如民间固有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就是两套平行但相互作用的纠纷解决机制,每一套纠纷解决机制中又可能包含多种纠纷解决方式。[190]此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多元”指的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我们把此称为“多元机制说”。基于不同的认识形成了不同的研究分析模式:前者以独立观察调解、仲裁、判决等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为基础,分析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以及人们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动机与行为;后者则以纠纷解决的不同效力来源机制为独立考察,分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互动融合关系,以及国家权力对民间社会的控制程度与方式。如胡兴东研究过的1949年以前的景颇族传统社会,那时曾同时存在过景颇族自己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外部的傣族土司衙门及中央流官政府体系的纠纷解决机制等三种,或三个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它们各自运作又相互影响,各自的地位会随着中央权力的深入而发生相应变化。[191]总之,“多元方式说”与“多元机制说”表面上存在明显矛盾,至少在一个社会时空里是否存在多套纠纷解决机制上是有分歧的。

我们认为,“多元方式说”与“多元机制说”虽然有冲突,但放在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社会秩序的研究目标下却包含着强烈的合作契机。研究表明,中国古代少数民族都有其独特的发展经历,从而形成自身的文化与社会控制经验。当时的民族内部的纠纷预防与解决依赖着意义完整的文化网络与价值系统——这一点仅从神判制度中就可以得出结论,所以,相较于其他民族或中央政权通过外在强制力施加进来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言,民族固有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被视为完整的一块,其内可分出和解、调解、裁决、神判、革除、械斗等纠纷解决方式也不影响这一点判断。所以,用“多元机制说”来分析古代少数民族/民族地区纠纷解决建设状况,包括现今一些仍然比较封闭的民族地区法治状况是十分恰当的,也是站在了从统一国家角度看待社会治理的高度。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现今中国虽然在政治上是高度统一的,但规模庞大的民间社会却是“原子化”的,由于社会转型产生许多新的纠纷类型,过去社会基本单位——群体正处在被打散且未被重新有效组织的状况。因此,可以想象,原有民族民间独特的纠纷解决机制已不再可能发挥其原效力,因为支撑其效力的“意义之网”已经破碎。这又使得从民间固有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分层来看待整个中国的纠纷解决与秩序建设不再具有广泛的解释力。而“多元方式说”的研究构架恰恰适应以尊重个人选择行为为主流趋势的现代诉讼文化。从目前的研究成果看,大多数学者也确实不自觉地在对纠纷个体的文化属性进行忽略后才谈论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问题,区分、利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功能。由上可知,只有综合利用“多元机制说”和“多元方式说”两种分析框架才能对我国基层社会秩序建设进行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全面考察,才会得到比较科学合理的结论。

此外,“多元方式说”与“多元机制说”还可能意味着研究者的不同追求:前者偏重研究纠纷解决机制的形式体系,构建上主要从立法技术上思考,讲求不同功能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外观样式的设计、衔接和权重结构合理性;而后者偏重研究纠纷得以“解决”的实质效力机制,即研究纠纷到底是依赖什么力量、通过怎样的程序被解决的,构建上对支持纠纷解决机制有效性的内外围诸多主客观因素进行广泛思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宗教以及社会结构、福利保障等,以追求真实意义上的社会秩序的实现。回望现实,我国正为维护社会稳定而努力摸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问题,作为建设目标的纠纷解决机制无疑应做到“内外兼修”,实质有效还要形式合理、运作顺畅。当然,实质有效最为重要。所以,可以预见,“多元机制说”结合“多元方式说”才是最完美的研究范式,“多元机制说”提供宏大视角和实效评价标准,“多元方式说”则促进生成精致技术,使尽情的法理思考最终落实到法律制度这一社会统一规范上来,从而实现纠纷解决的法律实效与社会实效相统一。

(三)从纠纷解决的角度开展研究将成为民族法学新趋势

在综述中我们看到,对少数民族/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还十分零散、不成体系,诸多问题尚待作答,说明此方面的研究大有可为。别的暂且不论,我们认为,仅就目前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成果来说就已可以用来清理我们在主流法学研究中的一些误区。前述“多元方式说”与“多元机制说”即是一例。以下说明的“规则与纠纷解决的关系”又是一例。

大多数语境下,纠纷的产生与解决意味着行为失范的制止、冲突的平息与社会秩序的最终恢复。可是,这样的理解是基于“先有规则后有纠纷”的逻辑预设,而且将对纠纷的认识局限于“法律纠纷”。各民族的实践却表明人们会为社会交往中的很多事情发生纠纷,许多纠纷并不会被原有规则“预见到”,纠纷与规则之间倒有些像“鸡与蛋孰先孰后”的关系。原有规则被打破往往引起纠纷,但新纠纷类型的发生与解决也常常引发新规则的产生或旧规则的变动。因为人们总是遇到问题了,才想要找各种办法去解决,人们恰是在不堪纠纷、冲突困扰的情况下创造了“法”,比如侗款的产生。[192]现代社会中亦然,由于纠纷个案的出现而制定新法的事件也不胜枚举。由此,在一定情势下纠纷的产生与解决可视为社会规范生成发展机制之一;“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概念并不能简单地等于“现有规则的适用与维护”,既不是所有的纠纷解决都涉及现有规则的适用,也不是所有的现有规则被打破时都必然产生纠纷,尽管两者间大部分重叠。然而,无论如何理解纠纷解决机制,有一点是肯定的,纠纷解决的意义总是朝向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对秩序和平的追求激发了人们采取各种行动寻求纠纷的解决。因此,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正可以直接反观秩序的构建过程,有时不必借助规范。嘉日姆几甚至直接指明,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秩序恰可以摆脱“法应如何定义”等一些理论上的困扰,从而打开更广阔的思想空间,直面多样的社会现实。[193]


[1]王克楠:《美国司法ADR现状的考察》,载《研究生法学》2001年第3期。

[2]范愉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20页。书中以美国、德国、日本为典型例证说明ADR的制度和运作完全取决于特定社会的纠纷解决需求及其整体机制的设计。美国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建设是为了应对民权运动后的“诉讼爆炸”,弥补诉讼费用过高、周期过长的缺陷,并且其有着强烈自治精神的民众基础;而德国因为有其精心设计的司法制度作基础并不存在诉讼爆炸的困扰,其本身一直以来就具有一个效率和效果相对合理、运作正常的多元化体系,所以其主要侧重扩大ADR到一些新型的纠纷类型中去;日本则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用以解决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移植法与传统社会之间的高度不协调问题,以人情作为补充,利用ADR扩大法律的适用空间。

[3]史凤仪:《人民调解制度溯源》,载《中国法学》1987年第3期;韩延龙:《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载《中国法学》1987年第3期。

[4]本书对法人类学与法社会学的区分观点,主要参照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常安同志的观点。参见常安《试论法人类学的学科独立性问题——与法社会学相比较》,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5][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6]范愉:《纠纷解决研究的反思与展望》,载《司法》2008年第3辑。

[7]许多学者将中国传统法也称为民间法,这样做是不严谨的,所以应予以明确分开。参见曾宪义、马小红《中国传统法的“统一法”与“多层次”之分析——兼论中国传统法研究中应慎重使用“民间法”一词》,载《法学家》2004年第1期。

[8]参见罗洪洋《法人类学论纲——兼与法社会学比较》,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9]参见张冠梓《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参见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任海涛《论法人类学方法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运用》,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0年第2期。

[11]赵旭东:《纠纷解决含义的深层分析》,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6期。

[12]徐静村、刘荣军:《纠纷解决与法》,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

[13]赵旭东:《论纠纷的构成机理及其主要特征》,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纠纷解决含义的深层分析》,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6期;《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多元化”与“替代性”之辨析》,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1期。

[14]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5]朱景文:《中国法治道路的探索——以纠纷解决的正规化和非正规化为视角》,载《法学》2009年第7期。

[16]韩秀桃:《明清民间纠纷的解决及其现代意义——以徽州法律文书为中心》,载何兵主编《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机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134页。

[17]陈伟杰、郭星华:《法律的差序利用——以一个宗教村落的纠纷调解为例》,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郭星华、邱洪敏:《法律的“在场”与“不在场”——对一起赡养纠纷调解事件的法社会学分析》,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18]范愉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19]胡平仁、杨夏女:《以交涉为核心的纠纷解决过程——基于法律接受的法社会学分析》,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20][德]卢曼:《法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韩旭译,载《北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5期。

[21]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2]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3]何兵主编:《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机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24]左卫民:《变革时代的纠纷解决及其研究进路》,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25]“民事诉讼率”,是指单位时间内(通常是一年中)单位人口提起一审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该标准有利于在不同人口规模的国家间进行以诉讼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情况比较。见冉井富《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率变迁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26]应星、汪庆华:《涉法信访、行政诉讼与公民救济行动中的二重理性》,载《洪范评论》第3卷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7]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28]与信访这一纠纷解决方式有关的论文如:王亚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民事审判的交织——以“涉法信访”的处理为中心》,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2期;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林莉红:《论信访的制度定位——从纠纷解决机制系统化角度的思考》,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1期;张修成:《信访制度与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之比较研究》,载《理论学刊》2007年第4期。

[29]以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为主题的论文如:吴泽勇:《群体纠纷的构成和法院司法政策的选择》,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薜永慧:《群体纠纷诉讼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等等。

[30]与土地纠纷、拆迁纠纷解决机制有关的论文如:季金华、徐骏:《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载《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第2期;魏汉臣:《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解决途径的法理浅析》,载《律师世界》2002年第4期;杜国明、杨建广:《我国征地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载《求索》2007年第6期。

[31]以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为主题的论文如:张海滨:《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医疗纠纷ADR》,载《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年第3期。

[32]以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为主题的论文如:吕忠梅:《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论纲》,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周杰:《关于环境纠纷解决方式的探讨》,载《上海环境科学》2002年第3期等。

[33]以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为主题的论文如:张笑世:《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载《体育学刊》2005年第9期;严红、刘家库:《我国体育协会章程与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以足球协会章程研究为中心》,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3期等。

[34]以网络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为主题的论文如:徐继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兴起与我国的应对》,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唐永忠、邵培樟:《域名抢注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完善》,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5期;郑鹏基:《网络交易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等。

[35]以证券纠纷解决机制为主题的论文如:陈真:《证券争议纠纷解决方式之探讨——我国证券仲裁制度之反思与构建》,载《中国对外贸易》2002年第10期;胡改蓉:《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构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36]陆益龙:《纠纷解决的法社会学研究:问题及范式》,载《湖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37]“纠纷金字塔理论”包括两种基本假设:第一,只有少数冤情会上升到司法程序中的纠纷,大多数冤屈在较低层次通过容忍、双方协商、双方主张并找第三人仲裁而得以解决;第二,上升到司法程序的纠纷即纠纷金字塔顶越宽,就说明低层次的纠纷解决渠道就较少为人们所选择,反之亦然,如果让更多的人选择基层的解决方式,那么会大大降低正式法律意义上的纠纷。参见陆益龙《纠纷解决的法社会学研究:问题及范式》,载《湖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38]Michelson,E.,2007,“Climbing The Dispute Pagoda :Grievance and Appeals to The Official Justice System In Rural China”,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72:459-485.

[39]参见陆益龙《纠纷解决的法社会学研究:问题及范式》,载《湖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40]范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载沈恒斌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8页。

[41]赵旭东:《纠纷解决含义的深层分析》,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6期。

[42]2008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是:杨佳故意杀害六名公安干警案;三鹿奶粉受害者民事侵权索赔案;周正龙“华南虎造假”诈骗案;陈水扁涉嫌洗钱案;“阜阳白宫”举报人李国福死亡案;高某诉用工方乙肝歧视案;12名学生诉西安教育部门取消高考报名资格案;赵C诉公安局侵犯姓名权案;四家防伪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垄断案;王菲因“人肉搜索”诉网站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案等。参见赵凌《2008年十大影响性诉讼》,载《南方周末》2009年1月14日。
2009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是:李乔明看守所“躲猫猫”致死案;张海超开胸验肺劳动仲裁案;唐福珍自焚抗拆案;邓玉娇因不从无理服务要求故意杀人案;张晖诉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钓鱼”执法案;王帅因言获罪被“跨省抓捕”案;胡斌“飙车”交通肇事案;冒名顶替“罗彩霞”受教育权纠纷案;李庄辩护律师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案;湖州中院“临时性强奸”改判案。参见南方周末编辑部《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个案改变中国》,载《南方周末》2010年1月28日。
2010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是:李启铭校园撞人案(李刚门);赵作海冤屈平反案;作家谢朝平《大迁徙》“涉嫌非法经营”案;安元鼎保安公司设立黑监狱案;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案;陕西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案;长沙官员以维稳抗拒法院裁决案;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王亚辉看守所“喝开水”死亡案;陈淼盛被单位强制精神病治疗案。参见黄秀丽《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评选出2010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最大的问题是公权力滥用》,载《南方周末》2011年1月20日A7版。

[43]相关数据参见王东进等《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载《中国社会发展战略》2004年第3期;李培林等《力挽狂澜:中国社会发展迎接新挑战》,载汝信、陆学艺、李培林等主编《2009年中国社会形势预测与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44]莫纪宏:《2009年中国群体性事件法律处置状况》,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8(201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张培文、张山山、田丰:《公安民警对当前中国社会治安状况的基本看法》,载汝信、陆学艺、李培林等主编《2009年中国社会形势预测与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李培林、陈光金、李炜:《2006年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状况调查报告》,载汝信、陆学艺、李培林等主编《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预测与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45]参见胡贲《“维稳”宝典:处置“群体性事件”掀出书热潮》,载《南方周末》2009年12月24日第B07版。

[46]参见于建嵘《以规则建设化解社会戾气》,载《南风窗》2010年第11期;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47]参见杨严炎《当今世界群体诉讼的发展趋势》,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3期;吴泽勇《群体性纠纷的构成与法院司法政策的选择》,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汤维建等《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8]陈先兵:《维权话语与抗争逻辑——中国农村群体性抗争事件研究的回顾与思考》,载《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49]吴泽勇:《群体性纠纷的构成与法院司法政策的选择》,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50]参见吴忠民《我国现阶段社会矛盾演变的特征》,载《决策与信息》2010年第9期。

[51]参见于建嵘《中国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1期;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两个个案的比较》,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3期。

[52]参见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关于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载《文史博览(理论)》2008年第12期;于建嵘《以规则建设化解社会戾气》,载《南风窗》2010年第11期;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53]王亚新:《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与法律相关职业的前景》,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54]左卫民:《变革时代的纠纷解决及其研究进路》,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55]观点参见赵蕾《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评价:看得见悲剧,看不见法律》,载《南方周末》2010年2月4日。该文综合性地报道了中国法学会案例专业委员会吴革、中国社会科学院莫纪宏、清华大学何海波和易延友、北京大学张千帆、艾佳慧、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林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刘桂明、最高检察院孙加瑞、陈振东、最高法院孙祥壮等多位专家学者对选出的2009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榜单的意见。

[56]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维稳”新思路: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长治久安》,载《南方周末》2010年4月15日第E31版。

[57]此处“厌讼”指的是“不喜欢纷争和与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之意,笔者扩充了其原意“不喜欢纷争”的内涵。

[58]冉井富:《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率变迁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9][美]郭丹青:《中国的纠纷解决》,王晴译,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75—428页。原文原载Journal of Chineses Law,1991,Vol.5。

[60]参见应星、汪庆华《涉法信访、行政诉讼与公民救济行动中的二重理性》,载《洪范评论》第3卷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应星、徐胤:《“立案政治学”与行政诉讼率的徘徊——华北两市基层法院的对比研究》,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6期。

[61]应星、汪庆华和徐胤等人不仅通过个案处理过程,而且通过对1998—2008年全国行政诉讼率徘徊不前的现象进行分析,揭示了法院的“立案政治学”,甚至可以称为“诉讼政治学”。“立案政治学”,其意是指法院在审查许多行政案件时,不仅要审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形式要件,实际上还要考虑案件与当地的安定团结局势与党政中心工作的关系,考虑法院与地方党政机关的关系。因此,“立案政治学”使立案问题从一个法律问题变成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见应星、汪庆华《涉法信访、行政诉讼与公民救济行动中的二重理性》,载《洪范评论》第3卷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应星、徐胤《“立案政治学”与行政诉讼率的徘徊——华北两市基层法院的对比研究》,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6期。

[62]陆益龙:《纠纷解决的法社会学研究:问题及范式》,载《湖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63]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两个个案的比较》,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3期。

[64]参见祁雪瑞《大调解中的司法调解改革研究综述与思考》,载《理论探讨》2010年第9期。

[65][美]柯恩:《现代化前夕的中国调解》,王笑红译,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88—116页。原文原载California Law Review,1966,Vol.54,1201—1226。

[66][美]陆思礼:《毛泽东与调解:共产主义的政治与纠纷解决》,许旭译,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203页。原文原载California Law Review,1967,Vol.55,1284—1359。

[67]傅华伶:《后毛泽东时代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王晴译,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10—346页。原文原载Journal of Chineses Law,1992,Vol.6。

[68]此处事实上指的就是福柯的权力——知识和治理术理论。参见[日]樱井哲夫《福柯——知识与权力》,姜忠莲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页。

[69]参见强世功《“法律”是如何实践的——一起乡村民事调解案的分析》以及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对一起“依法收贷案”的分析》,均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29—483页。原文原载王铭铭、王斯福编《乡村社会的公正、权威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杨柳:《模糊的法律产品——对两起基层法院调解案件的考察》,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84—501页。原文原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8—225页。

[70][美]陆思礼:《邓小平之后的中国纠纷解决:再谈“毛泽东和调解”》,矫波译,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64—309页。原文原载Columbia Journal of Asian Law,1999,Vol.11,NO.2,229—391。

[71]参见姚玲《法院调解度应予摈弃》,载《中国司法》2000年第4期。

[72]季卫东:《法制与调解的悖论》,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5期。

[73]傅华伶:《后毛泽东时代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王晴译,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30页。原文原载Journal of Chineses Law,1992,Vol.6。

[74]参见范愉《调解的重构(上)——以法院调解的改革为重点》,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75]季卫东:《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从中国法制化的矛盾情境谈起》,易平译,连载《民商法杂志》1990年第102卷第6期、第103卷第1期和第2期。诉讼法学家傅郁林在此方面有明显不同于季卫东的观点:“规则的生成依赖于专业化、规范化的程序和以法定性、普适性为取向的裁判,而不大可能从因案而异的调解中产生。因此,期待能够生成规则的司法制度必须以裁判为重心。”傅郁林:《“诉前调解”与法院的角色》,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4期。

[76]所谓“大调解”,“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处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其目的是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见章武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司法体制改革》,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77]笔者认为调解在中国事实上并非一个独立的纠纷处理程序,或说纠纷处理阶段,它在中国当下的运作状态可以说是随时存在的。有时它被运用于包括审判在内的诉讼(特别是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还有人将它运用于治安甚至刑事案件。所以,除诉调对接,还有检调对接、公调对接的讲法。这里为了方便陈述,只论及诉调对接。

[78]厦门市司法局局长沈恒斌在2005年出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一书绪论中指出:“最早进行人民调解改革的,是山东陵县建立的大调解格局。他们在乡镇一级建立了由党委政府领导任主任,司法所长任副主任,公安、民政、工商、经管、土管、计生为成员的司法调解中心。”见沈恒斌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4—536页。

[79]这一系列信号包括:200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联合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发布《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及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

[80]宗玲:《论人民调解的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载《前沿》2009年第4期。另有毋爱斌总结了近年出现的“大调解”模式的人民调解、专门性人民调解、专业化人民调解、激励机制式的人民调解、引入民调评议制度的人民调解、“广安模式”的人民调解等一共六大类12种各地人民调解经验与模式,可见其丰富。见毋爱斌《对我国人民调解各地模式的考察》,载《法治论坛》2009年第2期。

[81]沈恒斌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4页。龙宗智:《关于“大调解”和“能动司法”的思考》,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

[82]吴英姿:《“大调解”的功能及限度——纠纷解决的制度供给与社会自治》,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

[83]张卫平:《回归“马锡五”的思考》,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

[84]艾佳慧:《“大调解”的运作模式与适用边界》,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

[85]陈思明:《行政调解探析》,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8页。

[86]王亚新:《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

[87]辽宁省一些地方法院从2005年起就将调解纳入了岗位责任制,对调解结案的法官实行补助和奖励。见霍示明、张国强《调解调出涉诉零上访》,载《法制日报》2007年9月8日第2版。河南高院院长曾要求全省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60%以上。见张立勇《论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代的继承与发展》,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7期。兰州市2009年要求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到40%以上,中院商事案件调解率达到25%以上。见张烁、王媛《今年全市法院将做好调解工作 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要达40%》,载《兰州日报》2009年2月27日第2版。

[88]类似的事件相当的多。如:古魁诉成都成华区政府违法拆迁一案。从2008年前至2011年3月,当事人双方在成华区法院主持下就先后经历了10次调解,原被告双方意见一直差距很大,调解最终还是无法达成,成华区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判决。见黄秀丽、任楚翘《调解越来越主流》,载《南方周末》2011年4月28日第3版。

[89]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0]李浩:《论调解不宜作为民事审判权的运作方式》,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姚玲:《法院调解应予摈弃》,载《中国司法》2000年第4期。

[91]参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另见王森波《调审角色分离——关于构建调解制度的第三条进路》,载《行政与法》2009年第6期;陈杭平《社会转型、法制化与法院调解》,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等。

[92]范愉:《调解的重构(上)——以法院调解的改革为重点》,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范愉:《调解的重构(下)——以法院调解的改革为重点》,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3期。

[93]法学家王亚新、张卫平、龙宗智以及苏力等均持此种观点。参见王亚新《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张卫平《回归“马锡五”的思考》,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龙宗智《关于“大调解”和“能动司法”的思考》,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94]王亚新:《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

[95]直诉制度最早见于《周礼》所记载的“路鼓”和“肺石”制度,以及之后唐、元、明、清各代的“邀车驾”、“挝登闻鼓”、“上表”、“立肺石”、“投匦状”等可越级,甚至直接向帝王申诉冤情的制度。参见李玉华《我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及其对当今社会的影响》,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巩富文《唐代的直诉制度》,载《法学杂志》1993年第5期。

[96]一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即后来的国务院)1951年6月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被视为信访制度正式确立的起点。该规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密切地联系人民群众,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的来信或要求见面谈话,均应热情接待,负责处理。”参见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97]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98]湛中乐、苏宇:《论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99]郝静:《信访制度改革不应强化其权利救济功能》,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100]参见张泰苏《中国人在行政纠纷中为何偏好信访?》,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3期。

[101]参见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载《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

[102]参见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24—230页。其中提及姜明安、黄钟、张耀杰等人持废除信访制度的观点。

[103]季卫东:《上访潮与申诉制度的出路》,载《青年思想家》2005年第4期。

[104]参见沈恒斌主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105]郝静:《信访制度改革不应强化其权利救济功能》,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28—230页。

[106]谢晖在第三届“长三角、珠三角法院院长论坛”发言中曾明确说:“近十多年来,我国前后两位大法官主政最高法院期间,推行了两种不同的司法改革的路线:肖扬院长推行的是司法独立的改革路线,但这一改革路线现在似乎成了禁区。我看到过在法院内部不准再讨论有关司法独立问题的公函,……而王胜俊院长上任以来,能动司法的倡导是他的一大举措。从表面上看,两任院长似乎走了两种方向相反的路向,并且就当下的一些举措,如法院主动接受××的领导、主动接受××的监督等等来看,确实与司法独立的旨意是背道而驰的。”见谢晖《能动司法与法律方法》,载东方法眼网http://www.dffy.com/faxuejieti/ss/201005/20100506192752.html,2010年5月6日上传,2011年6月1日访问。

[107]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108]龙宗智:《关于“大调解”和“能动司法”的思考》,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

[109]傅郁林:《“诉前调解”与法院的角色》,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4期。

[110]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111]谢晖:《“能动司法”的几则悖记》,载于法之光博客http://blog legaldaily.com.cn/blog/html/25/2443325-6608.html,2010年6月25日上传,2011年6月1日访问。

[112]范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法律问题》,载沈恒斌主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0页。

[113]吴卫军、范燕萍:《现状与走向:和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的构建》,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114][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115]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该文所言“总体性支配”主要是指中国改革前的社会结构的一个基本特征,即国家几乎垄断着全部重要资源,这种资源不仅包括物质财富,也包括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及信息资源。

[116]宋连斌、杨玲:《我国仲裁机构民间化的制度困境——以我国民间组织立法为背景的考察》,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3期;伍雅丽:《我国仲裁诉讼化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载《司法改革论评》2009年增刊。

[117]范愉认为在法院的司法政策中总是交替地受到两种意识形态的左右,即法律意识形态与政治意识形态。前者使用的是法律逻辑,而后者则属于实用主义和政治逻辑。参见范愉《调解的重构(下)——以法院调解的改革为重点》,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3期。

[118]季卫东:《法律体系的多元与整合——与德沃金教授商榷解释方法论问题》,载《清华法学》2002年第1卷第1期。

[119]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7—53页。

[120]此16项科研项目分别是:重庆文理学院张志超“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10CFX042);中国人民大学陆益龙“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经验及秩序构建研究”(10BSH008);北京科技大学黄家亮“转型期农村民间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10CSH005);新疆社科院郭蓓“治理多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机制研究”(西部项目09XFX028);云南财经大学佴澎“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机制研究——以边疆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的法治保障为视角”(西部项目09XFX031);电子科技大学吴卫军“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基于实证视角的描述与分析”(西部项目09XFX032);南昌大学黄东海“中国古代商业社会纠纷解决模式研究”:以牙人牙行为视角(09CFX013);甘肃政法学院王存河“多元法律文化背景下西北少数民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实证研究”(西部项目08XFX003);乐山师范学院罗大玉“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08BFX061);湘潭大学张立平“新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08BFX065);中共西安市委党校权小虎“和谐社会与西部地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研究”(08CSH008);厦门大学齐树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07BFX069);西安财经学院白呈明“农村土地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07BFX007);云南大学胡兴东“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构建”(07BSH039);中国政法大学应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及多元解决机制研究”(07BSH039);云南省政法研究所齐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问题研究——以云南民族地区为例的实证研究”(西部项目06XFX001)。参见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http://www.npopsscn.gov.cn“历年资助项目”。

[121]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8页。

[122]笔者认为民族法研究与民间法研究是在不同语境下使用的两个有交叉但又不能相互替代的概念。民族法研究是针对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以对主体民族法制研究概涵多民族法制研究的以偏概全状况而提出来的,主要对少数部族或传统社区习惯法、秩序文化以及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进行研究,奉行民族间平等、团结的基本理念;民间法研究是法社会学“活法”理论的直接产物,民间法是国家制定法的相对概念,因为无论汉族社会还是少数民族社会都存在着非国家制定法,或说非国家制定的行为规范,包括民族或地方习惯法、行规、族规等,结合在一起与国家法互动构成法治现实状况。民间法偏重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调适和互动关系的研究。可以说,民族法研究是多民族多元法横向关系研究,而民间法研究是社会多层次多元法纵向关系研究。所以,本书所论及的“少数民族/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也不等于“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概念。

[123]朱艳英:《略论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学的发展——民族法学与少数民族法制史学的关系》,载《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124]田成有:《民族法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载《贵州民族研究》1995年第3期;徐中起:《民族法研究的理论意义》,载《思想战线》1994年第4期。

[125]20世纪80—90年代比较重要的民族法学术论著包括:史筠:《民主法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王天玺:《民族法概论》,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龚佩华:《景颇族山官制社会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杨怀英、赵勇山等:《滇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制度与法的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范宏贵:《少数民族习惯法》,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夏之乾:《神判》,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陈云生主编:《民族区域自治法精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邓敏文:《神判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师蒂:《神话与法制:西南民族法文化研究》,云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刘广安:《清代民族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杨怀英等:《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宋全:《少数民族民间禁忌》,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邓敏文、吴浩:《没有国王的王国——侗款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陈庆英主编:《藏族部落制度研究》,中国藏学出版社1995年版;张晓辉主编:《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徐中起、张锡盛、张晓辉:《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王学辉:《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海乃拉莫、曲木约质:《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周星:《死给、死给案与凉山社会》,群言出版社1998年版;奇格:《古代蒙古法制史》,辽宁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等。

[126]杨临宏:《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中的法律思考》,载《民族工作》1993年第5期;田成有:《我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状况分析》,载《思想战线》1995年第1期;张晓辉:《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等。

[127]20世纪后历时性民族法研究论著包括:俞荣根主编:《羌族习惯法》,重庆出版社2000年版;龙大轩:《乡土秩序与民间法律——羌族习惯法探析》,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年版;王明东:《彝族传统社会法律制度》,云南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张济民主编:《寻根理枝——藏族部落习惯法通论》,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徐晓光:《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贵州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胡兴东:《生存范式:理性与传统——元明清时期南方民族法律变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马克林:《回族传统法文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佴澎:《从冲突到和谐——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28]21世纪后共时性民族法研究论著包括:张冠梓:《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莫金山:《瑶族石牌制》,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苏发祥:《清代治藏政策研究》,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高发元主编:《云南民族村寨调查丛书》,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张晓辉、李天元主编:《中国民族村寨调查丛书》,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方慧主编:《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法律的调适:以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为中心的案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徐晓光:《原生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周世中等:《西南少数民族民间法的变迁与现实作用——以黔桂瑶族、侗族、苗族民间法为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熊文钊主编:《中国民族法制60年》,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29]此6项为:西藏大学王春焕“西藏地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西部项目05XFX011);云南省政法研究所齐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问题研究——以云南民族地区为例的实证研究”(西部项目06XFX001);云南大学胡兴东“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构建”(07CFX036);乐山师范学院罗大玉“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08BFX061);甘肃政法学院王存河“多元法律文化背景下西北少数民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实证研究”(西部项目08XFX003);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淡乐容主持“青海藏区‘赔命价’习惯法研究”(10XFX0004)。目前王春焕、齐康主持的项目分别于2009年与2008年结项。参见李向玉《从教育部、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立项看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究的发展趋势及走向——以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者立项课题状况分析》,载法律博客网“法外逍遥”博客http://yu804917.fyfz.cn/art/719023.html,2010年9月4日上传;2011年5月23日访问。

[130]参见张明新《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理架构与纠纷解决——第三届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讨会综述》,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此次会议上,于语和、刘志松作了题为《坚持与更新——从民间调解的历史性与现实性看中国法学的发展》的会议发言;瞿琨作了题为《场域理论与社区调解人的行动分析》的会议发言。此两文也未突出以少数民族法为主题。

[131]夏之乾:《神判》,载《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1期。

[132]夏之乾:《神判》,三联书店1990年版。

[133]夏之乾:《神意裁判》,团结出版社1993年版。

[134]邓敏文:《神判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35]郑卫东:《云南少数民族神判》,载《云南学术探索》1993年第4期;陈斌:《瑶族神判法述论》,载《东南文化》1993年第1期。

[136]参见李向玉《苗族习惯法中的神判方式遗留与现代司法实践探析——以黔东南特殊地域的司法文化为例》,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1期。

[137]吴剑平:《“赔命价”初析》,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2期;顾建华:《青海蒙藏地区“赔命价”和“罚服”规范探析》,载《青海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吴剑平:《对藏族地区“赔命价”案件的认识与处理》,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2年第4期。

[138]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淡乐容主持“青海藏区‘赔命价’习惯法研究”(批准号10XFX0004),见《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立项名单》,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http://www.npopss-cn.gov.cn“历年资助项目”。

[139]具体内容参见范宏贵《少数民族习惯法》,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183—206页。

[140]具体内容参见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216页。

[141]具体内容参见张冠梓《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15—326、469—495页。

[142]具体内容参见胡兴东《生存范式:理性与传统——元明清时期南方民族法律变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4—341页。

[143]具体内容参见陈金全主编《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6—104页。

[144]具体内容分别参见廷贵、酒素《略论苗族古代社会结构的“三根支柱”——鼓社、议榔、理老》,载《贵州民族研究》1981年第4期;龙倮贵《浅析滇南彝族历史上的习惯法》,载《云南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周星《家支·德古·习惯法》,载《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5期;王启梁《传统法文化的断裂与现代法治的缺失——少数民族农村法治秩序建构路径选择的社区个案研究》,载《思想战线》2001年第5期;胡兴东《滇西北特困民族社会转型中法律冲突的调适》,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145]参见[美]Sally Falk Moore《法律与人类学》,黄维宪译,载李亦园编《文化人类学选读》,台湾食货出版社1980年版。

[146]王鑫:《少数民族农村民间纠纷解决制度》,载方慧主编《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法律的调适——以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为中心的案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58页。

[147]王春焕、刘彦、黄昌军:《西藏社会矛盾分析及其解决机制研究》,载《西藏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148]华热·多杰:《藏族部落纠纷解决制度探析》,载《青海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扎洛:《西藏农村的宗教权威及其公共服务——对于西藏农区五村的案例分析》,载《民族研究》2005年第2期。王德强:《云南藏区维护社会稳定经验述要》,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冉翚:《转型时期川滇毗邻藏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考察——以凉山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为例》,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0期。胡小鹏、高晓波:《“角色理论”视野下藏边民族纠纷解决新探——以光绪朝循化厅所辖藏区为例》,载《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149]参见周星《家支·德古·习惯法》,载《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5期。

[150]死给,当地彝语称之作“斯吉比”,直译意为“互相死给”,即在彝族社会受冤屈的人如果自杀,被彝族社会视为他杀,会引起死者所在家支集体出动声讨施害人。参见周星《死给、死给案与凉山社会》,载马戎、周星编著《田野工作与文化自觉》(下),群言出版社1998年版。

[151]放报口,即“为破案而悬赏告发。鼓励告密”。参见周星《家支·德古·习惯法》,载《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5期。

[152]周星:《家支·德古·习惯法》,载《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5期。周星:《死给、死给案与凉山社会》。

[153]蔡富莲:《市场经济体制下凉山彝族家支、习惯法与彝族社会治安问题研究——以彝族聚居县美姑、昭觉、布拖为例》,载《贵州民族研究》2006年第6期;嘉日姆几:《彝汉纠纷中的身份、认知与权威——以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为例》,载《民族研究》2008年第4期。

[154]张明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意蕴——理论与个案的透析——以彝区解纷为例》,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李剑:《论凉山彝族的“法律人”——德古》,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张志强(瓦扎·务谦·尔铁):《“无需法律的秩序”何以可能——凉山彝族纠纷解决程序初步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杨志伟:《断裂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以凉山彝族为例》,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嘉日姆几(即杨洪林):《云南小凉山彝汉纠纷解决方式研究》,中央民族大学人类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李剑:《论凉山彝族的纠纷解决》,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法学专业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155]张志强(瓦扎·务谦·尔铁):《“无需法律的秩序”何以可能——凉山彝族纠纷解决程序初步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156]嘉日姆几(即杨洪林):《云南小凉山彝汉纠纷解决方式研究》,中央民族大学人类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

[157]徐晓光:《唱歌与纠纷的解决——黔东南苗族口承习惯法中的诉讼与裁定》,载《贵州民族研究》2006年第2期;徐晓光:《黔东南苗族村寨“田边地角”的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6期;徐晓光:《“涉牛”案件引发的纠纷及其解决途径——以黔东南雷山县两个乡镇为调查对象》,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徐晓光:《看谁更胜一“筹”——苗族口承法状态下的纠纷解决与程序设定》,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徐晓光:《锦屏林区民间纠纷内部解决机制及国家司法的呼应——解读〈清水江文书〉中清代民国的几类契约》,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年第1期;徐晓光:《小牛的DNA鉴定——黔东南苗族地区特殊案件审理中的证据与民间法参与》,载《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158]周相卿:《黔东南雷山县三村苗族习惯法研究》,云南大学法律人类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周相卿:《台江县反排寨苗族习惯法中的神判制度研究》,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159]康有赓:《清代清水江下游苗族林契研究》,载《苗族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1989年。康有赓:《清代苗族山林买卖契约反映的苗汉等族间的经济关系》,载《贵州民族研究》1990年第3期。

[160]见罗洪洋、张晓辉《清代黔东南文斗侗、苗林业契约研究》,载《民族研究》2003年第3期;罗洪洋、赵大华、吴云《清代黔东南文斗苗族林业契约补论》,载《民族研究》2004年第2期;罗洪洋《清代黔东南锦屏苗族林业契约的纠纷解决机制》,载《民族研究》2005年第1期;罗洪洋《清代黔东南锦屏苗族林业契约之卖契研究》,载《民族研究》2007年第4期。

[161]梁聪:《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162]侯晓娟:《清代黔东南文斗苗寨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陈金全、侯晓娟:《论清代黔东南苗寨的纠纷解决——以文斗苗寨词状为对象的研究》,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163]张洪春:《清末民国壮族习惯法研究》,广西师范大学中国少数民族史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覃奕:《清朝“改土归流”前后广西壮族土司司法制度探析》,华东政法学院法制史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164]胡兴东:《景颇族传统山官制度下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65]赵天宝:《探寻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公正与权威——以景颇族神判为中心考察》,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9期。

[166]赵天宝:《少数民族习惯规范与国家法的冲突及互动——以景颇族为例》,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赵天宝:《自发秩序与和谐——以景颇族解纷为例》,载《学术探索》2010年第1期。

[167]龙大轩:《羌族诉讼习惯法的历史考察》,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高其才:《瑶族调解与审理习惯初探》,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2期。张晓辉:《现代仡佬的民间法与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以贵州省大方县普底乡红丰村为例》,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佴澎:《清代大理白族纠纷的解决规范》,载《清史研究》2008年第3期。

[168]张冠梓:《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15—326页。

[169]同上书,第469—495页。

[170]张晓蓓、康晓卓玛:《论民族自治区域少数民族纠纷调解机制的建构——来自四川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调研》,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李晓斌、周世新:《西南特困少数民族民间纠纷调解的特点与调适分析》,载《西南边疆民族研究》2007年刊。

[171]李晓斌、周世新:《西南特困少数民族民间纠纷调解的特点与调适分析》,载《西南边疆民族研究》2007年刊。

[172]何立荣:《刑事和解在民族地区农村的提倡——民族地区农村刑事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载《前沿》2008年第10期;吕亚芳、黄东坡:《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刑事和解探讨——以广西壮瑶聚居地为例》,载《新西部》2010年第22期。

[173]陈宜:《论西部和谐社会语境下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6期。

[174]龙大轩、刘玲:《略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175]佴澎:《从冲突到和谐——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76]王启梁:《意义、价值与暴力性私力救济的发生——基于对行动的主观维度考察》,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第3期;王启梁:《作为生存之道的非正式社会控制》,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王启梁:《乡村社会中的多元社会控制:“分裂的整体”》,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177]张冠梓:《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00页。

[178]龚佩华:《从景颇族的统一谈族群理论——兼论与周边民族的矛盾和适应》,载《思想战线》2008年第4期。

[179]林共宜:《历史上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际纠纷种类及特点研究》,载《思想战线》2010年第S2期。

[180]胡兴东:《历史上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际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载《云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181]胡小鹏、高晓波:《“角色理论”视野下藏边民族纠纷解决新探——以光绪朝循化厅所辖藏区为例》,载《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182]李晓斌、周世新:《西南特困少数民族民间纠纷调解的特点与调适分析》,载《西南边疆民族研究》2007年刊。

[183]嘉日姆几:《彝汉纠纷中的身份、认知与权威》,载《民族研究》2008年第4期。

[184]胡兴东:《生存范式:理性与传统——元明清时期南方民族法律变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4—341页。

[185]王鑫:《少数民族农村民间纠纷解决制度》,马绍红:《国家法律、民族习俗与婚姻家庭刑事纠纷的解决》,方慧、胡兴东:《少数民族地区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选择》,均载方慧主编《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法律的调适——以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为中心的案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186]此10篇论文为:胡兴东:《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载《云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胡兴东:《元明清时期国家法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制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第4期;胡兴东:《景颇族传统山官制度下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胡兴东:《20世纪50年代以来云南藏区社会治理问题探析——以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为中心考察》,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胡兴东、朱艳红:《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胡兴东:《近代以来云南藏区社会组织制度变迁》,载《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朱艳英:《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变迁研究》,载《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浦加旗:《彝寨社会秩序解读——从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的视角》,载《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蒋鸣湄:《古代侗款效力溯源——对古代侗族村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蒋鸣湄:《社会契约与国家法律在现代乡村社会中的实践方式——对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考察》,载《广西民族研究》2009年第4期。

[187]参见胡兴东在系列论文中的观点。特别是胡兴东:《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载《云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胡兴东:《元明清时期国家法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制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第4期;胡兴东:《20世纪50年代以来云南藏区社会治理问题探析——以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为中心考察》,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胡兴东、朱艳红:《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胡兴东:《近代以来云南藏区社会组织制度变迁》,载《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188]北方民族大学学者易军曾有比较性地讨论过共时研究与历时研究范式的意义,以梁治平先生的法律文化研究为例批评了历时研究范式的“以历史上的事实或史料来论证民间法的合理性”的做法,认为“社会始终处于变迁之中,只有用现时的或者正在发生的因素来研究社会的规律”才有意义,以(过去)事实来理解(现在)事实应是难以胜任的。易军:《论民间法范式的研究方法》,载《社会科学论坛》2008年第9期(下)。

[189]范愉界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范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载沈恒斌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8页。

[190]诸学者的观点体现在他们的论文中。详见胡兴东《滇西北特困民族社会转型中法律冲突的调适》,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胡兴东《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载《云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胡兴东《元明清时期国家法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制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第4期;胡兴东《景颇族传统山官制度下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朱艳英《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变迁研究》,载《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陈宜《论西部和谐社会语境下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6期。佴澎《从冲突到和谐——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91]胡兴东:《景颇族传统山官制度下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92]根据流传至今的侗族款词的记载,古代侗族社会曾经历过无秩序的混乱局面,正是这个混乱局面激发了先民们对秩序与安宁的渴望,最后达成共识共同制定了规约、石头法来解决纠纷、调整内外社会关系。见蒋鸣湄《古代侗款效力溯源——对古代三江侗族村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193]嘉日姆几:《彝汉纠纷中的身份、认知与权威》,载《民族研究》200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