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剩余价值和正利润可以同时存在吗

——破解斯蒂德曼的联合生产之谜

冯金华 侯和宏

一 引言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如果一个社会存在有平均利润,则一定存在有剩余价值。其理由几乎是不证自明的,因为根据定义,平均利润本来就是剩余价值在社会总资本中进行平均分配而得到的结果。从总量上说,二者实际上是一回事。这个事实后来被置盐信雄(Okishio)概括为“马克思基本定理”。[1]根据这个定理,正的剩余价值是正的平均利润的充分必要条件。换句话说,如果剩余价值大于零,则平均利润就一定大于零,反之,如果平均利润大于零,则剩余价值也一定大于零。

令人奇怪的是,这个定理后来在西方经济学界却受到诸多质疑。斯蒂德曼就是这些质疑者中影响较大的一位。他在1977年出版的《按照斯拉法思想研究马克思》一书中专设了一章,标题就叫“剩余价值为负时的正值利润”。[2]在这一章中,斯蒂德曼以举例的方式说明,在联合生产的情况下,价值和剩余价值既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特别是,当剩余价值为负时,平均利润却可以为正,此外,当剩余价值为正时,平均利润也可以为负。他由此得出结论说:“在进行联合生产时,如果采用马克思的价值定义,对于正的利润的存在而言,剩余价值为正既不是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3]“因此,马克思用价值=C+V+S的计算方法定义的价值概念应当予以摒弃。”[4]

很自然的,斯蒂德曼对马克思基本定理的质疑本身也立刻就受到了质疑。争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斯蒂德曼使用的方法是否正确?森岛通夫(Morishima)认为斯蒂德曼用投入产出方法来描述联合生产是不恰当的,因为联合生产涉及最优化问题。受冯·纽曼(Neumann)的一般动态经济均衡模型的启发,[5]森岛通夫指出应当用“黄金规则”不等式来描述联合生产。[6]其次,斯蒂德曼假设的前提是否恰当?库茨(Kurz)认为斯蒂德曼没有考虑到资本主义的竞争和剥削,没有对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性质做出分析。[7]法因(Farjoun)认为在斯蒂德曼的例子中存在两个不同效率的生产过程,第一个生产过程的效率要低于第二个生产过程的效率,这与资本主义竞争经济均衡相违背。因为资本主义的竞争必然淘汰没有效率的生产过程,因此不可能同时出现两种不同效率的生产过程的联合生产。[8]中国的许多学者也围绕这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白暴力认为,斯蒂德曼的假设只适用于自然经济。理由是在模型的两个生产过程中,每一个都同时生产两种商品,这相当于假定社会生产中的每一个生产过程都生产社会经济中的所有产品。这与现代社会大生产的分工事实相违背。另外,斯蒂德曼使用的是实物价格理论,不仅不能说明价格的本质,而且更不能说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剥削关系。[9]丁堡骏认为斯蒂德曼的例子具有随意性,没有反映现实生活。[10]最后,斯蒂德曼对模型的解法是否成立?伊藤诚认为联合生产问题不能通过简单的联立方程组来求解。伊藤诚的解决方案是,联合生产过程中产品价值的决定取决于生产领域内的价值规律和流通领域内的价值规律的共同作用。先是生产领域内的价值规律决定联合生产过程中的两种产品的价值总和,然后再通过流通领域内的价值规律——由货币表现出的全社会对两种商品购买力的变化之比——来决定每一种产品的价值量。[11]

然而,可惜的是,在所有这些批评中,很少有人看到,斯蒂德曼的模型和他的价值体系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和严重的错误,即它从根本上违背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原理。斯蒂德曼对马克思基本定理、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全部诘难都是建立在这些矛盾和错误的基础之上的,因而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本文首先简要地概述斯蒂德曼为反驳马克思基本定理而建立的模型。为避免引起误解,我们将原封不动地采用斯蒂德曼原书中的数字例子;然后讨论该模型的错误所在,说明应当如何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特别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原理来分析所谓的联合生产。本文的结论是:一旦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原理来确定联合生产中劳动所形成的价值,就不可能出现所谓负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因而,也就不可能出现负剩余价值与正利润(或者正剩余价值和负利润)共存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