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劳动生产率的第2类变化与商品价值量

现在考察劳动生产率的第2类变化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讨论劳动复杂程度随着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新技术的采用而提高,即劳动的主观因素的变化是否会使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强度虽然是劳动的主观条件,但劳动强度的提高在本质上与延长工作日没有区别,因此,不能算作劳动生产率的第2类变化的决定因素,不需要在这里讨论。

假定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会同时要求更新知识,提高劳动的知识含量,从而使劳动变得更加复杂。这样,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与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就会同时存在。通常情况下,这种假定是成立的。令r为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速度且r>1,g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且g>1。在两者并存的情况下,rg可以有如下三种组合: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速度大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rg、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速度等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r=g和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速度小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rg

这里只讨论rg这种最为典型的情况。为分析方便,我们假定劳动生产率变化前的劳动为简单劳动(记为H),单位商品价值量在期初t的初始状态可以表示为:

在时期t+1,劳动的复杂程度提高。根据假定,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速度大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rg,这时有单位商品价值量

按照劳动生产率的变动是由劳动的主观条件引起的逻辑,有劳动生产率的变动与商品价值量的变动正相关,即(严格说这是把由劳动复杂程度的变化与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同时发生作用的结果归结为劳动的复杂程度的变化,因此,如下文所说是不正确的,也是不成立的。只是为了与持这一看法的文献讨论,我们假定它可以成立)。

但是,这种rg的技术生产者是绝对不会采用的,否则生产者将面临亏损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证明如下:

假定商品价值等于商品价格w=p,生产者A采用rg的技术,且

在时期t产品Q只有两个生产者AB生产,Qt=qAt+qBtqA=qB,价格为pt,且St=Dt,市场出清。若生产者A在时期t+1采用rg的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使lAlB,且rHH;由g>1有qAt+1qAt=qBt+1Qt+1Qt,因此wAt+1wBt+1,从而有商品价格

pAt+1pBt+1

根据需求定律,在时期t+1社会对生产者A的产品的需求会下降

或者,由SAt+1DAt+1可知生产者A必须降低其商品的价格,使商品价格低于商品价值,即

显然,采用这种技术将导致生产者亏损。如果是在同一时期,上述分析也成立。

另一方面,根据“价格效应”,产出增加必须扩大市场规模,而扩大市场规模必须降低商品的价格。但对于A来说,降低商品价格不仅无法获得超额收益,而且必然无法补偿其劳动耗费。

显然,生产者只能采用rg的技术。采用这种技术虽然因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而使单位时间的产出价值增加,但由于rg,仍然可以使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下降,即

因而可以在商品的社会价值ts与个别价值ti之间确定一个有竞争力的出清价格,并获得超额收益。这种情况表明,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不是任何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技术都可以无条件地被生产者所采用的。

采用rg的技术在“价格效应”的作用下,只要生产规模超过一定点,生产者生产的商品总量实现的价值总量就会大于技术进步之前商品总量实现的价值总量,这是生产者采用先进技术的动力。从总量看,商品价值总量与劳动生产率正相关(成正比),似乎存在“价值总量之谜”。但是,如果按同一商品集比较,商品价值总量与劳动生产率仍然成反比。证明如下:

在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前,商品的价值总量为

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商品的价值总量为

,或者n(1+τrng,有Wit+1Wit,即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的商品价值总量大于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前的商品价值总量。取同一商品集Wit+1,若没有发生技术进步,劳动复杂程度不变,则生产该商品集的劳动耗费为

显然

即为技术进步、劳动复杂程度提高而节约的总劳动时间。可见,商品价值总量与技术进步、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而引起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仍然成反比。因此,“价值总量之谜”并不存在。

事实上,由技术进步引起的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复杂程度的同时提高有着完全不同的作用:劳动复杂程度提高的作用是使单位时间的产出价值增加,[10]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作用则是使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下降。即使假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由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引起的(更合理的假定应当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新技术引起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也不会改变这两者的不同作用。因此,商品价值量不是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而是与劳动的复杂程度成正比。不能把劳动复杂程度提高产生的结果(单位时间的产出价值增加)看作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因而,变化关系是不能成立的。这正是“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11]这一规律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