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真理的具体性

具体性是真理的一个重要规定性,亦即通常说的具体真理。

关于真理的具体性问题,辩证唯物主义的真理论把它放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列宁说:“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是: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1]列宁还把从这一原理引申出来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称为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活的灵魂。所以,辩证唯物主义反对形而上学的抽象思维,主张辩证的具体思维。只有辩证的具体思维,才能把客观事物的具体性在我们的认识中再现出来,从而把握住具体真理。

真理之所以是具体的,在于作为真理内容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是具体的。真理则是对具体的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所以,真理也一定是具体的。如果真理是抽象的,那它就没有能够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的具体性,因而也就不成其为真理。这就是说,真理的具体性,是在思维中正确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具体性。

首先,作为真理总是人的认识对处于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的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世界上任何客观事物总是处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中,总是以一定的方式和其他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着。脱离时间、空间和条件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所以,真理的具体性首先就在于真理反映的对象所处的时间、空间条件的确定性。如果脱离开真理对象的时间、空间和条件,那就等于抛开了作为认识对象的具体的客观事物,也就必然陷入形而上学的抽象思维。

其次,真理的具体性,主要还在于认识正确地把握了客观事物是许多规定的综合。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说:“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2]一切现实的、客观的东西,都有着许多的规定性,都是多样性的统一。比如,一朵花,它总是具有颜色、形状、气味等多种多样的性质,而作为现实的花,它总是这多种多样性质的统一的整体。“对我们的感觉来说,世界是多种多样的。头脑则从共同点上把世界理解为统一的。对于世界是如此;对于每一特殊的部分也是如此。”[3]也就是说,在客观世界中决不存在只具有某种单一性质的事物。某种单一性质,如红色,它不是现实的具体事物,而只是具体事物的一种规定,只是在观念中的一种抽象。客观世界中的任何现实的事物都是多样性的统一。这就是说,作为客观事物内在的具体性,一是指事物内在的多样性,事物自身有着许多规定;二是指事物的统一性、整体性,即多样性的统一,许多规定的综合。作为真理,它乃是认识对客观事物所具有的这种“许多规定的综合”、多样性统一的正确反映。因而,真理具有具体性。或者说,真理的具体性只不过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许多规定的综合在认识中的再现。

由于具体真理是人的认识对客观事物多样性统一的再现,所以,具体真理一定是全面的。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单个的存在(对象、现象等等) (仅仅)是观念(真理)的一个方面。真理还需要现实的其他方面,这些方面也只是表现为独立的和单个的(独自自在的)。真理只是在它们的总和中以及在它们的关系中才会实现”。“真理是全面的”。“真理就是由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4]这是因为客观事物本身是许多规定综合的整体,它具有许许多多的方面,有着各种各样的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所有这些方面和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系统,成为多样性的统一。如果我们的认识只对其中的一个方面、一种联系,即使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和联系作了反映,那也只是认识对客观事物的某一方面的一种抽象。比方说,人们常常以为抓住了事物的某个主导方面,即所谓抓要害,就算抓住了事物的整体和本质。实际这是不对的。事实上事物的主导方面不是孤立自在的,而是和这一事物的其他方面紧密联系,彼此相涵,从而构成有机的整体。所以,即使抓住了事物的某个主导方面,也并不等于抓住了事物的整体。因而,这种认识也就不能称为完整意义上的真理性的认识。列宁曾经指出,辩证法是活生生的、多方面的认识,方面的数目是永远增加着的。就是说,真理是在对客观事物的各个方面、全部联系和中介的全面反映中实现的。只有全面性的认识,才是正确地把握了客观事物的具体性;这种认识也才是正确反映了客观事物本来面目的真理性认识。因此,真理的具体性和全面性是统一的。真理的具体性要求真理是全面的;真理的全面性则是真理具体性的表现。一句话,真理不是片面性的认识;真理反映着客观对象被严格地确定的各个方面。“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清楚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我们永远地不会完全做到这一点,但是,全面性这一要求可以使我们防止犯错误和防止僵化。”[5]

这里必须指出,具体真理的具体,并不是指认识的感性具体,而是指思维具体。正如马克思所指出,从感性具体出发,只能得到“关于整体的一个混沌的表象”。[6]所以,感性具体不能反映客体真正的整体性。真理则是对事物本质的正确反映。因而,真理的具体性;是“思维具体”,是客观事物内在的许多规定性表现在思维中的综合。它是通过思维先把事物的各种规定性抽象出来,尔后又加以综合而得到的。所以,真理的具体性是思维从客体的整体性上把客体再现出来,是事物的内部本质和规律的深刻反映。

第三,真理的具体性不仅表现在真理的内容和本质方面,而且表现在真理的形式方面。真理并不就是客观事物本身,而是客观事物在人的头脑中的反映,是一种认识,是一种观念的东西。用观念的形态来表现自己,这就是真理的形式方面。观念的东西,当然属于主观的范畴。所以,真理的形式是主观的。但形式又是受内容制约的。所以真理的形式虽然是主观的,但它并不是随意而生的,因而也就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

真理的形式之所以是具体的,这一方面取决于真理的内容是具体的,另一方面取决于认识主体的具体性。认识主体总是现实的具体的活生生的人。真理乃属于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的人的认识。这种认识,自然有着具体的形式;它总要通过一定形式的语言、文字或符号来表达。比如,一个概念、一个判断、一个公式、一个学说、一种理论等。如果没有了这些具体的形式,那么,任何认识就只能是空洞的、抽象的、不可捉摸的,那也就不成其为真理。作为真理的认识必然有着具体的形式。

总之,真理的具体性表现在真理的内容、本质、形式诸方面的具体统一。

(本文原为长文“认识与真理”的一部分,收入《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时代》,重庆出版社1991年版)


[1]《列宁选集》第1卷,第523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8页。

[3]《狄慈根哲学著作选集》,三联书店1978年版,第19页。

[4]《列宁全集》第55卷,第165—166、168、166页。

[5]《列宁选集》第4卷,第419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