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真理和错误相互包含

真理是否包含(隐藏)着错误,这是当前哲学界讨论的问题之一。它涉及我们应该如何对待人类认识的历史,如何对待现有的认识成果,如何避开错误,求得真理,如何对待哲学和科学上各个流派的学说、观点,以及如何切实贯彻在一切学术领域开展百家争鸣等诸多问题。所以,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开展讨论,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我不但认为真理中可能包含错误因素,而且认为错误中也可能包含真理因素。就是说,真理和错误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的。

真理和错误的相互包含是由真理和错误的矛盾关系决定的。

所谓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当然是指对立面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它的本质含义之一,就是矛盾双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真理和错误作为认识领域的一对矛盾,双方当然也有这种相互包含的关系。

有的同志认为,矛盾双方的相互渗透,只能理解为矛盾双方依一定条件互相依存、互相转化,这就是矛盾同一性的全部意义。我认为这是把矛盾同一性的丰富内容简单化了。

众所周知,恩格斯曾经把对立统一规律称为“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1]恩格斯说,矛盾着的双方“不管它们如何对立,它们总是互相渗透的”。[2]这就是说,相互渗透是矛盾双方相互关系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对立统一规律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恩格斯还说,对立的两极,“一极已经作为核内的东西存在于另一极之中”。[3]这不是明确地表明了对立面的相互渗透就是相互包含,就是矛盾着的双方相互包含着对立方面的“胚胎”、因素吗?

黑格尔曾说,在矛盾每一方的规定中都包含着自己的对立面。他讲的是概念的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概念辩证法只不过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在矛盾概念的每一个规定中之所以包含着它的对立面,是由于在客观事物中,矛盾的每一方总是包含着自己对立因素。比如,自然领域的光明与黑暗、直线与曲线、植物与动物、雌与雄,社会领域的生产与消费、敌与我、进攻与防御、好事与坏事,认识领域的分析与综合、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真理与错误,等等,这些对立的双方,都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的。所以,要求把哲学上的相互渗透和客观事物中以及各门具体科学中矛盾双方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完全割裂开来,那是不正确的,是违背唯物主义的辩证法的。

为什么对立面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是一种普遍现象呢?这是由一切现实的矛盾双方都存在着某种共同点所决定的。矛盾双方的共同点是矛盾同一性的基础。既然矛盾有共同点,那么,它们就不是可以截然分开的;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包含的。真理和错误之所以能构成矛盾,不仅由于它们有质的对立,还由于它们有共同点,它们都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都是对同一个客观对象的认识。正是由于真理和错误有这种共同点,所以,它们就不能截然分开,而是处于认识的统一体中,相互包含、相互渗透。真理性的认识中渗透着错误认识的因素,错误认识中也渗透着真理性认识的因素,因而形成此中有彼、彼中有此的状况。

那么,承认真理和错误相互包含,是不是就混淆了真理和错误的原则界限,抹杀了各自质的规定性呢?当然不是。我们知道,所谓真理和错误,都是指认识。认识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但是,这种“移入”和“改造”,即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却有正确和歪曲之分。正确的反映,即客观事物在头脑中的反映与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相符合;这样一种认识,我们称之为真理。歪曲的反映,乃是人的头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与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不相符合;这样一种认识,我们称之为错误。所以,真理和错误的原则区别只在于:真理是主观对客观的正确反映,它从精神方面体现着主观和客观矛盾双方的统一;错误则为主观对客观的歪曲反映,它体现着主观和客观矛盾双方的分离。这也就是真理和错误各自质的规定性。在这里,真理和错误的对立是绝对的,它们的界限是不容混淆的。但是,这种绝对对立,仅仅在这样一个非常狭隘的领域里,即仅仅在回答“什么是真理?什么是错误?”的时候,才有意义。超出了这个领域,它们的对立,无疑就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了。

恩格斯和列宁在这方面有很多论述。恩格斯说:“真理和谬误,正如一切在两极对立中运动的逻辑范畴一样,只是在非常有限的领域内才具有绝对的意义。”“只要我们在上面指出的狭窄的领域之外应用真理和谬误的对立,这种对立就变成相对的。”[4]“今天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认识都有它隐蔽着的、以后会显露出来的错误的方面,同样,今天已经被认为是错误的认识也有它合乎真理的方面,因而它从前才能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5]在这里,“被认为”并不是随意的,而是有客观依据的,是经过一定的实践检验过了的。所以,“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认识”,也就是我们现今所能达到的真理性认识,其中是隐藏着错误的;同样,“被认为是错误的认识”,就是经过今天的实践检验过的错误认识,其中也有它合乎真理的方面。正因为真理和错误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的,所以恩格斯才指出:“拥有无条件的真理权的认识是在一系列相对的谬误中实现的”。[6]

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多次提到“相对真理是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的客体的相对正确的反映”。列宁特别指出,这些反映随着实践的发展“愈来愈正确”。[7]不言而喻,“相对正确的反映”中是包含着错误的,否则谈不上“愈来愈正确”。不仅如此,列宁还认为,谬误中也可能包含着真理。列宁在《莱伊“现代哲学”一书批注》中,摘引了莱伊的话:“重要的结论:谬误不是真理的绝对对立。”“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最小的真理。”[8]列宁在这话下画了横线,并且在旁边批注道:“真理和谬误(接近于辩证唯物主义)”,对莱伊的这话表示了赞同的意向。

同时,如上所述,无论真理或者错误,都是从观念方面反映着主观和客观的一种关系。那么,我们就不难理解作为真理的主观和客观的符合、统一,绝不可能是绝对的符合、统一,而是在符合、统一中总是包含着不符合、不统一;同样,作为错误的主观和客观的分离、不符合,也绝不可能是绝对的分离与不符合,而是在分离中又有统一,在不符合中又有符合。就是说,真理和错误之间也总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的。对于这一点,黑格尔曾经讲得很清楚。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一书中说,某种东西被认识错了,意思就是说,知识与它的实体不同一。黑格尔认为,作为主观的知识和客观的实体,这种不相等正是一般的区别,是本质的环节。但从这种区别里很可能发展出它们的同一性,而且发展出来的这种同一性就是真理。黑格尔说:“但这种真理:不是仿佛其不等同性被抛弃了,犹如矿渣从纯粹金属里被排除了那样,或工具被遗留在造成的容器以外那样,而毋宁是,不同一性作为否定性,作为自身还直接呈现于真理本身之中。”[9]所以,黑格尔认为,真实与虚妄通常被认为是两种一定不移的各具有自己的本质的思想,两者各据一方,各自孤立,互不沟通,这样的看法是不对的。他说:“与这种看法相反,我们必须断言真理不是一种铸成了的硬币,可以现成地拿过来就用。”[10]因而,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观念(真理)是一个过程。

所以,承认真理和错误相互包含,并没有否定真理和错误各自质的规定性。不仅如此,辩证法还认为,真理和错误对立的绝对性总是通过真理和错误对立的相对性来表现。因为,所谓绝对,就是指无条件性、永恒性;所谓相对,则是指条件性和暂时性。世界上不存在脱离了条件性的无条件性,也不存在脱离了相对的绝对。绝对总是寓于相对之中,并通过相对来表现。真理和错误的原则界限正寓于两者的相互联系之中,并通过两者的相互依存、相互包含和相互转化来显现。所以,承认真理和错误相互包含,不但没有混淆两者的界限,而且正是表明了两者的界限。

有的同志说,真理是客观的,错误则是主观主义的东西;如果把错误“人为地加到”真理中去,那就取消了真理的客观性。这里显然是把真理的客观性和错误的主观性作了不确切的理解。真理的客观性不是指客观事物本身,而是指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指主观正确地反映了客观。错误的主观性也不是指错误没有具体的、客观的内容,而是指主观脱离了客观,主观歪曲地反映了客观。当我们说到真理中包含(隐藏)着错误的时候,说的是在主观对客观的正确反映中包含着主观对客观的歪曲反映。这里谈不到把主观的东西“人为地加到”客观的东西中去,因为这里说的是“反映”。因而,也谈不上对真理的客观性的否定。

总之,从真理和错误的辩证关系方面看,真理和错误是相互包含的。

真理和错误的相互包含,还从真理的具体性方面反映出来。

列宁说:“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是: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11]就是说,真理无论从内容上、本质上或从形式上看,都是具体的。同样,错误也是具体的。真理和错误是经常联系在一起的,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它们发生在对同一个客观对象的反映上。

真理的具体性,首先表现在它是对客观事物的某种具体的正确认识,而不是停留在抽象的定义上。真理是人的头脑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客观事物是具体的,因而表现客观事物真理的正确认识也是具体的。认识要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真理也要用语言文字来表达。比如,真理总要通过某一个命题、某一段话、某一个原理、某一种学说、某一个公式、某一个方程、某一个定理等方式来表达。如果某个真理,它不能用一定的具体的语言文字来表达,那它就是抽象的,不可捉摸的。而在一个具体的正确认识中,要求它的每一点、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绝对正确地反映客观对象,那是不可能的。同时,正像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纯的东西一样,认识中也没有绝对纯的正确认识和绝对纯的错误认识。世界上没有绝对单一的具体事物,也没有绝对单一的具体的正确认识。这不但在一些复杂的原理、学说中如此,就是一些简单的公式、定理、定律也一样。“句句是真理”,永远是不可能的。我们不应该这样看待前人的话,也不应该这样要求今人。

有的同志说,认识中包含着真理部分和错误部分,是可以理解的;真理中包含着错误是不行的。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把真理和具体的认识割裂开了,是违反真理的具体性要求的。诚然,不是所有的认识都是真理,但是所有的真理必定都是具体的认识。所谓真理,就是真理性的认识;所谓错误,就是错误的认识。除此而外,再没有脱离开认识的真理和错误。

所以,只要承认真理和错误是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的某种具体的认识,就不可避免地要承认真理和错误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的。

其次,真理的具体性还表现在:这种正确的认识,是指人们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对某具体的客观对象的正确反映。具体的客观对象总是处于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它的本质的显现总要受到时间、地点、条件的制约。作为认识主体的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则除了要受客观事物本质的显现程度的限制外,还要受到自身所处时间、地点、条件的限制。作为一个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的正确认识来说,在这许多限制之下,要做到对事物内在规律的完全、纯粹、绝对地正确反映是不可能的;其中带有某些误差,包含某些错误因素,则是完全可能的;这在当时并不影响这个认识从总体上说的正确性。

所以,我们如果把那些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被实践判明为真理或者错误的具体认识拿来,再用新的实践来检验一下,就会发现真理和错误是经常相互包含的。

第三,具体真理之所以具体,还在于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是“多样性的统一”。客观事物常常是很复杂的。即使是一个简单的事物,它也有着质的多样性,所以才有丰富多彩的外部表现(现象)。正如马克思所说:“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12]所以,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具体地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并从具体的发展中来全面地估计这种关系。因为,“真理就是由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13]。全面性、具体性的要求是应该的、必需的,但是在任何一个具体的历史时代,人们都不可能完全做到这一点。这是因为,人们的实践只能以客观事物的某个方面或某几个方面为自己的对象,由此而得到的正确认识仅仅是真理的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这里暂且不谈它的精深度)。如果把真理的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当做具体真理,那是不符合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的,那就带有对客观事物本来面目歪曲反映的成分、因素。

同时,具体真理是对客观事物质的多样性和许多规定反映的综合和统一。那么,在这“许多规定”、“多样性”中,有的部分、方面反映正确了,有的则作了歪曲的反映,这也是常有的事。这些被歪曲反映了的部分、方面,由于当时实践水平的局限没能鉴别出来,从而被思维综合了进去;这样,它便成为隐藏在整个说来为正确认识(具体真理)中的错误因素。

所以,从真理的具体性方面看,其中包含(隐藏)着错误,也是显而易见、难以避免的,因而是可以理解的。同样,错误作为对某个客观对象的具体反映来说,它也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的、绝对的歪曲反映。由于人的认识的本性、使命、可能和目的,是要正确反映客观事物,所以即使在一个基本方面、主要方面是错误的认识中,常常也就包含着某些正确认识(真理)的因素、成分、部分。这就是说,从真理和错误的具体性上说,两者是相互包含的。

由于认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所以,真理和错误相互包含的具体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从真理和错误的具体性方面说,二者相互包含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以颗粒、部分的形式相互包含,即真理中包含着错误的颗粒、部分;或者,错误中包含着真理的颗粒、部分。这种形式的包含,一旦被实践鉴别出来,只要对其中的颗粒、部分加以取舍,就能达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目的。另一种是以因素、成分的形式相互包含,即真理中包含着错误的因素、成分;错误中包含着真理的因素、成分。这种情况,如果被实践鉴别出来以后,那就不是简单地对其中某个部分加以取舍的问题,而是必须改变整个的认识形式(如公式、定理等),才能做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真理和错误的相互包含有其深刻的认识论原因。

人的认识的发生和发展,受着许多条件的制约:有主观方面的条件,亦有客观方面的条件;有自然方面的条件,亦有社会方面的条件。因而,人的认识的正确与错误,也都与这些条件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这里只从认识论方面,简单地分析一下真理和错误相互包含的原因。

首先,从发生上说,真理只能来源于变革客观事物的实践;但每一个具体的实践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所以,即使通过实践得到的认识,也可能对客观事物作歪曲的反映。我们知道,作为真理的源泉是整个客观物质世界;但是,客观物质世界并不能自动进入人的认识领域。而且,要想认识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本质、规律,光靠从外表对它进行消极的直观,也是办不到的。只有通过变革、改造客观事物的实践,才能达到对客观事物的真理性认识。

但是,实践都是具体的,每一个具体的实践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实践是人们有目的的活动。每一个具体的目的,因受主、客观各种条件的制约,它不能不带有很大的(脱离客观实在的)主观性和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又影响着实践的方向、范围、深度等,从而影响着人们对客观事物真实面目的接触和认识。客观世界是由千千万万千差万别的事物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转化而形成的一个错综复杂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但是,就每一个具体实践来说,它不可能把整个的物质世界作为自己的改造对象,而只能把它的一部分作为对象。当某一事物成为我们的实践对象时,无形中是把它从整个世界的有机联系中分割开来了。这时的这个事物,既属于有机整体的一部分,又不完全等同于整个世界有机部分时的那个事物。所以,实践对象的有限性,即使我们能够具体地把握客观事物的本性,又使我们可能歪曲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性。实践是有手段的。实践手段,一方面受实践目的、人的认识水平的制约,另一方面又受客观的物质条件、工艺技术条件和水平的制约。人们一方面借助实践手段,变革客观事物,从而获得对客观事物内部本质的正确认识;另一方面又由于实践手段的局限性,影响着人们对客观事物内部规律的正确认识。实践结果是实践过程的归宿和物质体现者,人们可以通过实践结果来把握客观事物的特性、本质,但是实践结果是需要我们对它进行分析、概括、认识的。同时,实践结果既是实践过程的必然归宿,又受着许多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这样它就既为我们提供了正确认识客观事物的基础,也为我们提供了歪曲反映客观事物的可能性。

由于实践是真理发生的源泉,实践作为认识的基础,又有两重性,即上面所说的引起正确反映和歪曲反映的两种可能性。这样,它就为真理和错误的相互包含提供了条件。

第二,感觉是真理的门户,但感觉也会欺骗人。人们要想获得对客观事物的真理性认识,必须通过感觉。感觉是人在实践活动中,用自己的感觉器官直接接触客观事物,在大脑中获得的一种反映,即客观世界的主观映象。感觉是联系思维和客观外界的纽带、中介和桥梁。所以,人们只有先获得对事物现象、外部联系的感觉,才能再对感觉进行分析、综合、抽象,进一步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内部规律,达到真理性认识。

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感觉能够给我们提供对客观事物的正确摹写。但是,感觉又有很大的局限性,这不仅表现在它只是对客观事物现象、局部、外部联系的反映上,还表现在有时它也会欺骗人。这是由于感觉的产生,一方面要受感觉器官构造的制约,另一方面又要受客观事物显现程度的制约。感觉依赖于大脑、神经、视网膜等感官的组成、结构。感官生理学告诉我们,人的感觉器官并不是尽善尽美的,人的眼睛不能感受和反映所有的光线,耳朵也不能感受和“反映”所有的声波。而且,这些感官在人的不同的年龄、不同的健康状况、不同的精神状态,甚至在物体的不同方位、角度等条件下对同一客观事物所产生的感觉是并不完全相同的,有的甚至是很不相同的。其中有精确程度、完备程度上的误差,也有的纯属错觉。当然,客观事物的显现状况和它的本质的暴露程度乃至一些假象,也会造成我们感觉上的差错。一根方柱,由于距离我们较远,在视觉中就引起它是圆柱的感觉。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而我们的理性在对这些感觉(包括错觉)进行加工时,并不能把那些差错都找出来,保证百分之百地做到去伪存真(因为这并不是理性所能单独解决的任务)。由于感觉上的误差、差错的存在,也就可能使我们作出对客观事物的歪曲反映。

所以,感觉既是真理的门户,也可能是错误的门户。它在为我们达到对客观事物的真理性认识或错误认识上,有着两重性。这也是造成真理和错误相互包含的原因。

第三,由具体的东西上升到抽象的东西,这是获得真理性认识的重要环节;但是,也有可能更远离真理。列宁说:“思维从具体的东西上升到抽象的东西时,不是离开——如果它是正确的(注意)  (而康德,像所有的哲学家一样,谈论正确的思维)——真理,而是接近真理。物质的抽象,自然规律的抽象,价值的抽象等等,一句话,一切科学的(正确的、郑重的、不是荒唐的)抽象,都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地反映自然。”[14]所以,抽象思维是对感性材料的扬弃。通过这种扬弃,才能把对事物现象的认识上升为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把对事物外部联系的认识上升为对事物内部规律的认识,“把可以看见的、仅仅是表面的运动归结为内部的现实的运动”[15],从而在更高、更深、更完全的程度上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但是这种抽象必须是正确的、科学的抽象,如果是形而上学的抽象思维,或者只是稍微离开了正确的、科学的抽象,那就不是更接近真理,而是更远离真理了。

所以,由具体的东西到抽象的东西,既是使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即达到真理的一个必然的环节和必经的桥梁,又为认识更远离真理提供了可能。这也是造成真理和错误相互包含的一个环节。

第四,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是实践标准又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一个认识到底是不是真理,这不能由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必须由客观的实践来检验。有些认识是真理还是错误,由于当时实践水平所限,一时难以作出判断,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实践终究有办法证实或驳倒这些认识。这是由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决定了的。由于实践标准有确定性,它可以使我们和各种形式的唯心主义、不可知论划清界限,并成为我们和它们进行斗争的锐利武器。

但是,实践标准又有“不确定”性。所谓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列宁说得很清楚,那就是:“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16]这里,我认为,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人们的某些认识是真理还是错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还根本没有办法用实践去检验它。另一种情况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实践,对某些认识的真伪只能作一个大致的判断;而对一个基本正确的认识中包含着的某些错误因素、成分、部分,或对一个基本错误的认识中包含着的某些正确因素、成分、部分,却不能鉴别、判明。由于实践标准有这种“不确定”性,所以,一方面不至于使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僵化;另一方面又使以上所说的几种原因造成的真理和错误相互包含的情况一时不能把它鉴别出来。

总之,从认识论上看,从真理的发生,一直到对真理的检验,其中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真理和错误的相互包含。而且,认识论上的这些环节,并不是相互孤立的,并不是说可以达到真理的是一条路、可能发生错误的是另一条路,而是各个环节、道路之间是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所以,认识中的真理和错误相互包含,乃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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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真理和错误是相互包含的,所以,为了避开错误,求得真理,发展真理,我们就不应该把现有的认识凝固化。我们要研究现有真理中可能包含的错误,也要认真地研究现在被确认的错误。错误,在某种意义上,对人们来说是更为深刻的东西。如果不研究错误,对真理也是研究不好的。

(原载《学术研究》1981年第3期)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0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61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02页。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96页。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299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7页。

[7]《列宁选集》第2卷,第212页。

[8]《列宁全集》第55卷,第506页。

[9]《精神现象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5页。

[10]同上。

[11]《列宁选集》第1卷,第523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8页。

[13]《列宁全集》第55卷,第166页。

[14]《列宁全集》第55卷,第142页。

[15]《资本论》第3卷,第349—350页。

[16]《列宁全集》第14卷,第1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