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理论与实践

一 中国为何采用“法律体系”的概念

什么是法律体系(Legal System) ?中国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前半期,曾经有过一场大规模的讨论。这场讨论对于推动中国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法学界认为:“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这种观点,主要源于苏联的关于法律体系的传统理论。而苏联这种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有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背景。

众所周知,西方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在两个意义上使用法律体系概念:一是将法律体系视为法系,如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达维德所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实际讨论的多是法系问题。德国著名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所著《比较法总论》,在一定意义上将法系视同法律体系。二是习惯上将法律体系分为公法和私法的“两分法”。这是从古罗马乌尔比安对法律体系做出公法、私法划分以后,一直沿袭至今的基本分类方法。其他关于“经济法”和“社会法”以及“五法体系”或者“六法体系”,都是以公法和私法划分为基础和前提的。

在普通法系,其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在法的分类上,普通法和衡平法缺乏系统性和严格的标准,多数是从中世纪的诉讼形式发展而来的,如普通法系并没有单一的民法和商法,有关的内容分散在财产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信托法、票据法等法律中。

从渊源上说,中国法律体系的构建理论和划分方法,是从苏联承袭过来的,其理论上的全民公有制经济特征和政治上的阶级斗争意识形态主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制约了中国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和谐社会基础之上的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和全面发展。

在法律体系的构建理论方面,中国没有采用西方国家普遍使用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而是基本上采用了苏联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原理。在苏联,法学家们根据革命导师列宁于1922年确立的政治原则和政治逻辑:“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由此只是扩大国家干预‘私法’关系的范围,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合同的权力……而是把我们的革命法律意识运用到‘公民法律关系’上去”,[5]否定了西方国家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同时,为了显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西方资本主义关于法律体系理论的根本区别,适应理想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的性质,苏联学者另辟蹊径,“试图找到其特有的将法律体系划分为部门的‘独特的’主要标准”[6]。这种强烈的意识形态愿望和现实政治需要,引发了苏联学者对于法律体系的理论争论。

在1938—1940年的第一次争论中,苏联学者得出了法分为部门的基础是实体标准——受法调整的关系的特殊性或法律调整对象的结论。依据这一标准,将现行法律体系分为10个法律部门——国家法、行政法、劳动法、土地法、集体农庄法、财政预算法、家庭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7]

20世纪50年代中期,苏联对法律体系问题的争论有所发展,得出的结论是:除了将法律调整对象作为主要标准外,还必须划分出附加标准——法律调整方式。[8]于是,关于把刑法划分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理论依据和具体方法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1981年,在关于法律体系的讨论中,苏联法学家进一步确认了将法律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作为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理论。

显而易见,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部门划分的实际意义,或许其政治价值大于其学术和实践价值,这种理论产生与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法律体系姓“资”姓“社”的问题,其次才是按照法律科学和法学传统来构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因为只有用这种划分理论和方法,才能取代公法和私法这种以承认私有制为经济基础合法前提的划分标准,才能彰显出社会主义新型法律体系的公有制性质,及其比资本主义社会更先进的社会主义本质。由于不采用上述部门法的划分方法仍然可以构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而且千百年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采用这种方法,但并不影响其法律体系的形成、存在和发展,因此,建构法律体系的路径是可以有所不同的,划分部门法的建构方法只是其中的一种。

20世纪90年代中期,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学者逐步修改了苏联社会主义时期关于法律体系的看法,他们不仅承认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而且还对法律体系做了重新界定:“法律体系是指全部法律规范根据调整的对象(被调整关系的性质和复杂性)和方式(直接规定方式、允许方式及其他)分为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和法律制度(选举制度、财产制度、正当防卫制度等)。”[9]此时,俄罗斯学者对于法律体系的理解,已经大大突破了原来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内容的法律体系概念,而把法律制度加入其中,拓展了法律体系概念的范围。

何谓法律体系? 2003年4月2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的法制讲座中,主讲人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回答。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关于法律门类划分,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组织专题研究,按照基本上达成的共识,认为将中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门类比较合适”[10],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如果我们把今天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的中国法律体系,与当年划分为十个法律部门的苏联法律体系相比,可以发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方面坚持了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基本上采用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划分原理,而没有采用西方国家通常的法律标准;另一方面,又根据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制度等现实国情,对中国法律体系部门做出了初步划分。

表3—2 苏联与中国法律体系部门划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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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发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从此,确立了在现代化建设中应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应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一届三中全会还明确要求,“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实现有法可依,成为新时期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1980年邓小平进一步重申:“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1]

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是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也是新时期立法工作的一个基本目标。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向全世界宣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逐步发展,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1988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指出:“过去五年立法工作的重大进展,使中国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1993年,为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共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提出:“按照宪法的要求,常委会把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把立法工作放在首位,加快经济立法,在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工作报告指出,过去一年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在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工作报告总结道:常委会“抓紧立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方面迈出重要步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初具规模”。1997年,中共十五大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立法目标,是“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工作报告在总结立法工作时指出,过去五年的“立法不仅数量多,质量也有所提高,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今后立法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把经济立法放在重要位置,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从1997年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用13年时间实现这一立法目标,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九届全国人大期间(1998—2003年)——“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谓“初步形成”是指以宪法为基础,以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基本法律为核心,以不同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内容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3月10日李鹏委员长在总结过去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报告中指出:“在前几届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不懈努力,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每个法律部门中主要的法律已经基本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十届全国人大期间(2003—2008年)——“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谓“基本形成”,就是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急需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2008 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为主干,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规范构成的统一整体。在前几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懈努力,目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加上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约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及配套规定已经制定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12]

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2008—2013年)——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谓“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宣布,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由上可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中国立法者对法律体系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发展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从“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发展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从“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发展为“形成”,所有这些变化,都显示了中国对立法工作认识的不断提高、对法律体系的认识不断完善、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践过程的认识不断深化。

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是由三个层次、七个部门组成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三个层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

一是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解释。

二是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

三是地方性法规。主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做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个部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由以下七个部门组成。

1.宪法相关法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大多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如《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二是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三是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如《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反分裂国家法》和《国旗法》、《国徽法》等;四是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如《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等。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宪法相关法方面的法律38部和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民法商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关于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尽相同,有的民商合一,有的民商分立。中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1978年以来,中国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民法商法方面的法律33部和一大批规范商事活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3.行政法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1978年以来,中国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体育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居民身份证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枪支管理法》、《消防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驻外外交人员法》、《国防动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行政法方面的法律79部和一大批规范行政权力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1978年以来,中国制定了《预算法》、《价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农业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经济法方面的法律60部和一大批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5.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1978年以来,中国制定了《劳动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工会法》、《社会保险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社会法方面的法律18部和一大批规范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6.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它通过规范国家的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安全。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8个刑法修正案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并通过了9个有关刑法规定的法律解释。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诉讼法律制度是规范国家司法活动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方面的法律10部,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引渡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