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社会发展、制度变迁下人口所受影响

制度并非一旦形成就永远保持下去,它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发生改变。在旧有制度环境中的人口行为,随着新制度的产生,规则改变,也会受到影响。

社会发展与制度变迁是相辅相成的。社会发展包括生产方式的变革、民众生存方式的变化和社会形态的转型。制度变迁是指旧制度被新制度替代、已有制度为适应社会要求发生转换的过程。一般来说,内在制度的变迁相对缓慢,外在制度往往随着制定主体的改变而改变[47]。谈及社会制度及其变迁时,英国人类学家雷蒙德•弗思认为,社会制度永远是在变迁之中,不论它变得快慢,慢到在普通的观察中不易看出来,或是变得极快,快到我们很难说有一种固定的制度[48]。这实际是对不同形式的制度所言。

(一)制度变迁的原因

1.制度制定和落实主体更迭

正如前面所言,多数制度都有制定和维护主体。这个主体具有制定、修订和落实、维护政策、法律的权力。在历史上,改朝换代和其他形式的政权更迭常常意味着制度维护主体的变更。新政权因时制宜,发布新的法令,制度变动因此而发生。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近代之前,政权更迭对法律形式的制度冲击较小,新王朝或者照搬前朝制度,或者稍作修改。这主要是因为政权更迭没有引起生产方式的变革,生产关系、财产关系原则没有改变;意识形态仍遵循着传统,婚姻方式、家庭关系、生育观念没有被触动。

但近代以来,特别是1949年以来,政权变更对旧有制度的冲击很大。基本生产资料所有制由私有变为公有,直接影响到民众的生存方式。更重要的是,基层政权组织形式被改变。近代之前,官方机构的设置层级一般仅下至州县,而民国时期开始初步达到乡镇或区一级,1949年后的集体经济时代更形成政治、经济、社会为一体的人民公社(实际的乡级政权)。1949年之后城市的国有和集体经济企业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加上行政和公共事业单位,城市居民的“私人领域”大大缩小。这一体制与传统体制的重要差异是,政府所制定出的制度能更顺畅地贯彻,民众行为和生活受制度的影响更直接。原因在于,不同职业者均被纳入严格的管理体系和组织之中,在体系和组织之外已基本上没有生存空间。

2.社会发展与转型推动制度变迁

传统社会的朝代更替,或同一王朝内部的帝位更迭并不能称为社会发展。在笔者看来,社会发展指生产和生存方式的进步,特别表现为生产力水平增长,生产效率提高,民众生存方式改善。社会发展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发生社会转型。社会转型是指以农业为主、相对封闭的农耕社会向以工商业为主的社会转变,农村人口为主向城市工商业人口为主转变。中国社会转型的量变在近代以后开始出现,其过程却比较曲折。民国时期工商业城市,在沿海、沿江地区得到较迅速的发展,但后来由于战乱(主要是日本侵华)使这一发展进程受到阻滞。1949年以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在农业生产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没有明显提高时,城市人口的过快增加引起粮食供应紧张,加之城市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有限,因而政府在60年代和70年代采取了严格的限制城市人口增加的策略。与此同时,政府加大对农业的物力投入和技术改造。其中包括兴修农田水利工程,以改变农业靠天吃饭局面;增加化肥生产和对农业的供应;改良粮食品种,采取现代科学手段育种。这些措施从外部改善了农业的生产条件,使得粮食产量稳步提高。但在集体经济制度下,具有平均主义色彩的分配制度难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劳动生产率未能获得实质提高,甚至出现有增长无发展的局面。只有到了80年代初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才被调动起来,劳动生产率有了实质性提升。农民的劳动时间“剩余”增多,他们向非农领域转移的愿望增强。城市发展速度加快(基础设施兴建、住房建造等),第三产业随着计划经济制度逐渐被打破(国有和集体企业垄断商业的一统经营格局让步,允许个体商户进入)而日趋兴旺,这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开启了大门。至80年代中期以后,沿海三资企业的发展,吸引大批农村中青年劳动力前往。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房地产市场形成,商品房大量建造。城市福利分房制度退居次要地位,住房产权个人所有获得承认。农民也可以进城买房。可以说,这一系列制度变革推动了中国社会转型加速。

社会转型之下,农业社会为基础的习俗将难以继续发挥作用,制度变迁不可避免。但在社会转型的初期阶段,旧的以农业和以农村为基础的制度并不会彻底消散。

3.制度载体变动与制度变迁

一般来说,制度载体就是制度发挥作用的社会。具体言之,制度载体是制度适用的范围和人群。从本质上讲,制度就是靠特定人群来支撑的。来自不同地区的人口通过迁移流动在迁入地形成新的聚落,五方杂处民众的原有惯习将会因此交融,其形式和内容都将发生变化。而在近代以来,特别是现代社会中则表现为,迁入城镇者很难将迁出地的惯习复制过来,为了融入新的社会不得不做出折中或某种让步。

制度载体的变动还有一种形式是,尽管人口及其群体没有发生改变,制度的承载组织解体,那么制度也会发生改变。如宗族是宗规族训的落实和维护者,但宗族组织在1949年后土地改革和集体经济组织时代,其存在的物质基础(祠堂、祠产等)受到削弱,政府及其基层组织也限制其发展,约束其活动方式,宗族下的家庭对其事务有更多决定权(不必通过宗族组织)。这使宗规族训的作用空间受到挤压。

(二)制度变迁的形式

1.制度替代

制度替代是新制度对旧制度的替代。它是一种大的制度变迁。对于有制定主体的制度,当旧政权被新政权取代后,依赖其维护的旧制度失去支撑;新政权将制定新的制度替代之。

在中国,与人口有关的制度替代最为显著的是人口控制政策的出现。中国近代之前的数千年间,基本的人口制度是鼓励人口增长,无论从政策角度看还是从习尚、惯习角度着眼均如此。但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控制人口增长和生育数量成为人口政策的主基调,并且它逐渐成为一种刚性特色突出的制度(在城市尤其如此)。

需要指出,在中国,人口政策由鼓励生育向控制生育的方向转化,与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巨大变革密不可分。或者说,政治和社会制度改变成为新人口政策出台并能够落实的基础。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城市的国营和集体企业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劳动年龄人口多工作在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国营和集体企业等政府能够直接控制的公共性部门之中。可以说,组织和单位决定着民众的就业和基本生存条件。这一机制便于对民众实施监督和制约,奖励和惩罚措施能够较有效地实施。农村20世纪中期完成土地改革之后,生产组织开始由家庭向集体转化,从互助组到以具有入股形式的初级生产合作社,再到取消财产分红、完全按劳取酬的高级社(1956年),最终于1958年发展成人民公社下的三级所有(公社、大队和生产队)、队为基础的组织结构。土地和大型农机具归集体所有。此项制度一直延续到1982年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家庭重新成为生产单位,土地仍归集体所有。在中国开始实行人口控制的20世纪70年代,这一体制成为抑制农民多生行为、改变多育观念政策落实的重要基础。

我们认为,与人口有关制度的替代往往建立在体制转化基础上,而体制转化又与政权更迭和生产组织方式改变有关。

2.承继关系

新建政权沿袭、照搬前朝政权所采用的人口制度。在一个政权建立初期,这种做法比较普遍。近代之前,政权更迭并非政治革命,是一个家族王朝对另一个家族王朝的取代,新贵族对旧贵族所掌握的政治和经济资源予以剥夺。社会基本生产关系没有变化,权力运行机制也未改变。因而社会基本制度也不可能或没有必要发生改变。与人口有关的家庭财产分配、继承制度,婚姻制度,户籍管理制度,迁移流动制度,均显示出对前朝的继承。当然,新王朝也会对制度的个别方面加以调整,如当大量荒芜土地需开垦时,改限制人口迁移为鼓励移民垦荒等。

3.制度改进

制度改进主要指将旧有制度不适应的内容进行调整。它是以继承为主、更动为辅的形式。

在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王朝更替过程中,后一朝代政府只是对前朝政府的制度做小的改动,特别是法律制度,很少发生前后迥异的变化。

制度改进也包括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与实际脱离的问题,为减少阻力和降低副作用而加以调整。

4.制度转化

与人口有关的制度是特定时代和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特别是法律条文和政策都有制定主体,是政府针对具体和特定的人口形势而制定的。当人口形势发生变化,调整和改变政策是必不可少的。

不能否认,任何时代、任何国家,政府人口政策多服务于具体目标,是有一定偏向的。政策“偏向”是针对特定时期凸显的人口问题所采取的措施,是解决问题的“药方”。当问题获得解决或缓解之后,调整或改变该政策就是应有之义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使之脱离实际。

5.具体制度的终结

具体制度的终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赖某个政权维系的制度因该政权垮台而失去维系力量,因此终止;二是制度制定者鉴于某项制度的使命已经完成,没有必要继续贯彻,主动采取措施,将其废止。

(三)制度与社会发展阶段的对应问题

不同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制度形式,当然制度形式并非与一个社会阶段相伴随,而会存在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可以这样说,在制度之中,既有适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制度形式,也有跨社会阶段的制度形式。一般来说,在同一社会发展阶段,往往有多种制度形式存在。在此,我们分四个时期加以考察。

表1-1 不同社会阶段的制度形式及其强弱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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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1可见,传统时期和当代的最大区别是:传统时期制度类型多,且都表现为强制度;而1949年以后,社会变革之下,制度形式减少。

1949年后和当代社会制度类型减少和变弱的原因在于:

(1)制度载体失去或变得松散导致制度本身没有依附之物,无法继续发挥作用。宗规族训不再具有制度效力与宗族组织被削弱有直接关系。1949年后伴随着土地改革,宗族组织掌控的土地被分给民众;中国共产党加强乡村政权建设,禁止宗族组织干预基层社会事务;划分阶级成分的制度使宗族成员分化,富裕者(曾雇佣他人耕作或租佃自有土地予人)被定为地主和富农成分,属于新政权的专政对象;自耕农、佃耕者、雇佣者或兼而有之者被定为中农、下中农和贫农,其中的下中农和贫农被作为依靠对象,中农被作为团结对象。这样,宗族不再作为一个整体存在,宗族成员丧失了共同利益,宗规族训也无组织去落实。

(2)政权更迭后由于政治体制出现差异,对民众约束的倾向性做法发生改变。传统和现代社会都重视政策和法律的作用,但传统社会对道德高度重视,比如对节、孝行为的表彰就是一种体现,当然其所提倡的道德多渗透于政策之中。家庭更是传统道德的重要作用空间。然而,1949年之后,前一时期(20世纪80年代之前),政府对政策的作用更为重视,如在婚姻年龄上,曾用政策性晚婚年龄替代法定婚龄。可以说,道德力量在1949年后被弱化,新政权强烈批判旧道德,尽管它提倡新道德,却比较空洞,多停留在宣传层次。

(3)1949年后,法律在处理民众纠纷中的作用增大,其他与法律不相符合的制度形式尽管仍然存在,但作用力下降。习俗是被削弱的主要制度形式。在当代社会,人口流动增大,城市社会逐渐形成,五方杂处的城市人口难以认同各个个体来源地的习俗,以法律来自我约束、寻求法律保护和解决争端被民众认可。

当然,不同的制度形式对不同的人口行为也有不同的影响。

从表1-2可见,有些人口行为,像迁移流动主要受政策、法律制约,传统时代民众也受安土重迁习俗影响。至于与人口管理有关的户籍和统计,因属于政府职责,更在政策和法律制约之下。政府在生育上的立场,传统时代以鼓励为主,但对民众生育的直接帮助有限,不过间接性制度如赋税轻重则对民众养育能力具有影响;民俗通过性别偏好对生育、特别是子女养育过程产生作用。1949年之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节制生育的政策形成,进而演变成全面推行的计划生育和以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为中心的人口控制政策。家庭所受制度约束在传统时代较多;当代社会,家庭所受外部束缚主要是出现财产等纠纷且无法以民间方式解决时法律才会介入,其他家庭事务制度对其约束较少,以避干预个人私生活之嫌。传统时代,婚姻所受制度约束与家庭相类似;在当代,政策和法律仍保持着强势影响状态,民俗和道德则降为次要影响因素。政策和法律主要表现为对婚姻形式、婚姻年龄进行刚性控制,民俗则影响着财礼嫁妆安排、娶嫁方式(男娶女嫁为主导、男随妻居仍被称为招赘婚等)。老年人口作为一个群体在传统时代获得较多制度性关注和优待。1949年后在家庭成员平等原则下,老年等长辈成员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在法律中被消除,新的制度重在强调和维护老年人享有来自子代的赡养和照料权利;20世纪90年代之后,专门针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被制定出来。人口救济在传统时代主要来自政府,其次是宗族,再次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慈善之举;1949年后至80年代前,由于社会资源均在政府掌控之下,政府所提供的救济占主导地位;90年代以后,民间慈善组织力量增大。户籍和人口统计主要是政府行为,因而无论传统时期还是当代,政策是主要约束制度,其次是法律。

表1-2 制度类型及其作用的阶段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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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和转型过程中,在人口行为和管理方面,制度仍在发挥作用,但制度的形式和内容发生了变化。旧的制度有的已经失效,有的影响式微,有的还在发挥作用,形成与新制度的冲突或碰撞。认识和弄清这一点,才能有的放矢,制定因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