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概念的内涵和伦理维度

“文化”概念内涵丰富、使用广泛,国内外研究者的定义不胜枚举,莫衷一是。我们认为,文化概念有广义、中义、狭义及深义之解。广义文化是指人化的一切,其内涵可作历史或逻辑分析,历史地看,有农业文化、游牧文化、海洋文化、工业文化、信息文化等;逻辑地看,有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观念文化和行为文化。概括起来,就是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按照联合国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的定义,文化是独特的精神、物质、智力和情感特征的综合体。它不仅包括艺术文化,也包括生活方式、人的基本权利、价值系统、传统民俗和理想信念。它包括人类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涵盖社会群体、社会制度、社会变迁等一切社会化的因素。中义文化,是指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的社会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大致相当于我国各级宣传部、文明办所管辖的范围。狭义文化,通常指文学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图书馆、博物馆等,大致相当于我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所管辖的范围。深义文化,是指人们的心理素质、思想认识、价值观念、理想信仰等精神文化。文化概念的广义、中义、狭义和深义之间是相互渗透的,在外延上是前者包含后者的。相对于当代中国的文化建设而言,实际是在中义、狭义和深义的结合上来使用“文化”概念的,但有时也可以延伸到广义文化的层面。本课题所研究的“文化”及文化建设,包括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以及服务性的文化事业和消费性的文化产业。当然,这里是从国家指导文化建设和管理文化秩序的角度界定文化概念的,此外,也不排除有人从别的角度界定文化概念。比如,从哲学角度看,文化既是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反映,又是为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提供价值目标、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的国家软实力。它既从属和服务于上层建筑,又服务于经济基础、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

对文化概念的界定,涉及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内容。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分管文化工作的党政职能部门很多,如宣传部、文明办、文化旅游局、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文物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科协、社科联、文联,等等。由这些党政职能部门分管的文化事业单位、文化企业单位,以及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更是多如牛毛。因此,文化体制改革不能局限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来考虑,而应该把各方面、各层次的文化因素整合起来,尽可能由比较少的党政职能部门来开展文化管理和文化服务,这样才有可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大繁荣和大发展。2011年10月18日,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文化”分为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和经营性的“文化产业”,其区别在于:文化事业有公益性、公共性和普惠性,由政府付费购买服务或由财政供养的文化事业单位负责提供服务,不向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消费者收费;而文化产业则是要立足于提供超出公民基本文化需要的更高层次的多样化文化服务,由文化企业和文化市场提供,是要向文化消费者收取费用的。这就把“文化”概念的内涵局限在了文化服务和文化消费的范围。其实,“文化”不仅仅是一种服务和消费品,它还包括思想理论、价值观念、宗教信仰、道德规范等,甚至在广义上包括人化的一切,如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观念文化、行为文化等。比如,马克思主义理论(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及科学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文化服务和文化消费品。还有,目前社会上出现了由各类企业或社会爱心人士自愿赞助开展的“公益道德大讲堂”,显然是一种文化活动。说它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吧,又不是政府举办的文化事业单位搞的;说它是经营性文化产业吧,又不向听众收取任何费用,有时还提供免费的午餐、饮水和图书资料。很显然,“公益道德大讲堂”既不是文化事业,又不是文化产业。类似的文化现象,还有公益广告、公益演出、公益慈善、网络文化,等等。因此,我们对文化现象的分类应该包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但又不能简单化地局限于此。

就当代中国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而言,大致可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要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重点是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以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要发展公益性的文化事业,重点是发挥文化事业单位的作用,构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三是发展经营性的文化产业,重点是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出版和动漫等。四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重点是对现有文化事业单位进行分类、重组与剥离,厘清其与行政权力和市场行为的关系,改革其人事和分配制度,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内在活力。

世界历史表明大国崛起于文化和文明。广义的“文化”有时也称为“文明”。比如,有人也将农业文化、游牧文化、海洋文化,分别称为黄色文明、绿色文明、蓝色文明。英国学者汤因比在其名著《历史研究》中,研究了人类文明的起源、生长、衰落、解体等问题;日本学者福泽谕吉在其名著《文明论概略》中,研究了明治维新时期日本的“智德”文化;美国学者亨廷顿在其名著《文明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中,研究了西方文明与伊斯兰文明、儒教文明等诸种文明的冲突。这些学者所研究的“文明”,其实就是我们在上面所说的广义文化。不过,仔细辨析的话,文化与文明虽然相联系,但又不能简单等同。因为,“文化”可以作为中性词,只用于描述客观事实,不含价值判断的意思。而“文明”这个词,除了描述事实,显然含有价值判断,特别是符合伦理价值标准的意思。也就是说,人类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都可以看成是文化,但可以称为文化的东西,不一定都是文明的东西,那些不符合人类关于文明的价值标准,特别是不符合伦理道德标准的文化就不能包括在文明概念之中。由此可见,文明概念的外延一定小于文化概念的外延。腐朽落后,甚至反动的文化,也是文化,但不是文明。有的学者也可能是出于对某种文化的推崇,才直接将那种文化统称为文明。这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

在准确把握文化概念之内涵的基础上,还要特别关注文化现象的伦理维度及其意蕴。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从文化哲学的高度、广度和深度上理解文化,也可以从文化伦理学的理论维度、价值取向和学科特色上理解文化。需要指出的是,“文化伦理”与“伦理文化”是有本质区别的两个概念。“文化伦理”是指文化的伦理维度。或者说,是从伦理维度透视一切文化现象之伦理价值或道德合法性的概念。它着眼于文化的伦理意蕴、伦理价值和健康发展,力图对社会的文化建设和个人的文化生活进行观察、描述、评价和指导。伦理文化则是指作为意识形态、行为规范和德性品质的道德现象。它是道德关系、道德意识、道德活动、道德行为、道德心理等的总和,也是人的道德思想、道德观念和道德实践的统一。伦理文化无疑是“文化”内涵的一部分,甚至是其核心部分,但又远远不是“文化”内涵的全部。因此,绝不能将“文化伦理”与“伦理文化”这两个概念混淆起来,更不能相互代替。作为人类精神生产之能力和产品的文化,它是一定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反映,又能对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先进文化,才能为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等建设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