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收入分配改革40年:经验、理论与展望
- 权衡等
- 11499字
- 2021-03-30 11:32:43
第三节 40年我国收入分配领域若干重大关系发展与演变
回顾中国收入分配改革实践和发展,不仅仅是简单总结和梳理收入分配理念和制度创新的历史,更重要的是要分析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引起的若干重大经济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正是这些重大经济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推动了中国40年经济社会发展。
一、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演进及其新特点
中国的财政体制构成了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的重要内容,财政体制改革从一定意义上塑造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发展。因此,我们从财政体制的角度分析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的演进。
1.“划分收支,分级包干”阶段:1980—1993年
为了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从1980年实行以“分灶吃饭”为特征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改革,由此开始了从集权向分权转变的分级财政体制变革。所谓“划分收支”指的是按照经济管理体制划定的隶属关系,将预算收入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对地方的调剂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将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管辖单位预算支出和地方管辖单位预算支出;所谓“分级包干”指的是根据划定的收支范围核定各级地方财政收支包干底数并以此为据落实各级的包干规模。这种体制的优点在于,打破了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局面,改“一灶吃饭”为“分灶吃饭”,且在扩大地方财权的同时也加重了地方支持责任,体现了权责统一;财税改革带动各项改革,不断破除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也存在其弊端: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被削弱。而地方出现了地区保护主义现象,比如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经济封锁和地区割据等,不利于发展全国统一市场。
2.分税制财政体制阶段:1994年至今
在中央确立了市场化改革取向之后,财税改革也发生了重大的历史转折,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开辟道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使得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对比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分税制改革以规范财政收入为突破口,明显提高了财政总体实力和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大大缓解了中央财政的困难,地方财力也有明显增加,同时,分税制改革奠定了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中国央、地两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础,加强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经济运行的能力,有力推动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工业化进程。但是,分税制改革也由此带来了财权和事权的不平衡,导致地方政府收入比例下降,却仍然承担着地方绝大多数公共产品的支出责任。
图2.1描述了1978年以来中央政府收入和支出比例的变化。从图中可以发现1984年到1994年之间,中央政府收入比例逐年下降,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收入比例甚至低于支出比例。1994年以后,中央政府收入比例保持在50%左右,而支出比例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而图2.2描述了1979年以来地方政府收入和支出比例的变化。1949年之后,地方政府的收入比例下降为50%左右,而支出比例逐年上升,从70%上升到接近90%。
图2.1 1978年以来中央政府收入和支出比例
(数据来源:《中国财政统计年鉴》)
中国的财政体制演变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随着不同阶段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的变化,中央和地方的行政能力和积极性也发生变化。在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阶段,中央政府将独立的利益和经济管理自主权赋予地方,而地方政府利益主体地位的日益加强直接导致了中央政府以财政实力为基础的宏观调控能力走弱;在分税制改革实行之后,改革措施重新构建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在保证中央政府获得国家财政大头的前提下,地方政府获得了充分发展地方经济的自主权限,由此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得到改善,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第二,我国的行政分权与财政分权的基本线索是一致的。就从中央与地方行政分权而言:1978年至1992年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及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以放权为主导,强调发挥地方积极性;1992年以来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期,这一时期中央与地方处于不断磨合的状态,既要避免中央权力过大影响地方的建设与发展,又要避免地方权力膨胀威胁中央的治理,而这一发展趋势与财政的集权与分权是一致的。
二、国家与企业利益关系演进与改革特点
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的分配制度上。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分配制度的演变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制度:1979—1982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为了扩大企业自主权,调动企业积极性,加强积极核算并且改善经营管理,在1978—1982年间,国家对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全面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和利润留成制度。国有企业上交国家的比例有所降低,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比如考核指标过多、超计划的利润由主管部门提取、企业盲目建设、资金浪费等问题,限制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因此以失败告终。
如图2.3所示,1979—1982年,国有企业年度留存利润从1979年的236.6亿元增加至1982年的311.6亿元,增幅为31.7%;年度上缴利润却从1979年的402.3亿元减少至1982年的217.5亿元,降幅为45.9%。可见虽然国家想放权让利,但是长期以来的行政体制已经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改善,单纯放权让利并不能真正提高国有企业的积极性。
图2.3 1979—1993年国有企业经营情况
2.利改税制度:1983—1986年
1981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试行以税代利的几项规定》,将上缴利润改为上缴税收,并将税后利润留存于企业内部;而在1983—1985年,国家又分两步进行利改税改革。第一步是要求盈利企业上缴55%所得税,并且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上交国家;第二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所有。征收所得税有利于国有企业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发展,也加强了国有企业内部进行经济核算的意识。
如图3所示,从1983年到1986年,国有企业留存利润下降,上缴利润上升。利改税把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法形式稳定下来,为整个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创造了条件。
3.承包经营责任制度:1987—1993年
但是利改税依然没有达到增收目的,且存在税制设计不完善,税率过高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国家继续减少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1987年至1993年,国家采用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这标志着中国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利润分配上,用承包上缴利润取代向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办法。如图3所示,1987年到1993年期间,国有企业年度利润大幅增加,年度上缴利润也大幅增加。承包经营责任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企业自我建设、自我完善的能力。但是,承包使企业仍然摆脱不了行政附属物的地位,要把企业推向市场,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企业的财产制度创新,要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
4.税利分流制度:1994—2006年
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理顺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并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发展目标,这标志着国有企业改革思路由行政干预转变为加强制度建设。1994年全面实行税利分流制度。国家向盈利企业统一征收33%的所得税,并且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缴的分配制度。在实际执行中,为了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并未落实对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的收缴。在这一时期,国有企业经营能力得以提升,特别是在2002年以后,税后利润总额大幅上升,虽然没有上缴税后利润,但上缴的税收明显大幅增加。如图2.4所示,从1994年到2006年,国有企业税后利润总额和上缴税收均有快速增长,并且国有企业上缴税收占财政收入比例也由不到15%上升到接近40%,对维持国家财政收入作出重要贡献。
图2.4 1994—2006年国有企业经营状况
5.分类上缴时期:2007年至今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2007年颁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将国有独资企业分为三类进行上缴:资源型垄断企业上缴比例为10%,竞争性企业上缴比例为5%,国防、科研单位暂缓3年上缴或免交。国有企业长达13年只缴税收不交利润的历史彻底结束。2008年国家还出台了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因此,国有企业上缴25%的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依据不同类型上缴利润。如图2.5所示,2010年到2015年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比例逐年提高,上缴利税占财政收入的比例维持在30%左右。
图2.5 2007—2015年国有企业经营状况
以上五个时期中的前三个时期是为了提高国有企业自主权而实施的放权让利阶段,第四个时期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发展能力而采取分税制的过渡性措施阶段,第五个时期是在国有企业利润总额实现增长后提出分类上缴的分配制度。总体而言,我国的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渐趋合理,逐步过渡为税利分流且分类上缴的模式,这也是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
三、城市与农村利益关系演进与改革特点
改革开放之前,城市与农村形成了发展不平衡的二元结构。1953年起,为了更好地推进工业化进程,国家对粮食和棉花等大宗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出现工农业“剪刀差”。此外,户籍制度、人民公社制度等制度也使得城乡之间的联系和要素流动基本被切断,城乡之间形成比较封闭、隔绝的二元结构。农业支持工业的政策也造成了工农业发展失调、城乡发展失衡,城乡关系遭到扭曲。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与农村的关系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城乡二元结构开始松动:1979—1984年
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农民的改革开创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该制度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把农民从对人民公社组织的人身依附关系中彻底解放出来,使农民获得支配自身劳动的自由,从而可以有参与市场经济的可能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流动的可能。
从1979年夏粮上市开始,国家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理顺农民与国家及城镇居民的分配关系,减少农业价值向工业与城市流出的数量。1985年起,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订购和市场收购,粮食流通的主要渠道由计划供应逐渐转为市场自由流通。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等因素的激励下,农业产量大幅增长。如图2.6所示,农民收入随之提高,城乡收入差距缩小。城乡收入比由1979年的2.52∶1下降到1984年的1.86∶1,城乡二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松动。
图2.6 1978—1985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2.城乡关系剧变:1985—2002年
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以后,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由农村转移到城市,资源配置也向城市转移,城镇居民收入迅速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则增加缓慢,城乡差距急剧扩大。如图2.7所示,城乡收入比由1985年的1.86∶1扩大到1990年的2.2∶1,1995年的2.71∶1,到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476元,城乡收入之比扩大为3.11∶1。
图2.7 1985—2002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同时,户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松动,对城乡关系的作用在下降。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农村经济得以发展,生产效率提高,农村出现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而城市发展对廉价劳动力需求增加,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放松对户籍制度的限制,城乡二元结构格局也发生一定变化。
3.统筹城乡协调发展:2003年至今
很多工业化国家在工业化初期,都采取“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的政策,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实现农村城市协调发展。2002年召开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化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将城乡关系的认识推向新的高度。将农业支持工业、乡村支持城乡的关系转变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新型关系。因此,在这一时期,我国强农惠农力度加大,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得到夯实,促进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如图2.8所示,城乡收入比由2003年的3.23∶1缩小到2011年的3.13:1,2013年的3.03∶1,到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79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772元,城乡收入之比缩小为2.95∶1。
图2.8 2003—2015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我国城市与农村利益关系的演进表现出如下特点:第一,国家政策是影响城乡利益关系的主要因素。不论是为了发展工业而建立的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单向机制导致的城乡二元结构,还是城乡关系的剧变,以及统筹城乡协调发展,都离不开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提出和实施。第二,城乡二元结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城乡资源要素的分割明显。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城乡二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松动,但是城乡之间资源要素的流动还是受到限制,比如农民在大城市落户受到许多政策制约、农民进城务工无法平等享受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享受公共服务权利等。第三,城乡发展差距显著。不论是在可支配收入,还是在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上,农村都远远落后于城市。在教育方面,农村人口的教育水平也远低于城市。
四、国有与民营利益关系演进与改革特点
国有与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动力来源。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也对国有与民营经济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产生深刻影响。
1.两种模式的税收政策:1979—1993年
在这一阶段,国家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或者税收上缴实行不同的模式。其中有关国营企业的政策发生了如下的变化:
1978—1982年间,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全面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和利润留成制度。国有企业上缴国家的利润比例有所降低,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1983—1987年,国家分两步进行利改税改革。第一步是要求盈利企业上缴55%所得税,并且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上缴国家;第二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所有。1988—1993年,国家采用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利润分配上用承包上缴利润取代向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办法。
而对于民营企业,在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所得税依照35%的税率计算征收。
2.税收政策趋于统一:1994年至今
1994年到2006年,国家颁布并实行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向盈利企业统一征收33%的所得税,此时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税收政策趋于统一。这一时期为了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并未落实对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的收缴。
在2007年颁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将国有独资企业分为三类进行上缴:资源型垄断企业上缴比例为10%,竞争性企业上缴比例为5%,国防、科研单位暂缓3年上缴或免交。国有企业自此开始既缴税收还缴利润。2008年国家出台了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也就是说,2008年以来,国有企业上缴25%的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依据不同类型上缴利润,民营企业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国有企业归国家所有,上缴利润实际上促进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公平竞争。
五、内资与外资利益关系演进与改革特点
内资与外资的利益关系的演进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的改变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建设主要有如下几个阶段:
1.不同经济成分企业所得税不统一的阶段:1978—1993年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引进外国的技术和人才,我国分别于1980年和198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前者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和10%的地方所得税附加额,后者为20%至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和10%的地方所得税。而后,又颁布政策法规对内资企业的税收作出调整,比如:“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大中型国营企业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小型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私营企业实行35%的比例税率”。这一时期内不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税制,而且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标准不同,承担的税收负担也不统一,不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要求,也不利于各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统一阶段:1994—2007年
1994年,我国税制发生了重大变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颁布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分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且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两套独立的税制。对内资企业实行33%的统一比例税率、统一税基和优惠办法,对外资企业实行30%的企业所得税和3%的地方所得税。为了吸引外资,还对外资企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措施,比如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对设在经济特区等地的外资企业可按15%或24%征收。
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阶段:2008年至今
2008年以前,针对企业是否具有外资特点实行内外有别的所得税政策,从税率、税基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外资企业更为优厚的待遇,以此作为吸引外资的重要方面。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在改革开放初期对推动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违反税收公平原则,因此对内资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负统一。其“统一”表现在以下四方面: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新的税法为我国内外资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创造了更好的税收环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六、沿海与内地利益关系演进与改革特点
区域经济发展也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动力。而区域之间的收入分配对区域发展格局产生了深刻影响。
1.沿海内地非均衡发展:1979—1994年
1979年4月邓小平首次提出要开办“出口特区”,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试办出口特区。出口特区(后来改名为“经济特区”)的发展带动了沿海地区的发展。“六五”(1981—1985)计划中明确提出,要积极利用沿海地区的现有基础,采取一系列措施向沿海地区倾斜。“七五”(1986—1990)明确把中国划分为东、中、西三大经济地带,并详细制订了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为了更好地实施非均衡发展战略,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对外开放向东部倾斜,各种优惠政策向东部倾斜,投资布局向东部倾斜等。中西部地区高素质的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流向沿海发达地区,使得中西部地区本来就稀缺的人才和资本更加匮乏,自然资源得不到有效发挥,发展条件恶化,最终造成沿海与内地收入差距扩大。
2.沿海均衡协调发展战略:1995年至今
面对区域差距扩大的问题,中共中央在1995年提出:“从‘九五’计划开始,要逐步地、积极地解决地区差距扩大问题,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央政府采取了有力措施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优先在中西部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实行规范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利用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中西部地区投资等。“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是这一时期最重要的区域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区域间差异,形成合理的区域分工与合作、要素自由流动”成为这一时期区域发展的重点。
七、资本与劳动利益关系演进与改革特点
中国收入分配利益关系中最为集中的一个关系就是劳动与资本的利益分配关系。随着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劳动与资本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
1.计划经济改革与劳资关系解冻:1979—1986年
这一时期围绕“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解放了人们长期压抑的计划经济思想。1979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农村为突破口,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生产经营的积极性;1984年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要由农村转向城市,把如何增强企业活力作为改革的中心环节;1985年开始展开全面的工资改革,对国民收入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一系列政策,解放了计划经济思想,为进一步盘活劳动、资本等市场资源,发展生产力开创了新的局面。
2.劳动致富占主导,资本谋求发展空间:1987—1991年
1986年,邓小平提出“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带动和帮助落后的地区”,激发和调动了各方面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党的十三大也指出,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方式和个体劳动所得以外,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股份分红所得、企业经营者部分风险补偿等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这突破了我国以往按劳分配单一模式的界限,首次明确提出非劳动收入可以作为补充方式,为劳动者实现多元化收入提供了重要保障。另一方面,提出的利息、股息、红利和利润等其他分配方式,其主要形态都是资本收入,由此也反映了资本开始谋求合法地位的良好开端。总而言之,这个时期,中国的劳动资本关系出现了十分可喜的变化和进步。
3.劳资要素平等竞争:1992—1997年
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立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后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为劳资关系的改革和推进指明了道路,即按照效率原则配置作为资源和要素意义上的劳动和资本,无论是劳动,还是资本,都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各自的利益和所得。确保了劳动和资本在市场竞争法律地位上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多种收入分配制度并存,使劳动和资本的收入增长实现多元化,从多元化收入增长的角度实现并确保了劳动和资本的权利,也使得劳动和资本双方获得了进一步的动力和效率。站在劳动与资本博弈的视角,按劳分配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则标志着劳资双方的地位正愈发趋向于均衡。
4.劳资双方走向均衡与动态化:1997年至今
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收入分配理论上取得的重大突破就是解决了生产要素能不能参与收入分配问题,明确提出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从制度层面将以资本为主的按要素分配合法化,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政策的保障。2002年,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进一步解决了其他生产要素是什么,和怎么样参与分配的问题,不仅扩大了生产要素的范围,也明确了分配的依据。此外,分配制度还明确了“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对包括投资活动的资本收益提供了法律的依据。该阶段的改革对资本而言,不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在收入分配上也获得了话语权。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其实质是将劳动内涵延伸化,突破了原本仅获得工资收入的界限。从劳动与资本关系的视角看,这一表述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领域对劳动地位和资本地位的再提升,也是劳动和资本向市场经济复归的重要标志。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以及“两个同步”,即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充分体现了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思路,有助于修复失衡的劳动资本利益分配关系,推动中国经济实现公平型的高增长目标。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既讲“同步”也讲“同时”,把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个体收入水平有机结合起来,让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效造福劳动者,平衡劳动和资本的利益关系,以实现劳资共赢。
八、先富与后富利益关系演进与改革特点
先富与后富以及共同富裕是影响中国收入分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政策。先富带动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1.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1979—2001年
改革开放前的平均分配,受制于当时物资短缺的客观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简单地平均分配已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收入分配改革势在必行,先富策略应运而生。先富策略通过以下几个阶段的分配政策来逐步实施:
第一步是落实按劳分配,反对平均主义。1979年通过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和“缴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余都是自己的”分配方式,有效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生产经营的积极性。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勤奋劳动先富起来,最终走向共同富裕。随着改革的进行,企业内部的激励、奖励分配形式得以恢复并不断发展,1985年的《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推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1986年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逐步打破了传统的平均主义“大锅饭”,提高了经济效率。
第二步是推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1987年的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债权利息、股份分红、风险补偿等非劳动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提出了实现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样性,为进一步实施先富策略扫清了意识方面的障碍。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在收入分配问题上仍然坚持了党的十三大的按劳分配观点,并指出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和公平。
第三步是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随着先富策略的推进,确实有一部分人已经先富起来,但逐步扩大的收入和财富差距以及所存在的非法获益等现象已引发一些人的不满甚至反对,整个社会开始关注如何推进后富,让先富带动后富真正起作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坚持共同富裕基本指导思想的前提下,对收入分配制度作了新的概括,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如“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规范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
2.推进先富策略:2002—2011年
这一阶段,先富策略获得了进一步推进。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阐述了如何深化中国分配制度改革的问题,指出要“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从基尼系数来看,如图2.9所示,2004年到2008年间,中国的基尼系数呈现上升趋势,收入差距拉大。
图2.9 2003—2016年中国基尼系数变化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长期推进先富策略,对收入分配造成了巨大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收入分配改革使中国居民的收入不再单一地来自工资性收入,居民的收入呈现出普遍提高的态势;第二,改革开放的开展及国家鼓励人们追求富裕的一系列政策,使城镇和沿海地区经济增长迅速,但乡村和欠发达地区收入增速小于城镇和发达地区,导致城乡和地区的分配差距逐步扩大;第三,中国城乡经济的发展一直存在着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城乡建设不平衡;第四,各行业和部门在改革开放的大浪潮中抓住机遇谋求发展,新兴产业发展迅猛,其发展速度远超传统行业,行业及部门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拉大。
3.强调共同富裕:2012年至今
在这一阶段,我国做大“蛋糕”的问题已基本解决,但分好“蛋糕”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地存在着。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现阶段已是整个小康社会建设过程中的最后阶段,要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并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同时重点指明“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强调共同富裕、调控居民收入差距,是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如图2.9所示,从2012年到2015年期间,中国的基尼系数呈现下降趋势。
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一种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显示国家毅然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党的十九大还提出:“要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时,全体人民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外化为具体奋斗目标,并安排了进度表,设定了路线图,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面推进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通过上文对中国收入分配政策演变与实践进行探索,以及对收入分配领域若干重大关系发展与演变进行分析,我们发现,改革开放40年以来,中国的收入分配改革由单一的按劳分配、不允许其他分配方式存在,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再到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共同发展,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在这一演变过程中,体现了中国发展以下的特点:第一,先富带动后富;第二,市场化;第三,激励性;第四,效率导向;第五,促进增长;第六,公平正义导向。并且始终围绕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以及政府市场关系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