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和谐是色彩美永恒不变的主题

所谓和谐就是协调、调和、融合的意思。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认为,和谐是“数的关系”。所谓“数的关系”主要是指秩序、比例、匀称等。也就是说,色彩的美从理性方面分析,就是色彩在明度、纯度、色相、冷暖等方面的数字化比例关系,即要合理规划产品设计色彩的数字化比例。随着计算机辨色能力和计算功能的提高,其在色彩应用方面的空间越来越大。

“色彩美”是在色与色的组合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是一种既包含色彩的色相、明度、纯度、面积等方面的差异和对比,又在整体上取得协调的美。和谐是色彩美永恒的主题。由红、橙、黄、绿、青、蓝、紫等颜色可以组成各种各样的格调,或典雅,或华丽,或含蓄,或活泼。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色彩组合在一起都能给人以美的享受的,没有形成统一调子的色彩组合只能对视觉形成刺激,而不会有美感。色彩的美感表现在色与色的组合中,既不过分刺激,又不过分温和。过分刺激的配色,容易使人在心理上产生紧张与烦躁感,从而产生视觉疲劳;过分温和的配色,由于过分接近、模糊不清,显得缺乏性格,同样容易使人产生视觉疲劳和心理上的不满足,感到乏味、无趣。因此,对比与调和、变化与统一是色彩调和中的基本法则,变化中求统一,统一中求变化,各种色彩相辅相成,形成整体美。总之,不管色彩怎么变化,只有取得和谐关系,才能表现出配色真正的美。

色彩的和谐不是单一的规定,也没有绝对的统一标准。无论怎么组合,只要符合色彩审美的规律,就能产生和谐之美。同时,和谐也不是追求无差异、无矛盾的配色。没有冲突,就不会产生色彩节奏,更谈不上美。配色策略就是讲究既矛盾又统一、既对比又和谐的状态。因此,从这一点看来,色彩的和谐指的是整体的协调,而对于局部对比、局部色彩关系而言,有时可能会出现不和谐的情况。

当然,色彩美不仅仅表现在色彩构成形式的和谐统一方面,还必须表现为内容与形式的和谐统一、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的和谐统一。如果离开了色彩在产品中的互相联系,离开了色彩所表现的具体对象,离开了色彩的欣赏者,那么,色彩的美则是空洞的、片面的、无对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