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进行。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程序法定原则不仅为大多数国家所遵循,而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的一条重要内容。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或羁押,除非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理由并遵守法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对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旨在将刑事诉讼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以防止国家专门机关滥用职权,恣意妄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公开性,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完成任务。程序法定原则的确立,一方面,有利于塑造“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制衡机制,即通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明确限定国家司法机关的权限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专权擅断。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形成“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权力制衡机制,即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来有效地约束和限制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力扩张,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人权。
刑事诉讼是国家和个人之间冲突最为激烈的一个领域,个人权利的最大威胁来自于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国家的追诉活动加以适当限制,侦控机关就可能会凭借强大的国家力量和惩治犯罪的道德优势恣意妄为,从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于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因此,在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下,逮捕、羁押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定原则,而且必须严格限制作为基本法律的法。这一原则要求在逮捕、羁押的理由,羁押的必要性、期限、场所、授权、审查、救济、防御等一系列环节上,都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从而将逮捕、羁押的适用限定在正当且必要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