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少年网络暴力和色情:现状、机制与相关治理
- 李岩 江根源 赵凌
- 15字
- 2024-11-01 08:50:26
第一部分 网络与暴力、色情
第一章 网络化社会下的暴力与色情
第一节 网络社会
把21世纪称作网络时代,不是一个耸人听闻的说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遍使用,网络成为我们生活在其中的社会基础,这是一个新的看不见却又无处不在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无限宽广的网络将我们的日常生活、社会生活全部连接起来,将我们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几乎囊括其中。在个体层面,网络的运用已经主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出行有滴滴打车,购物有网购和手机网络支付——支付宝;社交由微博、微信、短信完成。个人的交流项目,也日益成为吸引他人关注的内容。游戏、娱乐尽可以一网打尽。在社会层面,几乎所有的组织都建立在计算机的网络上,一旦网络系统崩溃,组织就不能正常运转了。网络通过它的技术编织了当代社会的新的神经系统。
不过,涉及网络的定义,似乎又是一个复杂的事情。网络从词的本意解释,是指由节点和连线构成,表示有诸多节点(对象)又彼此相互联系的一种形状。在计算机领域中,网络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平台,通过它把各个点、面、体的信息联系到一起,以实现这些方面资源的共享。网络似乎可以实现地球上的同一个梦,这个梦的实现是由计算机提供的。因此,关于网络有多种称谓,新媒体、融媒体、数字技术、互联网等等。这一切来自一种技术,即数字技术。网络时代是以数字媒体的使用为标志的。人们将其称作新媒体,是与模拟技术作为媒体的区别。互联网是指计算机网络。网络借助文字阅读、图片查看、影音播放、下载传输、游戏、聊天等软件工具,从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方面给人们带来极其丰富的生活体验和美好的享受。
中文“网络社会”一词有两个英文的词相对应,且所指不同: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是指现实社会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态——网络状形态;“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则是指基于互联网架构的电脑网络空间。
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意味着一个社会在个体、群体和社会等各个层面上,都置于用网络编织起的社会和媒体的深层结构中。例如社会系统之间的关联、制度与机构的关系、职业分工与协调。社会之“网络”,在互联网或电脑网络出现之前就存在。“网络”(network)是指“一组相互连接的节点(nodes)”。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家庭、组织乃至国家都存在于与其他单位的关系网络中。就是说,人类社会正是由各种具体社会网络组成,社会资源则在这些网络中流动,社会运行就在于这些网络的稳定和其中资源的顺畅交流。
吉登斯在《社会学》一书中指出,埃米尔的第一原则就是“把社会事实当作事务来研究”。涂尔干也承认社会事实难以研究,所以必须间接地分析它的效果。现代组织是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吉登斯说:“一个组织是以公务关系为基础,为了完成特定目标的一大群人的结合。现在组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的作用要比以往更加重要,它除了编织一个系统,使我们每一个人在该系统中按部就班,各司其职,也给我们的成长加上了标志,并且当我们死亡的时候,看着我们离开这个世界。出生要登记,死亡也要登记。”如果将社会组织与彼此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人在其中的位置绘成一幅平面图,那么这个网络社会有现实空间,仍然被称作现实社会。
“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强调信息传递的形式和结构,这个解释偏向于网络技术。它是在以Internet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作用下的网络空间。
基于互联网建构的电脑网络空间的“网络社会”,它通过网络技术等模拟现实情境形成了一个沟通信息的虚拟空间(virtual space)或“电子空间”(cyber space),它是服务于现实社会形态的。但是,当现实社会形态的建构和发展方向越来越依赖于基于互联网的这个电脑网络空间的时候,这种技术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广泛使用,也不同程度地促使这些领域的规范和发展思路将它不断放在优先位置。例如,目前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互联网+”。再如,2001年1月20日《人民日报》所载《政府推动:中国信息化的关键》一文中说:“通过政府上网、企业上网,带动学校上网和家庭上网,形成网络社会。”此处的“网络社会”是指“Network society”。2001年4月6日《人民日报》刊文《网络社会还需要诚信为本吗》:“网络社会不同于我们接触的真正的现实,更多的是停留在一个虚拟的世界,……”此处的“网络社会”是指“Cyber society”。
虽然我们首先将其界定为是虚拟的社会,但是,这个空间绝非一个纯粹工具性的互动场所。它虽然起源于社会交往的一种虚拟网络环境,却有取代传统人际交往——面对面交往的趋势。在“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基于互联网(Internet)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网络空间中,人们的互动关系和由此产生的社会形式,表面上是无数电脑终端的连接,实际上连接的是“人”。“人”既是这种连接的操纵者,也是连接的一个终端——接收和继续传播点,成为运用和生产信息的“人”。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人与人之间传递信息的社会网络(social network)。开始阶段,我们还可以把互联网及人在其中发生的网络互动关系看作是人的生活和工作的“另类空间”,一个幻想空间。但是,网络社会具有虚拟特征,建构数字化社会结构、关系和资源整合环境,支配人们的行动时,最终成为一种实存现象。
高度发展的信息网络,一方面通过现实社会的投射,构成了自己虚拟的“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另一方面,通过信息网络的渗透,融合了各种已存的社会实体网络,使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成为整个现实社会的结构形态。网络也决定了社会的走向与目标,影响的层次包括个人、组织以及社会。所以说,网络技术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没有任何要求的技术,任何的使用者首先要“臣服”于它的规则,其次还被规训思维模式,满足技术的诉求。
例如,网络社会和现实世界发生经济联系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虚拟货币、积分、虚拟装备、电子账号等都属于虚拟财产。虽然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只有在特定的网络游戏中才有意义,具有明显的空间和时间限制性,但是虚拟财产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的需要并可以交易,甚至具有可用货币衡量的经济价值。
所以,当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时,就应该被纳入现实法律的调整范畴。法律之所以保护某类财产,不在于它有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而在于其中存在着法律必须保护的社会关系,如用户花费现实货币购买游戏装备所产生的买卖关系。
同理,网络暴力和网络色情虽然是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事情,但是,这种发生直接影响到的使用者是现实中的人,尤其是暴力和色情行为是受到意识支配的,而意识也是一种现实存在。今天,离开现实社会的独立的网络社会已经很难确认,初始时被放在虚拟中加力解读的网络社会,已经越过技术的边界,逐渐与现实社会打成一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