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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BBB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冯某某诉称,原、被告之间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曾于2009年12月29日经一审民事判决,确认被告BBB医院赔偿原告各类经济损失的30%,原告保留主张后续治疗费的诉权。2010年3月1日至4月10日,原告入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卢湾分院,后在全麻下行复杂肠粘连松解、小肠造口闭合、回肠横结肠吻合术的后续治疗。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BBB医院赔偿医疗费9,806.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800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BBB医院辩称,本案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关于后续治疗费的诉讼,因前案已有判决,故本案被告愿意在审核单据后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的具体诉请中,误工费期限2个月无异议,但原告系退休人员,故其未发生误工损失。交通费、营养费由法院酌定。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原告因横结肠腺瘤而在被告处接受手术切除治疗,术后出现肠梗阻、肠粘连,二次手术切除小肠约80厘米,行回肠、空肠造瘘术,于2008年12月4日出院,专家会诊意见:人工肛门是否回纳需谨慎;建议至少一年后行全消化道造影了解肠道恢复情况后考虑择期手术治疗。出院诊断“疤痕体质纤维组织过度增生性机械性横结肠梗阻”。因原告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提出异议,遂诉至法院。之后,原一审法院先后委托上海市卢湾区医学会及上海市医学会就双方医疗争议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均为双方医疗争议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2009年8月14日,经法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需人工肛袋定期更换并遵医嘱择期行人工肛门回纳术。2009年12月29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对原告因本次医疗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中原告误工费认定为每月2,500元、营养费认定为每月1,200元。

2010年3月1日,原告入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卢湾分院,后在全麻下行复杂肠粘连松解、小肠造口闭合、回肠横结肠吻合术,同年4月10日出院,出院诊断小肠造瘘术后造口关闭。治疗期间,原告自行支出医疗费9806.41元、住院护理费800元。

另查明,原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一审法院〔2009〕徐民一(民)初字第356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卢湾分院出院记录、用药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告医疗费报销证明,医疗费、护理费单据等证据材料为证,法院皆予以确认,并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BB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冯某某医疗费9806.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800元、营养费158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8466.41元的30%计554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计141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116元,被告BBB医院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汇法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81号)

请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

1.医疗事故有哪些构成要件?

2.医疗事故争议有哪些处理途径?

3.如何认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4.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