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意向性与规范性

以行动者为主体,行动自始便与意向相联系。事实上,从意欲、动机的形成,到主体与客体、主体之间的互动,都渗入了行动者的意向。行动区别于其他现象的内在特点之一,便在于包含意向性。另一方面,行动的发生又有其具体的社会历史背景,并受到社会体制、价值原则、行为规则等多重形式的制约,从而呈现规范性。意向性与规范性的交互作用,赋予行动以复杂的形态。

宽泛而言,意向性与意识的内容存在内在的关联。一方面,意识的具体形态和内容固然呈现多样性,但这些不同的形态和内容都包含意向性,另一方面,意向总是基于意识的内容,而非空泛的趋向。布伦坦诺在谈到意向性(intention)时已注意到这一点。在他看来,意向的特点在于“指涉内容(reference to content)、指向对象(direction to an object)”,广而言之,“每一种精神现象都将某种东西作为对象包含于自身。在表述中,有某种东西被表述;在判断中,有某种东西被肯定或否定;在爱中,有被爱者;在恨中,有被恨者;在欲望中,有欲望指向的对象;如此等等”。F. Brentano, Psychology from an Empirical Standpoint, Translated by C Rancurello, D. B. Terrell, and Linda. C. McAlister, Humanities Press, 1973, p.88。需要指出的是,布伦坦诺所说的意向性具有较为宽泛的涵义,行动中的意向则更具体地涉及与行动相关的目标、计划、过程,等等。与意识内容及形态的多重性相联系,意向的表现形式也具有多样性。

与行动相联系的意向,首先涉及目的性。目的既内在于动机之中,又指向观念之外的对象。一般而言,意向本身具有某种指向性,以目的性为内容,意向的特点具体表现为:它总是以一定的目标为指向。从意向与行动的关系看,这种目的指向性使行动既不同于机械的力学运动,也区别于无意识或下意识的身体移动。意向在行动中的这种作用,同时使之区别于一般的事件。以射击而言,瞄准某一目标,并命中了该目标,这是渗入意向的行动,然而,如果瞄准某一目标而击中了另一目标,则情况便有所不同。就其具有命中某一目标的意向而言,它表现为一种行动,但就其击中另一目标而言,则它又不同于行动:在后一情况下,命中“另一”目标并不是行动者的意向,击中这一目标相应地也不能视为意向性行动的结果,而是表现为一种事件。这里无疑展现了行动的复杂性:同一现象,从一个方面(瞄准某一目标而射击)看是行动,从另一方面(所命中的是另一目标,这一目标并非意之所向)看,又不同于行动。形成以上差异的重要根源,便在于前者包含自觉的意向,后者则缺乏意向性的实质性参与。

从更广的层面上,可以对行动与行动所产生的结果作一区分。以上文提到的射击而言,瞄准某一目标,但未击中该目标,这是一种行动(就其没有实现预期目标而言,可以视为不成功的行动),击中另一目标,则是该行动产生的结果,这种结果如上所述,同时表现为一个事件。与之相关的行动有时涉及更为复杂的情形。在进行射击时,如果射击者一方面瞄准某一目标,另一方面估计自己有可能击中另一目标,而最后又确实击中了另外那个目标,那么,命中另一目标就不完全是非意向性的,这一现象也相应地并非完全表现为事件,而是具有行动的性质。向旷野随意发射一枪,正好击中奔跑着的某一动物,此种现象则包含二重意义:就其有意识地提枪、扣动扳机而言,这是行动;但从其非意向性地“击中”某一动物来看,又表现为一种事件。打猎时一边瞄准某一动物,一边思忖如能打中它旁边的另一动物也不错,结果另一动物真被击中,这一射击便是行动。在这里,行动与事件的区分,同样与是否有意向性的参与相联系。

在行动过程中,目的性与预期往往难以分离。目的以一定的目标为指向,相对于此,预期则更多地涉及未来:作为意向的具体形态,预期既包含着目的性追求,又渗入了对行动结果的推知。如前所述,意欲转化为动机,以意欲的评价为前提,而意欲的评价,又涉及相关意欲实现之后可能产生的结果,这种结果首先是通过预期而把握的。在行动的展开过程中,对结果的预期则进一步构成了引导性的意向。行动与期望的以上关联,使之区别于遭遇性的事件。以日常的行动而言,开车去上班,这是行动,其中包含着按制度的规定开始一天工作这一预期,这种预期同时表现为行动的意向。途中被撞,则是遭遇的事件,后者既非意欲的对象,也不属于预期的目标。不难看到,行动与遭遇的如上区分,主要便在于行动包含以预期为内容的意向性而遭遇则缺乏这种意向内容。

意向的更深层的特点,体现于明觉的意识。这里所说的明觉,是指意向不仅具有目标指向或未来指向,而且具有意向的行动者同时自知其有这种意向。自知有某种意向,不同于基于观察的对象意识,而是属广义的自我意识,它赋予行动过程中的意识以某种返身性的特点,从而区别于指向外在对象的意识现象。人在梦中往往也会有身体的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常常伴随着某种“意识”(梦本身也属广义的意识活动),然而,梦中的这种意识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明觉形态,与之相联系的身体活动,也不同于包含意向性的行动。这种情况,类似于梦中说话:梦话也涉及语言,但这种言说同样不具有明觉形态的意向性,从而,梦话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言说行动(speech act)。当然,意向与明觉的关联,并不总是以显性的形式呈现,所谓自知其有意向,也并非如对象意识中的情形那样,表现为能知对所知的外在作用。从现实的形态看,并不是先有某种意向,尔后“我知道”我有这种意向。事实上,这里的自知与意向本身融合为一,明觉则同时构成了意向所具有的内在规定。

意向所具有的明觉性,具体地体现于行动过程的不同方面。从意欲的评价,到动机的形成,从“做什么”的确认,到“如何做”的谋划,行动者都处于明觉的意向形态。在系统性的行动过程中,这种明觉的意向具体地体现于反思、评价、权衡、选择、形成计划、贯彻计划等环节。对意欲的反思和评价、行动目标的权衡和选择、行动方式的确定,等等,更多地涉及观念之域,计划的贯彻、实行,则展开于主体与对象、主体与主体之间现实的互动过程。通过渗入于以上各个方面,意向同时以明觉的形态作用于行动过程。

当然,现实的行动形态往往表现为一个系统,其中包含不同的环节,行动与意向的关系,相应地表现出某种复杂性。在一个包含多重环节的行动过程中,一方面,行动的各个环节在总体上都围绕着整体的行动意向而展开,并受到其引导、制约,另一方面,其中的每一环节并非都以明觉的形式表现出特定的意向。以步行去学校而言,整个行程诚然具有总的意向(即走向学校),但这一行程又可以分解为很多步伐,在完整的行走过程中,并非每跨出一步都受总的意向(去学校)的制约。在内容无法机械预定的行动中,以上特点呈现得更为明显。如演员上台演戏,他或她对自己扮演何种角色具有明晰的意向,但这一角色具体如何表演,不同动作怎样一一展开,则并非自始至终都十分清楚:事实上,如果刻意地关注其间举手投足的每一细节,反倒会使表演过程显得生涩而不自然。类似的情况也存在于艺术家的创作、工匠的制作,等等。不难看到,在上述行动中,尽管总的过程具有明确的意向性,但并不是每一环节都以自觉的形态体现这种意向。

在行动的发生与展开过程中,意向往往呈现不同形式:它可以出现于行动之前,也可内在于行动之中。行动前的意向尚停留在观念的形态,随着行动的实际实施,行动前的意向开始化为行动中的意向,这既是意向的实现,也是意向对行动的渗入。当然,行动前的意向也可能因不同的原因而终止。以日常行为而言,打算坐公交车到某地,这是一种行动之前的意向,但如果计划乘坐的公交车因故一直不来,或者后来改变主意,决定放弃乘坐公交车而改用其他交通工具,那么,一开始形成的意向便难以化为行动中的意向。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越过行动前形成意向这一环节,而直接在行动中呈现意向的作用,通常带有随机性的行动,便具有这一特点。行动与意向的如上关系,体现了二者互动形式的多样性。

行动过程中的意向,每每包含理性的内容,某种举动之为行动,常常也与意向所内含的理性内容相联系。以弹钢琴而言,一个不懂如何弹钢琴的儿童在看到钢琴时,每每会去按琴键,并使之发出各种声响。尽管这一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音调,在某种情况下这种音调甚至可能会近似于乐曲,然而,我们却不能把儿童的这种活动理解为本来意义上的弹钢琴行动,因为在其活动过程中尽管包含意向性,但这种意向缺乏与演奏钢琴相关的内在意识,后者包括对乐谱、弹奏规则、琴键的不同功能等等的了解。当然,从另一方面看,儿童的以上活动也包含某种自觉的意向:他可能将钢琴当做某种会发出声音的玩具来加以摆弄。就其有意识的将钢琴当做某种玩具来操作而言,其活动也可以视为一种涉及意向性的行动,但这种行动主要表现为操作玩具意义上的游戏活动,而不是演奏钢琴的行动。要而言之,在以上情形中,从游戏的角度看,其活动包含自觉的意向;从弹钢琴的视域看,则其活动又缺乏具有明觉性的意向。在这里,自觉的意向内容对行动的性质显然具有规定和制约的作用。

从更内在的层面看,在意向的作用过程中,理性之维与非理性之维往往呈现相互关联的形态。就其内涵而言,意向无疑同时包含非理性的方面,在欲望或意欲等形式中,意向便包含非理性的内容:欲求并非都基于理性的考虑。然而,如前所述,在行动的过程中,意向并不仅仅表现为非理性的意欲,与反思、权衡、选择等活动相联系,意向同时包含理性的内容,并常常表现为渗入理性的意识趋向。以愿意做某事(be willing to do something)而言,“愿意做”的前提,是对将要做或需要做之事的性质、可能产生的结果,等等,都已有所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愿的选择。唯有对将要做或需要做之事已有所知,愿意与否的问题才会发生,同时,也唯有获得以上之知,愿意才具有实际的意义:对毫无所知的事,一般不存在愿意与否的问题。不难看到,在“愿意做”这种行动意向中,非理性的意欲与理性的认知呈现相互统一的形态。

从时间的向度看,意向的形成首先基于过去的存在境域。这种存在境域在广义上包括以往的生活经历、知识背景、价值观念,等等。已有的存在境域,往往制约着人的意向:具有不同生活经历、知识背景、价值观念的行动者,其意向(包括“做什么”的意愿与“如何做”的取向),每每呈现差异。然而,作为具有一定目的指向的意识,行动中的意向又总是涉及未来,无论以“做什么”为内容,抑或以“如何做”为表现形态,意向都具有未来的指向性。进而言之,作为行动的一个方面,意向同时内在于现实的行动过程,并体现于行动的不同环节;在行动的具体展开中,意向都具有当下呈现的形态。这样,在时间的维度上,意向便交织着过去、未来、现在(当下)等不同的形态,并表现为以上诸方面的统一。如果说,理性之维与非理性之维的统一从实质的方面展示了意向的内在特点,那么,过去、未来、现在的交融,则从时间的层面,表现了意向的过程性品格和现实性品格。

需要指出的是,行动的意向往往有不同的呈现形式:它可以取得专注的形态,也常常以非专注的形态呈现。在道德实践的领域,理想的行动方式是不思而为、不勉而行,由此达到从容中道。然而,不思不勉,并非超越意向,毋宁说,此时意向的呈现取得了非专注的形式,这种非专注的意向尽管不同于专注的意向,但在意识的层面依然具有指向性:它乃是以近乎自然的形式指向某一目标。广而言之,行动过程往往伴随着默会之知,这种默会之知同样可以视为非专注的意向:虽然它不以聚焦、专注的形式呈现,但作为内在于行动过程的意识活动,它同时以行动的适当展开为其指向。

作为使世界和人自身发生改变的过程,行动不仅包含意向性,而且始终受到规范的制约。规范在宽泛意义上包括体现价值原则的行为规则、技术性的规程,等等,其作用首先表现在为行动的评价、引导等提供普遍的准则。如前所述,行动过程内含意向,就行动的意向而言,其最初的形态常常表现为意欲,而对意欲的评价,便涉及规范:意欲之被肯定、接受为动机,以合乎基于一定价值原则的规范为前提。

行动意欲的评价,主要体现于观念之域。在行动的展开过程中,规范主要通过引导、约束或限定来对其加以调节。从作用的方式看,规范呈现多样的形态。作为当然之则,规范以“应当”或“应该”为其内涵,后者既关乎“做什么”,也涉及“如何做”。在“应当”或“应该”的形式下,二者都具有引导的意义:“做什么”主要从行动的目标或方向上指引人,“如何做”则更多地从行为方式上加以引导。与引导相反而相成的是限定或限制。引导是从正面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或“应该”如何做,限定或限制则从反面规定“不应该”做某事或“不应该”以某种方式去做。行动过程中的规范制约,使之避免了自发性而获得了自觉的品格。

规范既与“做什么”及“如何做”相关,也与“成就什么”或“成为什么”相联系,道德、政治、法律、科学等等领域的规范,往往都呈现以上双重作用。在道德领域,道德的规范既制约着人的行为,又要求人们按道德原则自我塑造,以成为有德性的人格。在政治、法律领域,规范不仅规定着人们的行为,而且也要求人们成为具有政治、法律意识及相应品格和能力的存在,亚里士多德所谓“政治动物”以及现代语境中的守法公民,在不同的意义上蕴含了以上内涵。同样,科学的规范也既规定和约束着科学领域的行为,又引导从事相关活动的人成为科学共同体的合格成员。

在具有系统性或综合性的行动中,行动的规范性同时体现于行动与计划的关联。一般而言,行动的计划包含行动的目标、行动的程序、行动的方式等等,它构成了行动的综合性指南。在行动过程中,计划从总的方面引导着行动的各个环节,并使之始终指向预定的目标,最终达到相关的结果。行动完成之后,计划往往构成了对这种行动加以评价的依据之一:判断行动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常常便依据其是否实现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实现预定的计划,所谓“预期”,在这里即以计划为其具体内容。不难注意到,从行动目标的确立,到行动结果的评价,行动的计划在整个行动过程中展示了其具体的规范意义,而行动与计划的关联,则既在较广的意义上,也从较为内在的层面体现了行动的规范性。

从现实的行动过程看,规范与行动之间的关系常常呈现较为复杂的形态。这里可以首先区分行动与规范关联的三种形式:其一,行动者根据对规范的理解,自觉的按规范行动,这种行动具有自觉的品格,但不一定完美:仅仅根据某种规范行动,一开始可能带有生涩或生硬的特点,在初学某种技艺时,常可看到这种情形。其二,行动者对规范并无自觉意识,但其行动却恰好合乎规范。其三,通过反复践行,行动者对规范逐渐了然于心,按规范而行也变得近乎习惯,此时行动已超越了最初的生涩或生硬,呈现不思不勉、从容中矩(规范)的形态。在外在形式上,后两种行动形态具有某种相似:二者都不同于有意或刻意地遵循规范。但在实质的层面,基于反复践行的不思不勉、从容中矩与碰巧合乎规范有着根本的区别:前者既以长期、反复的实践过程为前提,又未离开对规范的自觉把握,所谓不思不勉,并非与理性的思考完全无涉,而是规范意识已凝化为内在的心理定势,从而无需勉力思虑;后者则处于自发、偶然之域。作为长期践行的结果,从最初自觉地有意为之,到不思不勉、从容中矩,常常伴随着实践的肯定与否定:行动如果合乎规范,则能够获得社会的认可并达到实践的成功,反之则将受到社会与实践本身的双重否定(社会不予接纳、实践本身归于失败)。唯有通过实践过程中多重方面的交互作用,规范意识向内在心理定势的凝化才成为可能。就行动过程而言,第一种行动情形具有初始性和过渡性,第二种情形则往往出于运气,具有某种偶然性。理想的行动过程在于扬弃以上二种形态,走向并达到第三种行动之境。

与具体的规范相联系的是广义的规范性意识。规范性的意识往往与规范性概念或语言的引用相联系,其作用在于使一定背景中的义务具体化和明确化。以劳动过程而言,“进入建筑工地应该戴安全帽”,这是生产领域的规范,“我应该戴安全帽,因为我已进入建筑工地”,这里渗入的则是个体的规范意识。在此,前一“应该”与后一“应该”具有不同涵义:“进入建筑工地应该戴安全帽”这一要求中的“应该”固然具有规范意义,但它所体现的主要是普遍的、一般的义务;“我应该戴安全帽,因为我已进入建筑工地”,其中的“应该”则使普遍的、一般的义务取得了具体而明确的形态:无论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还是提出义务的背景,在此都超越了一般的形态而被具体化了。行动过程的展开,往往伴随着从一般规范到个体规范意识的转化。

通过规范性概念与个体规范意识的结合而使义务具体化,这一过程在现实的层面涉及具体的实践情境:义务的具体化,乃是以实践关系、实践背景的具体化为其现实根据。然而,一些哲学家对此往往缺乏充分的关注。在当代哲学中,布兰顿对行动的规范性给予了较多的考察,但这种考察主要又着眼于语言的层面。在他看来,行动关乎规范性表述,后者又以明晰化为指向:“规范性词汇(包括爱好的表达)使对于实践推论的实质规定(material proprieties)的赞成(或赋予、承认)变得明晰。”Robert B. Brandom, Articulating Reason: An Introduction to Inferentialis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89.这里所说的赞成、承认,以义务的承诺为主要内容。从主导的方面看,在突出规范性的同时,布兰顿又着重从语用学层面强调:规范性表述的意义在于义务承诺的明晰化。按其实质,规范的明晰性以实践背景及实践过程的具体性为其本体论的根据,然而,布兰顿的以上看法却多少将实践背景及实践过程的具体性还原为语用学意义上的明晰性。尽管他也提及实践推论的“实质”之维,但逻辑地看,承诺的明晰化主要与语义理解及行动主体的自觉意识相联系,将规范性表述或具有规范意义的概念之引用归诸于承诺的明晰化,似乎仍限于语言及观念之域,而未能对实际的行动背景给予必要的确认。

作为具有社会性的活动,按规范而行动呈现形之于外的特点,而非仅仅囿于行动主体的内在意识。维特根斯坦曾对“认为自己遵守规则”与实际地遵守规则作了区分:“因此,‘遵守规则’也是一种实践。而认为自己遵守规则并不是遵守规则。”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202,商务印书馆,1996,第121页。这里无疑注意到遵循规则并非单纯地表现为个体的自我意识或自我认定,而是需要由实践过程来确证。然而,维特根斯坦由此进而将遵循规则与内在的意识、精神过程(mental process)加以分离,否定遵循规则的行动中包含意识的自觉参与。在他看来,“当我遵守规则时,我并不选择”,“我盲目地遵守规则”。“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219,商务印书馆,1996,第128页。盲目地遵守规则”而“不选择”与不思不勉、从容中矩的行为方式不同:如前所述,不思不勉、从容中矩是经过自觉而又不限于自觉,“盲目地遵守规则”而“不选择”,则尚未经过这样一个自觉的过程,它在实质上很难与基于运气的偶然、自发之行区分开来。事实上,遵循规范的意识与实际地遵循规范并非截然对立。是否遵循规范固然不能仅仅依据行动者的自我认定,而应以他所实际从事的行动来判断,但对自觉的行动而言,实际地遵循规范亦以对规范有所知并具有遵循规范的意识为前提,否则,合乎规则就可能仅仅成为基于运气的偶然、自发之行,对此,维特根斯坦似乎未能给予必要的关注。这里显然同时应当对实践规范的明晰(explicit)形式与以蕴含(implicit)形式加以区分:规范既可以通过明晰的方式表达,也往往蕴含于行动过程,并通过实际地“做”(行动)来显示。与以上区分相联系,从规范与行动主体的关系看,实际地遵循规范固然不能等同于以明晰的方式自认为遵循规范,但如果这种遵循规范的行动有别于基于运气的偶然之行或自发之行,那么,它便意味着行动主体在行动过程中以默会的方式确认了对规范的遵循。

要而言之,行动既内含意向性,又具有规范性。作为行动的两重维度,意向性与规范性本身呈现内在的关联。就意向而言,其作用和活动往往受到规范的制约:如前所述,从意欲的评价以及行动目标的权衡、选择、决定,到行动过程的调节,意向的作用都与规范的引导、限定相联系。另一方面,规范的作用过程,每每渗入了意向活动:规范对行动过程的制约,常常通过行动者的意向活动而实现,即使在计划对行动的引导中,也处处渗入了意向(包括按计划而行这一行动意向)的作用。当然,如上所述,在具体的行动过程中,意向的这种作用既可以取得明晰的形式,也往往以蕴含或默会的方式展开。意向与规范的内在关联,同时体现于规范的内化过程之中。通过社会的教育、引导与个体的接受、领会、认同的互动以及个体自身的反复践行,普遍的规范每每逐渐内化于个体意识,并成为个体观念世界的内在构成,作为观念活动表现形式之一的意向的活动,也相应地内含着融合于个体观念世界的规范内容。在意向与规范的如上交融中,意向与行动之间的相关性也得到了更内在的体现。

从行动过程看,意向性通常与行动的启动、行动保持动态的过程等相联系,从意欲、动机对行动的激发,到贯彻和完成计划的意向对行动的持续推动,等等,都体现了这一点。就此而言,意向性无疑呈现出动力因的特点。相对而言,规范主要从普遍的形式层面为行动的正当性与有效性提供担保,从规范对“做什么”的引导,到规范对“如何做”的规定,都展示了以上趋向。事实上,广义的规范性总是呈现形式化的内涵。规范的这一特点,使之更多地与形式因相关。意向性与规范性的以上品格,使二者在行动过程中的关联更内在地体现于形式因与动力因之间的互动。如果说,意向性为行动提供了某种动力机制,那么,规范性则首先从形式的维度赋予行动以自觉的性质。从哲学史看,休谟比较多地侧重意向(包括情感、意欲)对行动的推动意义,康德则更多地强调普遍之则对行动的制约;前者在关注行动之动力因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其形式因,后者则在某种意义上将形式因视为动力因18世纪的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里德(Thomas Reid)曾主张“把行为原则理解为激发我们去行动的东西”(托马斯·里德:《论人的行动能力》,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第95页)。这一看法在某种意义上似乎也以形式因(行为原则)为动力因(激发行动)。当然,里德作为苏格兰常识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其哲学立场与康德注重先天形式的先验哲学存在重要差异,而且,他对行动之动力的理解也包含多方面性,但其以上看法却多少表现出赋予形式因以动力意义的趋向。这里可以看到哲学家对行动理解的多重品格及其复杂性。,从而或多或少在实质的层面消解了动力因。对行动过程中形式因与动力因的以上理解显然各有所偏。就行动的现实形态而言,意向性所蕴含的动力因与规范性所体现的形式因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就行动者与行动的关系而言,意向性与规范性可以视为更广意义上的行动意识(consciousness of action)的不同方面。作为行动的观念背景,行动意识既涉及知道什么(knowing that)、知道如何(knowing how),也与想要做或愿意做(want to, be willing to)的意向相关。知道什么属事实的认知,这种认知具有描述意义;知道如何关乎行动的方式,与之相关的知识具有规范意义。但仅仅具有以上二重意识,并不能担保行动的发生,如前文所论,行动的发生同时离不开以意欲、意愿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意向。关于事实之知(knowledge of that or knowing that)与关于如何做之知(knowledge of how or knowing how)都属宽泛之域的知识:前者是命题性知识,后者则是非命题性知识,而以意欲、意愿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意向则不同于知识。在哲学史上,以上二者(广义的知识与以意欲、意愿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意向)常常被视为彼此相分的两种观念形态,休谟哲学便明显地表现出这一趋向。然而,从现实的行动过程看,广义的知识(包括规范性知识)与意欲、意愿等意向并非截然相分:事实上,在行动意识中,关于行动背景之知(knowledge of that)、关于行动方式之知(knowledge of how)与行动的意欲、动机、趋向(intention to do)总是相互交融。尽管以上诸方面不一定以十分完备、十分自觉的形态内在于主体之中,但在从事行动之前,行动者总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已形成由上述内容构成的行动意识。作为综合性的观念形态,行动意识既是行动发生的内在前提,又呈现为意向性与规范性互动的现实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