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审公堂又称会审公廨。

过去一个半世纪,许多法律名家,用很多篇幅来讨论租界问题。当代政治家只用一句话就说明了这件事:“我们是房东,住户是房客,主权是我们的。”“租界”,并不是只在中国有过,在日本也有过,在暹罗也有过。在日本的叫作居留地。而且,我们在日本也有过领事裁判权,到了《马关条约》以后,才收回的。

租界的主权,既属于我国,租界中又住有大量华人,那就发生租界地区的司法审判权问题,乃有清同治七年订立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这一章程,原是英国领事巴夏礼所建议商订的。当时所谓会审,由中国一员同知,会同外国副领事一员在英国领事馆内问案而已。有时就在英国领事馆草地上设一公案,治事规模,十分简略。后来,才在大马路小菜场上设立公廨,这是初期的会审。到了清光绪二年,《烟台条约》中有“所派委员,往往未能认真审追”之语,该约又云:“中国各口审断交涉案件,两国法律,既有不同,只能视被告者为何国之人,即赴何国官员处控告,原告为何国之人,其本国官员,只可赴承审官员处观审。倘观审之员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说起来,这一制度发端于清咸丰八年的《天津条约》,详记于同治七年的会审章程,到了光绪二年《烟台条约》又重新申明一笔的。

会审公堂的职务,可分为三:(1)为审理巡捕房所解讯之华事案,(2)为审理洋人控告华人之民事案,(3)为华人控告华人之民事案。前二者须由副领事会审,亦称会审案。而后者则由华官单独审理,向称为晚堂案,亦称华案。至刑事之被告为洋人,而华人为被害者,及民事之原告为华人,而洋人为被告者,照约虽由领事审理,但华官也当会审,可是实际上华官多不问事。至于职权上未分明的,如一华案之控诉及审理,与上海县的职权相混,章程中虽说徒刑以上交上海县审判,但轻罪的审判,上海县亦未尝无权。因此,有时原告已向公廨控诉,而被告却向上海县起诉。又公廨审理之华案,上海县亦可移提。至华人的刑事案,除由捕房解讯外,被害人或告发于巡捕房,或告发于公廨,亦不一律。又传提被告之权,照章除洋人所雇用之华人,须将案情移知领事,由领事交案外,其余概由廨选差办理,因此县差廨差,都得在租界内自由传提被告。其后廨差提人,往往以提票知照巡捕房派捕协提。再后则此提票内,又须经领袖领事签字,再后则非经领袖领事签字,不能协捕,非协捕不能提人,而华官遂无提被告之权了。这本来是会审章程所无,到了光绪二十年以后,又成为惯例了。至判决执行之权,原本属于华官,后来关于会审案之判决关押,也由捕房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