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 全面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中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丛书)
- 李林 莫纪宏
- 11546字
- 2019-06-27 14:21:12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并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五项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这五项基本原则,是建立在坚持三者有机统一根本原则基础上的。从根本上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的一个根本原则。“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285]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286]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目标,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之中。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应当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保障,三者有机统一,形成合力,共同规定并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全面发展。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287]是对我们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我们党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必须牢牢把握和始终坚持的第一条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原则。“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288]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289]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290]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下,在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而无任何私利的政治基础上,党与人民、党与国家、党与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和谐一致、高度统一的关系。[291]
从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来看。我们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社会主义法治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法治,它以人民为主体,以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为手段,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归根结底都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利益,高度统一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上。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来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党领导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不仅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党在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确立了党是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核心,而且以根本法形式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原则,要求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各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的这些规定,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为党与法的高度统一提供了宪法依据。
从《中国共产党章程》来看。党章是党内制度和行为的最高规范,是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根本规矩,是保证党与法高度统一的根本党内法规。党章在明确规定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同时,明确要求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292]必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党章专门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293]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都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章的这些规定,比宪法的有关规定更加具体、更加严格、更有针对性。
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化来看。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和法律化,这就从法律规范的渊源上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我们党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与国家立法的统一协调,使党和法的关系在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中有机统一起来。一方面,用法律的方式把我们党成熟定型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度化、法律化,用国家法律引领、推进和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成功实践,又为国家法律不断完善提供方向指引和发展动力,推动国家法律体系创新发展。[294]
从国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本质来看。在我国,立法实质上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立法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的产物。国家立法机关在充分发扬民主基础上,把反映人民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党的主张,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程序,及时转变为国家意志,并赋予这种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这种立法,从而实现党的主张、人民意志到国家意志的转换提升,保证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从坚持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来看。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与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相互统一、彼此一致的关系。首先,在宪法基础上,司法机关遵循法治原则,严格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就是依照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履行司法职责,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统一。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实行政治领导、组织领导的多数内容要求已经法治化,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意志、维护党的权威。再次,我们党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实质上就是巩固党领导和执政的法治基础,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有效地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要把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紧密结合起来,把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紧密结合起来。“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295]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从制度上、程序上全面落实“三统一”“四善于”。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296]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二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297]。党章明确规定,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298]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分别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不同角度,提出了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提高改革决策科学性,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由此可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本质的必然要求。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特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99]习近平总书记说:“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执政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治理活动,都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300]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并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项基本方略”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30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由“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基本方略的性质决定的。“我们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302]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303]在我国,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一种实现形式,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结合。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是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阶级斗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只有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的分子和势力依法予以制裁和惩罚,才能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才能维护和巩固人民民主制度,因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是最大多数人民群众依法对极少数国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民族宗教极端分子和恐怖主义分子等的专政,是维护人民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性质,符合我国国情。这种制度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实现了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是保证和实现人民主体地位的最好制度形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304]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三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高踞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制度的必然要求。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是指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二是指在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的同时,任何人不论其地位多高、权力多大、身份多特殊,一旦违法犯罪都要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制裁,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三是指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要求做到法律的实体内容符合平等原则,也要求法律的执行程序和结果公平公正,是法律上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使“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305]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306]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重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307],并且创新性地提出了不得“逐利违法”,进一步丰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时代内涵。
“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308]“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首先解决好思想观念问题,引导各级干部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309]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310]他强调:“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311]“这个问题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涉及党和国家能不能永葆生机活力的大问题。”[312]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深刻指出: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全党要清醒认识到,我们党面临的执政环境是复杂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要深刻认识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刻认识党面临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313]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解决权力滥用问题,各级领导干部是重点和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要求全党,必须“增强政治领导本领,坚持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科学制定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落到实处……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314]。必须认认真真讲法治、老老实实抓法治。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315]“如果在抓法治建设上喊口号、练虚功、摆花架,只是叶公好龙,并不真抓实干,短时间内可能看不出什么大的危害,一旦问题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后果就是灾难性的。对各级领导干部,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挡’。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依据。”[316]
四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规定为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和基本内容。新党章也明确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317]“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318]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实质上是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大量研究成果表明,法治与德治作为治国理政的方式方法,是有明显区别的:从治理的主体来看,法治是多数人的民主之治,德治是少数人的精英之治;从治理的过程来看,法治是程序之治,德治是人情之治;从治理的角度来看,法治是外在控制之治,德治是内在约束之治;从治理的标准来看,法治是低度行为规范之治,德治是高度行为要求之治;从治理的手段来看,法治是国家强制之治,德治是社会教化之治;从治理的重点来看,法治重在治官,德治重在治民。正因为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存在诸多区别,同时又有若干内在一致的地方,因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有机统一的。法治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底线和后盾,凡是法治禁止的,通常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反对的;凡是法治鼓励的,通常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支持的。社会主义道德是法治的高线和基础,是法治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内在依据,法治的价值、精神、原则、法理等大多建立在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上,法治的诸多制度和规范本身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同时,法治不应当规范和调整人们的思想意志,对于思想范畴的问题往往表现得无能为力;而对于道德沦丧、良心泯灭之徒的行为,思想道德的约束也常常无济于事。正所谓“寸有所长,尺有所短”。所以,既要反对以法治完全取代德治的做法,也要反对重视德治而忽视法治的倾向,而应当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有机统一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319]
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一方面,应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更加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应当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应当在道德教育中更加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不断强化社会主义道德对依法治国的支撑作用。另一方面,应当更加重视发挥全面依法治国的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在立法上,法律应当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推进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化,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用法治强化对社会文明行为的褒奖、对失德行为的惩戒,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在执法司法上,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在守法上,要把全民普法与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紧密结合起来,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同时要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良好风尚的维护者,努力构建崇德尚法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重要内涵的同时,又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实践要求紧密地结合起来,更加关注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的实效,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320]。因此,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全面依法治国不可忽视或随意放弃的一项重要原则。
五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党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先进社会制度。”[321]新党章明确规定:“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32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和基本国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32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32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我们“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325]。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对丰富多彩的世界,我们应该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他人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化成我们自己的好东西,但决不能囫囵吞枣、决不能邯郸学步。”“照抄照搬他国的政治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326]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指出: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327]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精神,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