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文物与古玩艺术品的区别
文物与古董往往被人们混淆,一般认为收藏到和博物馆一样的文物就是有价值的,这其实忽略了文物的特性与古玩艺术品的特性的不同。文物最大的特性是具有历史性和文化特性,并受到国家保护;而古玩艺术品首先要具备观赏性和市场价值的特性,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和买卖,并不受到国家严格保护(当然不能随便出境)。再者,文物包括古代的文物和近现代的文物,而古玩艺术品则是指古代可鉴赏的艺术品。
关于文物一词,最早始见于《左传》。《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之后,《后汉书·南匈奴传》有:“制衣裳,备文物。”以上所说的“文、物”原是指当时的礼乐典章制度,与现代所指文物的含义不同。到唐代,骆宾王诗曰“文物俄迁谢,英灵有盛衰”,杜牧诗曰“六朝文物草连空,天淡云闲今古同”。这里所指的文物,其含义已接近于现代所指文物的含义,所指已是前代遗物了。北宋中叶(11世纪),以青铜器、石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金石学兴起,此后又逐渐扩大到研究其他各种古代器物,把这些器物统称为“古器物”或“古物”。
明清以后,人们把珍贵的古物称为“骨董”,所谓“骨”,就是“取肉腐而骨存”之意,引申来讲是保存过去之精华。古董在记载中,如元代秦简夫《东堂老》第一折:“可早十年光景,把那家缘过活金银珠翠,古董玩器……典尽卖绝,都使得无了也。”明初施耐庵《水浒传》第六十六回里有:“四边都挂名人书画,并奇异古董玩器之物。”清代黄钧宰《金壶遯墨·姜少汀》中有“杭人姜少汀者,贩卖古董於苏州”的描述。实际上“古董”“骨董”和“古玩”是一个意思,只不过由于时代的变迁,人们叫法不同而已。从文物、古董和古玩的比较来看,“文物”在时间跨度的范围上要大于古董或古玩。因为文物可以是古代,也可以是现代或当代,只要是优秀的文化产物都可以被列入文物范畴。而古董和古玩则不然,现代和当代的东西不能称为古董和古玩。由于许多文物具有较高的艺术鉴赏价值,所以收藏爱好者又将其泛称为收藏艺术品。一件古代艺术品,对文物部门来说就是文物,因为它有文化保护价值;对投资者来说就是古董,因为它有增值价值;对收藏家来说就是古玩艺术品,因为它有艺术鉴赏价值。国家出于保护文物的考虑,对于非国宝级的文物,鼓励“藏宝于民”,并且允许民间依法流通,这为民间收藏事业的发展和古玩艺术品市场的兴起铺平了道路。
文物是指过去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世界各国对不同类别的文物,各有其通常使用的名称,但尚无概括所有类别文物的统称。欧洲在17世纪英文和法文中都使用“Antique”一词,此词一说源于拉丁文“ante”,原意是古代的,从前的。另一说则认为英文这个词是直接来源于法文,开始作为名词使用时,主要是指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化遗物,后来才逐渐发展成泛指各个时代的艺术品,其词义接近于中国所谓的古物、古董。日文所说的“有形文化财产”,近似于中国所指的文物,但其含义和范围又不尽相同。在国际社会,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会议通过的一些有关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中,一般把文物称作为“文化财产(Cu1tura1 Property)”或者“文化遗产(Cu1tura1 Heritage)”,二者所指的内容并不是等同的。
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所列举的具体内容来看,前者是指可以移动的文物,后者是指不可移动的文物。埃及使用的阿拉伯文“ξζ1(单数)”,“Εγ1”(复数)一词,与中国所称文物的概念是基本相同的。1983年埃及颁布的《埃及文物保护法》规定,在埃及国土上出现的或与其历史有联系的,凡一百年以前的,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具有历史意义和价值的实物,都属于文物。同时,还规定在一百年以内的有价值的实物,可根据文化主管部门的建议指定为文物。
在中国,《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文物的解释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辞海》中对文物的解释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其中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这些说法在中国的《文物保护法》中有一致的规定。新中国对文物的定义是,文物一般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群、古建筑以及石窟、石刻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能反映各时代的社会制度、具有社会生产代表性的实物。